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重叠共识、公共理性与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

2016-03-06李笑宇

关键词:罗尔斯自由主义共识

李笑宇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00)



【哲政阐赜】

重叠共识、公共理性与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

李笑宇

(复旦大学 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000)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着力建构的两大核心概念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在坚守自由主义理论底色的同时,成功地塑造出了一种“政治的自由主义”。这又招致了后马克思主义“政治走失”与共和主义公民行动性匮乏的质疑。然而由于诸种原因,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的含义是含混的。通过透析罗尔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合乎情理的多元论的适用范围就能扩展至正义的观念。因公共理性与正义观念的多元化,政治的自由主义便呈现出了一幅饱含政治商谈的图景,从而成功地回应了上述批判。

罗尔斯;重叠共识;公共理性;政治多元论;慎议民主

一、问题的缘起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倾力建构的三大主要理念中,正当的优先性确保了理论的自由主义底色,而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则富有新意地开辟出了一种只局限于政治领域的自由主义。两者保证了正义的政治观念的政治证成,完全可以植基于当代西方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的潜在数个基本理念,而不再依赖任何一种整全性教义。质言之,罗尔斯摒弃了康德式、约翰·密尔式的整全性自由主义,力求在西方亘时存在的有关善的观念的合乎情理的多元论背景下,利用“政治智慧筛选出那些极少数能够被公民满意解答的、涉及政治性正义的问题”[1]156。于是,一种最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在政治自由主义理论框架下,“私人领域作为善的观念的中心,是一个存在多元主义的领域,因此也是一个具有分裂和不稳定特点的地带。公共领域则是共识的阶段,是稳定、均衡和同意的中心”[2]。或者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更为清晰,他们认为:罗尔斯虽然在价值领域区分了正当(Right)与善(Good),使我们在前者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后者的认识却是多元的。由于罗尔斯自身思想的变化以及在表述上流露出明显的不确定性,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重叠共识的焦点(Focus)就是政治版本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因此,当罗尔斯用“作为公平的正义”遮盖、甚至统合了正当的概念时,所有的道德分歧都被去政治化处理,公共领域丧失了应有的民主政治的活力以至于死气沉沉。而普通公民“不可能重新点燃激进民主的余烬,因为从他们的角度来看,所有关于合法性的根本性商谈已经在理论范围内发生过了,而且他们发现,理论的结论已经积淀在宪法之中了”[3]。而即便在遭遇宪法危机的紧急时刻,有关基本政治与宪法问题的政治慎议被重新激活时,“一个过分苛刻的限制会耗尽政治商谈并排除了公共商谈的几个重要面向”[4]。

不难看出,对政治自由主义的发难主要集中在一旦原初状态下的立约代表选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政治观念,它似乎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所有的根本政治问题。价值多元主义被罗尔斯限制在了善的观念上,而并不适用于正当的观念。这样,发生在公共领域的政治商谈可能犹如一潭死水,公民的行动性受到了种种约束,公民间慎议无法深入至正义原则的建构,民主的激情就此被冲淡。

本文试图通过厘清重叠共识的焦点问题,提出一个与上述对罗尔斯的解读相反的观点,即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然后,通过解读它本身的含义来回答桑德尔、墨菲的批判。最后,把它放在慎议民主理论的框架下考察,指出罗尔斯是一位彻底的慎议民主理论家。

二、重叠共识的焦点

广泛流行的观点认为,重叠共识的焦点是一种政治性的正义观念,甚至可以说它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毫无疑问,这种看法根植于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如下表述:“我已经一直以来简单地假设它的焦点就是一个特定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念。”[1]164但简单粗暴地把某种政治的正义性观念等同于重叠共识焦点的做法忽视了罗尔斯另一些值得我们注意的表述,低估了问题的复杂性。

如果回到罗尔斯对重叠共识的讨论,我们将会发现重叠共识的焦点的确是某种政治正义观念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理性。但罗尔斯把公民们获得重叠共识的焦点看成了一个充满政治慎议的动态过程,并且很可能是一个没有最终结果,需要向终点反复逼近的过程。

