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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文本的语法元话语考察

2016-03-15张玉宏

华中学术 2016年3期
关键词:长句情态人际

张玉宏

(长江大学外语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英、汉法律文本的语法元话语考察

张玉宏

(长江大学外语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语法元话语是指语篇中那些成为某类语篇语法特点的、用来组织语篇或达到语篇建构目的、间接地表达了对命题内容的态度和看法的语法手段。英、汉法律文本的语法元话语有相同之处:二者都大量使用照应作为语篇语法元话语,但在人称照应上二者都不统一,法律英语的语篇元话语也有其独特之处;二者都使用陈述语气和事件情态中的责任情态作为人际语法元话语,被动语态的大量使用则是法律英语在人际语法元话语上的特点;二者都使用并列结构作为其语篇/人际多功能元话语,长句的大量使用则是法律英语在这一点上的特色。

英、汉法律文本;语篇语法元话语;人际语法元话语;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

一、 前言

哲学的终极关怀是人文关怀,受此哲学思潮和“语言转向”等因素的影响,当代几乎所有人文学科的研究都涉及“语言”和“人”这两个关键因素,而应用语言学领域的元话语是“人的因素”在语言中的集中体现,是语篇对话性和主观性的标记和痕迹,也是语篇意向性的体现,其功能主要是组织语篇和表达作者对语篇内容和读者的态度和评价。国内外元话语的研究一般研究元话语标记,即显性的词汇元话语。对于隐性的语法元话语,Crismore(1989)曾这样论述:“元话语的理论和分类必须考虑到显性和隐性连续统及其层面的问题……在连续统的另一端是隐性元话语和语法元话语。”[1]这是我们在国内外的文献里找到的唯一论述,后人基本没有研究它。基于元话语研究的这一现实,本文以汉语立法语篇为语料,对语法元话语进行了初步的研究[2]。为进一步拓展语法元话语的理论和语料分析领域,本文将以英、汉法律文本为语料对语法元话语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其中英语的法律文本是美国宪法、俄亥俄州法和WTO法律文件及一些汉语法律的英译本,汉语的法律文本主要是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民法通则。

二、 语法元话语概念再探

在《语法元话语初探》(2013)一文中,我们把语法元话语定义为“用语法手段来组织话语或者表达作者对某一主题的态度和看法的元话语”,并把语法元话语分为语篇语法元话语、人际语法元话语以及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语篇语法元话语主要是指语篇中的照应、替代和省略等语篇语法手段,人际语法元话语则主要指语气、语调和情态,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主要有语篇结构、语篇布局、主从关系和并列关系、前后景配置结构、信息结构、主位结构等等。本文沿用上述语法元话语的分类,但对语法元话语的定义,则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语篇的建构总会运用到一些语篇语法手段,如果把所有的语法手段都认为是语法元话语,那肯定不科学。只有当那些语法手段成为某类型语篇的语法特点,作者频繁使用这些语法手段来组织语篇并达到其语篇建构的意向时,这些语法手段才能称为这类语篇的语法元话语。比如,在陈述句、祈使句、疑问句和感叹句这四类句子中,英、汉法律文本都侧重选择使用陈述句来表达,根据考察和统计,美国宪法就是由386个陈述句组成的法律语篇,汉语的法律文本也绝大多数都使用的是陈述句。法律文本之所以通常使用陈述句而不使用其他三类句子,是因为法律是用来确认法律关系、贯彻法律条令、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文文本,其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客观和规范,不能有任何的引申、推理和情感表达,所以会对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这三类以不同形式对命题内容或读者表达态度的句子进行排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可以说“陈述句”是英、汉法律文本的语法元话语之一,因为陈述句的使用能更好地达成建构法律文本的意向。因此,本文把语法元话语的定义修正为:语法元话语是指语篇中那些成为某类语篇语法特点的、用来组织语篇或达到语篇建构目的、间接地表达对命题内容或读者的态度和看法的语法手段和语法资源。

三、 语法元话语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表现

根据考察,语法元话语在英、汉法律文本中主要表现为语篇语法元话语、人际语法元话语和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三类。

(一) 英、汉法律文本的语篇语法元话语

WTO法律文件是一种国际贸易法,正式的文本有英、法和西班牙语三种版本,其中英语的版本会经常出现“Members;+独立结构(若干);+Hereby agree as follows:”这种独特结构来引出下面的条款,其语义都是表示成员方一致同意该协定某条款的内容。这种独特结构除上述原型以外,还有其他变化的情况,有时候直接使用“Member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有时候则用“Member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独立结构(若干);+Hereby agree as follows:”。例如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在引出TRIPS修正条款时采用了如下表述:

Members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Decision of the General Council in document WT/L/,adopted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Article X of the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he WTO Agreement”);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WTO法律文本里大量使用这一结构来引出下文,因此这种独特结构具有语篇组织的功能,是WTO文本里特有的用来组织语篇的语篇语法元话语。

照应是英、汉法律文本普遍采用的一种语篇语法元话语,英、汉法律文本里的人称照应都不统一。拿第三人称照应来说,在俄亥俄州法里his或者his or her这两种情况都存在。例如,俄亥俄州法3358:16-1-02:

A conflict of interest exists when the personal or professional interests of a trustee affects his or her ability to be objective.

