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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查乏力的破解路径

2016-02-15杨福学

关键词:安全检查安全风险食品安全

杨福学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食品安全检查乏力的破解路径

杨福学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食品安全检查乏力严重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实效。为扭转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应借鉴国际先进食品安全检查理念和制度,增加财政经费投入,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检查力量;采用合理科学的惩处额计算方法,建立食品身份制度及其经营者诚信档案制度,推动惩处行为精细化、规范化,并保持其对不法行为有效的震慑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检查;安全风险;检查标准

对于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学界多将其归咎于立法的不成熟和制度的不完善,譬如多头监管机制等。我国在这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如2009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作了修订;2013年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确立了一元化监管模式和食品风险的安全评估机制。但这些努力并未根本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态势,重新把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病灶依然必要。

当下,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大多聚焦于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方面,鲜有关注食品安全检查(简称为“安检”,下同)环节实效的。我国的基层食品安检环节由于政府投入不足,人员、仪器匮乏,难以应对纷繁庞杂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完善立法和监管机制的同时,还应该下大力气提升食品安全检查的实效。本文在比较法视野下,阐述了可资借鉴的国际社会食品安全检查经验,期望推动政府加强对基层食品检查的投资,健全检查的启动程序和问责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更新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初级食品管理,对食品不法行为的处罚引入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发挥惩处最佳威慑力。

一、我国食品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步晚,20世纪80年代以前监管力度弱,[1]直到1995年《食品卫生法》颁布以后,我国食品安全制度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立了专门的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建立了食品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但食品安全检查实效却并不理想,从屡次食品安全事件中,折射出食品安检的诸种问题。

(一)检查启动程序及责任追究缺乏法律明确规定

我国迄今尚无专门的行政检查法和行政程序法,有关内容散见于各单行法中。 实务中食品安全检查权主要来自于行政授权,相关单行法中①对其检查权限、检查范围作了规定,但对程序的启动、检查的相关责任鲜有涉及。[2〗

由于法律上的不健全,将食品安全检查权的启动交由检查机关自由裁量,这就诱发了重复检查、消极检查和滥检查现象的出现。如一些检查机关检查前没有具体计划,也不履行事前告知义务,随意性大。当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棘手问题时(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当地的税源大户、当地政府的重点扶持对象,或所查问题牵扯面广、影响巨大),便怠于检查,纵容、放任食品企业的非法行为。

依据行政程序法一般原理,行政权的权力性、义务性高度统一,其实施的过程应由法律明确规定。[3]由于我国法律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食品安全法律仅规定了食品检查机关的实体责任,比如《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了主管机关滥用权力、渎职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却未规定相应的程序违法责任。

(二)检查环节及检查标准的制度缺陷

1. 食品安检环节的缺陷

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凡上市食品须经三个安检环节,②但食品安检的威慑力主要体现在抽检上。由于受设备和专业的限制,安检部门抽检的许多样品需委托专业机构检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食品的委托抽检,由委托机关付费,这虽有助于克服企业和检测机构之间形成畸形的财务依赖关系,[4]但增加了食品安检部门的支出,在财政投入未明显增长的情况下,安检机构缺乏抽检的积极性。国家组织的专项督查较有实效,但这种抽查不多,对于浩如烟海的食品,象征意义大于威慑效应。而承担绝大部分食品安检任务的基层机构,由于人数有限、专业素养不高、设备不全,安检难有预期成效。

地方保护主义也干扰着食品安检工作。依据相关规定,省级以下质检部门实施属地化管理,上级部门仅保留“业务指导”权。③虽然该规定明确了权责,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责任,却打开了地方政府干预之门。在经济不景气时,地方政府往往会产生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培植一方税源的冲动,影响食品安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2. 食品安全检查标准更新滞后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监管主体应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并适时修订。各监管主体要及时收集、汇总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及各方反馈信息,以资修订参考。但这种多元化修订主体,易使各方推诿,致使修订滞后。

以乳制品安检标准为例,三鹿奶粉事件中,三聚氰胺竟然没有被纳入奶粉安全检验参数。此后,我国采用了联合国乳品检验标准,但在联合国检验标准更新升级后,我国又未及时跟进。当今科技进步加快,各类新的食品、添加剂、催熟剂、饲料等层出不穷,如果安全评估和标准更新机制滞后,会使食品安检形同虚设。正如美国食品安全专家Marion Nestle所言:“食品安全规制的现代化一直是不断升级的、富有争议的政治性战役。”[5]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据此,卫生部于2009年底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并于次年出台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④依据该法,前述委员会仅为卫生部的一个智囊机构,没有自主开展工作的权利,其对风险的评估和防范职能大打折扣。根据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风险分析工作原则》,为避免彼此干扰,风险评估与管理部门应相互独立,相互分离。我国的风险评估机制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此外,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中的技术部门、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等机构,配置单薄,工作程序、分工尚不明晰,影响了风险评估实效。[6]

(四)对食品黑窝点整治乏力

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下称“三黑”)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毒瘤。相关法律对“三黑”治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⑤但这些窝点数量庞大、分散、隐蔽,查处难度大。加之基层安检部门人员、经费不足,打击乏力。偶然的多部门联合的专项整治,往往兴师动众,但效果不佳。

以南方A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例。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足10人,除去内勤人员,业务人员仅7人,但要负责全区9镇9乡9街道43平方公里,76.17万人口的食品安全检查,任务相当艰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能保证对区各街道食品经营者的常规性检查,乡镇突击检查只是偶尔行为,因此,不法行为查处概率很低。许多不法商贩铤而走险,生产问题产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不能对不法商贩形成高压态势,很难从源头上防微杜渐,遏止食品问题的发生。

