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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地区的语言区域与语言应用模式论

2016-05-30马戎

语言战略研究 2016年1期

编者的话: “语言与认同”是语言学、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政治学等学科共同关心的学术前沿问题,也是当前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面临的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文化传承、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也关系到语言政策、教育政策和民族政策的制定等。为此,本刊特策划了“语言与认同”专题,内容涉及语言与国家、民族、地区的认同,方言区和民族地区等的国家认同,港澳地区的国家认同等。欢迎读者来稿讨论。

提 要 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在语言类型上存在显著差异,给各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带来障碍。为改善这种状况,国家在积极推动边疆地区的“双语教育”。为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和民间的语言学习发展趋势,以便国家做出更合理的规划,本文提出“族群文化区隔”这一概念,并根据多民族聚居区各族人口比例这一指标提出多种实用性语言组合的“生活语区”与“学习与就业语区”的概念,进而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其下属的喀什地区为例说明了这一组概念的实际应用。可为在每个具体地区和基层学校因地制宜地推行双语教育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语言差异;族群文化区隔;生活语区;学习与就业语区

中国有56个官方认定的民族,同时,在2010年,还有64万“未识别的”人口。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介绍,我国各民族使用的语言总数有80多种:3个民族(汉、回、满)通用汉语文,其他53个民族大多使用民族语言。从文字使用情况来看,除汉、回、满族使用汉字外,12个民族(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朝鲜、彝、傣、拉祜、景颇、锡伯、俄罗斯)有自己的民族文字,另外傣族有4种傣文,傈僳族和佤族使用拼音文字,壮族、白族、瑶族使用方块字,以上21个民族使用22种文字。按照语言系属分类,这80多种语言分别属于汉藏语系的4个语族(汉语、藏缅、苗瑶、壮侗)、阿尔泰语系的3个语族(蒙古、突厥、满-通古斯)和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印欧语系等(《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编委会 1986:554—556)。另据《中国的语言》介绍,我国各民族使用的语言总数为129种(孙宏开、胡增益、黄行 2007)。以上这些使用不同语言的民族分布在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辽阔国土上,除了汉、满、回等民族相对散居在全国各地外,许多民族属于“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同时藏族、维吾尔族等族群的人口在青藏高原、南疆盆地的聚居程度较高。一般来说,越是本民族人口聚居程度高的地区,该族语言也越有可能成为所在地区的主要使用语言。

从历史上看,清朝采用了“多元化行政体系”和“分而治之”的思路来管理不同民族的聚居区,在东北和伊犁等地采用将军制,在蒙古部落地区采用札萨克王爷制度,在西藏采用达赖和噶厦制度,在南疆采用伯克制度,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世袭土司制度,在汉族聚居区采用州县制度,而且对以上各地区之间的人员往来和贸易的限制十分严格。这种区域管理模式严重地阻碍了各族之间的文化与经济交往,不利于各族学习和使用其他族群的语言,因此对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的语言使用格局造成深远的影响。民国时期,特别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各地区之间的交往迅速增加,逐步打破了清朝设置的行政体制区隔和人员交往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统一的行政体系和经济体系,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彼此语言和进行经济交往有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

二十一世纪上半叶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关键历史时期,改革开放推动了全国性的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大量人口的跨地域流动和快速城市化进一步促进了全国的经济整合和语言交流。二十一世纪中国人语言使用模式必然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发生深刻变化,因此,系统分析我国各族语言使用现状,对未来各族语言的相互学习和国家通用语言的推广前景做出预测,在此基础上思考相应的语言政策并进行必要的引导,对于中国的发展非常重要。

一、我国语言使用中的“多元一体格局”

1988年,费孝通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认为中华各民族之间通过几千年的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在共同抵御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形成了一个休戚与共的自觉的民族实体”。“形成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费孝通 1989:18,1)。从历史发展的长河和社会文化结构的宏观角度来看,我们在语言使用方面可以借用“多元一体”的思路来分析中国的语言使用格局。