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在深度上直抵当代西方社会的两大基本理念:自由又平等的公民理念以及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这些基本理念不仅是建构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出发点,也是其他任何政治正义观念赖以立基的道德概念。公民理念、社会理念与有关善的观念的合乎情理的多元论一并推演出了一种自由主义式的正当性原则。正如杰拉德·高斯所言:“只有在最抽象的层次上——即一个自由主义秩序的概念层次上——罗尔斯才暗示了人类理性能力的运用能够产生一致。”[5]192于是,我们可以提炼出一个可以获得重叠共识支持的更为综合的理念:任何正当的政治秩序必须取得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们的支持,所以它必须是自由主义式的。但这种方式却暗含了一种施密特主义的敌人/朋友的分隔性结构。一切不承认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自由主义式正当性原则的理论统统被罗尔斯认为是不正义的,被排除在了讨论范围之外。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罗尔斯对重叠共识理念的后续讨论却只建立在自由主义(Liberalism)阵营内部:只有建立在这几个理念之上的政治正义理论才有资格获得政治自由主义背景下的公民们的讨论和支持。

重叠共识的广度覆盖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下的原则与价值。与只局限于部分宪法性要素、纯粹程序的宪法性共识不同,它的首要议题和使用对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基本结构。当正义原则应用到了社会基本结构时,就会出现不同的领域,比如政治的领域或者家庭的领域。“一个所谓的领域,或者一个生活的范围,便不是一些在政治性的正义观念之外已经被给定的东西。一个领域不是一种空间,或者地点,而仅仅是政治性的正义原则在直接适用至基本结构和间接适用至基本结构内的组织的一种结果。”[6]诚如谭安奎所言,“罗尔斯所强调的政治的领域与哈贝马斯所主张的公共领域之间根本不是一对对称的概念,更不是对立的概念,前者的重心是议题,后者所指是空间”[7]。政治领域的边界在哪里?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家庭领域有什么样的关系?这正是政治正义性原则亟待解决的议题。不同的政治正义原则在这些领域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上是在自由主义理论内部的争鸣。

重叠共识的焦点的特定性(Specificity)则是引发颇多争论的一个概念。我们难免一开始就会追问到底什么是重叠共识的焦点?重叠共识的焦点和重叠共识之间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果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重叠共识的焦点,那么似乎罗尔斯根本没有必要使用特定性来描述焦点。但罗尔斯偏偏认为存在一种更为现实的可能性:重叠共识的焦点是一组在或多或少有些狭窄的范围内的自由主义的观念[1]164,而这个范围的宽度取决于持有不同正义观念的公民们的不同利益和他们的政治阶层。“作为公平的正义(或者一种相似的观点)是否能够获得如此定义的重叠共识的支持是一个值得揣摩的问题。”[1]15罗尔斯期冀着“作为公平的正义”在诸种正义观念当中能够具有特殊的地位,可以取得不同利益的人的支持,成为焦点组的中心。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持有不同利益的、不同政治阶层的人,从自由又平等的公民理念与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这是重叠共识的最深层面,实现了围绕一组自由主义式价值的最低限度的社会整合)出发,对其作出不同的阐释,以社会的基本结构为议题,会得出不同的符合自由主义式正当性原则的政治正义观念:对什么是最为合理的自由主义式的政治秩序存在不同的诠释方式。而原初状态只是从最深层共识出发围绕社会基本结构建构正义理论的一种方式。“其他人会认为别的确认这些原则的方法更加地合乎情理。”[6]

