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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法论阐释

2016-03-19管志利

党政论坛 2016年17期
关键词:四个全面底线小康社会

□管志利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法论阐释

□管志利

习近平于2014年底在江苏调研时首次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论述,从而形成了系统而深刻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的理论精髓和实践指南,体现了战略思维、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和创新思维的方法论要求。

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蕴含的“战略思维”

把“四个全面”置于“新三步走战略”框架下,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其定位和实质(“新三步走”是指:第一步,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步,建国100周年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在前两步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此种认识既考虑到全局性与长远性,又考虑到宏观性和系统性。

首先,“四个全面”是以“新三步战略”的第一个阶段性目标为目标的。“四个全面”把“小康、改革、法治、党建”四个方面整合成一个整体系统,既总览全局与各方,又明确重点与方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即“新三步走”的第一步战略目标)是引领,“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基础。其次,“四个全面”是为实现“新三步走战略”的“第二步、第三步”目标而提出的总体方略,体现出一种全局性、逻辑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的战略思维。它既具有“目标、动力、保障、主体”四个核心要素,又体现出战略目标与战略举措并重、长远目标和阶段目标并举,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战略有机整体。

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蕴含的“系统思维”

“四个全面”体现出一种更加注重发展和治理协同性的系统思维,整个战略布局被视为一个复杂巨系统,每个“全面”即为其中的一个子系统,四个全面即为目标子系统、动力子系统、保障子系统和领导子系统的有机统一。

第一,作为一个整体运行系统,“四个全面”有其特定的结构与功能。

首先,“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因其强调实践过程中系统的协同性,并突出基于各个“全面发展”基础上的“系统发展”的理念,而使其自身所具有的系统结构,不同于以往的单一的发展战略系统结构,更注重强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党建等要素的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其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因其内部各个子系统和要素的功能发挥以及系统与国内外环境要素的作用,而使系统自身具备了多种特有功能:着眼于人的需要的“目标导向功能”、立足于科学理性的“思维引导功能”、坚持协调发展的“实践指导功能”、取向规范有序的“方法选择功能”、力求又好又快的“评估激励功能”。

第二,作为一个完整子系统,每个“全面”既独立运行又对外开放。

首先,每个子系统都各自形成完整、独立、动态的运行系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呈现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全面深化改革”要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推进各项制度机制的完善创新,使现有制度机制不断更新、不断升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包涵“一个目标、五大体系、五个原则、六大任务”的完整体系,坚持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为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总体原则,系统性体现在从严治党内容和理论的系统性,以及硬约束与软约束结合的系统性等方面。

其次,每个子系统以其开放的姿态对包括其他子系统在内的环境保持开放。习总书记把“四个全面”的内在逻辑关系概括为目标和措施的关系,全面小康是阶段目标,其他三个“全面”是实现阶段目标的措施。就四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子系统是其他三个子系统的共同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这个子系统是其他子系统的发展动力之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他三个子系统的核心保障,但法治的实现本身又受到一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全面从严治党是其他三个子系统的根本政治保证。

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蕴含的“辩证思维”

辩证思维本质上是事物的矛盾法则,它直面矛盾并运用矛盾相辅相成的特性,在解决矛盾中推动事物发展;“四个全面”抓住现阶段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体现出强烈的问题意识和全面、发展、联系地看问题的辩证思维。

第一,“四个全面”是对辩证唯物主义矛盾法则的创造性运用。习近平强调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强调“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对各种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又要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和矛盾次要方面的解决。首先,“四个全面”是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以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抓手,是新形势下党治国理政必须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当前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要领域和主攻目标。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纲”,它是对人治思维的彻底否定,把法治提高到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高度。因此,抓住了“四个全面”,也就抓住了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牛鼻子”;抓住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个“纲”,也就抓住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关键。

第二,“四个全面”在整体性上和各分项之间都体现出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四个全面”体现出战略布局内在的整体性特征,是行动目标、执行路径和组织保证三者的有机统一,逻辑关系严谨、体系框架完整。其次,“四个全面”每个分项重点突出、各有侧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总目标,其重点是解决人与物的矛盾关系问题,关注小康社会的群体与地域的“全覆盖”,关注小康社会指标是否能“全面完成”和达到要求的问题;“全面深化改革”是总动力,重点是解决结构性矛盾问题,关注社会结构转型中阻碍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关注如何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和利益固化的藩篱;“全面依法治国”是总保障,是“四个全面”的制度支柱,重点是解决人治与法治的矛盾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以建构现代“陌生人社会”的社会发展新秩序;“全面从严治党”是总保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与执政能力的矛盾关系问题,工作重点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积极应对“四大考验”和清醒面对“四大危险”。

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蕴含的“底线思维”

底线是划定的红线、警戒线和限制框架,它跟质、量、度密切相关,一旦超出一定界限,事物的质就会发生变化,就转化为其他事物。

底线思维是一种以底线为导向的思维方法,要求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客观分析并妥善解决每个可能出现的问题。“四个全面”如何体现了底线思维?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底线。这条底线关系到党对广大群众的郑重承诺,关系到执政党的合法性和执政地位的巩固。这条底线是确保实现最小战略利益,然后逐步触及中国梦这条顶线。第二,底线思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法论。“全面深化改革”具有明确的重大问题导向,它的底线就是从根本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对“根本性问题”的强调与说明,更是清晰地凸显了一种改革底线思维。第三,底线思维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层契合。习近平提醒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越过法律红线、触碰法律底线,事物的性质就改变了,法治变成人治、权治,官员则腐化变质、徇私枉法。第四,“全面从严治党”体现出居安思危的底线思维和责任担当。党员干部既要把守法视为基本底线,不能逾越法律底线,又要把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视为不可触碰的底线。

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蕴含的“创新思维”

“四个全面”战略思想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是党治国理政方略的新创造,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飞跃,对实践创新具有重大的先导作用,每个“全面”与其他“全面”的互动融合,推动了习近平治国理政方略的创新升级。

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把中国梦纳入到其新坐标,从而使“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了“五位一体”和“群体全覆盖”的新升级,使“建成小康社会”的本质指向全面发展的新提升。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基于对法治的深刻认识和最新认知,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法治建设新方针,推动逐步形成依法治国新常态。第三,“全面深化改革”是促进“四个全面”发挥最大作用的创新手段和创新路径。习近平不断强调创新的重要性,要求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改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第四,“全面从严治党”寓示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有创新精神,要不断推进党建改革。

(作者单位:中共广西来宾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矫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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