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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罗佩译《狄公案》对中国司法外宣翻译的启示

2016-03-16曹志建

外国语文 2016年1期
关键词:翻译

曹志建

(西南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重庆 401120)



论高罗佩译《狄公案》对中国司法外宣翻译的启示

曹志建

(西南政法大学 外国语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荷兰汉学家高罗佩翻译的《狄公案》不仅让英文读者领略了中国公案小说的魅力,而且还成功地向他们介绍了中国传统司法体系。为便于译文读者理解和接受译文,高罗佩在翻译过程中根据翻译目的和目标读者的实际情况采用工具型翻译策略,对原文进行了合理的译前处理,运用了添加译者前言、后记、文内注释等手段,对于我国改善司法外宣翻译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高罗佩;狄公案;翻译;中国司法制度;外宣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即便是在最苛刻的批评家看来,短短20多年内,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Peerenboom, 2003)。但是国际社会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印象依旧负面,例如:中国根本没有法律;中国律师人数很少且教育程度不高;中国法官人数很少且法学素养很差;中国的法律没有意义,因为中国人不愿意打官司;中国有意将法律制订得晦涩难懂等,不一而足(Dickinson, 2007)。究其原因,是因为西方媒体对中国司法制度一边倒的负面报道(Peerenboom, 2003)。有鉴于此,我国应当加强司法外宣工作,向广大受众客观、公正地介绍我国的司法制度。而作为外宣工作的重要一环,外宣译文质量直接决定了外宣工作的成败(爱泼斯坦,林戊荪,沈苏儒,2000),因此,加强司法外宣翻译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势在必行。

目前,关于外宣翻译的研究,或是外宣从业者的心得体会(爱泼斯坦,林戊荪,沈苏儒,2000; 黄友义,2004;李里江,2009),或是对外宣翻译一般原则和方法的归纳总结(胡芳毅,贾文波,2010;袁晓宁,袁超,2007)以及特定理论在外宣翻译研究中的应用(彭劲松,2010);或是从微观角度探讨外宣翻译,例如,特定行业、特定区域乃至于特定词语或句子的外宣翻译(洪明,2006;施燕华等,2009;袁晓宁,2010)。就笔者目力所及,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司法外宣翻译的研究。

另一方面,关于中国法律对外译介的研究固然为数不少,且多有真知灼见,但是其研究对象均为法律法规(范晶波,2010;金朝武,2009;林克难,2006)、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王海燕,刘迎春,2008),因而译文读者基本局限于法律专业人士或特定人群(诉讼参与人等)。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关于司法外宣翻译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但是早在20世纪40年代,荷兰汉学家高罗佩将中国公案小说《狄公案》译成英文(以下简称“高译”),让国外广大英文读者领略了中国公案小说的魅力,成功地树立了“Judge Dee (狄公)”这一“中国福尔摩斯”(Lach, 1977:5)的形象,并使读者认识了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他们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误解和偏见。这对于中国当代司法外宣翻译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高译分析

高罗佩本名罗伯特·汉斯·梵·古利克(Robert Hans Van Gulik),荷兰著名汉学家和外交官。他语言天赋过人,除母语之外还精通英语、汉语等14门语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不仅中国文化造诣极深,而且一生钟情于中国,以至于在用中文写作时,常以“吾华”署名,以华人自居(陈来元,2006)。

1.1 翻译缘起

1940年,高罗佩偶尔读到清代公案小说《武则天四大奇案》,深为主人公狄仁杰的探案本领所折服。他深感“中国固有的公案传奇远比西方流行的侦探推理小说高雅,中国大法官在逻辑推理能力和犯罪心理学研究方面的造诣决不亚于现代西洋大侦探”(赵可,2005),但是,当时的中国积贫积弱,普通读者多“耽读西方三流侦探小说的三流翻译,却没有看到自己的历史上有出色得多的侦探小说”(赵毅衡,2001)。而“中国源远流长的公案传奇在西方却屡遭讹传和贬低,中国古代法官的形象在西方也常受到歪曲和损害”(陈来元,2004)。另一方面,当时西方侦探小说中虽偶有“中国成分”出现,但多是为了渲染“怪诞”或者“异域”的气氛,往往荒诞不经(高罗佩,1976:I)。对此,高罗佩非常痛心,决定将《武则天四大奇案》翻译成英文,向“西方公众”介绍中国的公案小说,以期消弭这些偏见和误解(1976:II)。最终,他在供职于重庆荷兰驻华大使馆工作期间,将这部书翻译完毕,并于20世纪40年代末在日本东京自费出版。