谭安奎认为公共理性才是重叠共识的焦点。他细致地分析了政治的正义观念的多元性与作为公共理性的规定性要素的相互性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重叠共识的对象,其实就是公共理性,而且它适用于罗尔斯理论构造的两个阶段。”[8]谭安奎还提出,因为自由主义的观念只包括了正义原则与公共理性,当人们不能在具体的正义原则达到共识之时,“显然只能期待公共理性了”[8]。他侧重强调了公共理性的程序性或者结构性含义,认为公民间的相互性(Reciprocity)是公共理性的规范性要素和推理原则,指导着在宪法危机下公民们的政治商谈。他交互使用了相互性与公共理性,认为作为众多版本的公共理性一般特征的相互性才是重叠共识的焦点。回到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定义:“公共理性是一种针对被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持有的且不冒犯公民们的那种与民主政体相容的整全性教义的政治价值以及所展开推理的方式。”[6]“公共理性的质料来自于一系列政治性的正义观念而非一个。有很多种自由主义和相关的观点,因此也有多种形式的被一系列合乎情理的政治性观念所确定的公共理性。”[6]并且,“政治自由主义并没有试图一劳永逸地在一种受支持的政治的正义性观念形式下确立公共理性”[6]。一旦公民们在政治正义观念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在公共理性的质料上也不可能取得共识。并且公民们很有可能在具体的推理原则、证据规则(也就是探究指南)上也无法达成共识。因为民主条件下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认识论模式,在如何具体地适用、阐释正义原则上仍有不可避免的分歧。我们至多可以在相对抽象的作为探究指南原则的相互性理念上达成共识,但到底如何推理才符合相互性理念仍然是有争议的。可是如果非要认定相互性作为重叠共识的焦点,那么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与自由又平等的公民理念以及自由主义式正当性原则也应该是重叠共识的焦点。谭安奎必须进一步说明为何他排除了公民与社会理念作为重叠共识的焦点。

三、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

西方民主政权公共文化的一大特征是永恒存在的合乎情理的多元论,并且这种多元化只能被国家权力的强制使用所克服。这是因为在合乎情理的人之间,也存在着合乎情理的分歧。这些分歧产生于多种被罗尔斯称为“理性的负担”的根源。人与人之间在有关生活的价值、目的等议题上的看法充满了无法依靠理性来消除的分歧。因此,西方民主社会之中人们各自持有不同的合乎情理的整全性教义,除非依靠国家权力的强行压制才可以使公民们信奉同一种整全性教义。从有关善的观念的合乎情理的多元论出发,罗尔斯推导出了中立性等一系列政治自由主义的论旨。

但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分析,罗尔斯不仅认为西方民主社会下人们的善的观念是多元的,事实上他也认为“公民们就最为适宜的政治的观念有不同的看法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预见的”[1]227。从社会与公民理念出发,不同的公民可使用不同的方法建构出各自认为最为合乎情理的政治性的正义观念。这些方法之间在认定平等、自由等不同价值的优限性、强度、相互关系上体现出的分歧不正是源自于“理性的负担”吗?一旦认定政治性的正义观念与公共理性实际上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姿态,合乎情理的多元论的适用场域就拓展至了政治正义的观念:不仅存在合乎情理的善的多元论,也存在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罗尔斯在此就与伯林立场一致,因为“对于伯林而言,价值多元论不局限于善的概念。它一直通向正义和公平的原则”[9]155。

而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立马使政治稳定问题变得紧张。根据以往对罗尔斯的种种误读,罗尔斯的回避法使道德、宗教冲突被去政治化,使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获得了所有公民的支持,从而达成了建立在同一政治正义观念上的社会统一。可是如果政治正义观念是多元的,彼此之间为了成为重叠共识的焦点而展开了竞争,那么这种竞争会不会危及社会统一?罗尔斯区分了稳定性问题的两个面向。第一个面向涉及了道德心理问题,与我们的讨论关系不大。第二个面向关注的是在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背景下,政治正义观念能否成为重叠共识的焦点。也就是一种政治正义观念能否成功地获取公民们的支持。当不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争相成为重叠共识的焦点时,评判哪种观念能够最终获胜的标准就是看这种正义理论的建构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情理的,即它能够最为贴切地、融贯地与民主的公共政治文化事实上达成反思均衡。在公共政治论坛内,各类公职人员可以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推广自认为最合情理的政治正义观念,进而获取公民们的认同。这个竞争的过程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重叠共识的焦点的候选范围只局限于上文分析过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任何不以罗尔斯强调的社会理念和公民理念为基础的正义理论都没有资格进入竞争。第二,多种自由主义正义观念之间的竞争手段乃是诉诸于以相互性为内涵的公共理性。只有被公民认为最合乎情理的、最贴近民主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事实的正义观念才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焦点。