而该法的101-7-01则有如下表述:

“Representative” means any person whom the committee has authorized to appear or act on its behalf,or any person whom the complainant,respondent,or a witness has authorized to appear or act on his behalf before the committee.

上面两个美国俄亥俄州法的例子中,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第三人称照应的表述。

汉语法律文本也存在人称照应不统一的情况,例如《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表述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这两个法律条文在第三人称的照应上用的都是“他的”,这种表述容易引起性别歧视的解读,如果说“他的”是一种通指的话,《刑法》在其他地方有时候却采用更加中性的“其”字来照应前面指代人的名词,例如《刑法》第二十六条就有这样的表述: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英、汉法律文本里人称照应的不统一,成了各自法律文本的瑕疵,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法律文本在语篇语法元话语方面需要改进的地方之一。由于篇幅的原因,这里就不再逐一论述指示照应、比较照应等其他语篇语法元话语了。

(二) 英、汉法律文本的人际语法元话语

英、汉法律文本的人际语法元话语主要表现在语气、语态和情态的独特使用上。

从语气来讲,英、汉法律文本基本上只采用陈述语气,排斥祈使、疑问和感叹语气。因为法律条款的表达必须是明确无疑的,所以不能用疑问语气;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汉语里经常会使用“必须”、“应当”、“可以”、“不可以”等情态词语,英语则使用“shall (not) do X”或“shall (not) be X”,在英语法律文本里这些词语都是以陈述的语气表达出来的,而不是祈使语气,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就这样表述: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例外的是汉语法律文本里有个言语行为动词“禁止”则通常出现在祈使语气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父母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同样地,法律表达的是国家的意志和宗旨,不允许有个人的情感在里面,所以也排斥使用感叹句。正如上文提到的,美国宪法就是由386个陈述句组成的法律文本。在普通语篇里,可以找到各种语气的句子,但在法律文本里,通常只使用陈述语气,因为陈述语气的使用可以更好地达到建构法律文本的目的和宗旨,表达出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意志和立法意向,这种人际意义的表达就是由陈述语气这个语法手段来完成的,陈述语气就是英、汉法律文本的人际语法元话语之一。

从语态来看,被动语态的大量使用成为法律英语的特色之一,被动结构表达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最大特点就是不带个人的主观性。被动语态可以被看作是英语法律文本的人际语法元话语之一。而汉语法律文本则不存在被动语态的有意识地大量使用,这使得汉语法律文本的英译需考虑语态选择的问题。拿《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里面的一个简单的句子和其英译来说,在法律文本的翻译练习时要求学生翻译“增加一条作为第36条”,很多学生根据汉语法律文本的语序将它翻译成“Add one item as Article 36”。学生的这个译文第一是犯了语气的错误,法律英语不使用祈使语气,通常只用陈述语气;第二个错误是语态的问题,这个句子汉语采用的是无主句,这也是汉语表达这类法律条文时候的优势,因为采用无主句可以避免提到主语,从而让法律条文显得更客观,但英语的句子是需要主语的,为避免使用人称代词做主语而使得法律条文主观性增加这种情况的出现,被动语态的选择便是最好的办法,因此这个句子可以翻译成“A new article is inserted as Article 36”。使用被动语态本身是为了让英语法律文本更客观,但有意向地选择使用被动语态来达到立法意图这一言语行为本身又使得这一语法手段带有了人际意义。

从情态来看,由于法律文本的制定者不是某一个人,我国一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员会,英语国家则一般是国会中的立法机构,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因此在英、汉法律文本里,情态的表达一般排斥来自个人的情态。总的来说就是以事件情态为主,缺乏命题情态,而事件情态里又以责任型情态为主,缺乏动态型情态。这是因为,法律通常用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事件情态里的责任型情态与义务和许可有关,在英、汉法律文本里通常由情态动词来表达。而命题情态涉及发话者对命题真假的预测、推导或假设等判断行为,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明白,汉语法律文本会避免使用“可能”、“大概”、“也许”这样对命题进行判断的情态词,经过考察和统计,在自建的汉语法律文本语料库里没有找到一例使用过上述表达命题情态的词语。英语法律文本里通常也不使用虚拟语气来表达对命题真实性的虚拟或事实的虚拟,因为虚拟语气也是一种表达命题情态的语法元话语。此外,事件情态里的动态情态与个人能力及意愿相关,来自个人,因此法律文本也排斥这类情态词语的使用。英语法律文本里缺乏表达个人能力的动态、情态这类语法元话语,例如个人(I,you,he)等+can的结构在自建的英语语料库里没有出现,表达个人意愿的个人(I,you,he)等+will的结构在自建的英语语料库里也没有出现。英、汉法律文本里一般使用情态动词表达情态,缺乏用情态副词(如“真是”、“可是”、“居然”、“简直”、“果然”、“绝对”、“一定”等及相应的英语)表达情态,这些情态副词的缺失也从侧面反映了英、汉法律文本在情态词语这种人际语法元话语使用上的特点。除情态动词和情态副词外,汉语法律文本也缺乏“啊”、“哦”、“哟”、“呀”、“呢”、“吧”等表达个人情感、态度、介入等意识形态的语气助词来表达情态,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类句末语气助词在淘宝商家和客户的交流中比比皆是,英语法律文本也缺失这类表达个人情感、态度、介入等的人际语法元话语。

