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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2016-07-05白琳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网络经济

白琳

摘 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法律被动的表现出滞后性,很多网络行为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受到明确的规定,致使人们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利用网络的特殊属性从事不正当的网络行为。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无纸化”交易。对于经营者而言,虽然交易快捷、便利、交易广泛,还是会遇到很多问题,影响最严重的就是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法则和诚实善良的从业道德,加上网络经济中网络环境的虚拟性、隐蔽性和不设防性,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猖狂,如不对其进行整治,不但影响了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而且影响了整个行业乃至国家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

一、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概述

1.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的含义

所谓网络不正当竞争是指特定的網络经营者在违背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商业道德前提下,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将无形的知识或信息转化为经济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力,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给社会带了不良影响,打消经营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经济法干预的必要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视野中纯粹的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模式是不存在的。民商事法律中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看起来似乎包含了经济运行微观层面的各个方面,但是实际民商事法律只关注了一个个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利益保护。尽管在《民法通则》、《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等总则当中都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字样,但这些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仅限于形式上的保护,通篇都是个体的权利义务。

第二,行为的法律效果层面。无论现实层界还是网络世界,要对行为加以干预在本质上取决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在此问题的答案是明显的,人的各种行为全都不具有法律后果的情况在文明社会是不存在的。以普通消费者最常见的网上购物为例,就涉及合同关系、债权关系、物权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若其中引起纠纷还有可能产生诉讼关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将网络购物的前后环节联系上,从网络零售商进货到消费者使用,其中的合同、债权关系等就复杂起来。网络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自然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1.缺少一般条款的规定

我国现行不正当竞争法实际上是缺少一般条款的规定的,而一般条款的缺失也是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经济下饱受垢病之处,因为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僵硬呆板,具有局限性,对于变化多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采取列举式无法迅速跟进或延伸,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网络技术为特定载体的,而在当初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无法考虑口后科技的发展,采取列举式不能穷尽尽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很好的规制,这样不正当竞争法的弊端就日益凸显。

2.电子证据采集困难

从电子形式证据的特殊性中可以看出,电子证据的采集与保存具有很大难度。首先,电子证据依赖于计算机技术与存储技术。其次,电子证据的储存在电脑或者一些设备中,也有些特定情况下会被运用一些技术手段隐藏某些证据。而且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获得电子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需要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

3.网络案件管辖权不明确

首先,网络地址与地理位置没有关联。网上发生的竞争行为,网上地址的真实性很难确定。以地域为管辖权的基础理论对网上产生的纠纷难以适用。其次,网络的开放性使传统的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的管辖权理论在网络环境中失去意义。由此可见,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使得地域与国籍在网络环境下变得含糊不清,最终导致传统的以地域和当事人国籍为管辖权基础的原则在电子商务案件中适用困难或无法适用。

三、完善我国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建议

1.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m项行为,以至于网络中出现的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很难得到明确且全面的界定,所以,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那些游离在法网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万能条款”第2条,这则原则性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因为任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可视为不正当竞争。

2.明确网络案件的管辖权

借鉴国内网相关成熟做法,应该以护地址为管辖依据,对我国利用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作出相应规定。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在管辖权界定方面存在分歧,限制本国经营者与国外经营者的贸易往来,这无疑制约了经济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国协商签订相关的国际条约,规制跨越国境的利用软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的诉讼管辖。

3.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的证据采纳制度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存储难且极易被篡改,造成了网络取证困难。网络服务者为用户网上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因此,通过软件可以将用户信息留存并记录,网络服务者的计算机软件就如同“黑匣子”,是非常可靠的证据来源。还应确立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利用软件进行电子签名,并建立配套的认证机制,使法律具有性、前瞻性的同时,不失现实性,对公共秘钥技术也要做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牛玉科.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极其规制[J].经济与管理,2009(6)

[2]侯霞.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0(1)

[3]李艳,罗胜华.网络中不正当超链接行为的法律分析[J].人民法院报,2010(8)

[4]唐虹.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J].工商行政管理,2005(1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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