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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音乐在普通高等院校的普及与传承方式思考

2016-04-03■王

音乐传播 2016年4期
关键词:乐团普及民族音乐

■王 建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中国民族音乐在普通高等院校的普及与传承方式思考

■王 建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普及与传承中国民族音乐,是当代中国人特别是青年人应当自觉承担的使命。普通高等院校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合适的方法推动中国民族音乐在青年学生中的普及。本文从思想认识、课程设置、学生民族乐团及文艺类社团建设等角度提出思考,并提出开展民歌传唱活动以推动民族音乐普及的构想。

普通高等院校 民族音乐 普及

中国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文明发展和文化传承的结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与实践体系,在音乐形态和美学等诸多方面均体现出自身的特征,反映了中华民族共有的社会心理特征和审美倾向。普及与传承中国民族音乐,是当代中国人特别是青年人应当自觉承担的使命,这不仅是实现本民族文化延续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民族认同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求。

二十世纪初,西方音乐被较为系统地引进中国,一批近现代中国音乐家积极将西方音乐理论与中国传统音乐相结合,使得原本对应于中国传统乐学理论的中国民族音乐形态特征逐步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和声、复调、配器理论以及西方音乐纵向织体思维在中国民族音乐发展中的运用,一方面拓展了中国民族音乐的表现力,使之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另一方面,由于西方音乐理论的系统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客观上也促进民族音乐教育逐步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以萧友梅推动创建上海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为标志,一大批音乐院校纷纷建立。今天,不仅各专业音乐院校开设了民族音乐相关专业,很多综合性大学的艺术学院也设置有民族音乐类专业。在这种情况下,引领和发展中国民族音乐的重任更多地赋予了专业音乐院校、研究机构和演出团体。近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正是在专业界积极有意义的探索下,中国民族音乐正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在保持民族特征的同时,不断与国际接轨,推动中国音乐走向世界。

然而,在文化多元化的今天,相对于充分运用西方音乐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前沿研究成果推动和发展中国民族音乐,普及和传承中国传统音乐更具有迫切性。前者的主体是专业音乐院校、研究机构和演出团体,由具备专业音乐素养与能力的人士组成,而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意义上的广大群众,是普及和传承中国民族音乐的主体目标人群。没有后者强大的群众基础,前者对中国民族音乐的研究和发展则是无本之木。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尽管近几十年来,我国的社会音乐普及工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对于绝大多数人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中的青年学生而言,仍然不具备与专业音乐工作者相近的音乐理论功底和素质。如何在这个群体中开展民族音乐的普及和传承工作,使其在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和学习任务之余认识中国民族音乐、喜爱中国民族音乐并自觉传承中国民族音乐,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与关注。笔者以普通高等院校为例,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民族音乐教育的必要性

艺术教育历来都是人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得到世界各民族的广泛认可,其作用在于培养人的审美能力、陶冶人的道德情操、开拓人的精神视界、丰富人的文化生活、发展人的综合素质。艺术的特点和功用决定了艺术教育应该是终身教育、全民教育,而绝不是某个阶段的教育或者是针对某部分特定人群(如专业艺术院校学生)的教育。①

正如前文所述,在诸多艺术类别中,中国民族音乐反映了中华民族共有的社会心理特征和审美倾向,因而普及和传承中国民族音乐,是实现本民族文化延续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民族认同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需求。青年学生是国家的栋梁,是社会的未来,而大学阶段是青年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审美能力形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其最容易受到不良文化和思想影响的关键阶段,因此,在大学阶段大力开展民族音乐教育,既是推动中国民族音乐的普及与传承的重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高雅的艺术修养和生活情操、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审美观、使学生养成健康积极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态度、自觉抵制低俗/庸俗文化侵扰的重要手段。

鉴于此,从学生自身发展和民族文化传承的角度出发,普通高等院校应重视中国民族音乐的普及与传承工作,使之成为素质教育特别是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应设置公共艺术教育教学机构,明确责任主体,统筹相关教学资源,使得民族音乐的普及和传承工作具备制度上和条件上的保障。

二、合理设置民族音乐类公共艺术课程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素质教育正式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方针与措施。近十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入,作为大学美育的主要承载体,高等学校的公共艺术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各高校在《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0—2010)》的具体指导下,纷纷加大对于公共艺术教育的投入力度,公共艺术教育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2014年1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艺术教育开展的指导思想及建设要求。②

