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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危机的社会治理

2016-02-16胡全柱

关键词:人际信任信任危机社会治理

胡全柱

(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浙江金华321004)*



信任危机的社会治理

胡全柱

(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在中国社会治理语境中,信任危机可以分为制度信任危机、市场信任危机和人际信任危机。制度信任危机由制度“失灵、失效”而致,市场信任危机由信息不对称而致,人际信任危机由“信任政治化”和“信任经济化”而致。与此相应,“三必”机制、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监管机制以及个人诚信档案化机制,是治理我国信任危机的主要机制。

关键词:制度信任;市场信任;人际信任;信任危机;社会治理

一、引言

信任是社会科学研究的经典主题之一。①人们普遍认为,信任是社会正常运行的润滑剂,它是社会结构的构成性要素,而不是一种外在于社会结构的东西。[1]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需要与其相匹配的一定存量的信任。这种存量的多少,与特定社会形态的发育程度密切相关。如果信任存量少于特定社会所需的最低限度,那么信任危机就会发生,从而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只有信任存量达到或高于特定社会的最低限度要求时,社会才能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

2013年1月中国社科院在北京发布了《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一书(简称《社会心态蓝皮书》)。报告显示: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指标进一步下降,已低于60分的“及格线”,出现了人际间不信任扩大化、群体间不信任加深等新的特点,并导致社会的内耗和冲突加大。报告称:城市居民的人际信任由近及远分别是亲属、亲密朋友、熟人和陌生人,只有不到一半的调查者认为社会上大多数人可信;群体间的不信任加深和固化,表现在官民、警民、医患、民商之间等主要社会关系中,也表现在不同阶层群体之间;此外,民众对政府机构、政法机构信任度不高,对广告、房地产、食品及药品制造、旅游和餐饮等行业的信任度极低。[2]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信任存量已经不足,“信任危机”俨然成为一个不争的社会事实!本文试图从社会治理的视角透析信任危机的生成逻辑和治理机制,从而为构建“信任社会”[1,3]创造治理语境。

二、作为社会问题的信任危机

按照卢曼的观点,信任可以分为制度信任(系统信任)和人际信任(人格信任)。[4]现代社会,市场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场域,因此,我们将市场场域中的信任单独列出予以讨论。这样,信任就可以大致分为制度信任、市场信任和人际信任,分别对应于制度场域、市场场域和人际场域。与此相应,信任危机必然会共时态地呈现于三个场域并相互影响,从而使其成为一个具有交织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社会问题。

(一)制度信任危机

制度信任危机,主要是指在民族国家范围内的正式制度所遭遇的信任危机。它们由国家权力机构颁布,包括用以约束和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文本及其实践。因此,这样的正式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其作用对象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理所当然也包括国家管理人员,即那些执行制度的人。②由于这些正式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在理论上,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对其具有敬畏之心,在社会生活中应自觉遵循。

在正式制度的约束下,社会成员(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的行动大体来说是可以预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状态、发展过程及其产生的后果,大体说来也是可以预期的。社会成员根据现有制度的约束,利用一定的行动资源、运用一定的行动策略,以合乎制度的要求行事。整个社会在制度框架下有序运行,这样人们对这种社会制度就产生了信任。制度与制度信任之间形成了相互强化、共存共荣的共生关系。遵循了制度,实现了制度的预期目的,增加了人们对制度的信任,因为他们相信制度是有效的;同样地,对制度信任的增加,又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性。

制度和制度信任彼此互为条件和结果,一旦某一方出现问题,就会导致两者关系的受损,影响到制度和制度信任的良性互动,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社会成员根据制度要求采取的行动失去了可预期性,其实质是制度的“失灵、失效”,制度文本与制度实践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断裂,这就是制度信任危机。在制度信任危机状态下充满“不安全感”的社会生活,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制度性越轨行为的必然结果,从而削弱和动摇了制度合法性。此时,这种制度与法国著名思想家居伊·德波意义上的社会景观[5]具有某种类似性,它失去了其本质功能,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审美效果。

(二)市场信任危机

在现代社会里,无论社会形态的具体性质如何,市场都是社会正常运行须臾离不开的关键场域。市场可以将构成社会的市场元素按照效率原则进行优化配置,并使其效益最大化。同时,市场也是激活社会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机制,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市场遵循公平公正、自由自愿、平等互利原则来维持其自身运行。在当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市场的现代社会是怎样的一幅图景。市场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市场涉及到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我们可以称之为“市场四环节”。每一个环节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然地参与到这些环节之中,无论身处于社会结构中的何种位置,总是扮演着生产者、分配者、交换者或消费者之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者全部的角色。因此可以说,市场将所有的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地关联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市场的网状结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这种网状结构中的一个节点。从这个节点出发,在生产、分配、交换或消费环节,与其他节点发生社会关系,而每一种社会关系都包含着信任,否则,市场无以为继。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市场网状结构并不是一个平面形态,而是一种立体形态。

