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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其纠纷的处理

2016-05-30韦炜

大东方 2016年4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

韦炜

摘 要: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市场经济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在市场经济中,之所以秩序得以稳定,难以脱离法律制度的维护。近些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建设工程也呈现良好发展的局面,在整个建设工程中,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制繁多,因此涉及众多影响因素,在众多影响因素中各项建设条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关联,故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较为容易引起建设工程纠纷。而这种纠纷追究其追根溯源,其重要影响因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将会为整个建设工程埋下众多隐患,因此不得忽视。基于此本文针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其纠纷处理这一主题展开研究,首先分析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其次研究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处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无效合同认定;纠纷处理

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其建设合同的签订,是为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建设工程中相关关联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于,涵洞建设,桥梁建设,房屋建设等各建设项目,通常情况下,各项工程建设以承包的方式实施,在承包的过程中,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工程建设的时间以及相关要求,若一方为按照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行驶,发包方可依据设工程合同上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工程期满后,承包方为收到发包方合同中规定支付的金额,也同样可以依照建设工程合同,请求法庭给予判决和处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做出了规定,规定中解释建设工程合同在设定前,其相关内容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并且将对社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满足以上规定的将被视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1.在承包方无承包资格的情况下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署需满足一定的签署条件,这一点在企业登记管理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企业进行相关活动(经依法核准的活动)时,双方要签署合同,以便于约束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是为了维持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平衡,对双方相关活动进行约束,从而达到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在建设工程中,承包方有义务保障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其主要原因在于,各项工程建设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有些国家建设的工程,如桥梁建设,更是涉及到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不得忽视。因此建设工程如不具备一定的承包资格,其建设工程的质量将会直接受到影响,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中曾简明介绍了建设工程承包资格,承包方在承包工程前需具备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等证明,承包方相关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方可承接建设工程。

2.不满足承包资格等级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承包资格等级做出了规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依照建设工程性质质量的相关要求,对承包资格做出了划分,等级分别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在不满足承包资格等级的情况下,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即为无效,如建设工程项目要求承包资格为甲级,但承包方只满足乙级承包,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

3.在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证缺失的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审批手续是工程建设的前提,在缺乏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不得进行工程建设,这种要求主要適用于跨省、直辖市或自治区的建设中,在《全国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对缺乏审批手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一文中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做出了规定,不论工程建设为个人建设还是国家工程建设,在建设用地上,需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结合当地建设需求进行建设,如建设工程与国家规划相背离,则将建设工程合同设定为无效合同。

4.在法律规定外的转包和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承包方,承包方进行工程建设,但在这一过程之中,承包方不得将工程建设转包给其他承包方(即第三承包方),与此同时,发包方也不得将同一工程建设,同时承包给多个企业,所有建设工程需全部由承包方一方完成,如若不遵守上述规定要求,则将工程建设合同设定为无效合同。

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处理

在建设工程中满足以上上述要求的,其工程建设合同设定为有效合同,一旦不满足某一项项目要求的都将建设工程设定为无效建工工程合同。一旦发生无效建设工程合同,将会相继出现纠纷案件,而如何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所因素的纠纷进行处理,将成为接下来研究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要求在处理无效合同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其影响进行处理。在工程建设中,其中包括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建筑规模、建设分配等项目的合同,若在工程实施之前已经认识到合同的无效,则应立即停止建设,若合同已经履行完,则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已经支付的部分,承包方责任返还。在支付中设计等相关人员的费用在处理时,若不满足承包资格等级情况,承包方无承包资格,在审批手续缺失的情况下的工程建设,设计等相关人员费用,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予支付,除此外的无效建设合同,发包方将支付设计人员费用。

此外,在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基础上建设工程完备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建设拆除工程,工程拆除也需满足一定的拆除条件,方可进行拆除。另外建设工程尚未对国家建设,或当地发展造成危害的,发包方有权享有该建设工程,与此同时,发包方也应向承包方支付相关建设费用。在合同签约中,若存在一方因合同遭受损失的,则损失部分为另一方承担,这一承担过程也被称之为缔约过失责任。

三、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为国家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因此国家对于工程建设合同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如缺少国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认定中任意一项,都将设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时,法律对此也进行了相关的阐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相关人员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以便于保证社会群众的公共利益,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力,欧阳军.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研究[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06)

[2]程啸,柳尧杰.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0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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