1.2 翻译过程

通常情况下,翻译过程共涉及下列角色:源语文本作者、翻译发起者、翻译委托人、译者和译语文本读者。理论上讲,翻译发起者和委托人应向译者提供翻译要求(the translation brief),以确定译文要达到的目的和需要实现的功能。而译者并非被动、机械地执行翻译要求,而是要以专家的身份评估翻译要求是否可行,如果可行,应根据译文的预期目的与功能,对源语文本进行分析并实施翻译(Nord, 2001:20-22)。不过,发起人或者委托人往往并非跨文化交际的专家,不能或者不愿提供切实可行的翻译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译者作为跨文化交际的专家,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拟定翻译要求,并确保译文实现预期的目的(Nord, 2001:30)。具体到高译,高罗佩一人就承担了其中三个角色——翻译发起人、委托人和译者,使这三个角色之间不至于发生龃龉,因此高罗佩在翻译过程中可以不受掣肘,充分发挥自己深谙中西方两种文化的优势。

1.2.1 确定翻译要求

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是对译文的预期目的的定义,在理想状况下应当包括译文预期实现的功能,译文的目标受众,译文传播途径、时间和地点(Nord, 2001:59-60)。译者要评估翻译要求是否可行,依照翻译要求中的各项参数对源语文本和预期译文进行比较,并根据比较结果确定翻译策略和手段,例如应该选择文献性翻译策略还是工具性翻译策略,对于源语文本中隐含的信息是否应当显性化,以弥补译文受众对于源语文化知识的贫乏,以及是否应当采用译入语的文本和风格规则等。下文将结合翻译要求这一概念对高译进行分析,明确高罗佩在翻译过程中所采取的翻译策略和手段。

高译具有非常明确的目的,即向“普通西方读者”(高罗佩,1976:II)——而不是汉学家——介绍中国的公案小说,让他们领略中国公案小说的魅力,亦即不仅要告诉译文读者中国公案小说是什么样的,更要努力赢得其对中国公案小说的认同和欣赏。作为一位学贯中西的汉学家,高罗佩深知,达到这一翻译要求所体现的翻译目的绝非易事。首先,中国公案小说对于普通西方读者而言是完全陌生的。高罗佩发现,此前西方汉学研究杂志虽然偶尔会发表中国公案小说的节译,但是尚无中国公案小说的完整英文译本(1976:II-III)。其次,中国公案小说具有五个“异质”特点,会令一般西方读者无法接受:(1)提前透露罪犯的身份、身世和犯罪动机,缺少悬念;(2)包含神鬼断案等超自然成分;(3)篇幅冗长,内容繁杂;(4)人物众多,关系复杂;(5)往往详细描述罪犯所受到的惩罚,令西方读者毛骨悚然(1976:III-IV)。此外,普通西方读者不可能像中文读者那样谙熟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运作以及风俗习惯(同上)。

综上所述,就高译而言,译文首要功能是呼唤功能和信息功能,与源语文本存在差异;而源语文本的读者与译文预期读者之间在源语文化知识和对于源语文体风格的了解程度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源语文本与译文文本在传播的途径、时间和地点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源语文本成书于中国清代,距离高译正式出版已有200年以上的时间。

1.2.2 源语文本的选定、分析和预处理

为了达到翻译目的,使翻译要求可行,高罗佩在选择和分析源语文本方面可谓煞费苦心。鉴于中国公案小说存在的异质性,高罗佩特地选择《狄公案》作为首部向西方读者完整译介的中国公案小说,因为它与西方侦探文学具有很多共性:未在开篇揭示罪犯的身份;超自然的鬼神成分很少;人物较少;不存在与情节无关的内容;篇幅较短。此外,该书在很多方面还达到乃至超越了西方侦探小说的艺术水平:情节巧妙新颖、充满悬疑,糅合了喜剧和悲剧因素;既描述了在衙署内推断案情,又描写了实地探案;采用了西方侦探小说从未使用过的“三案齐发”的叙述模式(高罗佩,1976:V)。此外,高罗佩还凭借他作为汉学家的慧眼,对源语文本进行了必要的译前调整,剔除了原书中经考证属于伪作的后34回,并更正了原文中存在的史实错误,诸如犯人的“发辫”、衙役使用的火枪等,并在《译者后记》中加以说明,以防“普通读者(对中国)的误解”流传更广(1976:229)。