从全球化的观点看,这种市场网状结构实际上已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具有全球性。全球性的市场网状结构必将成为今后全球市场发育的新形态,并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但无论是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市场,还是这种全球市场,公平公正、自由自愿、平等互利都是其一贯的主张和原则。

这种主张和原则是市场内在的伦理要求,它能否决定市场实践这样运行呢?这就取决于市场中行动者是否具有市场伦理的自觉意识并按其行事。现实的市场情景——尤其是在消费环节——一再提醒我们,市场行动者的伦理自觉程度并不令人满意,尤其是当组织化的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在面对无组织化的商品消费者的时候,各种垄断、假冒伪劣等商品充斥市场,严重侵害和扭曲了市场伦理,破坏了市场信任。例如,地沟油、毒奶粉、毒面包等,一再引发消费者神经的高度紧张。可以说,对食品安全的全民担忧,是当前市场信任危机的最直接表征。

(三)人际信任危机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个体不断地与他人发生着社会关系,这就是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的建立、维持和发展,涉及到很多人际因素,但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人际信任。费孝通在20世纪40年代就提出了“差序格局”概念,[6]准确地揭示和表达了传统中国人际关系的结构特征,同样也揭示和表达了传统中国人际信任的重要特点。时至今日,它仍旧是人们讨论中国人际关系和人际信任的重要概念。

《社会心态蓝皮书》所指出的城市居民的人际信任显现出由近及远,即亲属、亲密朋友、熟人和陌生人的信任格局,就呈现出“差序格局”的结构特征。这一方面说明,社会结构的变迁具有很强的历史连续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差序格局”概念是多么地富有解释力。

伴随着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费孝通称之为“三级跳”),以及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结构越来越复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异质性也越来越显著;与此相伴的是,各种利益群体不断分化和组合,价值诉求日趋多元化,矛盾和冲突频繁发生。这一切表明,我们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非常复杂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个冲突与合作比以往任何社会都要紧密相关的时期,人际关系及其所蕴含的人际信任,也受到了严重挑战。

虽然在当下中国社会,“差序格局”仍可以解释中国人际关系和人际信任的结构,但20世纪末在中国出现的传销、杀熟等现象,无不给熟人社会里的人际信任一记重重的耳光。近年来讹人事件的频繁发生,[7]尤其是2008年南京彭宇案的审判结果,更是将人们对人际信任的怀疑推向极致,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和评估“在面临老人摔倒时,究竟扶还是不扶”所涉及到的任何风险,其中就包括人际信任风险。而这一问题,在传统中国却是个伪问题。③由此可见,当下中国社会的人际信任确实出现了危机。[8]

三、信任危机的治理机制

如前文所述,一般而言,信任包括制度场域中的制度信任、市场场域中的市场信任以及人际场域中的人际信任;相应地,信任危机包括制度信任危机、市场信任危机以及人际信任危机。那么,信任危机的治理,也可以在各自场域中求解。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治理,依赖于三种治理机制的建构和运作,并具有鲜明的本土性。

(一)制度信任——“三必”机制

“三必”机制是指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治理制度信任危机。④制度是法治社会的纲目,它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源于国家权力机构。因此,它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具有普遍约束力,没有“法外之民”,“制度面前一律平等”。然而,就当前的中国制度实践来看,“制度面前一律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并没有贯彻得那么彻底。之所以这么说,我们可以按照下面的逻辑思路展开分析。

首先,我们知道国家是现代法治观念的提倡者和实践者,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其次,制度的作用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全体社会成员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制度执行者(包括制度制定者)和制度作用者。那么,哪些人会违背制度呢?一类人就是制度作用者,而另一类人就是制度执行者。根据法治原则,不论是制度作用者还是制度执行者,只要违背制度都应该受到相应惩罚。可问题是,那些违背制度的制度作用者和制度执行者内部出现了分化,前者分化为受到相应惩罚的制度作用者和未受到相应惩罚的制度作用者,而后者则分化为受到相应惩罚的制度执行者和未受到相应惩罚的制度执行者。

