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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物权法实施策略

2016-03-161.丁2.王

环球市场 2016年25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权属物权法

1.丁 勇 2.王 静

1.新疆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2.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供电企业物权法实施策略

1.丁 勇 2.王 静

1.新疆电力公司物资公司 2.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供电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供电企业应当认真贯彻《物权法》,结合当前电网建设管理实际,就如何应对《物权法》实施后,给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通道占用、环境评价、电磁污染等带来的新挑战,展开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完善,规范各类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建和谐供电企业。

供电企业;物权法;实施策略

一、《物权法》为电网建设提供保护

近年来,电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因电网建设产生的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主要表现在征收补偿﹑电磁影响等方面。

在架空电力线路规划得到批准后,供电企业就有了在特定路径进行建设的权利。但线路下的部分土地原使用人可能会通过在地上新增的种植和建筑等方式,索取更高赔偿金额。这就要求供电企业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规划批准之后,及时进行路径状况检查和公证,确认路径上即时财产状况。在日后进行赔偿中,对于检查公证后的财产可不予赔偿,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赔偿成本。

同时,在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完成之后,相邻地役权问题也是值得我们供电企业关注的部分。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件》中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的解释,并对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分电压等级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此范围内不得新增树木﹑建筑。《物权法》中阐明相邻地役权问题即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问题上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件》规定的内容做出了更高层次的诠释和保护。

二、电力设施的归属《物权法》更加明晰

电力设施的归属不但代表其产权所有,还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用电客户,特别是居民用户,只考虑使用权,很少在意其电力设备的所有问题,形成了电力设施的产权模糊不清的状态。当这部分电力设施发生事故时,一般社会舆论出于对弱者持同情,电力企业往往难辞其咎,经常有电力企业无过错也得负责﹑赔偿现象发生。《物权法》的实施,对各类财产保护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强,为电力设施的产权划分提供了一个更加科学﹑更加清明确的标准。

三、积极利用《物权法》的有利规定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物权法》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物权法》设专章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作出系统规定,对于物权受到侵害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修理﹑重作﹑更换等多种方式主张权利。相对于债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方法效力更强。《物权法》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强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物权法》有利于加强电费回收,提高供电企业融资能力。《物权法》扩大了抵押和质押的范围,允许当事方约定行使担保物权的权利。供电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以利用这些担保物权制度,要求资信不佳或拖欠电费的客户提供抵押﹑质押,或者通过留置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提高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率。对我们来说,以上抵押等担保权利﹑手段也潜藏着更大﹑更多的风险隐患,需要更加注意风险防范。

四、按照《物权法》的要求规范各类经营管理行为

一是,在电网建设中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物权法》要求,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也要求各地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供电企业在推进电网建设时,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努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问题,在工程概算与可研估算中,要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合理费用。

二是,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项目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优化线路走廊﹑站址﹑用地等建设方案,持续推进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满足周边环境对项目建设的合理负载,与周边环境及属地居民和谐共处。要加大电网建设规划﹑规范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对外宣传力度,强化与属地政府﹑审批部门﹑属地居民的联系沟通,增进了解﹑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营造电网建设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是,要逐步建立资产全寿命管理体系,完善各类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物权法》将物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确保物权的合法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对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进行清理,对权属无争议但登记手续不全或登记错误的,应补办或变更登记手续;对权属有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尽快确定权属并完成有关登记;对于因有关审批手续﹑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缺失而无法进行登记的,应当妥善保管对其运营﹑维护﹑管理的相关材料。

四是,要明确各类资产移交和管理责任,强化业务流程衔接。供电企业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都要落实资产的移交和管理责任,使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做到有序衔接。在电网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时,相关不动产需同步完成物权登记手续,有关权属证书纳入项目竣工移交的必备档案,确保物权设立的法律手续完备。对于接收的供﹑配电设施,应当规范相关资产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对没有接收的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供电企业在改造﹑改换﹑拆除过程中,应按资产归属,返还所有人,不得随意变卖。

五是,要正确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加大电网环保宣传力度。《物权法》规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给予铺设电线﹑电缆的便利,同时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供电企业面临的电磁环境纠纷可能增多。供电企业应积极采取降噪措施,努力降低电网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供电企业要向社会公众提供科学﹑全面﹑均衡﹑客观的输变电设施电磁环境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物权法》中的有关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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