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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

2016-07-05阿荣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可持续发展

摘 要:自198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颁布生效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又陆续制订了多部关于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法规和条例,逐渐形成了以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环境监测与污染申报制度、环境收费制度、现场检查与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环境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度等为基本制度的一套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法基本制度也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环境法律规范的贯彻实施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空前的环境压力,伴随着中国粗放式制造业扩张达到极限,中国的世界工厂地位奠定。然而,在人均GDP达到5000美金这一中等发达水平的时候,中国同时也进入了环境压力高峰。那么在环境污染空前严重的今天,我国的环境治理是否跟上了脚步?

关键词:基本制度;可持续发展;政府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水污染、土地污染以及PM2.5等热门词汇的兴起也反映出居民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作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基本制度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的防治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的环境形势出发,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浅析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法的实施情况

事实上,我国环境的污染与治理问题由来已久。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开始驶入快车道,与此同时环境的破坏幾乎与经济同步,在“唯GDP论”观念的影响下,环保法的执行力度明显不够,存在着政府监管缺失,不作为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环境保护法》及其各部门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形成的环境法基本制度也未能严格的执行。另外,由于立法背景和执法力度的因素,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基本制度间相互分割甚至抵触,配套性差,特别是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割裂,各成体系;各项制度之间缺乏协调,如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的冲突、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的矛盾、各项制度适用范围不够明确统一、内容规定较原则,缺乏配套法规,缺乏操作性。

二、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因此确立对环境的规划制度为的是使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在环境保护中,规划有着重要作用,是在环境保护中贯彻预防原则,防止污染从而改变被动治理的根本措施。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在其中做好协调作用,应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同步,切不可因为增长地方经济而盲目的牺牲环境。而与此相关联的便是在环境保护规划中事先做好环境影响的评价,这就要求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要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尤其对于大型工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稍有不慎,便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由于缺乏完善严谨的事故防治措施,导致核事故发生时抢救措施不力,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环境灾难,其不利影响至今难以消除,因此我们当以此为戒,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这里,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做为监督机关也应当切实履行好监督义务,为环境保护把好关。

作为环境恶化、资源匮乏的应对方针,我国提出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其制度和法律保障便是要构建相应的资源环境综合利用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能源的也需求持续增大,不可再生资源的匮乏也逐渐成为妨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在此大背景下,提出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制度是十分可行和必要的。以煤炭资源为例,我国蕴藏着大量的煤炭资源,但近几年来无节制的开采使地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煤炭为基础产业的工业城市也遭受着严重的空气污染,更重要的是随着煤炭的枯竭,这部分城市的经济发展逐渐陷入困境,如若将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那么必将拓宽城市经济发展思路。因此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是当今及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煤炭在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煤灰、煤渣、废气、废液都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但如若将其合理利用,不但会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带来利润的增长,而且会消除公害,有利于环境。另外作为举世瞩目的世纪工程,我国的三峡大坝便是典型的环境资源综合利用的大型工程,其思路是利用长江的水源的落差进行发电,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水电站,三峡水利发电为我国节省了大量化石能源,除此之外还带动了长江流域的航运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长江流域的生态平衡。可谓大型工程中的环保典范。

三、环境保护,政府负责

说到底,环境保护的问题的主要职责还是在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已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不通的,我们当前应该摒弃“唯GDP”论的观念,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政府部门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杜绝行政不作为,上级行政机关也应确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在环境法相对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加强执行力,对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环境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来逐步推进法律的完善。环境保护,政府是主角,因此,作为公众利益的维护者,政府一定要对公众的环境担负起庄严的职责。我国的环境法基本制度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制度做出选择和安排,我们要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架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创新为有效率,讲公平,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和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制度。

现如今,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早已被政府提到国家战略的层面,只有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进生产工艺,完善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政府执行力,才能切实推动国家长期发展与繁荣!

参考文献:

[1]李挚萍.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总体评价和未来走向.现代法学.

[2]江平.《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阿荣(1981—),女,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现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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