那些因违背制度而受到相应惩罚的制度作用者和制度执行者无疑体现了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而强化了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但是那些因为违背制度而未受到相应惩罚的制度作用者和制度执行者消解了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而弱化了人们对制度的信任。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制度效果区分,除了制度本身的不足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制度实践中的选择性执法。在选择性执法中,执法主体、执法客体、执法依据以及执法过程都具有很多不确定性,进而形成不同的制度效果。理想状态是无论你是制度执行者还是制度作用者,只要违反制度就必须受到相应惩罚,也就是严格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三必”原则,才能彰显和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而增强人们对制度的敬畏和信任。但是当有“法外之民”时,即使我们对那些违背制度的“法内之民”进行了最严厉的惩罚,也很难让人们对制度产生敬畏和信任。

这种制度信任危机的治理逻辑,或许我们可以用木桶原理⑤予以解释。一个木桶究竟能盛多少水,最终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这里木桶里的水,好比就是人们对制度的信任,而木桶四周的木板就好比是违反制度的制度作用者和制度执行者两类人。这个木桶能装多少信任,就看违反制度的制度执行者所受到的惩罚如何,因为它是这个木桶里最短的木板。因此,要治理制度信任危机,就必须从木桶的最短木板开始,也就是从那些违反制度的制度执行者开始,做到“三必”治理。目前空前的中纪委反腐力度无疑表明,制度信任的治理已经开启了大门,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国人对其寄予厚望。因此,“三必”机制是制度信任危机的主要治理机制,无论你是制度执行者还是制度作用者,“制度面前一律平等”。

(二)市场信任——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监管机制

在现代社会,市场大致都是按照供求关系而结构化的。换句话说,市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向市场提供商品的供货方(包括生产者和经营者),另一部分是向市场购买商品的需求方,正是两者的互动才形成了市场。由此可见,这种供求关系为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同时也为市场信任提供了载体。我们知道与市场同行的就是资本,而资本的本性就是逐利和增值,并通过供求关系得以实现。实际上,资本的逐利和增值本性本来无可厚非,只要它的逐利和增值过程符合公平公正、自由自愿、平等互利的市场伦理,我们就没有理由去指责它。但现实情况是,这种市场伦理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导致人们在消费商品时处处小心谨慎,如履薄冰,对商品和商家的信任持续存疑。

那么为什么消费者对商品和商家持有如此的不信任感呢?究其原因,主要是消费者获取的商品信息不完整;也就是说,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9]俗话说“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就是对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的简单而通俗的表达。正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给商品的供货方提供了获取高额利润的机会,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如垄断、假冒伪劣等,向市场提供“货真价不实”或“货不真价不实”的商品,而真正“货真价实”的商品却陷入市场困境。如果任凭这种畸形的市场发展下去,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又称格雷欣法则)[10]的效应。当消费者购买到这类“货真价不实”或“货不真价不实”的商品时,他们必会对商品及其供货方产生怀疑,从而破坏了市场信任。因此,商品信息的公开机制既是敦促供货方遵循市场伦理从而达到市场自律,又是建构供求双方的信任即市场信任的主要机制,同样也是治理市场信任危机的主要治理机制。

当然市场信任危机的治理不能完全依靠市场主体的自律来解决,同时也需要有国家权力机构提供的第三方监管。然而,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我们并不缺乏这种第三方监管。那么为什么我们还是遭遇了市场信任危机呢?究其原因,从第三方监管方面来说,主要是因为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过程等缺乏明晰的权责归属和规范,致使权责明晰、关系顺畅的监管机制难以建立,更无法有效运行,从而产生很多违背信任的市场行为,破坏了市场信任。因此,规范和强化由国家权力机构提供的第三方监管,对市场信任危机的治理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要治理市场信任危机,我们既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同时也需要国家的干预,这就是第三方监管机制。所以我们说,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监管,是市场信任危机的主要治理机制。

(三)人际信任——个人诚信档案化机制

在日常社会交往中,与个人发生社会关系的他人,大体上可以分为亲属、熟人和陌生人。这样一来,人际信任危机大体上也就发生在个人与亲属、熟人和陌生人之间了。

在中国传统信任结构里,亲属是最可信的,所谓“亲而信”。[8]但是发生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很多事例以及近十多年来出现的传销、杀熟等现象,[11]给我们的传统信任结构予以重击。就目前来看,虽然“差序格局”的信任结构没有遭到彻底的动摇,但无疑我们也感受到了此结构遭遇到了外来力量的侵入。仔细分析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夫妻反目”等类似事件,实际上并不是信任结构自身演化的结果,而是政治力量的干预使然。在那个特殊年代,整个社会的信任都被政治化了,不只是亲属之间的信任,也包括熟人和陌生人之间的信任。“信任政治化”表明了在那个特殊年代,信任被政治绑架了,从而出现了一种特殊的人际信任危机。幸运的是,随着中央领导核心的更替,这种“信任政治化”时代寿终正寝;通过“去政治化”机制,人际信任回归到自身的逻辑轨道。

