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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农作物收入保险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6-07-14曾勤

中国粮食经济 2016年4期
关键词:农业生产者规模化农作物

文/曾勤



试点农作物收入保险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文/曾勤

农作物收入保险是以农业生产者经营某一农作物的收入作为保险标的,对由于农作物产量和价格波动引起农业生产者收入降低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保险金额根据历史产量和基本价格或收获价格、保障水平确定。当实际收入低于保险金额时,农业生产者可从保险公司得到差额部分的赔偿。

有研究者认为,单位面积保障收入=历史单产×预测价格×保障水平。在农业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不同的保障水平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农业生产者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的保障水平投保,政府对不同的保障水平提供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保障水平越高,政府补贴越低。由于市场需求较高,农作物收入保险在美国应用较为普遍,是美国最受欢迎的农作物保险项目。

一、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主要特点

我国目前种植业保险主要是种植成本保险,属于保障程度较低的产量保险。农作物收入保险不仅可以转移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减产的风险,还能化解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保障功能全面,更加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生产者的保障需求,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一)农作物收入保险的优势

1.能够同时弥补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的不足。收入保险既保产量又保价格,可同时弥补产量保险和价格保险的不足。比如丰收时,市场价格受供给影响可能会下降,生产者收入不增反降,这时产量保险对农业生产者是不予赔付的。同样,当市场价格较高时,价格保险无法弥补产量不足造成农业生产者收入降低的损失。针对以上两种损失,农作物收入保险都能够提供补偿。

2.符合农业生产者风险保障需求。农业生产者收入不仅受自然灾害等不利天气的制约,同时也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使农业生产者面临收入不稳定的风险,收入保险则为农业生产者未来经营收入的稳定性提供保障。未来收入的稳定预期对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组织或扩大农业生产非常重要,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可以让其安心地贷款或进行生产资料投资,有利于保障其生产积极性。因农业收入的稳定性增强,抗风险能力增加,提高了农业生产者资金借贷的履约能力,增加了金融机构放贷的几率和金额,有利于农业生产者扩大或改善农业生产,由此形成良性循环,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作物收入保险的局限性

1.产量数据不足。历史产量和实际产量是收入保险中的重要产品信息。收入保险对区域产量的分布、价格的分布和产量与价格的相关性等数据的依赖性较高。我国目前已经具备较为完善的主要农作物产量数据,但区域数据或者单个农业生产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量数据不够详细,使得收入保险费率厘定难度较大,因此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农作物收入保险的条件,但是根据地区粮食生产特点,可以选取小区域先行试点。

2.价格指标获取难度较大。要确定农作物收入保险中的价格,必须有一个透明、客观和不可操纵的价格指标,否则签订收入保险的双方将无法对标的价格达成一致。这个价格指标应当具有标准化、可量化检验、频繁的价格发布、基于充分竞争的定价、能较好地反映标的价值等5个性质。期货价格指数因具有高效的价格发现功能,正好满足这些性质,以期货价格指标为基础,更能构造双方都满意的合约。但与美国等国家发达的期货市场相比,我国农作物期货交易市场成立较晚,现有数据不足以支撑所有的农产品开展收入保险保费的测算,只能针对少量具备规范可靠数据信息的作物开展尝试。

二、推行农作物收入保险的意义

(一)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分散的小农经营向规模化种植模式转变的历史时期,近三年的中央1号文件连续强调“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新型规模化经营主体数量迅速发展,规模化经营主体投入农业成本较大,对风险高度敏感,对收入保障需求强烈,因此开发收入保险,符合市场需要,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导向。

我国目前种植业保险以农作物成本保险为主,产品体系较为简单,无法满足农业生产者多样化的需求。虽然近年来许多公司开始探索价格保险,但是产品设计相对单一,试点范围有限,暂时还没有推广普及。收入保险既符合市场需求,也是农业保险较为高级的产品形态,应该鼓励探索试点,使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日益完善,同时这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题中之义。

(二)推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回归市场

近年来,国家针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施了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这对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价格与供求关系脱离等问题,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农作物收入保险在国外被认为是稳定农民收入和市场价格的最优方式。通过保险这种市场化的农业支持手段,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回归市场,不但可以保障农民的经营收益,还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从而避免政策干预造成价格扭曲。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符合国家调整改进“黄箱”政策、支持扩大“绿箱”政策的导向,做到农业直接补贴和农业保险并举。

三、开展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历史时期,农业保险经过最近十年的发展,对农业生产的保障功能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改进农业保险经营手段,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为开展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面向规模化种植大户开展试点

规模化种植大户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农业种植,先期投入大,因此种植大户对农作物种植收入的预期十分重视和敏感,对农业保险有着更加迫切的需求。因此,开展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要优先面向新型规模化经营主体。

1.创新服务模式,农业保险公司直接对接规模化种植大户。种植成本保险面向千千万万的小农业生产者,业务开展主要依靠政府推动,承保理赔都离不开基层行政部门的协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着中国农民的新生力量,也是未来农业保险需求的重要群体,数量少、经营规模大,保险公司能够直接面向其开展保险业务。同时保险公司与农业生产者直接对接,能够极大地提高公司的展业能力和服务能力。

2.能够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以规模化种植大户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信息、种植品种、作物产量等信息相对数量巨大的小农业生产者更加公开透明,能够降低承保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保险公司直接面向种植大户承保,双方信息交流更为顺畅,增加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农作物信息的了解程度,相应降低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产量数据相对规范。预期产量和保险年度的实际产量是农作物收入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之一。规模化经营主体的种植管理相对规范,产量信息更加明晰。目前种植成本保险主要是采用选点取样估测收获产量。当地统计部门根据农调队的实割实测数据,每年公布作物产量。收入保险可以将两个来源不同的数据进行核验,综合利用。这为开展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针对大豆、玉米开展试点

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程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农作物开展试点。由于期货的远期合约价格与远期的真实价格更加接近,利用期货价格发现功能,将期货价格指数作为收入保险的预期价格最为可靠。美国收入保险较高的普及程度就得益于其发达的期货市场,而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已经有所发展,大豆和玉米期货已经具有较强的价格发现功能。因此现在选择大豆和玉米作为开展农作物收入保险试点的作物,价格指标比较可靠,实践性更强。

(三)选择粮食主产区或产粮大县开展试点

产粮大县的规模化经营主体更加集中,通常粮食生产收入是当地农业生产者的主要收入,种粮收益相对较高,对农业保险的内在需求更加强烈和集中。因此选择产粮大县规模化种植大户开展试点现实意义更强,获得成功的概率更高。

粮食生产在产粮大县的产业占比更高,当地政府对粮食生产和销售更加重视,对农业保险更加认可和支持。因此,在粮食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县、乡选取优势农产品,先行试点,对于国家制定实施农业支持政策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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