1.2.3 选定翻译策略

根据翻译要求和对源语文本的分析,高罗佩意识到要想实现翻译目的,必须对原文进行彻底的“改写”(1976:IV-V),即避免采用对原文亦步亦趋的文献型翻译策略,而要采用关照译文读者的工具型翻译策略。

首先,将源语文本读者习以为常的隐含信息显性化。虽然《狄公案》在很多方面类似于西方侦探小说,但是它“依旧是一部彻头彻尾的中国作品”。它不仅详细描写了古代中国法官探案的方法,还介绍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运作模式,中国刑法的主要条文乃至古代中国人生活方式的各个方面。这些“中文作者认为读者了若指掌的内容”(高罗佩,1976:IV,VII)却往往是普通西方读者不甚了了,乃至一无所知的。与西方国家推崇法律独立、追求公正、强调平等、重视程序(崔永东,2004:76)的法律文化相比,以“诉讼的道德化”“法律的行政化与诉讼的非专门化和非职业化”“诉讼的人情化与艺术化”“诉讼的低程序化”以及“法律的个别化和非逻辑化”(胡旭晟,2011:11)为特点的中国传统司法无疑是令西方读者感到陌生的。

因此,高罗佩对译文做了大量补充和注释。同时,为防止冗长、繁多的脚注令读者望而却步,他根据与译文关系紧密程度,把补充和注释的内容分别放在“译者前言”、译文中和“译者后记”中。

具体而言,高罗佩对普通西方读者阅读高译前必须了解、又需要使用大量篇幅系统介绍的背景知识放在译文前言中,包括中国公案小说的特点、《狄公案》的基本情节和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概况,委婉地批评了西方对中国公案小说的误解,并引用英语国家权威学者——如Chaloner Alabaster和《大清律例》英译者George Staunton勋爵等人的观点,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进行了分析并给予正面的评价(高罗佩,1976:XIX,XXIII)。将那些同样需要大量篇幅、并非必须但却能帮助读者更好欣赏译文的背景知识(例如有关法律条文、法律理念等)放在“译者后记”之中。而在译文正文中仅保留了少数较短的脚注,并把更短的注释直接放在译文之内。

例如,第3回狄仁杰化装成游方医生外出暗访这一情节会令西方读者感到不可理喻:第一,在医学高度专业化的西方,非专业人假扮医生为人治病不仅违法,而且会立刻露出马脚;第二,西方读者对于假扮“游方医生”为探案带来的便利并不了解。对此,高罗佩在译文中加入了如下说明:

Like all literati, he had a good knowledge of drugs and the arts of healing, so that he did not risk exposure through ignorance of the medical science. Moreover he knew that people in general will tell a doctor more than others. He also reasoned that it was probable that the murderer during the scuffle would have suffered some injuries himself, and, being in hiding, would rather invoke the help of an itinerant doctor, than of a local physician.(1976:29)

这段话意在向不熟悉中国的西方读者解释,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多数都懂一些医术,因而假扮医生并不困难;而且,游方医生在古代中国并不少见,而且由于职业特点容易取得一般人的信任;此外,犯罪分子在伤病就医时,为防止走漏风声,往往会找外地来的云游医生而不是本地医生。这样与译文浑然一体的注释既帮助读者了解中国文化,又使之意识到狄仁杰的机智,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欣赏译文。

其次,在文体风格上,适当向西方侦探小说靠拢。对于可能误导或干扰读者阅读的内容,只要删除后不影响故事完整性,高罗佩均省略不译。例如。原文中话本小说的痕迹,例如“不知后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等套语,高罗佩均省去不译,以防译文重复拖沓,招致读者反感。

对于删除后会破坏情节完整的内容,高罗佩则进行了改写和再创作。例如,中国公案小说人物众多,且人物姓名往往令西方读者感到难以辨认。故此高罗佩对此进行了变通:首先,用职务或身份来代替与故事情节关系不大的人物的姓名,例如在“双命案”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老差役应奇”,多数情形下直接以“the old constable”(老差役)代指;其他人物的姓名均用便于读者记忆的方式拼写,没有采用当时通用的威妥玛拼音。例如,主人公的姓氏“狄”被拼写为“Dee”,而非威妥玛式拼音“Ti”(高罗佩,1976:225)。高罗佩还对西方读者容易混淆的姓氏进行了改动。例如,“双命案”中的地甲胡德(“Warden Hoo”)就被改译为“Warden P’ang”,以便与“异尸案”中的“地甲何恺”(Warden Ho)相区别。

