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2016-05-30王亚芳

大东方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王亚芳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问题,以及恶意透支有关催收、数额和目的的判定等具体问题,一直是区分和认定的难点。由于信用卡容易复制、可网上转账等特点,成为了新型犯罪的重要对象之一,并且呈现频发、犯罪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法规都规制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处理方法及原则,但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仍发现了诸多难点。本文以论述司法实践中若干频发的认定疑难问题为主线,经过各方面的论证及讨论进而提出了相关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若干问题;法律适用

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犯罪模式灵活多变、隐蔽性强,并且己朝着专业化、集团化的趋势发展,严重动摇着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虽然我国刑法专门设立“信用卡诈骗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但立法打击力度及范围都落后于实际需要。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导致司法认定过程中的诸多难点,理论界研究也存在这颇多争议。

一、信用卡诈骗的概述

信用卡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而被广泛地采用,然而由于信用卡业务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因而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信用卡运作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给银行或特约商户及信用卡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信用卡诈骗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金融犯罪。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产生与立法现状:

1.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产生

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为工具的违法犯罪活动亦层出不穷,犯罪案件逐年增长,在一些地区其发展势头来势较猛,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很.惊人,据粗略统计,我国因信用卡犯罪造成的损失每年也在亿元人民币以上,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已严重阻挠了信用卡的发展。与此同时,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集团化、国际化、高科技化特征。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犯罪集团不仅分工细密、環环相扣,并且常利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逃避打击,甚至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猖撅的信用卡犯罪给金融业和整个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安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信用卡诈骗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犯罪人的方面说,贪欲是人类本性的潜在的一个弱点,而信用卡本身以个人信用为基本,具有非及时结算和可以透支的特点,这种特点结合贪欲就会动摇人的意志,在此情况下,意志薄弱的人就可能走向犯罪之路。其次,从技术水平方面说,在我国一些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的地方,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从用户传递信用卡挂失的申请到特约商户接到止付令有时需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往往打时间差。第三,从管理机制方面说,由于发卡行管理疏忽,一些发卡行防范意识不强,认为信用卡发出了,银行多了一份信用卡使用手续费的收入,但却很少主动对持卡人进行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服务,这样都导致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增加。再有,一些发卡行为了多发展客户,扩大业务还有有意放松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也会对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

2.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现状

在现代世界各国,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利用信用卡诈骗(或滥用信用卡)的犯罪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但在外国刑法中,设专条明文规定信用卡犯罪的较少,多数国家是把滥用信用卡的犯罪分别纳入“诈骗罪”、“伪造罪”或“计算机犯罪”之中予以处罚,而不是以独立犯罪另行规定。比较的目的在于借鉴。对中国而言,上述主要国家和地区在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司法实践包括立法中,采取的立法技术以及司法手段,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犯罪的形式和手段还将发生极大的变化,鉴于信用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要重视相关国家的经验,引入相关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技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用卡犯罪理论与实践面临的困难,以期遇到信用卡犯罪风暴时不至于反应滞后或是束手无策。

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具体分析

1.“使用”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196条多处用了“使用”一词,比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笔者认为,这些“使用”,无论对象是何种信用卡,都应该是同一含义,即必须是能够体现信用卡的一般功能的经济行为。这是因为我国刑法通说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卡管理制度。所以只有按照信用卡自身的功能加以使用,才有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

2.“伪造的信用卡”的理解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伪造信用卡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重要“源头”,因此,要有效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加大对伪造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从发现诈骗分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入手,然后追根溯源,是查出伪造信用卡源头的有效方法。司法实践中认定使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必须要对犯罪工具一一即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做出恰当的阐释。

3.涂改卡问题

使用涂改过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能否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更进一步说,以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哪一款来认定,人们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使用涂改卡骗取财物的属于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第二种观点认为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涂改的目的是为了逃避黑名单的检索,使用涂改卡骗取财物的,是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还有学者根据涂改对象的不同作了区别处理。其中有学者指出,关键是看涂改、加工前有无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存在,对于在失效卡上涂改、加工的情况,应该视为“伪造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在有效卡上涂改、加工因而形成的卡,则应作为“作废的信用卡”对待。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张涛、闰强主编.银行卡犯罪侦查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猜你喜欢

法律适用
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果关系的适用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涵义及法理简析
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从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问题与完善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研究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中国涉外夫妻财产案件法律适用实证研究
中国文化中的“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