当你一切春风得意,你的感觉极好的时候,你觉得鲁迅著作是读不进去的;但是一旦当你对现状不满,包括社会现状,也包括你自己的现状,你想寻求新的出路的时候,这就是你接近鲁迅的最佳时机。

竞争过程展开的前提建立在自由主义式的正当性之上,诉诸的手段是公共理性,评判竞争结果的标准是通过反思平衡测验后的合乎情理性。因为在这个动态的竞争过程之中,没有任何的强制性因素产生,各个竞争对象的底线是自由主义式的正当性原则。各方真正逐力的焦点在于它们对公共政治文化的诠释力度。当人们离开了原初状态后,就会以自己所持有的整全性教义为出发点来评判各种政治正义观念是否可欲。一个代表性的做法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有可能重回原初状态作出修正以期提升自身的合理性。这个修改的理由意味着各方都在试图提供一个最合情理的道德证成,证明自己的正义原则可欲性(Desirability)最强,而与它的可行性(Feasibility)无关。也就是说,这个竞争的过程只涉及周保松所区分的道德稳定性而非社会稳定性*周保松为了解决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因实际使用问题而受到影响的证成性,区分了道德稳定性与社会稳定性。可参见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一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我们可以认为,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通过在道德稳定性层面的竞争推动了每种政治正义观念去提高其道德证成的可接受程度,从而能被更多的已经获知自身整全性教义的公民们所支持。它修改自身的理由不是出于实用性的考量,而是出于纯粹的道德理由。最终获胜的政治正义观念的道德证成最为合乎情理,能被所有人接受从而成为重叠共识的焦点。

在实现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内部的自洽后,罗尔斯就能从容地回应来自迈克尔·桑德尔与尚塔尔·墨菲的批判。

桑德尔认为罗尔斯与罗伯特·诺齐克、米尔顿·弗里德曼等自由至上主义者就分配正义所展开的争论体现了人们在正当观念上也无法达成一致。但在罗尔斯眼中,自由至上主义很可能会导致人们因贫困而无法有效地实现自由,所以自由至上主义根本就是不合情理的。罗尔斯与德沃金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所产生的分歧恰恰体现了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这就直接回答了桑德尔对政治自由主义的一个质疑:“为什么针对道德与宗教的合乎情理的多元论的事实不适用于正义问题?”[4]

尚塔尔·墨菲则从竞争性政治观的角度出发,批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缺乏本体论层面的冲突维度。她继承并改造了卡尔·施密特的敌友之分思想,认为公共利益的建构充满了对抗与竞争。而罗尔斯想要依靠一个能够取得所有人终极共识的政治正义观念来一劳永逸地避开政治领域的分歧。这种做法在墨菲看来是异想天开的,因为“正如当下有关堕胎问题的争议一样,多元主义不意味着所有相互冲突的善的观念在没有试图进入公共领域的情况下会和平共处,并且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不是一次就给定的,而是被建构的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10]51。墨菲的意思可以分为两层:第一,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限在不同利益的不断对抗与冲突中一直处于变动的状态;第二,私人领域有关宗教、道德议题的冲突可以被激化,甚至被政治化,从而进入公共领域。这也与桑德尔对相互尊重的诠释不谋而合,他强调一种慎议式的尊重观念,要求我们去关注而非回避其他公民的整全性教义。

