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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研究

2016-04-17李全文赵永明

关键词:法治社会全面依法治国道德建设

李全文,赵永明

(阜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法学、社会学研究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研究

李全文,赵永明*

(阜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新时期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战略部署之一,其重要地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基于法治与德治的互动效应理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需要以公民道德建设为基础。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实践层面,必须立足全面依法治国的道德环境,将公民道德建设融入法治建设过程当中,探讨公民道德建设的内涵、意义和面临的困境,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的可行性路径。这不仅对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公民道德;法治社会;道德建设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人们的目光经常会聚集到各地纪委、政府发布的通告,各式各样的官员“落马”成了我们关注的话题。在这背后呈现出来的是党和政府在国家治理、依法执政中的重要举措,更标志着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着力点。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对落实“四个全面”有着重要而积极的影响。从公民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相互之间的关系来看,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基石。

一、公民道德的概念与特征阐释

公民道德建设这一概念,首先是针对公民而言。公民一词可以看作是一种类别的划分,代表着一个群体。从群体的层面来说,公民道德则表现为在所有公民平等的条件下,理应遵守的具有公共性质的道德准则与规范。同时,公民一词还可以作为个体来阐释,当公民代表着个体的时候,公民道德则是指作为单独个体的公民,在具有独立自主属性的自然人时,所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当公民以个人属性出现在生活当中时,需要遵从“人之为人”的规范要求,这一要求具有持久、必然、超越的特性;当公民以社会属性参与到社会活动当中时,除了具有个人属性的应然特性外,更需要按照社会特定的环境要求与规范来参与社会活动,这里的社会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与时代特征和真实特征有着很大关系,能够随着时期的变化、环境的不同、实际情况的特殊性随时变换对公民的要求。因此,不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现实层面而言,我们都不能将公民所具有的双重属性进行割裂,这是衡量一个公民“好”与“坏”的内在需要。基于以上的认知,公民道德可以看做是从政治和伦理角度提出的概念,主要是指人在公共场域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与思想情操。

公民道德具有两个层面的显著特征:一是公民性和美德性的相互协调,这是由公民的身份所决定的。公民从其概念上来说有着公共性和政治性的特征,“如果说,人们的道德生活是在于追求美好的生活状态,公民性最注重的是社会公正,而美德性则莫过于那优美灵魂中的善”[1]。公民道德的公民性是基于对公民“类”的概念的理解,是整个社会在公共层面所反映出来的一种精神,是整个社会集体的价值诉求,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不同个体之间的相互信任、默契与共识。所以,公民道德首先应该以遵从公共领域中的规范和原则为基础,以民主的眼光来看待自己、他人和群体之间的关系,实现对国家利益、集体权益和义务的维护与认同。公民道德的公民性不仅表现为公民通过民主参与来获取权利与自由的保障,还是一种能够被大众一致认同的社会规则,并以此来塑造理性、民主、平等、尊重、宽容、诚信、公正的行为模式。而公民道德的美德性主要是从公民的个体特征而言,揭示的是公民作为个体所应该具有的德性。公民道德的美德性是公民自身的能动品质,主要表现为一个人的善良、简朴、自信、乐观、智慧等内在品质,这更是给公民道德赋予耀眼的光环,从而彰显人性的光辉。

公民道德具有的另一特征是自身主体性和规范性之间的和谐统一,这是由道德的本质所决定的。道德是“作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调控力量和个人完善的重要方式,是有机统一的,这种统一也就是道德的主体性和规范性的统一”[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道德源自于社会生活,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对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与协调,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公民道德从其体现出来的两个特征而言,在公民生活与自我调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以外显的方式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对公民的行为不仅起到现实指导功能,同时更能起到一种超越当下的长远效果。

二、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公民道德建设的必要性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将公民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才能真正做到“法”与“德”的交相辉映。

(一)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当前,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也理应成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我们党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把德法兼备作为治国的重要方略。这不仅要求普通公民严格遵守法律与道德的基本规范,更是党进行治国理政的一种必然选择。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而言,必须要有德才兼备的人在管理过程中实行德政与法政,这样才能长治久安。所以,单纯依靠道德的力量或法治的力量来治理国家都是有失偏颇的。在当下,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以道德为杠杆来提升公民的规范意识,道德建设可以教化人心,引导社会向善,这与法治的价值诉求完全一致。