由于回、满、赫哲、土家、锡伯、畲族等群体的绝大多数人口已以汉语为常用语言,蒙古、壮、撒拉、苗、瑶、东乡、土、保安、羌、仫佬、白族等有相当大比例的干部和群众通用汉语,其他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和干部也大部分通晓汉语(马戎 2001:234),汉语普通话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国家通用语言”。汉语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推广与普及,体现了这个格局中“一体”的一面,“一体化”从长远看是个发展的大趋势,但这并不排斥对于一些民族来说,在现阶段甚至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将会存在语言、文字方面的“多元”现象。

在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中,国家民委直属的民族出版社负责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5种文字出版物的翻译、编辑和出版,壮语文和彝语文的出版工作则由广西和四川的地方出版社来负责。① 2010年全国总计出版图书328 397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图书9429种,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仅为出版图书总数的2.87%(国家统计局 2011:902),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基本在国家经费补贴政策下出版。

二、语言的双重性

从语言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在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中,语言具有双重性。语言首先是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载体。“语言是文化整体中的一部分”,“语言知识的成熟其实就等于他在社会中及文化中地位的成熟”(马凌诺斯基 2002:7)。语言寄托了本族民众对自身历史与文化的深厚感情,成为民族文化象征。所以一个民族的语言文字的前途,通常受到这个民族的精英集团和民众的极大关注,认为与这个民族的前途紧密联系。同时,语言可以被看作纯粹是信息交流和学习知识的工具。语言和文字在本族内部交流实现的是传递信息、文化传承的功能,在与其他民族的交流中体现的是从其他群体获取信息和学习知识的功能。所以,选择或放弃哪种语言学习可以只是理性选择而不带感情色彩。为了向其他民族学习知识,使个人和本民族在激烈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人们必须学习掌握先进科技、引领经济潮流民族的语言文字。

但是,由于语言具有双重性,各民族的发展水平与速度又不平衡,所以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每种语言文字的角色与功能的重要性也在不断变化,必须用历史的眼光,辩证和动态地来认识每种语言的发展态势。在这种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世界结构中,各种语言在交流中的竞争会像经济竞争那样出现类似“马太效应”的现象:强势语言的影响力不断增大,而弱势语言的影响力渐趋缩小,这是世界语言发展史中的现实趋势。那些没有书写文字的语言最先萎缩,使用的人数越来越少并自然消亡。一些虽有文字但是人口规模小、科技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语言必然在语言竞争中处于劣势,被排除在现代化就业与教育领域之外,仅仅在本民族基层社区的日常生活中继续使用。这一发展态势完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类社会中创造的任何一种语言和文字都是人类文化宝库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出发,还是从人类创造的所有文明中吸收文化营养出发,这些语言都需要保护和继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继承的方式和规模需要与现代社会发展能够提供的空间结合起来。一些在实际生活中淡出或消亡的语言需要作为人类文化遗产和珍贵史料由语言学家开展系统的研究。

三、语言使用的层级结构

今天,世界上任何一个群体成员,都以其母语为最初使用的口头语言学习的出发点。在与周围群体的交往中,人们开始接触其他语言(或方言),所接触到的这些语言依地域范围的扩展第次构成一层层语言应用的“适用圈”:一环套一环,每环都有各自的应用范围和使用人群,在各环之间会形成某种依存关系和过渡环节。学校的语言教育是其中最重要的语言之间的过渡环节。当一个群体的成员们需要学习某个层面的知识体系、需要与外界进行某个层面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时,就会依赖于某种作为交流工具的语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以任何群体为核心,它所能够接触到的各种语言可以被看作一个语言依赖的“层级结构”。这个结构分析对于我们认识语言使用的政体结构模式很有帮助。

