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刑事诉讼及时原则

2016-03-03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6年32期
关键词: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审理

许 娜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论刑事诉讼及时原则

许 娜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00)

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各国诉讼理论与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实践所普遍认可,并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我国刑事诉讼及时原则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和完善与诉讼期间相关的制度与程序,来保证诉讼期间得到有效的遵守。

诉讼及时 人权

一、刑事诉讼及时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是指刑事诉讼的审前活动和审判活动都应该不拖延地进行。也就是说诉讼活动不得有不必要的拖延。所谓不必要的拖延是指该拖延时间的行为有损诉讼公正及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因此,诉讼及时原则并非要求不计手段与后果,一味追求诉讼的快速进行。[1]

1.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有助于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被国家机关追诉的一方当事人,他们的合法权益易受到司法机关人员的侵害。刑事诉讼及时原则要求刑事诉讼活动迅速进行,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间,也缩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法律后果不明状态的时间。正如贝卡利亚所言:“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2]

2.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有助于保障诉讼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拒绝正义”这句古老的法谚揭示了诉讼及时原则对于诉讼公正的重要价值。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要及时进行,以保障关键的证据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受到人为的和自然的损坏。因此,诉讼及时原则为诉讼的结果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客观实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

3.刑事诉讼及时原则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需要消耗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 应当使刑事诉讼活动尽可能地迅速进行,不要进行没有必要的拖延诉讼。因此诉讼及时带来的直接效果便是诉讼效率的提高,减少案件积压和诉讼拖延。

二、刑事诉讼及时原则的内容

1.关于诉讼期间的规定。各国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诉讼的期间,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强制性措施的期间。这些期间的规定,一方面,能使办案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预见的一定时间办理刑事案件;另一方面,通过期间的规定,可以防止诉讼的拖延,而将诉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之内。

2.关于集中审理的规定。集中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的审理原则。集中审理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集中审理包括审理时间的集中性,法官一旦开始审理案件,就应当不拖延地进行,不得不适当地中断;还包括审理主体的集中性,应当由同一的审判主体参与诉讼的全过程,不得更换;还包括审理方式的集中性,法官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并在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审理案件。

3.关于建立完善的程序体系和各种简化程序的适用。刑事案件繁简程度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应当区别对待,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应当根据案件不同设立不同的程序。对于比较简单的案件,设立相应简化的程序。

三、解决我国刑事诉讼及时原则存在问题的措施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使之更为科学化。首先,应当针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设定长短不一的期间,以符合诉讼规律和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只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一审期限作出了区别的规定,对于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既关涉被追诉者基本权利又与诉讼效率密切相关的期间则没有按照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予以区分。其次,应当合理适度地将期间在审判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进行分配。应当在针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设计层次性的期间的基础之上,协调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关于办案期间的划分,适当提高审判程序办案期间在整个办案期间的比例,使整个诉讼的进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诉讼及时。最后,对于一些不甚明确的期间应予以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大部分期间作出了规定,但仍有一些规定不全面或者没有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被害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如何处理,这导致在实践中需要对被害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时不知如何计算办案期限。

2.完善与诉讼期间相关的制度与程序,保证诉讼期间得到有效的遵守。第一,完善移送管辖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后应重新计算办案期间的规定,考虑到了移送管辖后的法院审理案件时间上的需要,符合办案实际,但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才决定移送管辖,因而导致了诉讼的拖延,也有的法院利用移送管辖而达到延长审理期间的目的。第二,完善补充侦查的规定。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应当明确规定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况以防止任意退回补充侦查。对于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如果庭审中控方发现存在某一方面证据不足的情况,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以避免利用补充侦查为由拖延案件的审理。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6).

[2]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90.

许娜(1993),女,山西省吕梁市人,在校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猜你喜欢

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审理
检察改革新形势下补充侦查制度的发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
完善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建议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出版
浅谈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