(二)公民道德现状是衡量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准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我们通常可以通过公民的道德状况来进行衡量。在一些发达国家,因为具有严明的法律约束,有着严格的执法程序,公民在法律的调节下具备了较高的道德素养。反之,当一个国家的公民道德素养普遍较低的时候,也可以说明这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基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这种关系,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无论多么完善,如果不能使公民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那么这样的法律始终是有缺陷的,只有当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公民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并且外显为一种精神状态,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化的最终目标。

法律的权威以道德现状为支撑。现实生活当中,往往可以看到有些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备,但在实际执法过程当中,没有做到公平公正,使部分人在道德缺陷的庇护下逍遥法外。对于这样的法律,则成为了欺骗民众的幌子,失去了它真实存在的意义,民众也不会以这样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所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状况可以通过公民的道德水准来进行评判。

(三)公民道德素质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应然需求

公民的社会属性使得其具有天然的集体性,在集体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有些纠纷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直接解决。而很多情况下,法律本身则不一定能够完全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这时就需要有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的衡量杠杆,通过这种杠杆的撬动作用,来解决法律难以解决的纠纷。在现实生活当中解决这样纠纷的最好杠杆便是道德。道德通过激发人们的内心良知,缓解法律难以调和的人际矛盾,大大减少执法、司法诸环节的阻力。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法律通过强制的手段,一定程度上能够让民众服从裁判,对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道德真正的精髓,却在于它能够触及到看不见的道德法庭,揭开人性本善的面纱。

三、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与成因

公民道德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补充和手段,有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但也面临着种种困境,其表现形式及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民道德建设的认知存在误区

当下,人们时常会感叹人与人之间情感淡薄,这与公民道德建设相对滞后有着很大的关联,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造成的后果是人们对公民道德建设缺乏信心,产生道德滑坡悲观失望情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2014年春晚小品《扶不扶》对摔倒老人到底扶不扶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刻而又讽刺性的演绎。将这个问题放到社会生活当中,会有人果断地说“不扶”,这已是时下社会公德缺失的一种典型表征。人性的冷漠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主要是由于社会公德的缺失。

就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现状来看,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问题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从公民个体而言,道德观念的更替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家层面而言,公民道德建设创新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从道德利益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经常会把道德观与利益观混为一谈。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往往会导致道德观念的混乱,传统的道德规范和革命时期的道德准则,在现实生活中逐渐被淡化。我们迫切需要符合当下时代特色而又与时俱进的道德规范,而建立这样的道德规范,还需要有更大的勇气和更完善的机制。

(二)社会诚信缺失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改变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其背后透露的是社会对诚信的广泛需求。自2000年以来,我们对公民道德建设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通过不断完善社会的公信力,在人与人之间搭建起诚信的桥梁。尽管起到了很大的成效,但屡见不鲜的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网络欺诈等事件,不断拷问社会诚信良知。群体之间、个体之间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极大地提升了经济活动成本,最终导致信任危机的恶性循环,影响法治威信和国家形象。因此,要继续加大力气扭转这一不正常现状,将道德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有效整合,找出诚信危机症结所在,采取强硬、长效的应对策略。

(三)精英人物道德自律薄弱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出现了三大主流群体,根据他们的地位特点可以划分为:社会权力群体、知识精英群体和资本控制群体。作为社会的精英,他们在各自的领域中掌控着相对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发展中处于最前沿的地位,其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榜样示范作用。然而,精英群体的道德现状着实令人堪忧。例如,有的官员阳奉阴违,腐败现象严重;少数教师不能为人表率,违背师德事件时有发生;不少知名企业不讲诚信,唯利是图;一些演艺名人不顾偶像的社会影响力,道德低俗;等等。这些人的种种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远远超出他们自身的预想。在部分精英的所谓“示范引领”下,很多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薄弱的人,尤其是正处于道德观、价值观形成期的青少年,会步其后尘,严重弱化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功效。根据现有的相关调查显示,人们对政府官员的道德状况不满最多,对演艺娱乐界的评价次之。因此,强化精英群体的道德自律,是公民道德建设中绝对不可或缺的主题之一。