对于语言发展方面处在不同水准的各类群体的语言使用情况,马戎(2010:14)把少数族群语言文字的功能模式归纳为一个“交流与学习功能表”(见表1)。在一些国家的本族语言和国内族际共同语之间有时存在一个“国内区域共同语”。例如对新疆北部哈萨克人而言,哈萨克语是“本族语言”,汉语是“国内族际共同语”;但在新疆,由于维吾尔族人口占多数而且是本区“自治民族”,所以许多场合下哈萨克人需要使用维吾尔语(“国内区域共同语”)。有的语言仅具有“本族语言”的功能,有的同时具有“本族语言”和“国内区域共同语”功能,有的同时具有多层级的语言功能。就中国情况而言,有的少数民族语言的实际功能处在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之间,也可归类为“国内区域共同语”。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应用中的功能,我们在表1的“族群分类”中参照语言实际使用情况把中国少数民族群体大致划分为三大组。

第一组没有文字而且人口较少。 “新文字”实际上不发挥任何学习、交流功能。口头语言在小学期间可作为教学辅助语言,交流功能仅局限于本地基层社区和城镇本族居民。

第二组有自己的文字而且人口有一定规模,但尚未建成使用本族文字的学校体系。考虑到该族文字的使用现状,要从头建立一整套使用该文字的教学体系几乎不可能。但在小学教育期间,该族语言可作为教学辅助语言,他们在城镇以国家通用语言与其他群体交流,出国要学英语。

第三组有独立文字、人口有较大规模并已经建成以本族语言文字为教学语言的完整教育体系(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如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但是其文字出版物的内容与数量很难满足该族在校学生对教学参考书和其他知识的阅读要求,信息量与前沿性有限,该族知识分子仍主要通过阅读汉文或外文出版物学习和吸收现代社会各种最新知识与信息。他们在城镇通过国家通用语言与其他群体交流,出国要学英语。

四、中国几个主要少数族群的语言使用状况

我们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中选取维吾尔族、藏族和蒙古族三个群体进行分析。它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这些群体虽然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程度的地域迁移,但迁移范围仍在东亚大陆这片土地上,他们是现居住地的本地人,而不是移民。

第二,这些群体在历史上已形成自己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尽管这些文明体系与中原文明之间已有许多世纪的交流融汇与互相渗透,但彼此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第三,人口规模大(如维吾尔族人口已过千万、藏族人口628万、蒙古族人口600万)并高度聚居在政府为他们建立的自治区内。

第四,维吾尔语、藏语、蒙古语是本族聚居区的主要交流工具,本族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藏传佛教)、传统价值伦理、生活习俗(饮食禁忌、婚俗葬俗等)是当地文化生活的基调。在几个主要的少数族群聚居区,当地族群与汉族之间存在界限清晰的文化区隔。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由于中国各族聚居区之间存在明显的语言使用差异,使用哪种语言文字作为公众场所交际用语和学校教学语言就相对比较重要。现在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更愿意招收能够熟练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人,以便在工作场合与其他人进行沟通与配合,假如一个劳动者不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求职时会遇到许多困难。

五、中国西部地区的“族群文化区隔”

在中国一些地区存在的“族群文化区隔”可归纳为三个方面:语言、宗教和生活习俗。不同的语言文字是群体间最重要的文化差异,宗教传承以语言文字为载体,生活习俗(如饮食禁忌)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一个社会中存在的“族群文化区隔”必然影响社会结构中少数族群的社会地位与社会流动。这三个方面中,最直接影响族群之间交流、相互理解与建立合作关系的是语言差异。

在南疆和藏区,一方面,当地民众使用的主要语言仍为母语,缺乏在日常对话中学习国家通用语言的语言环境;另一方面,国家通用语言已经成为全国性公共部门、经济活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主要工具语言。当地少数族群的年轻一代应该如何选择语言学习,这两种工具性语言之间无疑存在某种冲突。因此,承认在语言文字领域中现实存在的“族群文化区隔”,讨论如何在公众场合和教育体系兼顾全国性的工具性语言和地方性的工具性语言,在研究中国族群关系时成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专题。

