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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研究

2016-03-16徐松茂

环球市场 2016年18期
关键词:进项计税进项税额

徐松茂

身份证号:362502198412097815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影响研究

徐松茂

身份证号:362502198412097815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营改增方案的实行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重要举措,通过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出,营改增方案的实行对于我国的纳税主体来说是一个税负减轻的调整措施,我国的建筑行业经营主体应该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深入学习营改增的方案细则,把握机会,为建筑行业的更好发展提供动力。本文主要从税收的基本概念和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体系的影响方面进行了阐述。

营改增;计税方式;建筑行业

我国现行建筑计价模式由于存在“政府定价”、“信息价”等非完全市场经济因素,因而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因此为了提高公司的利润,造价人员就需提高自身定价能力,熟悉营改增相应的计算方式,打破思维定势调整投标策略,根据新税制进行合理规划,争取到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增强建筑企业的定价、报价和谈价能力去更好地应对“营改增”。

1 税收的基本概念

1.1 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2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1.3 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区别

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但是在不同的行业所使用的税种不一样。目前在建筑行业中主要使用的是营业税,但是在建筑行业中的其他建筑单位例如销售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单位一般都是使用增值税来进行征收的,他们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征税的方式以及对象上。

1.3.1 计税方式。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中的一种,主要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照计税基数乘以税率得出纳税额,这种计算方式相对其他计算方式而言比较容易。而增值税主要分为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两种,而这两种计税方式与营业税不同,他们主要是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而简易计税发方式主要是销售额乘以所征收的税率。一般计税方式主要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计税方式当中的销售额都是指的是税前造价。根据当前营改增中的相关要求,建筑行业中基本上采用的都是一般计税方式,但是其中的销项额还和进项税额之间有关联。

1.3.2 财务账务处理。正是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它们在账面处理上不一样所以导致最终的税收情况也会不一样,在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下,建筑行业在购买货物时是以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然而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费用和对应的营业税税率相乘最终得出所要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税款时应该要用应交税费减去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然而增值税是建筑企业在外购时,按照相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者是计算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所支付的金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缴纳税款时应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1.3.3 本质区别。从上述中可以看出两种税收的本质区别在于进项业务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否用来当做成本、费用核算。营业税中,进项业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成本和费用科目核算,营业税涵盖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应该通过税额来计算。增值税下,进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包含在成本的费用核算之中,项目税额分别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的“借”“贷”两个相反方向进行核算,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

2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体系的影响分析

2.1 营改增后对工程计价规则的变化

2016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建办[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工程造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 + 1 1%)。其中的11%是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的费用包含人工费用,材料费用以及施工机器的使用费用、企业管理费用、利润等。以上几项费用都是不包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销项税额作为一种税前造价,如果当期的销项税额少于进项税额那么可以在下期继续进行抵扣。

2.2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价税分离

工程造价必须“价税分离”,否则,无法确定进项税额。采用“裸价”计入税前造价。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同样的工程,以增值税计价比营业税计价,工程造价平均降幅2.6%。原因是构成造价要素不含进项税。材料价、机械费、政府发布的信息价“价税分离”。材料价格包含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和保管费等费用。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

2.3 对签订合同的影响

在建筑行业内各个企业基本上都是挂靠,资质共享,转包,分包等形式。中标的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也没有一个合同关系,所以就无法对增值税之间进行抵扣;而总分包之间又不开发票,导致总包方没有办法对分包方的成本进行抵扣;有时候对于采购的物质和设备较多时往往会集中进行采购,以降低工程的成本;但是有时候因为合同的签订方和实际用方的名字不一致,也就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原有的经营模式作出合理的调整,采取分签,分付等方式才能进行抵扣。

2.4 对造价人员影响

“营改增”导致建筑行业存在大量无法抵扣项目。如零星人工成本和建筑企业员工的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为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将其全部外包,而外包单位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施工用的很多零星材料和初级材料(如沙、石等 ),因供料渠道多为小规模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等,通常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成本中的机械使用费和外租机械设备一般都开具的是普通服务业发票;BT、BOT项目通常需垫付资金,且资金回收期长、利息费用巨大,也无法抵扣;施工生产用临时房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等。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推行营改增时间比较短,投入实际生产运行时对企业构成影响势必有正向也有反向的。为此,就需要建筑企业对营改增构成先机或是挑战予以正视,企业应当紧密联系自身经营项目和发展特征,要把握好营改增形势下的机遇,而尽量避免它给企业税负构成消极影响,如此才可以确保审时度势利用好营改增改革契机。

[1]“营改增”推动工程造价大变革,造价税改九大问题全解析[J].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6,03: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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