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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

2016-05-30冉琼

大东方 2016年4期

冉琼

摘 要:继续性合同是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按照总给付内容和时间的延展逐步确立合同的章程,因此合同的签订是动态的,在本质上属于不确定契约,在现在合同签订上,很少涉及继续性合同,但是要完善合同法,就必须对继续性合同做出明确的界定。本文主要考量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深入探讨继续性合同适用类型及其本质。

关键词:继续性合同;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不确定性契约

继续性合同与现代基本合同有很大差别,我国的合同一般以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程合同为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双方遵守事项,然而,这种常规合同在实际执行中会发生各种问题,经过法律的规定,双方一般不会中途变更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或许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导致的。在法律上,很少涉及继续性合同的研究与实行,学术讨论和学术研究较少,本文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基础探讨继续性合同的使用期,以期得出有利于学术研究与实际运用的结果。

一、继续性合同概念定位

在国际上,对继续性合同的概念界定分歧不断,对继续性合同的界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这其中的原因是继续性合同随着社会的进步其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德国民法典》新债法虽然在第313、314中使用了“继续性债务关系”(Dauerschul dverh ltnisse)词语,但是在定义的界定上却模糊不清,显然这不是立法者故意为之,而是为了详细法典所增加的一个无实际意义的名词罢了,因为法典制定者认为,如果强加一个连我们都不了解的法律到具有威严性的法典中,这显然会影响法典的严肃性,并且对法律的进步不利。

根据德国迄今为止的判断和法典中所表现的继续性合同概念,对于继续性债务合同的界定包括:分期交付合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供给合同、供应合同这四类,而债务关系的阶段性阶段是指在存续期间从中不断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时间因素在其含义界定中具有重大的关系,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继续性债务关系和继续性行为要区分开来,是以特定时期反复的给付为持续内容,债务的清算往往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

二、继续性合同的法律特征

1.继续性合同是一种特殊单一的形式

继续性合同在签订后对给付关系的界定是持续的、不间断的,不以一次性交易为合同终止条件,但是整个给付过程是按照合同阶段设定的,和普通合同的给付有相同之处,在法律关系界定上,合同双方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并不存在给付关系之外的合同,在继续性合同的每次给付上,具有独立性,这是双方互相遵守合同章程的重要保障。

2.继续性和同给付关系具有连续性

继续性合同的数次给付都是连续不断的,数个给付之间无论性质如何,都按照时间上进行持续,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3.继续性合同以作为与不作为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现实中,以作为形式的合同包括牛奶、报纸、水电的持续提供,而以不作为形式的合同如房屋租赁期间容忍他人在不给付额外租金的情况下居住几天。

三、继续性合同的类型

对于继续性合同类型的界定,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这种争议的结果最终呈现出“二分法”与“三分法”两种不同的见解,“二分法”支持者认为继续性合同包括固有的继续性合同与继续性供给合同两种类型,而“三分法”的支持者则认为在“二分法”两种类型的基础上,还存在第三种类型的合同,这第三种类型涵盖面广,类型丰富,比如特许经营契约、代理点契约等现代合同。然而,从以上两种见解分析,不难看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与继续性供给合同是其中的主体。

1.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固有继续合同指本身具有继续合同性质,从本质上来讲等同于继续性合同,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无论其内容发生何种改变,整体框架仍然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的法律界定上,和继续性合同一样给付关系是长期的,不是一次性给付可以完结的,在给付过程的持续下,合同中的内容不断增加,合同义务是一种持续性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固有的继续性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成立就是继续合同的,比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工程合同等,这些合同内容上表现为持续履行;第二种是比较特殊的合同,通过委托、代理进行合同的签订,这种合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界对其界定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判定其是否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要保证契约的债务是否为继续性债务;在委任签订人时,委托人是否与本人存在利益争夺,因此,在固有的继续合同研究上,以第一种情况为主体。

2.继续性供给合同

继续性供给合同是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或者不一定的期限,将商品或者服务定量供应给需求方,接受方分多次定量或者不定量的付给供给方价格,继续性供给是一种特殊的供给合同,同样表现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供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需求方供应不定量的商品;另一种是供给方在不特定的期限内,向需求方供给定量的商品。

四、继续性合同在现代合同法中的规范

继续性合同要解决“现在化”的各种问题,就要放宽合同法对于古典契约法的数种假设,在现在发展的社会,事物千变万化,合同内容需要随时变化与调整,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内容设定上要多增加一些弹性条款,并且内容上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商议来变更合同内容,在契约签订时不要求确定所有的内容。

现代合同以“一时性合同建构的主体,继续性合同这种持续性的模式”在现代合同法中要占据一定的地位,就要对其制定内容做一些规范,规范的形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继续性合同作为典型的合同类型来看待,对一些常见的固有继续性合同,比如租赁、劳动、委托等,这种类型的合同要在继续性合同中加以规范;二是继续性合同按照一时化合同的立法策略,把继续性合同当成一时性合同对待,按照一时性合同立法依据和立法规范对继续性合同进行规范。

五、结语

继续性合同作为合同中的特殊形式,对合同立法与立法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继续性合同以持续性、不确定契约作为合同的根本,对立法者行为进行分析,将现代合同理论加入到继续性合同的研究中,逐渐实现继续性合同理论的形成与实践,以求指导和规范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交易。

参考文献:

[1]屈茂辉,张红.继续性合同:基于合同法理与立法技术的多重考量[J].中国法学,2010(05).

[2]王文军.关系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一个比较分析框架[J].法学论坛,2013(04).

[3]陈爱碧.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07).

[4]王文军.继续性合同及其类型论[J].北方法学,2013(05).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