六、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语言使用格局

从中华各族交流、交往、交融的长远发展大局考虑,我国学术界有必要对中国各地区语言使用格局现状的整体性框架进行分析,并对其发展目标提出清晰的思路与设想。《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但是少数民族民众在使用语言文字权利方面的“自由”与社会运行中各种语言的实际相对“地位”不是一回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但是,在各地区教育体系实际运行中,当地族群母语与国家通用语言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学校和公共场所中的语言应用模式是怎样一个发展趋势,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调查、慎重考虑与分析。

首先我们分析居民日常生活中的语言使用格局。“日常生活用语”指的是居民们在家庭内部和基层社区内交流的语言(母语)。我们可根据某种语言文字使用人数规模和当地总人口中的比例划分出各种语言的分级“生活语区”(参见表2)。表2中分为6类。究竟分为几类合适,每类的级差(百分比)应当是多少,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马戎 2015:36)。

以新疆的维吾尔语区为例。如果我们划分“生活语区”的地域单元是地区(自治州、区属直辖市),那么使用维吾尔语的人数占总人口71%以上的地区(如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可划为“第1类语区”,占总人口51%—70%的“第2类语区”缺失,占31%—50%(如巴音郭楞)为“第3类语区”,占11%—30%(如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哈密)为“第4类语区”,占6%—10%的“第5类语区”缺失,占1%—5%的(如昌吉、塔城等)为“第6类语区”。如果使用某种语言的人口不足1%,在划分语区时可忽略。这并不表示其语言不重要,仅反映在分析地区语言使用格局时其权重较小。

我们可以用同样方法划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哈萨克语区”“蒙古语区”“汉语区”等,而且许多地区很可能是多语种重合的“复合语区”②。如在乌鲁木齐市总人口中,汉语为母语的人口约占83.3%,维吾尔族人口占12.7%,哈萨克族占2.3%,那么乌鲁木齐市可划定为一个多语种复合的“汉1-维4-哈6语区”(参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到,新疆在语言使用格局方面呈现一个多元模式:在全区15个地区、自治州、直辖市中,6个地州市的国家通用语言使用人口(包括汉族和回族)占当地总人口70%以上,国家通用语言使用人口在另外3个地州市占50%以上;维吾尔族在4个地区占总人口70%以上,在1个地州占50%以上;哈萨克族在1个地区占人口的50%以上。同时,没有一个地州市是“单语语区”,都是“复合语区”(两种至四种语言)。从语言使用格局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多族群聚居区和多语言文化区。

七、绘制全国及各省区的“生活语区分布图”与“理想型”语言使用模式

我们可以采用以上方法绘制出粗略的全国“语区分布图”,还可以根据各地州(各县市)各族人口结构绘制各自治区、自治州(县市)的“语区分布图”。

以新疆喀什地区为例。其下属的喀什市及11个县的人口族群构成和相关的复合“生活语区”可参见表4。从表中看到,以国家通用语言为母语的人口(主要是汉族与回族)在当地总人口中的比例有4个市县超过或接近20%,有5个县的比例不到5%。这两组“生活语区”应当说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基层学校根据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和人口规模分为城市中学、城市小学、县中学、县中心小学、乡镇小学,分别位于城市、县城和乡镇。在少数族群聚居区,这三级居民区的人口规模和族群构成通常都有明显差异。甚至不同乡镇也可能存在不同人口族群构成。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考虑当地语言使用模式和学校教学语言格局时不能忽视的。

在绘制这样的“语区图”时需注意,各地区各族群人口的实际使用语言与官方登记的“民族成分”不一定完全一致,例如内蒙古南部一些县的蒙古族居民已不再使用蒙古语而通用汉语。我们在绘制“语区图”时,应参照当地居民实际应用语言的情况。另外,如果某地区外来少数族群流动人口达到一定规模,他们的工具性语言需求在当地公共活动中也需予以考虑。如近期内地一些城市的公安部门招收维吾尔族和藏族人员,即考虑到了这些城市中流动的维吾尔族和藏族人口在语言交流方面的客观需求。