(三) 英、汉法律文本的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

长句尤其是含有条件状语从句和定语从句的长句的使用是法律英语的又一大特色。根据王佐良和丁往道的研究,英语法律文本“在句式结构方面也与其他正式文体不同,句子长度远远超出英语句子的平均长度(17个词),有时一个段落由一、两句话组成”[3],这就是Sarcevic S.(1997)所说的“一句话”结构[4]。长句本身就是一种语篇组织的语法手段,长句的使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古罗马、希腊时期由于没有标点符号,这种“一句话”结构在法律文本里大量使用,这种习惯一直沿用至今。除此之外,长句的使用还带有一定的主观意向,即通过使用长句,准确界定法律文本中的某一概念或关系,避免歧义或误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长句既具有语篇组织的功能又具有人际意义,是一种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法律英语的长句中通常又含有条件状语从句,因为大多数法律条文就是由“假设”、“后果”、“处理”这三个部分构成的,所以,法律英语中有较多的条件句,Gibbons J.(1994)对法律英语的这一特点用公式概括为:If X,then Y shall do Z或者If X,then Y shall be Z[5]。例如,下面一则WTO的法律条款:

Any unilateral measure taken under Article 3 of the MFA prior to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may remain in effect for the duration specified therein,but not exceeding 12 months,if it has been reviewed by the Textiles Surveillance Body(referred to in this Agreement as the “TSB”) established under the MFA.

汉语法律文本长句的使用没有法律英语使用的频繁,且法律英语的长句在翻译成中文时,一般还要把它按原文的逻辑关系分解成若干短句,例如上面这个句子的中文译文是:

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按照多种纤维协定的第3条已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若已经过多种纤维协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称TSB)的审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在长句这种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的使用上,英、汉法律文本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平行并列结构这种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的使用上,二者比较相似,即都大量使用了平行并列结构。英、汉法律文本中平行并列结构包括单词、词组、小句、句子、段落等不同层级语言单位的平行结构。平行结构自身是一种语篇组织的手段,由于结构平行对称,语篇结构清晰,一般是一个总的概念的构件,平行并列结构前后衔接,使得语篇连贯,共同表达一定的法律概念或关系。同时,平行并列结构的使用本身说明并列的几种概念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无主次之分,间接地传递出一定的主观意向,因此又具有人际意义。所以说,平行并列结构是英汉法律文本中的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之一。在普通英语中,一般会避免经常重复使用一种语法结构,这是积极修辞的结果,但法律文本是消极修辞,陈望道(2008)指出了法令文字使用平淡体[6],这是法律文本在词汇上消极修辞的结果,法律文本在语法上消极修辞的结果就是大量重复使用相同的语法结构。由于平行并列结构在英汉法律文本中比比皆是,这里就不再举例说明。

四、 结论

WTO法律文本用大量“Members;+独立结构(若干);+Hereby agree as follows:”这种独特结构引出下文,组织语篇;英、汉法律文本中都大量使用照应等语篇语法元话语,但在人称照应的使用上,英、汉法律文本都未统一。陈述语气、事件情态中的责任情态的意向性使用,是英、汉法律文本在人际语法元话语上的共同点,被动语态的大量使用则是法律英语文本在人际语法元话语上的独特之处。大量平行并列结构的使用是英、汉法律文本在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上的共同点,含有条件状语从句和定语从句等语法手段的大量长句的使用则是法律英语在语篇/人际多功能语法元话语方面的特色。英、汉法律文本的语法元话语主要表现在上述几方面,但由于语料库的局限性和篇幅的原因,本文对英、汉法律文本的语法元话语的描写还欠充分,这将是我们后续研究的动力和方向。

注释:

[1] A.Crismore,TalkingwithReaders:MetadiscourseasRhetoricalAct,New York:Peter Lang publishers,1989,pp.61-62.

[2] 张玉宏:《语法元话语初探》,《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第133~136页。

[3] 王佐良、丁往道:《英语文体学引论》,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7年,第287页。

[4] S.Sarcevic,NewApproachtoLegalTranslation,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pp.131-137.

[5] J.Gibbons,LanguageandtheLaw,New York:Longman Publishing,1994,p.150.

[6] 陈望道:《修辞学发凡》,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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