(四)道德环境的社会支撑乏力

对于道德环境而言,目前也缺乏有力的社会支撑,这主要体现在精神、经济、文化、普法等方面。首先是精神支撑缺失。由于市场经济的利益诉求,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网络和新媒体的快速更新,淡化了不少社会成员的理想信念。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搞好公民道德建设,没有国人执着的精神信仰,一切都无从谈起。其次是经济支撑失衡。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部分领域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问题逐渐凸显,有人开始质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属于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遭遇相应的困境。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协调发展和公平正义,是顶层设计者和全社会必须努力的主要方向。再次是文化教育支撑受阻。当下的学校教育尽管在高呼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德育是学校教育的灵魂,但现存的教育体制、考试机制和就业形势已大大弱化了德育应有的核心地位。公民道德建设期待全面深化改革深深触及到文化教育领域。最后是普法支撑短板。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的表现为专题讲座和某些宣传形式,加上普法资源的严重短缺,距离真正落实普法教育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还比较遥远。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必守德,守德就为公民道德建设造就广阔的空间。如何科学合理利用现有的普法资源,拓宽普法渠道,普法和道德建设共同进步,需要全社会的认同和努力。

(五)网络道德问题凸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在拉近人们距离和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为人们建构了一个个虚拟的世界。由于网络行为的相对隐蔽性,弱化了道德对人的约束,加上当前网络立法和监管的措施还不够明确,使得网络道德成为当今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道德对人的影响最终会表现为外在的显性特征,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预测到不良道德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后果,而主动或被动默守道德规范。但在隐性网络虚拟世界中,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桎梏”会被释然。这种“释然”的环境中,人们可以随意散播谣言,上传不良信息,人肉他人隐私,甚至伴有色情暴力和网络欺诈。虚拟世界里的种种乱象,严重践踏了道德的底线,已经到了非重拳出击不可的时候了。

(六)公民道德建设的评价机制和领导体制有待完善

公民道德建设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体制下,理应需要构建相应的公民道德建设评价机制和领导体制,这样才能够树立起公民道德建设的权威,促成长效。就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评价机制而言,学校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现状是:小学、中学、大学三个教育层次中,德育内容几乎倒置,形成了倒金字塔式的不合理结构。另一方面,学校对思想道德的教育方式,还主要以知识的传授为主,与社会实际状况相脱离,忽视了道德实践与道德体验。这样,在对学生道德品质进行甄别的时候,往往缺少具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道德评价多是表面上的印象打分,或是通过考试一比高低。这样的评价是基于道德知识为主要内容,难以对学生的道德信仰起到应有的引领作用。

就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体制而言,更加需要重新构建。目前,政府部门与社会群体之间还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各行各业的领导机构对职工的道德建设认识度低下,相关的职业道德也没有硬性的制度保障。尽管有一些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等时而参与公民道德建设,但因其没有相对统一的领导体制而力量薄弱,很难起到预定的道德建设效果。因此,完善公民道德建设的评价机制和领导体制也应及时提到新的日程,不应滞后于法治建设,否则,会大大抵消法治建设取得的积极成效。

四、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完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抑制腐败现象

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主要是源于权力监管的不到位与不健全,只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从制度上遏制腐败产生的源头,才能确保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清正廉洁。而这仅仅吸纳古今中外具有建设性的监督管理理念和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将公民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建立与完善公民的监督体系,提升公民自身的道德与法治素养,才能让公民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让已经腐败或试图腐败的对象望而止步。因此,对于完善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赋予公民特定的监督权力,让公民依据法定的程序依法治权。

以德治权是依法治权的有效补充,用社会性的道德准则来监督、引导、约束权力行为,让公共权力的行使更加透明化、程序化,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成为公共权力的道德价值追求。这当然需要从另一个层面上设置公共权力的道德评价体系,并形成长效的调控与激励机制。依法治权与以德治权的相结合,实际上也就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公民道德建设的相结合。

(二)强化公民道德社会实践,提升道德能力

道德之于人类社会而言,是在其发展与演变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自然产物。人的道德行为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经过长期的教化和特定的生活环境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养成的。因此,全面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可以以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为道德实践抓手。

首先,家庭教育承载着道德教化的启蒙和终身使命,我们每个人除了作为个体的存在之外,还要作为家庭中的一员而参与到家庭生活当中。家庭是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单位,具有牢固的婚姻和血统关系,传统道德的教化与传承最容易得以体现,良好的个性品质和道德评判能力最容易得以养成。其次,学校是人们接受知识的殿堂,但“传道”与“授业”相交融却是教育的永恒真理。如果一边是知识与技能的提升,一边是失去了道德的践履能力,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很难扎根于社会,甚至是个“危险品”。在人的道德素养形成与提升的过程中,学校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就是随时可以为人们提供道德实践的空间以及道德纠错的机会。最后,社会最终是道德教化和道德践履的大课堂,就人的生命而言,绝大部分时间是行走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当中的。道德是以人的终身发展为基础的规范体系,需要在社会生活当中经过无形到有形的反复转换,最终表现为整个公民社会的道德进化。

