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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价值冲突之成因

2016-07-05鲁超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成因

鲁超

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多元化的,多元的价值定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相互之间的冲突。本文拟对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成因进行剖析,以期为有效地解决冲突、保证多元价值达到最佳平衡、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奠定基础。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冲突;成因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是多元化的,多元的价值定位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相互之间的冲突。有效地解决冲突、保证多元价值达到最佳平衡、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最大化,是刑事诉讼法的最终目标。本文拟对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的价值概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任务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将第2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是不错的,但作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则不尽然。因为第2条关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之表述也是其他部门法共有的任务,没有体现刑事诉讼法本身特有的价值追求。要正确认识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应从以下两点把握:第一,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第二,我国刑事诉讼价值中的实体真实主义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为认识论和方法论,实现刑事罚权的客观真实。

刑事诉讼价值是哲学价值观念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按照这一哲学价值概念,刑事诉讼价值可以被定义为:“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需要而具有的功能和属性。”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包含公证、秩序、效率、人权等方面。然而,价值作为哲学范畴,其外延甚为丰富,而内涵又尤其模糊不清。刑事诉讼价值所包含的内容虽然十分庞大,却存在着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在互相矛盾的价值中如何进行取舍,不仅决定着刑事程序所发挥的作用,也决定着刑事司法活动如何展开。

二、刑事诉讼价值冲突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整个刑事司法领域所面临的一对矛盾,被视为贯穿刑事诉讼法的主线。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都将面临这一对问题,并在对该二者的调和中得到发展。为了有力地打击犯罪,司法机关被赋予一定的权力来对犯罪进行侦查、起诉与审判,上述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又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辩护权等基本权利,从而与国家公权力形成平等对抗。

(2)工具价值与程序正义价值的冲突。程序是实现公正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时也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刑事司法活动的效率受到影响。这种矛盾就是工具价值与程序正义价值之间的矛盾。工具价值表现为手段方法的有用性和有效性;追求高效打击犯罪的价值目标,就应当赋予刑事追诉机关以充分有效的手段来加强其“打击”的力量,并最大限度削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抗“打击”的能力和机会;与此相对应,程序公正价值则要求刑事追诉机关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平等的诉讼关系,要求制约和限制刑事追诉机关的手段和力量,以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对抗“打击”的能力和机会。

(3)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就刑事诉讼的本身而言,其全过程无不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紧密相连,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不仅涉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司法活动,必然影响到公民的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共同存在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其中一者的强势必然导致另一者的衰微。众所周知,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因此,如对国家权力不加限制,其必然不断地吞噬个人权利。

三、刑事诉讼价值冲突的成因

1.工具主义价值观与人权价值观的冲突

中国古代刑诉制度奉行的是绝对工具主义的价值观,国家司法机关为了惩罚犯罪,可以全然不顾当事人作为人应有的最起码的自由和权利。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当代中国开始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广大老百姓的权利意识也逐渐觉醒。在依法治國理念的教育下,民主与法治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于是中国传统的工具主义价值观与西方倡导的人权价值观和自由理念在我国现代刑事诉讼领域里产生了必然的冲突。

2.刑事诉讼的结构导致

所谓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组合方式。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类型是“线形结构”。所谓“线形结构”诉讼模式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一方是作为整体的国家专门机关,另一方则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格局。在线形结构下,侦、诉、审(公、检、法)三机关虽然职能不同,但目标一致,彼此协作积极推动刑事诉讼进程,使整个刑事诉讼结构呈工厂流水作业的状态。线形结构中侦、诉、审三机关都是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究的力量,都是公权力的代表,相互关系异常密切,因此相互制约的可能性不大。极易致使司法机关侵犯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线形结构”不利于实现刑诉的公正价值和自由价值,在这种诉讼模式里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必然的了。

3.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弱势保障

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客观地说,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都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在立法上,虽然《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但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也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同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依然受到法律上的诸多限制。

参考文献:

[1]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3]王霞、自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理想的终极价值目标,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

[4]吴亚东、吴刚,论刑事诉讼价值冲突之成因,宜宾学院学报,2006年

[5]王思维,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与价值选择,辽宁警专学报,2010年

[6]樊崇义,论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政法论坛,2001年

[7]何家宏,司法公正论,中国法学,1999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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