根据多语种复合语区内各族居民的母语结构,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理想型”的生活语言模式。以乌鲁木齐市为例,“最优模式”是当地所有居民都能够熟练掌握两种(汉语、维吾尔语)甚至三种(汉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语言,如同瑞士的国民普遍掌握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那样。如果达不到这个最优模式,“次优模式”就是以汉语为母语的人口中有13%能说维吾尔语,有3% 能说哈萨克语;同时维吾尔和哈萨克人口中都有84% 能说流利的国家通用语言。乌鲁木齐市各族居民如能达到这样一个语言使用比例,无疑将有助于各族居民在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有效地相互交流。

通过各类“语区”的划定,我们可以对各“语区”中各族居民的语言能力结构获得一个理想模型。当地的学校体系可以依此设定语言教学目标:使各族青少年在学校里学习当地“语区”的主要语言,以实现“最优模式”或“次优模式”。从这个角度和标准来看,喀什地区(维吾尔族占人口的90%)甚至乌鲁木齐市(维吾尔族人口占12.7%)没有一所汉族学校教授维吾尔语是不合理的。按照“次优模式”,至少喀什90%和乌鲁木齐13% 的汉族学生应当在学校系统里接受维吾尔语课程。

与“日常生活用语”有所区别的是“公共活动用语”,即居民们参与当地社会活动和与公共部门(政府机构、银行、税务、工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公安、司法等机构)打交道时使用的语言。在殖民地社会,公共部门使用的语言是殖民者的母语,不是当地居民的母语,这反映的是族群歧视与不平等。在一个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的社会,公共部门应当要求下属职员主要以本地居民中大多数人的母语来与本地居民交流和提供服务③,因此“日常生活用语”与“公共活动语言”应当一致。

对“公共活动语言”的认定涉及社会公共领域的语言政策问题。在各“生活语区”内公共机构工作的人员当中,使用这一语言的比例应当与所属“生活语区”的标准相一致。例如在属于“第1类语区”的喀什地区,维吾尔族约占总人口的90%,当地公务员(不论属于哪个民族)中熟练掌握维吾尔语的比例最好也能够达到90%,为此,当地政府机构在招收公务员时,就需要对报考人进行语言能力考试并参考这个比例。

八、学习与就业语区

我们对新疆大学、内蒙古大学、西藏大学这3所民族自治区主要大学图书馆的民语藏书种类和汉语藏书种类进行比较,发现新疆大学维吾尔文藏书、内蒙古大学的蒙古文藏书、西藏大学的藏文藏书均占总藏书极小的比例(马戎 2012:281—283)。国家通用语言的“应用工具性效度”是显著超越国内其他任何语言的。因此,如果我们把汉语作为国内第一类工具语言,把目前国内少数族群文字出版行业的5种主要文字(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作为第二类工具语言,把其他族群文字(彝文、壮文、苗文等)作为第三类工具语言,可以粗略地假设一个表示语言工具性效度的加权系数:第三类语言的加权系数为0.5,第二类的加权系数为1,第一类的加权系数为2。当然,这里提出的加权系数的具体数值只是假设,各类工具语言之间的差距和加权系数值可以通过衡量“工具性效度”的具体指标进一步测定。

在增加了语言的“应用工具性效度”这个维度和相关加权系数后,我们可以提出第二种语区格局,即“学习与就业语区”,与“生活语区”相比,增加语言“学习现代知识体系的效度”以及“现代产业就业对语言工具要求”这两个因素。“现代知识体系”指的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联系的理工农医科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与之相对应的“传统知识体系”指的是人文学科与传统文化(文学、历史、宗教经典等),当今就业市场为掌握“现代知识体系”的劳动者提供的就业岗位显著超过为掌握“传统知识体系”劳动者提供的岗位。把表2中新疆各地州市的语言使用人口比例乘以上述假设的加权系数,就可得到“学习与就业语区”(表5)。