首先,不同的政治正义观念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建构上,在公共领域与非公共领域的界限以及相互关系上存在着分歧(均作为议题)。但解决分歧的方式一定要体现自由主义政治秩序所涵摄的相互性理念,而非墨菲式的对抗。罗尔斯把家庭制度纳入了基本社会结构之中,并且规定公共法律与政策可以要求家庭承担养育、教育子女以期实现政治社会的世代相续。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另一种合乎情理的政治正义观念指责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这种做法是整全性的,因为在“何为政治的价值”问题上,不同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念对那数个潜在的公共政治文化理念有不同的解读,并没有一个固定、永久的共识。套用墨菲的话来说,某种占据了霸权地位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念的政治价值范围也是在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下被偶然建构的。墨菲唯一的着力点似乎只能落在罗尔斯对公民理念与社会理念的刻画失之偏颇,没有纳入身份政治、抗争政治所需要的公民行动性理念。

其次,两人都误读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念。他们的观点均可归结为公共理性对公共领域内公民间的商谈施加了过于严重的限制。

四、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慎议民主要素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隐约地看到是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点燃了公共政治论坛内法官、行政官员、立法议员、公职候选人之间和公共领域内普通公民之间的民主激情。诸种正义观念之争在以下三个方面淋漓尽致地展现了政治自由主义的慎议民主要素。

议题层面:因为每个公民都会持有自认为最为合情理的政治正义观念,并且几乎不可能存在一种取得每个人支持的政治正义观念,公民们很可能永远不能获取重叠共识的焦点,所以合乎情理的政治多元论就意味着有关根本性政治问题的政治慎议从未间断。当拉开无知之幕之后,变得有血有肉的、已经得知自己所持有的整全性教义的公民们仍然会与持有其他正义观念的公民们展开慎议,比如那些接受“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公民们会向其他人论证原初状态如何地合乎情理,绝非只能被动地接受正义原则。并且,此种慎议不是被哈贝马斯所诟病的发生在原初状态里的虚拟慎议,而是一种真实的慎议。这样一来,罗尔斯的慎议民主一直深入到了国家权力结构生成的层面。

空间层面:哈贝马斯、桑德尔等人批评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对政治慎议施加了过多的不合理的限制,导致了公共空间的狭窄(或者说罗尔斯根本就忽视了公共领域)和公民行动性的贫瘠。然而,有关正义问题的商谈既可能发生在正式的结构性的政治制度内,又可能发生在非正式的市民社会内的公共领域。公共理性只在由三部分组成的公共政治论坛当中(也就是正式的政治制度内)对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行政人员和公职竞选人在探讨根本性政治问题(宪法要素与正义问题)时施加了限制。根据罗尔斯后来广义版本的“公共理性”概念,当前述这部分人在政治制度内辩论什么是最合乎情理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时,甚至可以在自立(Free-standing)的公共理由之外提出整全性的理由。但如果他们仅仅凭借整全性的理由来支撑其在正义问题的立场时,因为无法保证能说服其他公民且政治权力内在具有强制性,他们就很可能违背了自由主义式正当性原则。所以当一些明显具有私人色彩的议题被放到了公共政治论坛讨论时(比如同性恋问题),墨菲与桑德尔必须证明他们将如何能够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既可以全部是公共理由,也可以是整全性理由,还可以是两者的混合)。

公共理性的理念并不适用于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罗尔斯式的公民们在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内讨论最合乎情理的政治的正义性观念问题时,完全可以自由地引证各自的整全性教义,展开一场开放的慎议。所以,只因公共理性在空间上适用于正式的、结构化的政治论坛而误认为“罗尔斯把公共领域放置在了国家和其组织内,尤其是法律领域和其制度,而非市民社会”[11]76,进而否认罗尔斯是一位慎议民主理论者,这实际上是严重误读了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个进阶层面中,在第一阶段,“作为公平的正义”通过把自由又平等的公民阐释为一种既合情理又理性的公民,实际上已经利用合情理性涵摄了相互性,把相互性植入了公民理念之中。因为合情理性体现在“他们已经准备好提出那些作为合作的公平条款的原则与标准,并且愿意遵守它们……这些规范在他们看来可以合乎情理地被每个人所接受并因此对他们来说是可以证成的。合乎情理是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观念的一个要素,并且它的公平条款对每个人来说可被合乎情理地接受是它的相互性理念的一部分”[1]50。罗尔斯承认了合情理性与斯坎伦的道德动机原则十分接近,它关心的是一个根本问题:人为什么要关心道德?原初状态内在的种种设置体现了公民们在思考正义问题时所应展现出的民主的公民资格的特征——合情理性。罗尔斯式的公民们有一种向同胞们相互证成自己所提出的合作原则的道德欲望,而不是纯粹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社会合作问题。所以罗尔斯式的公民们在原初状态当中不可能是独白式的,而是在强调相互证成的政治慎议之中,提出了正义原则。但墨菲只看到了立约代表间的相互冷淡与理性选择,没有综合考虑无知之幕的设计所暗含的公民间的相互性理念,而把罗尔斯理论的政治抱负矮化、降格为了利益的聚合。