又如,针对西方读者重视悬念这一特点,高罗佩在翻译章回目录时,对于提前透露后文情节发展的内容进行了模糊处理。例如,高罗佩将原文第28回“真县令扮作阎王 假阴官审明奸妇”翻译为“A weird interrogation is conducted in the jail; A confession is obtained, and the mystery solved”,既高度概括了该回的内容,又充分保留了悬念。在该回的正文中,狄仁杰假扮阎王,利用罪犯的迷信心理套取到了口供。原文中有关阴曹地府和种种酷刑的描述对于中文读者或许颇为有趣,但是如果照实翻译,却只会令英文读者感到“荒谬可笑”,破坏该书的“效果”(高罗佩,1976:229)。因此,译者这些内容省略,转而通过描述在审问结束、罪犯被带走之后,狄仁杰和手下人去除身上的伪装的方式来暗示“假扮阎罗”这一情节。

此外,对于必不可少但是又无法直译的内容,高罗佩巧妙地进行了再创作。例如,在“双命案”中,“蒲萁寨” 这一地名是重要线索之一,该地名中所包含的后来以讹传讹,变成了谐音的“齐团菜”;而“蒲萁”这一植物直接决定了后面情节的发展。如果直译,无法再现二者之间的谐音,势必会破坏情节的完整。高罗佩创造性地将这两个地名分别翻译为“Turn-up Pass”和“Turnip Pass”,既实现了谐音,又使用“turnip”(萝卜)一词保留了原文中“蒲萁”这一植物表象,保证了译文情节的前后呼应。

第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高罗佩对术语和典故的处理。根据高译的翻译要求,有鉴于此,对于源语文本中的法律术语,高罗佩尽量使用英语中的功能对等词或者中性术语等替代性对等词进行翻译。例如,对于中国特有的职务和称号,高罗佩均尽可能地翻译为英语国家对应或近似的职务和称号,极少另起炉灶。比如“县令”“参军”“仵作”等官职都根据其实际职能翻译为“Judge”“Sergeant of Constables”和Coroner,而不是“County Governor”“Staff Officer”和“Examiner”。又如中国科举制度下的称号,如增生、生员、一榜举人和两榜进士等,均翻译为英文读者容易理解的“Bachelor of Arts” “Candidate of Literature” “Doctor of Literature”和“Senior Graduate”。

此外,高罗佩对于原文中很多的典故采用了模糊化处理,舍弃表象而保留实质。例如,在卷首诗第二句“宽猛相平思吕杜,严苛尚是恶申韩”,“宽猛相平”指的是宽严相济的法制观念,最早由春秋政治家子产提出,并由战国时期政治家吕不韦和汉代政治家杜周发扬光大;“申韩”则是主张严刑峻法的战国法家韩非子和申不害的合称。这些典故很多当代中国人也未必了解,遑论一般西方读者,因此高罗佩将其意译为:“Tempering severity by lenience, as laid down by our law makers,And avoiding the extremes advocated by crafty philosophers.”

需要指出的是,高罗佩在翻译过程中根据目标读者的实际情况而采用了种种灵活的翻译方法,但是并非为迎合读者而刻意篡改原文,也没有因为他对中国文化的热爱而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弊端文过饰非。正如“译者前言”所说,高译是完整的、“真实”的翻译,虽然有些内容对西方读者而言并不那么有趣,但是如果按照西方读者熟悉的方式对译文进行彻底改造,译文的“中国味”就会大打折扣,最终受损失的还是西方读者,因而这样的翻译要比此前西方作家闭门造车写出“伪中国式”作品要有意义得多(1976:VIII-IX)。

1.3 读者反映

高译在1949年出版后取得了重大的成功,不仅多次再版(最近一次是在2009年),还先后在1989年、2006年、2009年制成磁带、光盘和光盘多媒体格式的电子读物。在智能手机时代,这部书还被纳入苹果公司的iTunes Store供用户下载欣赏。受高译巨大成功的鼓舞,高罗佩又以高译主要人物为中心,创作了十几部英文小说,至今仍广受欢迎(Davis, 2005)。更加耐人寻味的是,读者还将高译视为了解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窗口。《远东季刊》曾刊发书评,盛赞高译趣味盎然,绘声绘色,既具有侦探小说的扣人心弦的悬疑和引人入胜的情节,又保留了中国公案小说的独特之处,且对了解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A.F.W., 1952)。正因为如此,多所国外大学将高译列为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和文化的必读书目。由此可见,高译成功地实现了高罗佩的初衷,达到了介绍中国公案小说和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目的。

