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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2016-07-05熊争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法行政权制约

熊争

摘 要:正确的开展行政活动需要行政程序法的调节和保隙行政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包括有利于实现对权利的制约及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对行政实体规范起着弥补缺漏和修正,是确认行政行为结果的有效“印章”;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可分为理想功能和现实的功能。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独立价值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的简述

行政程序法主要为了实现公共的行政职能,起到了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的作用。行政程序法得到了发展和兴起,是20世纪一个主要的特点。现在己经有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程序法体系。“法律的理念是法律的灵魂,它代表了社会中公认的某种终极理想和价值,从渊源上说,它是对现实社会中人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态度的反映和确认;从功能上说,它是安排社会关系和指导法律操作的基本准则”。“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它资源的社会性配置”。如果说,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走上了实体法与程序法逐步分开,并开始了行政程序法规范法典化的道路,但在行政程序法的“理念”、“精神”等问题的探索上还显然不足。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群体利益,提高程序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第二大类是为了保障公民权益,通过法律监督、法律规范以及法律制约等手段,防止滥用行政权的现象。目前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己经区域多元化,利益与公正的本身与效率和效能产生了内在联系,行政法的两种价值取向己经逐渐融合,显现出了价值整合的趋势。当今的行政程序法将公民的权益和行政效率作为了双重目标,只是当各国对于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不同时,侧重点才会不同罢了。

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一个是公正,另一个是效率,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法都兼顾这两个核心价值,孰轻孰重,则是取决于各国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习惯方面。效率问题一直处在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行政法没有一个固定的程序,那么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被真正的实施。施行程序法的根本目的就是合理的提高行政效率,又兼顾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效率问题必须受到重视,只有行政程序规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高速运转。行政程序法中的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公民在行使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就是实体正义,而程序正义,指的就是在程序设计过程和操作过程所要实现的价值。

二、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相对于行政实体法来说,行政程序法是形式、手段.但是,公正、合理的行政程序法不仅是公正、合理的行政实体法产生的前提,而且还是行政实体法得以充分发挥效用的必要保障。行政程序法在形成、体现和实现行政实体法的内在精神和内容的同时,又始终以独立的身份与地位出现,并发挥着独立的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行政程序法之功能的全面发挥,实质上是上述的现代行政程序法之法律理念或探层精神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物质表现:

1.规范、制约、监督、促进行政权的合理行使

从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产生看,行政程序法的功能首先在于规范、制约、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使行政权力的行使真正置于规范的约束之下,并促使其合理行使。行政程序法在这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事务的具体管理者,其管理活动并非一切都是天然合理的。行政权的“分离性”使其在设立后成为一种与社会公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即使在民主制度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程序方面的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形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必须使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权的运作沿着一个相对确定的轨道运行,以防止行政态意。而这一相对确定的轨道即行政程序法。

由于行政程序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步骤、形式、方式,以及在法定期限内按一定顺序进行的全过程,因此,它制约着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使行政主体在其行政行为中有潭可循,并将自己的行为始终里于公开、公正的标准上。同时,行政程序法还在行政主体的职权中附加义务,因为立足于为行政主体设定义务是行政程序法的特點之一这样,行政程序法能以法治权,将行政行为里于法律规范的约束之下,从而从制度上克服了行政任意、行政武断、行政专横、以及行政职权的混乱。

2.监督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职权

所谓行政程序法的监督功能,就是指行政程序法能够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起监督作用,防止行政机关失职,越职和滥用职权,从而保证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职权。

3.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主要标准就是依程序行政。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是一种“正义”的体现,公民的不满都可以被其吸收,提高公民对行政的信任度,让公民体会到民主。建设行政程序,不仅是纳入了行政主体的法制轨道,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实现了国家程序的正义,防止了权利的异化,有利我国法制政府的建设,加速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进程。

4.保障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程序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现代社会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权力。由于行政权体现了国家意志,为保证国家管理的顺利进行,行政权被赋予公定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相对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只能是服从。国家权力在给社会创造秩序的同时,也使权力的异化与扩张不无可能。国家权力就像一把双刃剑,在为公众谋取幸福的同时,又有可能异化为掌握国家权力的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在英美法系中,传统上就重视通过法律程序来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宪法上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都是运用法律程序机制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免受权力的侵犯。西方法律学者提出,“预防胜于治疗,良好的行政优于不当行政之事后救济”;“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民主政治理性的表现,就在于程序的理性,而民主的可贵,尤其表现在程序的正义”。

参考文献:

[1]卢静.浅谈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J].市场周刊,2006,(3)

[2]刘帅,徐健.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价值[J].法制与社会,2009,(12)

[3]李红平,周广竹.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追求[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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