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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明初重典治吏

2016-07-05丁仙滨

大东方 2016年5期

丁仙滨

摘 要:贪污腐败与建设和谐社会背道而驰,而明朝初期的重典治吏制度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拟对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进行研究分析,并阐述了从中得到的启示。

关键词:重典治吏;严惩腐败;高薪养廉

一、明初重典治吏的概述

明太祖朱元璋,为强化中央集权,确保君主专制的稳固,采取了“重典治吏”的政策。在实践中,加强立法,出台《大明律》、《大浩》,建立科道并举、复合多轨的监察制度,在官吏的选任、考课、傣禄入手,健全体系严密的官吏管理制度,以期能够净化吏治,杜绝腐败,取得了一定成效。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主要针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二是加大打击力度,明确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虽然有不少缺点和不足,但其立法精神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和思考。

二、明初重典治吏的举措

(一)严立法禁,用法严苛

1.贯穿重典治吏思想的《明律》

《明律》对官吏的公务行为进行了规定,规定比前代更为具体、严格。要求官吏赴任不得违限、不得擅离职守、不可无故缺勤、出使必按时复命、不得贻误公事、不得渎职和专擅等。《明律》将“吏律”置于首章,以示君主治民必先治吏之意。在《大明律》的《吏律》中涉及吏治的规定内容非常详尽,涵盖“选用军职”、“滥设官吏”、“举用有过官吏”、“官员赴任过限”等三十二项。

2.重治官吏的《大诰》

《大诰》中关于治吏的条文占 80%以上,其中对官吏贪污、盗窃、受贿等赃罪进行了严格规定,而且,针对官吏同一犯罪,《大诰》的处刑较明律大为加重。《大明律》规定:“官吏犯赃”、“凡不枉法之赃罪”均不至死。而《大诰》所列的官吏因犯赃被凌迟、枭首者众多。

(二)从严治吏

1.严密的监察制度

朱元璋借鉴元朝灭亡的教训,对原有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建立起一套较历代更为严密的监察制度,包括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以及地方上的提刑按察使司等,构成了一张内外相控、上下交叉的严密网络。

2.严格官吏选拔考核制度

在官吏选任上,明朝以科举为选官的基本途径,此外还有荐举和捐纳。如果荐举不当,要负连坐责任。明初对官吏的考核分为“考满”和“考察”两种,考察是对官员进行全面的考核,不限于官员的任期,考满是在官员任职三年、六年、九年时进行的阶段性考察,每一阶段考核分上中下三等:称职、平常、不称职,据此决定官吏的升迁。

3.注重道德、法制教育,预防官吏犯罪

朱元璋重视官吏的从政道德教育,在他看来,纵欲从奢会泯灭人的良心,使人道德败坏,走向堕落,因而他告诫官吏:“卿等当体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犹人行坦途,从容自适,茍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为使人“知法意而不犯”,明太祖要求各级官吏要熟习律令,并在明律中予以规定:“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有效地规范了官吏的职务行为,有利于依法从政,预防职务犯罪。

三、明初重典治吏思想对现代的启示

(一)国家权力应互相制约

明代虽有完备严密的廉政法制,还有系统的监察制度,但是,由于推动整个政治体制运作的最高权力(皇权)却不受任何制约。“法司所上狱状,一奉严旨,不敢执奏,改轻从重,辄经屡更”,以致“希合圣意,不能不枉”。所以,廉政建设往往无法摆脱失败的命运,腐败的滋生蔓延也就成为必然的事情。以史为鉴,在现代条件下,如何真正做到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强调依法行政,成为廉政建设的首要内容。

(二)反腐重在预防

朱元璋非常注重礼法并用教化官吏,他多次谕臣下要勤俭朴素,戒骄奢淫逸,并率先垂范;教化之外,他建立了由监察御使、按察使、六科给事中组成的严密监察网,还在《大明律》和《御制大诰》等多部法律中明确鼓励百姓检举贪官行为,依靠群众力量进行监督,这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是少见的,具有历史进步性。当今社会,预防、监督工作成为反腐的基础环节,必须有完善严格的廉政法律制度体系与之配套,在日常工作中依靠制度规范官员的行为,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见预防工作应做在平时。

(三)强化权力监督是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防止腐败的关键在于公开与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所有的行政事务在阳光下进行,摒弃一切暗箱操作,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加大打击腐败力度,从而提高官员的腐败成本,从而加大官员腐败所面临的风险,使官员在伸手前不得不仔细掂量。当然,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朱元璋的這次历史上少有的惩治腐败的努力,正可为我们借古喻今,朱元璋除了通过中国古代王朝的御史制度进行监督外,还通过其他手段监督官吏正确行使权力,如朱元璋通过“民拿害民官制度”,赋予人民群众监督、羁拿贪官的法定权力,无论最终的实际效果如何,制度本身的存在对潜在的贪官污吏就是一种震慑。再如朱元璋用特务网络对官吏进行监督,虽然弊端极多,不再赘述,但从一种监督力量本身来讲,对官吏正当行使权力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由此可见充分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尤其是人民群众的力量来监督各级官员,并从法律上加以保障,能够有效的防治了腐败的发生。这点无疑值得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进行有益的借鉴。

研究历史,最终是为了开拓未来。明初“重典治吏”实践的研究,为深化当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借鉴,对加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廉政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汪火根.《朱元璋治国思想初探》,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 年

[4]罗殿宏,程东杰.《明代重刑主义略论》,工会论坛,第12卷

[5]罗冬阳.《论明初吏治》,东师史学,1995年

[6]肖光辉等.《明初重典治吏的主要措施》,山东法学,1994年

[7]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