在上述文件精神的指导下,目前国内各高校普遍开设了公共艺术类课程,着眼于开拓学生的艺术视野,激发学生了解艺术、学习艺术的热情,引领学生形成良好的审美习惯和正确的审美价值观。在学分设置上,一般将公共艺术类课程纳入通识课程模块,一些学校还做了必修(2至4学分)要求。在课程体系的规划设计上,各个学校依据师资配备情况各有不同,但一般可大致分为艺术理论类、艺术欣赏类和艺术实践类。如何在普通高等院校的公共艺术类课程设置模式中合理有效地安排民族音乐类课程,使得广大不具备专业音乐素质的学生能够通过选修1至2门课程来了解民族音乐,培养其对民族音乐的兴趣直至终身受用,是艺术教育工作者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般而言,与专业音乐院校的学生相比,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尽管总体上缺乏专业音乐素质与能力,但对于文史哲知识的接受能力较强,再加之我们不可能奢望通过让学生选修一到两门艺术课程即可使之熟练掌握某一项音乐技能(如民族乐器演奏),因此,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的民族音乐类课程,应侧重于理论与欣赏相结合,而不应以实践型为主。在授课内容上,除较为系统地将中国民族音乐各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歌、民族器乐、戏曲音乐、地方乐种、古琴与词调音乐等)展示给学生外,还应重点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特点,更多地从音乐学理论的角度出发,将中国民族音乐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特征与中国历史、哲学的发展脉络紧密相关,从中提炼出中国民族音乐乃至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美学特征,使学生对中国艺术的精神实质有深入的了解和感悟。比如在讲授古琴与词调音乐时,应侧重将其与历代文人的生存状态及心理特征相关联,重点阐述儒、道、禅的美学思想在其中的体现,而对于学生可能不具备知识基础的音乐形态方面的内容(如宫调、律制等),则仅做一般性的阐述。

在师资的配备上,结合上述课程开设的建议,普通高等院校应主要引进音乐学理论方向的师资(如中国音乐史学、民族音乐学、音乐美学方向),而非民族乐器演奏或民歌演唱专业。此外,校内外非艺术专业的师资,特别是文史哲专业的,如其在艺术特别是在民族音乐方面具备一定的知识和修养,也不妨将其聘任为兼职的公共艺术教育师资,或许能够收获不错的教学效果。

三、调整学生民族乐团定位,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为丰富校园文化氛围,传播高雅艺术和民族文化,近年来,各高校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学生民族乐团。作为高校普及和传承民族音乐的重要平台,学生民族乐团一般归口学校公共教育机构或团委管理,其成员大多为来自校内各非艺术类专业的在校学生,其中包括一部分艺术特长生。区别于一般的学生社团,学生民族乐团往往有相对固定的训练场地、排练时间和演出安排,并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乐团指挥及各声部辅导教师,在乐器设备、演出服装和资金投入上也得到学校官方的支持。一些高校的学生民族乐团,如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其规模编制已符合现代民族管弦乐的标准,与很多职业民族乐团相当。

学生民族乐团的设立,对于传承和普及中国民族音乐有着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一方面,乐团的日常训练和演出活动为乐团团员提供了进一步提高的机会,使之能够系统地掌握合奏技巧,加深对民族音乐作品的理解,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的演奏水准。另一方面,学生民族乐团在校内举办的各类音乐会,也给广大学生提供了不出校门即可以聆听与体验中国民族音乐的机会,促进他们对民族音乐的认知,培养对民族音乐的兴趣。

然而,根据笔者的观察,近年来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民族乐团在发展定位上也存在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相当一部分学生民族乐团以模仿和学习职业民族乐团为潜在发展思路。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源于学生民族乐团的指挥或辅导教师一般来自专业艺术院校或演出团体,在实际指导工作中,这些专家不可避免地将专业音乐界引领和发展民族音乐的模式、方法和思想带到普通高等院校。以民族管弦乐为例,为在校际比赛中取得优势地位,或在更高标准下提升乐团成员的合奏水平,很多乐团选用专业艺术院校学生乐团或职业民族乐团排演的曲目。尽管这些曲目在创作过程中多少选用了中国传统音乐素材,但更多是体现了现代作曲技法在民族管弦乐创作中的运用,作品多呈现织体复杂、追求特殊音响或锐意观念的特征,很大程度上是作曲家本人意图的集中体现。不可否认此类作品对于探索民族音乐的新发展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此类作品的大量排演,远远超出了普通观众的欣赏能力,实际上拉开了与他们的审美距离,对于在普通高等院校内普及民族音乐而言,可能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