然而,接踵而至的是,改革开放后,人际信任却被另一种力量所绑架,这就是经济。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进入21世纪后,中国经济继续制造着惊人奇迹。[12]在发展主义[13]的引领下,人们都在努力钻营和获取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为了实现利益而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导致了个人利益至上风气的普遍盛行。这样,在宏观层次的发展主义和微观层次的个人利益至上风气的双重驱动下,经济利益成为人们的首要追求。在此过程中,信任被经济绑架,人们步入“信任经济化”时代。

利用人际信任,正常地获取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问题是,利用人际信任而非正常地获取利益行为大量存在,也正是这类社会行为引起了严重的人际信任危机。因此,我们可以说,人际信任危机就是人们在利用人际信任非正常地获取利益的过程中逐渐生成的。⑥所以,人际信任危机的治理,关键就在于如何克服利用人际信任而非正常地获取利益行为。

因此,要治理人际信任危机,就需要将个体利用人际信任而非正常获取利益行为档案化,并使之可以被其他社会成员随时随地查阅,这就是个人诚信档案化机制。⑦这里至少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首先,如何甄别个体的失信行为;其次,如何记录个体的失信行为;再次,社会成员如何查阅他人的失信行为。解决这几个问题,就是我们的诚信系统建设所面临的任务。尽管覆盖全社会的诚信系统建设难度很大,但在网络和计算机信息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在政府主导和全民参与的社会情境中,个人行为的诚信档案化机制是完全有可能建立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14]只有这样,在中国这个看重面子的人情社会,[15]人际信任危机的治理才有希望。

四、结语

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16]毫无疑问,对信任危机的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同样需要发挥各种力量组成多元复合式协作治理。中国社会的信任危机治理,依赖于三种治理机制的建构和运作,并具有鲜明的本土性。大体说来,在中国社会治理的语境中,信任危机可以分为制度信任危机、市场信任危机和人际信任危机。制度信任危机由制度“失灵、失效”而致,市场信任危机由信息不对称而致,人际信任危机由“信任政治化”和“信任经济化”而致。与此相应,“三必”机制、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监管机制以及个人诚信档案化机制,是治理我国信任危机的主要机制。

注释:

①相关研究请参见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

化机制》,瞿铁鹏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年;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的理论》,程胜利译,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

②制度信任危机的主要根源在于制度执行过程而不是制度制定过程,所以我们重点讨论制度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信任问题。

③在传统中国,遇到类似情况,人们会主动地去搀扶老人,而无需考虑助人风险。相反,若人们遇到类似情况而不出手相助,却会承担道德谴责的风险。

④这里的“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制度,包括狭义的法律。

⑤一般认为,木桶原理是美国管理学家劳伦斯·彼得提出的,但近年来该理论受到质疑(参见刘国伟:《江西一学者质疑“木桶理论”》,http: / /jndsb.jxnews.com.cn/system /2012/06/10/ 012007122.shtml)。不过,笔者认为木桶原理对我国信任危机的治理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⑥从人际信任危机的现实情况来看,人际信任遭遇到的破坏,主要是个体为获取经济利益使然,例如传销、杀熟、讹人等。

⑦从理论上说,个人诚信档案化记录应该将人们守信和失信的行为都记录在档,但为了节约社会治理成本,可以先将人们失信的行为记录在档并供查阅。

参考文献:

[1]胡全柱.信任社会——一个社会形态的理想类型[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2) : 258-264.

[2]社科院蓝皮书:中国社会总体信任水平低于及格线[EB/ OL].[2013-01-07].http: / / www.chinanews.com/sh/2013/ 01-07/44666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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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尼克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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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沈杰.西方发达国家个人诚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6( 2) : 5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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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郑杭生.“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对社会治理的一种社会学分析[J].社会学评论,2014( 3) : 3-11.

(责任编辑吴月芽)

Social Governance of Trust Crisis

HU Quanzhu
( Institute of Childhood Studies,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Jinhua 321004,China)

Abstract:In the context of China’s social governance,the trust crisis consists of institutional trust crisis,market trust crisis and interpersonal trust crisis.The institutional trust crisis is resulted from the failure of institutions; the market trust crisis is resulted from information asymmetry; the interpersonal trust crisis is resulted from“trust politicalization”and“trust economization”.Accordingly,“Sanbi”( three-must),information disclosure,third-party supervision,and personal honesty filing are the main mechanisms for the governance of trust crisis.

Key words:institutional trust; market trust; interpersonal trust; trust crisis; social governance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社会信任修复机制研究”( 12YJC840011)

作者简介:胡全柱( 1976-),男,安徽舒城人,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社会学博士。

*收稿日期:2015-09-08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 2016) 01-00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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