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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模式的探讨

2016-03-16姚金凤

环球市场 2016年18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代理股东

姚金凤

云南大学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模式的探讨

姚金凤

云南大学

合理的股权结构不仅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治理的效率,构建合理的内部绩效激励机制,降低商业银行风险,还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对比阐述股权结构的各种类型对银行经营绩效的影响,并尝试提出构建合理的股权结构的建议。

股权结构;经营绩效;影响

1932年,Berle&Means在他们的著作中开创性地提出了股权分散和公司经理人制度所引发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即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公司经营控制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导致的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从那以后,关于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976年,Jensen&Meckling在他们的著作中深入探讨了内部人持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并提出了股东和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人和股东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结成同盟实现利益输送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委托-代理问题便演化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至此,人们对委托-代理问题的关注便由第一类代理问题转为第二类代理问题。

一、股权结构的内涵与特征

股权结构也称为所有权结构,也是一种产权安排,是企业各方融资博弈的结果。股权结构的安排将决定经理人的直接负责对象及利益分配方式。合理的股权结构安排一方面能有效激励管理人员,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司经营业绩,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有效避免第一类代理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在各大股东之间形成制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效避免第二类代理问题。

合理的股权结构安排主要考察两个方面的适度性:股权集中度和股东类型。股权集中度即股权的集中和分散程度,也就是指股权结构中的股权比例,一般采用第一大股东占全部股份的比例来衡量。股东类型则包括国家持股、法人持股、外资持股、经理人持股和机构投资者持股等。

二、国际商业银行的典型股权结构模式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与国外相比,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还存在很大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模式,继续深化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股权结构模式。

(一)内部监控型股权结构模式

德国和日本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模式属于内部监控型,即依靠各大股东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银行内部管理人员享有经营权,大股东则享用控制权,股东对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力。德国和日本都是崇尚共同主义的传统国家,金融市场跟英国和美国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模式。股东以机构投资者和法人持股为主,也鼓励商业银行之间相互持股,个人股东所占的股份比例比较小。这样的股权结构模式的优点是,商业银行的股东趋于稳定化,银行可以专注于运营和银行的长期发展。各银行之间相互持股也有利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和相互支持,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加之不够发达的资本市场,使得资本市场在银行治理中的监督作用弱化,对银行治理机制的监督主要依赖于以股东为主体的内部治理机制。

我们国家的情况跟德国和日本的内部监控型股权结构模式比较相似。拥有崇尚共同主义的传统价值观文化,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比较适合采取类似的股权结构模式,并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来进行过渡。

(二)外部监控型股权结构模式

英国和美国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模式属于外部监控型,即主要依靠外部资本市场来对商业银行的运营和公司治理进行监督。英国和美国都是崇尚自由和竞争的国家,沿用市场经济体系的历史悠久,有着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另外,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传统导致英国和美国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高度分散,股东大多为“搭便车”和“用脚投票”的小股东。因此,外部监控型股权结构模式下的商业银行经营权和控制权主要集中在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手中,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银行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绝对的经营控制权对银行的运营有利有弊。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每天直接接触与银行运营有关的各种信息,对金融资源的了解也比股东和债权人更全面。如果内部管理人员拥有直接决策权,便能使银行对市场经济状况的变化迅速做出反应,在判断准确的情况下,对银行治理效率和绩效的提升大有裨益。另一方面,银行内部人员有充分的经营权和控制权,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若银行利润最大化与内部管理人员自身收益最大化之间契合度不足,银行内部人极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侵蚀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下,必须依靠发达的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和完善的法制建设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才能实行有效的商业银行治理机制。

我国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资本市场和相关法律机制也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信息披露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的现象还很普遍。所以,目前我国尚不适宜采用完全依靠资本市场的外部监控型股权结构模式。

三、关于构建合理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对策与建议

(一)继续引入外资,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是我国银行业改革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银行业具有长远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四大国有银行率先引入了一系列战略投资者,也为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做出了先锋表率。但是还远远不够,还有大量非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需要不断完善。

(二)从股权结构的适度性来不断进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也在随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的构建也不断推进。这是一个逐步的过程,需要不断推进不断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应构建与此相适应的股权结构,不可急功近利地直接采取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监控型股权结构模式。鉴于我国国情与日本等传统国家比较相似,可以学习模仿他们的股权结构模式,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1]吴栋 周建平.基于SFA的中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选择的实证研究.金融研究[J].2007(07).

[2]宋敏 张俊喜 李春涛.股权结构的陷阱.南开管理评论[J].2004(07).

[3]李艳虹.股权结构与商业银行绩效:国际比较与我国实证.金融研究[J].2008(11).

[4]马连福.股权结构的适度性与公司治理效率.南开管理评论[J].2000(04).

[5]王奇波 宋常.国外关于最优股权结构与股权制衡的文献综述.会计研究[J].2006(01).

姚金凤(1991-),女,汉族,籍贯:四川省岳池县,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专业: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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