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

2016-07-05刘渭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司法

刘渭

摘 要:股东权益的保护是现代各国公司法的共同主题。因为股东权,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处于一种容易被忽视的地位。所以,各国法律无不从保护弱者的原则出发,对股东的权益采取有力保护措施,我国也不例外。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权的保护;股东利益

一、股东权的涵义

公司作为当今社会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资本由出资或股份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概念表明,公司是区别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而所谓公司的成员一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根据其出资,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此可见,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权利。股东权利平等,即无论大、小股东均享有股东权,但权利的大小则由于占有股份数额不同而不同。根据各国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和习惯做法,股东的权利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共益权,一种是自益权。共益权是为公司共同利益而设定的权利,它包括出席股东会而行使的表决权:任免董事及监事等公司管理、监督人员的请求权;查阅公司帐簿的请求权;召开股东会的请求权等,其中表决权最为重要。自益权是为股东自身利益而设立的权利,它包括获取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获取公司财产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等,其中股息红利分配权最为重要。股东的共益权不仅表现为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而且表现为对公司机关行为的监督与纠正;股东的自益权虽然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又不限于直接接受金钱的形式。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东权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也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即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所谓股东权保护即通过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的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措施与方法。在实际中,往往大股东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尤其是第一大股东,無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其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及在选举董事上实质上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当大股东积极行使控制权来管理企业时,中小股东倒是能得到“搭便车”的好处;但现实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垄断性的控制地位做出利己而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产生利益冲突,在这场冲突中,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故谈到股东权的保护问题,通常情况下是针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二、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权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

1.对股份的转让没有作详细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有其特殊性,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时,需要得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人只能是票据当事人,因而其法人单位也不能成为票据诉讼主体,因此,纵然这些附设机构和职能部门拥有票据权利却无法实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时,不发生签章的效力,行为人亦不负票据上责任(《票据法》第6条)。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当事人只能以基础原因关系为由起诉,以法人作为诉讼主体。

2.股份公司中国对关联企业未作出规定

关联企业(Affiliated enterprise)在公司法律体系中有其重要的地位,由于商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公司间的合并、分立或公司的集团化促使不同公司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由于控股、兼并等行为往往出现利润的分享,企业间的依附等情况。在关联企业之间追求股东权的保护,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关联企业相互间的行为,否则,就会出现公司利用与其他公司的关系转移利润或债务,从而损害股东权利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关联企业的活动、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防范大股东的恶意交易,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在发生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也使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遗憾的是,《公司法》对此同样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3.对股东主张不同意见的权利没有作出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虽是合资性的公司社团,但也兼有其人合性的一面,而股东的共益权最主要的就是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商业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股东在公司没有同意其意见的前提下,完全有权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来避免自己受到公司行动的影响,通过要求取得对其股票的公正价格的支付,或设立、改变、取消股票兑换现金的权利等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以使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完全体现。

二、完善股东权的保护

1.建立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独立董事的“独立”特征,该“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提出的诚信与勤勉义务是: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行使独立董事的职责。

2.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股东等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导致对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损害,而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及实现其权利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不是以属于其个人的诉因而提起诉讼,而是以属于公司的诉因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股东所提起的诉讼实质上是代替公司行使诉权,而股东的诉权乃是派生于公司的诉权,代表着公司的利益而行使诉讼,故称为“派生诉讼”。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2]张汉搓著:《香港公司法原理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4年版

[3]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猜你喜欢

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评注(有限公司股东姓名登记的对抗力)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法律形成
公司的合同解释与公司法的价值分析
公司法视角下债权让与通知的问题研究
实现公司设立简易化的中国公司法的大胆尝试
认缴制视野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上的利益归入:功能界定与计算标准
将信息技术手段嵌入公司法以探求管制和自治的最佳平衡——评《信息化背景下的中国公司法变革》
试论公司法中的投票权价购
韩国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