在第二个阶段,“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其他政治正义观念展开竞争的过程,上文已经有了细致的探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支持者在竞争中会以相互证成的方式来论述原初状态的设计、正义原则如何体现了合情理性,如何能够完美地与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相容。这个竞争阶段依旧是慎议式的。

罗尔斯从未把“作为公平的正义”定为一尊。与善的观念类似,政治正义观念也体现出了合乎情理的多元性。所以,公民们只有历经了一个动态的政治慎议过程才可能最终获致重叠共识的焦点。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因其不仅发轫于相互性理念,在后续正义观念的竞争过程之中也始终恪守了这一原则,这就在众多政治正义观念中体现了优越性。

[1]RAWLS J. 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

[2]ALEJANDRO R. What is Political about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J].Journal of Politics, 1996 (1):1-24.

[3]HABERMAS J.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J].Journal of Philosophy,1995, 92(3):109-131.

[4]SANDEL M J.Political Liberalism[J].Harvard Law Review, 1994, 107(7):1765-1794.

[5]GAUS G F.Contemporary Theories of Liberalism:Public Reason As a Post-Enlightenment Project[M].London:Sage Publications,2003.

[6]RAWLS J.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97, 64(3):765-807.

[7]谭安奎.议题与空间: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间的一场误会[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0(2):93-100.

[8]谭安奎.政治自由主义:一个完整的慎议政治的故事[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120-128.

[9]约翰·格雷.伯林[M].北京:昆仑出版社,1999.

[10]MOUFFE C.Rawls: Political Philosophy without Politics[J].The Return of the Political[C]. London: Verso, 2005.[11]BENHABIB S.Toward a Deliberative Model of Democratic Legitimacy[M]//. Democracy & Difference Contesting the Boundaries of the Political.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6.

Overlapping Consensus, Public Reason and Reasonable Political Pluralism

LI Xiao-yu

(SchoolofInternationalRelationsandPublicAffairs,FudanUniversity,Shanghai200000,China)

John Ralws in “Political Liberalism” constructs two key ideas: overlapping consensus and public reason. That holds the baseline of liberalism, and meanwhile successfully shapes political liberalism. But this arouses the Post-Marxism and Republican critiques. For several reasons, the exact meanings of overlapping consensus and public reason are ambiguous. By analyzing in what sense Rawls uses the two conceptions, reasonable pluralism can apply to the 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 Due to the the pluralism of public reason and political conceptions of justice, political liberalism can show its deliberative dimension, and thus respond to those critiques.

John Rawls; overlapping consensus;public reason; political pluralism;deliberative democracy

10.15926/j.cnki.hkdsk.2016.04.007

2015-12-19

李笑宇(1992— ),男,河南内黄人,硕士生,主要从事当代英美政治哲学研究。

D089

A

1672-3910(2016)04-0038-06

猜你喜欢

罗尔斯自由主义共识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共识 共进 共情 共学:让“沟通之花”绽放
论思想共识凝聚的文化向度
商量出共识
必须宣布新自由主义已完结。下一步何去何从?
反对自由主义
严明党的纪律,克服自由主义——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导读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瘦企鹅
“慢养孩子”应成社会普遍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