(三)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法律保护,规范道德权利

随着公民道德建设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很多学者期望对公民道德进行立法。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道德是法律的高标准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因此,我们重视公民在道德实践中的作用时,需要将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紧密结合。而在现实中,公民道德建设往往以义务性道德为主,而公民权利性道德常常被忽视。2015年12月的一条报道《一条命换来三头白眼狼》中见义勇为者被诬陷为自杀,类似的事件在媒体报道中已经不是第一次。透过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公民道德的缺失是社会的原因还是道德的反叛?究竟有谁能够保障我们在履行道德义务之后的道德权利?针对这样的现实,社会迫切需要建立起道德权利保护机制,严惩那些道德不义之人。所以,在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进程的同时,需要进一步构建道德法律体系,将保护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纳入法治轨道。权利性道德在于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责任感和责任意识,义务性道德则是将其转化为道德实践,如果缺少国家强制性的道德规范约束力,公民道德建设将难以适应法治化进程。

(四)优化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环境,营造道德氛围

从目前的国内形势来看,经济建设、文化底蕴、民众生活保障相对较好的地区,其公民道德建设的效果也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这就说明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同时,道德并不是以单一的形式而存在,需要建立在一个富裕、和谐而又健康的环境当中,这一环境又是基于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综合实力。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需要以大力发展经济为基础,坚持公平公正,消除两极分化;坚持社会建设以民为主,关注民生,体现社会体制的优越性;坚持政治建设以有力的措施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优化政治生态环境;坚持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积极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五)创新公民道德建设工作方法,营造道德风尚

将公民道德建设置于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境当中,可以发现在很多层面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用科学、发展的眼光,严谨、求实的态度,创新公民道德建设工作方法。实践中有不少成功的例子,比如,志愿者服务、道德模范评选、感动中国人物评选、最美乡村教师评选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就地方政府而言,创新公民道德建设工作方法,更是能够打造其道德文化品牌,从而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带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善于创新的地区和单位,总能在道德建设实践中发现好的工作方法,以此激发人们参与道德建设内驱力,凝聚强大的道德力量,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因此,在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也要全民参与,万众创新,共同打造美好道德新家园。

五、结语

公民道德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大力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才能更有效地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从而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同样,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某些道德规范也要和法律规范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道德法律化已是国家法治化和公民道德建设进程中不得不考量的现实需求。当然,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逐步加以完善,滞后的法律规范会严重干扰人们的道德观。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和依法行为,公民道德建设强调的是道德修养、道德风尚的提升,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的话,那么公民道德建设无疑会大大加快法治化进程。那种认为有了法治就忽视道德建设的观念误读了法治和德治的价值一致性,反而会危害法治建设。法治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急需全社会普遍认同。

参考文献:

[1]高兆明.道德生活论[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3∶144.

[2]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58.

How to Boost Civic Morality in the Effort of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Law-based Governance

LI Quan-wen,ZHAO Yong-ming
(School of Marxism, Fuyang Normal University, Fuyang 236041)

Abstract:Since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o comprehensively advance law-based governance has been designated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strategies of governance, which has attracted much popular attention. Inspired by the interaction theory of law-based and morality-based governa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based governance should depend upon the boosting of civic morality. 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the morality progress into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and clarify the nature, significance and plight in the boosting of civic morality, and put forward some possible solutions. This may prove to be important to the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shed light on the ways on how to boost civic morality.

Key words:comprehensively advance law-based governance;civic morality;rule-of- law society;boosting of morality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310(2016)02-0092-05

DOI:10.14096/j.cnki.cn34-1044/c.2016.02.23

*收稿日期:2016-01-12

基金项目:2015年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研究”(AHSKY2015D06);2015年阜阳师范学院教研项目“大学生法治教育整体优化研究”(2015JYXM27);2014年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90后’大学生生态文明观培育研究”(2014SK021)。

作者简介:李全文(1971- ),男,安徽潜山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赵永明(1976- ),男,安徽阜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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