鉴于此,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民族乐团应立足“非职业”来调整自身发展定位,以普及和传承中国民族音乐为己任,而非“引领”和“实验”。具体表现在排演作品上,应更多地选择具有鲜明民族音乐特色、易于为广大学生接受的“通俗”曲目,如《瑶族舞曲》、《春江花月夜》、《月儿高》、《丰收锣鼓》等传统民族管弦乐作品。在演出形式上,也不可一味以大型民族管弦乐合奏为表现形式,应积极发展传统中小型民乐合奏及民族室内乐,包括一些大家易于接受的地方乐种,如江南丝竹、广东音乐、河北吹歌等,使得受众能够清晰准确地把握中国民族音乐特别是传统音乐的形态特点和美学特征。

四、重视发展文艺类学生社团,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学生文艺类社团一般由爱好某一类别艺术的学生自发组成,与学生民族乐团相比,管理相对松散,形式相对灵活,具有一定的“民间”色彩。学生在组织或申请加入社团时,一般以兴趣为主导,并不一定需要具备相应的理论或实践基础。社团主要以普及艺术知识、提高欣赏能力为目的,一些社团也具备实践训练甚至演出的职能。

学生文艺类社团因其低门槛、灵活性和“民间”性,在普通高等院校中十分活跃。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例,校内各类文艺类社团有23个,参与学生人数达到1500余人,其中以民族乐器学习和推广为主旨的社团则汇聚超过300名学生参与其中。一些高校文艺类社团如“北京大学中乐学社”甚至具备了专业的规模和编制水平,并拥有成熟的社团运作机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近年来,在音乐界、戏曲界人士的关爱下,很多高校学生自发组织起的以欣赏、学习和传承古琴及昆曲艺术的学生社团十分活跃,彼此之间也交流频繁。例如由北京师范大学松风琴社组织的、北京各主要高校学生古琴社团参与的“北京大学生古琴音乐会”迄今已经组织八届,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力推动了中国“非遗”音乐在大学校园中的普及与传承。

因此,普通高等院校应重视学生文艺类社团的建设,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使其成为普及和传承中国民族音乐的重要力量。一方面要完善社团组织管理和评价体系,激励社团成长,为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大对文艺类社团发展的硬件投入,如场地、乐器、资金等,并充分利用学生民族乐团及校内相关院系的各项资源,为社团的业务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五、提倡开展民歌小曲传唱活动

民歌是中国民族音乐发展的源泉,是数千年来经劳动人民集体创作、改编、提炼和筛选出来的精华。特别是汉族传统民歌一般建立在五声调式基础上,以“起、承、转、合”为结构特点,短小精致、旋律流畅、情感细腻、易于传唱,具有典型的中国传统音乐形态特征。民歌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发生得较早的音乐形式,为其后发展起来的许多民间音乐体裁和艺术形式提供了素材来源。一些民歌曲调,特别是明清以来在民歌小曲基础上形成的时调,如《孟姜女调》、《叠断桥调》、《剪靛花调》、《鲜花调》、《无锡景调》、《绣荷包调》等,广为人们所熟知,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中国民族音乐的符号。今天,尽管传统民歌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已逐步发生变化,但经历久远的传承后,其曲调已深深植入中国民众的内心,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民族心理和审美特质显现的载体。

在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当中,尽管多数人不具备专业艺术院校学生所具备的理论功底和音乐素质,但就民歌的接受而言,并不存在能力上的困难。因此,在普通高等院校中大力开展民歌传唱活动,是迅速有效地实现中国民族音乐在青年学生中普及和传承的有效手段。学校的公共艺术教育主管机构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选取一部分广泛流传并具有不同地域特色的传统民歌,通过必修课程设置、专项学生活动组织、广播台网站传播等方式在学生中予以传唱和推广,使得学生能对中国民族音乐的曲调特征和色彩特点有潜移默化的认识,培养其对于中国民族音乐和民族文化的亲切感。

[1]袁静芳主编《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上海音乐出版社2000年版。

[2]田青《中国民族音乐的现状和未来——田青研究员讲座实录》,载《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3]张若愚《浅论民族管弦乐的改革与发展》,载《北方音乐》2014年第14期。

[4]卞婧婧《走出“学院派”音乐的疆界——从青年作曲家罗麦朔、王珏新作品音乐会谈当代音乐创作与评价》,载《人民音乐》2016年第10期。

[5]孙丽倩《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作用及模式》,载《兰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6]陈万明、胡燕《文化素质教育中的艺术审美教育》,载《中国大学教学》2003年第3期。

(责任编辑:韦 杰)

王建,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学院党委书记、中国人民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艺术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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