2高译对我国司法外宣翻译的启示

高译的成功实践对中国当代司法外宣翻译具有如下启示:

第一,高度的文化自信。高罗佩在翻译《狄公案》时,正是旧中国积贫积弱、风雨如晦的时代,但高罗佩依然对中国文化抱有坚定的信心,在翻译过程中引经据典,委婉而坚决地驳斥了西方社会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偏见和误解。同时对于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缺点也并不讳言,主动引导读者客观认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肯定其积极作用,分析其不足。在中国迅速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高、法制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的今天,中国的司法外宣翻译研究者和实践者更有理由像高罗佩那样不卑不亢地对外介绍中国当代司法制度。

第二,明确的翻译目的。高译具有鲜明的目的性,无论是精心选材、选用英语作为译入语,还是采用灵活的翻译策略,都是以实现翻译目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代中国司法外宣翻译也必须紧紧围绕实现其目的——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外介绍中国的司法制度——把能否实现翻译目的作为评判译文的首要标准。

第三,强烈的读者关照意识。对于读者的明确定位——对中国了解很少、甚至抱有偏见的普通西方读者——是高罗佩采用灵活、富有创造性的翻译策略的依据,也是高译获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同理,当代中国司法外宣翻译工作者也必须对自己的目标读者有清楚认识,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思维方式,并据此选择最优翻译策略,而非以己度人、闭门造车。

第四,灵活的翻译策略。为在目标读者中实现其翻译目的,高罗佩创造性地采取了灵活的翻译手法,这是高译能为普通西方读者读懂、读通和喜爱的直接原因。这一成功经验启发我们当代中国司法外宣翻译要超越传统的“归化”还是“异化”“直译”还是“意译”的无谓争吵,根据目标读者的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翻译目的的最优翻译策略。在普通外国民众对于中国了解不多,而占主导地位的西方媒体在对中国进行一边倒的负面报道的情况下,高罗佩所采用的寻求共性、根据目标读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大胆取舍、详细补充与合理改写等翻译手法依然对我国争取自己应有的国际话语权、向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地介绍本国国情的努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第五,高度的译者主体性。译者主体性是指:“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征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查明建,田雨,2004)在高译中这种主观能动性发挥得淋漓尽致,不仅体现在译者对作品的理解、阐释和语言层面上的艺术再创造,也体现在对翻译文本的选择、翻译的文化目的、翻译策略和在译本序跋中对译作预期文化效应的操纵等方面。在中国司法外宣翻译实践中,必须摒弃那种视译者为“语言转换的‘技术工人’‘ 译匠’,是‘ 翻译机器’和‘文化工具’”(同上),对其动辄掣肘的做法,确保译者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3结语

综上所述,鉴于普通西方读者对于处于弱势的中国文化缺乏了解甚至抱有偏见的现实,高罗佩采用了求同存异、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和灵活变通的策略。高罗佩的做法与当代中国外宣“三贴近原则”——“贴近中国发展的实际,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黄友义,2004)——不谋而合,对我国当代司法外宣翻译具有参考意义:司法外宣翻译不是不顾目标读者的“自说自话”,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而是有明确目的、关照目标读者的有意识的活动,同时应当尊重译者的主体性,允许他们根据目标读者的需要和阅读习惯,选择和调整翻译材料,采用灵活的翻译策略,从而最终实现客观公正地介绍中国的司法制度这一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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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赵小刚

CelebratedCasesofJudgeDee(DeeGoongAn): Implications and Inspirations for the International Publicit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of China

CAOZhijian

Abstract:The Celebrated Cases of Judge Dee (Dee Goong An) translated by Dutch Sinologist Robert Hans van Gulik in the 1940s not only initiated the general Western readers into the charm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rime literature, but also did an excellent job in introducing the classic judicial system of China.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and acceptance of the translation, and in light of the translation purpose and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the prospective readers, the translator adopted an instrumental translation strategy, employing a range of flexible tactics, including making appropriate pre-translation analysis of the source language text, adding a translator’s preface and postscript and clever intra-text explanatory notes, which is highly inspirational for China’s efforts to improve the translation aspect of its international publicity of its judicial system.

Key words:Robert Hans Van Gulik; Celebrated Cases of Judge Dee; translation;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international publicity

作者简介:曹志建,男,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翻译理论与实践及法律英语研究。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项目“‘目的论’视角下我国司法外宣翻译研究”(2012-XZQN35)的部分成果

收稿日期:2015-11-06

中图分类号:H1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414(2016)01-0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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