经过加权计算后,国家通用语言的重要性在9个地州市得到加强。维吾尔语继续在5个地州保持最重要语言的地位,这5个地州学校里的维语教学和公共机构职工招募中对维语文能力的要求应当得到比其他地州市更多的重视。

九、公立学校中的语言教学模式

根据以上提出的新疆“生活语区”与“学习与就业语区”,可以探讨公立学校的语言教学模式。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几个主要的少数民族自治区逐步建成“普通学校”和“民族学校”的双轨制中小学教育体系。今天新疆有几种教学模式:(1)传统汉校模式,所有课程用汉语讲授,加授一门外语,不开设当地民族语文课;(2)传统民校模式,所有科目以母语授课,加授一门汉语文;(3)双语教学模式,部分课程(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及英语)用汉语授课,部分课程(语文、思想品德、历史、地理等)用母语授课;(4)新汉校模式,所有课程用汉语授课,加授一门母语文。

从前面讨论的新疆各地州市“生活语区”与“学习与就业语区”情况看,除石河子市外,传统汉校模式完全不适应新疆其他各地州实际情况。其他三种模式在居民中都存在广泛的客观需求。由于各地州市居住着使用不同母语的各族居民,我们在考虑学校教学语言模式时不能设想一个地区只设立一种模式,而是应当三种模式并存,只是各种模式的学校数量和招生规模的比例在不同地区各不相同,并与当地“生活语区”与“学习与就业语区”类型密切相关。

各学校具体采用哪一种教学语言模式,会受到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第一个因素是合格的师资队伍,目前南疆许多县市发展双语的瓶颈就是缺乏胜任双语教学的合格教师。第二个因素是学生的语言基础。一种新的语言教学模式,一般从学校的最低年级开始实践,并根据教学效果逐级发展。与此同时,在尊重家长学生选择权利时还需要注意语言使用(日常交流、学习与就业)的客观需求可能与居民的主观愿望之间存在偏差,有时主观愿望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感情倾向而不是理性判断。在这种情况下,选择顺势引导而不是强制推行的教学模式,是更有效的方式。

未来中国少数民族学生理想的语言学习和使用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构:“母语 + 本国族际共同语(汉语)+ 国际通用语(英语)”。正如我们在德国和法国观察到的当地学生的语言结构:“母语 + 本地区另一种通用语 + 国际通用语(英语)”。这可能成为中国各少数族群地区语言应用模式的长远发展趋势。

中国的族群关系及其变迁涉及许多方面,如历史上各群体彼此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贸易、文化交流和人口迁移与通婚等。认识中国各族群之间现存的语言区隔,探讨如何形成多种实用性语言组合的“生活语区”,推进民族交流和进步,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注 释

① 我国人民币上印有汉文、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壮文5种文字。

② 在“藏语区”内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安多藏语区”“拉萨藏语区”和“康藏语区”。

③ 《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司法诉讼仅仅是国民公共活动中的一种,民族聚居区的其他部门(邮电、银行、商业、交通等)也应提供以当地民族语言为交流工具的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费孝通 1989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

国家统计局 2011 《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马凌诺斯基 2002 《文化论》,北京:华夏出版社。

马 戎 2001 《民族与社会发展》,北京:民族出版社。

马 戎 2010 《关于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几点思考》,《新疆师范大学学报》第1期。

马 戎 2012 《中国民族史和中华共同文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马 戎 2015 《族群分层、文化区隔与语言应用模式》,《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报告》(2014—2015),武翠英等主编,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孙宏开、胡增益、黄行主编 2007 《中国的语言》,北京:商务印书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2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编委会 1986 《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责任编辑:王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