二、我国食品安全检查乏力的深层原因

中国频发的食品恶性事件,大多在媒体曝光后,食品安检部门才作事后处理。为什么安检部门成了事后诸葛亮呢?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深层原因。

(一)民众参与不足

食品安全权作为国际人权公约中有所体现的一项基本人权,[7]其捍卫和保障离不开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参与。但在中国历史传统中,中央政权强大,几乎没有发生过国家和社会的分离。[8]民众法治意识、民主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在中国“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中,政府管理的空间过于宽泛,社会力量相对弱化,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不畅,参与积极性不高,普遍形成对政府的依赖心理。

由于政府的财力、精力有限,面对纷繁芜杂的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基层数量庞大、无孔不入的“三黑”窝点,力不从心。因此,需要动员民众参与管理,扶持并培训社会组织,倡建基层自律组织,配合政府管理初级食品。没有民众的参与,单靠政府的力量解决这一问题是不可企及的。政府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采取“救火式”应对,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也能起到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我国法制历来重实体轻程序,对行政机关控权意识淡薄,行政法一贯被认为是授权法。行政机关认为食品安检的程序属于执法裁量范畴,无需法律规定。因此,除完善相关法律外,还要在程序透明、信息公开上加大力度,为民众创造监督的条件,杜绝食品安检权的懈怠和滥用。

(二)财政投入不足

2010年我国用于食品安全的财政投入仅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0.34%。同年,美国政府财政预算中在“健康研究和食品安全”与“食品和营养援助”两项目中的投入约占财政总预算的3.85%,是中国食品安全财政投入比例的11.3倍。[9]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导致食品安全检查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的人员、设备紧缺,无力应对繁重的检查任务,留下监管真空。

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也需要大量的财政投入。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的食品添加剂、动植物催熟剂不断出现。这些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有多大,如何有效检测;一些新的食品,比如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有害等问题,都需要作深入的科学研究。

(三)食品违法的处罚力度不够

出于种种顾忌,食品安全部门对食品不法行为的处罚过轻,缺乏威慑效应。政府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担心食品安全标准贯彻过严,增加企业成本,影响经济发展。在这种理念下,民众的健康就被牺牲了。我国出口的食品执行国际安全标准,合格率很高,而国内标准则较低,形成双重标准。

食品安检中的处罚力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中的责任部分,对不法行为的惩处通常只规定一个数额区间,很少规定计算方法。因此食品安检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被制约,加上法律的滞后性,以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淡化了处罚的震慑力。而在美国,这个处罚额区间是由汉德公式确定的。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对不法行为的处罚额必须大于社会消除该行为后果的成本(用B表示)。而B应当小于不法行为发生的概率(P)乘以该不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L)。[10]这一判断源于著名的汉德公式:B

在食品安全诉讼中,受害者赔偿请求举证门槛高,赔偿额往往被压得很低。甚至有检查部门在公布查处的问题时,以保护商业信誉为由,不公布问题企业的名称。这些都反映出我国食品安检部门对食品问题企业的一种普遍保护心态。

三、世界上卓有成效的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国际上卓有成效的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给我们提供了改进的思路。美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的食品安检制度在民众参与、财政投入、处罚力度等方面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美国农产品自律协会制度是社会力量成功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典范。在美国,农产品经营者入会须先向指导员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经营。指导员须经常巡查其督导的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农产品经营者违法行为会被记入诚信系统,受到协会的排斥。通过强制协会制,实现了对分散的农产品市场的有效管理。[1]

美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财政投入较大。2010年美国决算案中,仅“健康研究和食品安全”一项就占到美国财政总预算的1.10%,达383.4亿美元;“食品和营养援助”项目占到总预算的2.75%,达952亿美元,两项共占当年财政预算的3.85%,达1 335亿美元。[12]显现出美国整治食品安全问题的力度。

预防为主的理念是美国食品安全工作的一大特色。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强调“以预防为主的理念、突出风险控制,强化进口食品的境外检查”。[13]据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监控预防国内食品安全事故外,还有权到食品供应国,对供美生产商进行食品安全检查。[14]

为使处罚发挥最佳威慑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科学的计算公式:最佳处罚额=h/pq+s/q+k, 其中h指不法行为致损额,p指该行为被查及的可能性,q指该行为被罚的几率,s指调查花费,k代表收取罚款的成本。[15]如此精准的算法,使罚款有理有据,并对食品不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二)日本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日本民众全方位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日本《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从国家扩大到地方公共团体、食品相关者及消费者,[16]具体规定了各主体不同的食品安全责任。⑦这种制度设计,加强了检查力量,各方配合,形成了食品安全检查的蛛网格局。

日本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投资力度大。近年来日本经济虽不景气,但并未影响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由于经费充足,即使偏远农村的基层检测机构也设备精良、配备齐全,能够适应大批量、多项目、高精度检验的需要。[17]日本食品检验检疫经费一律根据当年预算由财政部门优先保障、足额拨付。

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检的实体和程序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与之配套的还有食品安全实施令(内阁政令)、实施规则(厚生省令)以及数量众多的食品安全标准。其对食品安全责任规定相当严厉。违法者将面临最高达300万日元(自然人)、1亿日元(法人)的罚款。同时,违法劣迹还会被记入全国联网的诚信系统,经营者可能因此而被永远排除出食品行业。

(三)香港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香港食品监管主体有食品署和环卫署,两者既分工又配合。[18]平时各司其职,遇重大事件即联手成立专家组,专家均按法定程序组成,来自本领域内的学术权威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家组一经成立即独立开展工作,根据调研和检测结果提出应对方案,提出食品检测标准修正建议,甚或提出法律修正案。这是食品安全领域另一种权威、高效的社会参与。

香港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很重。食品经营者要随时接受食品署、环卫署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即被重罚,并被列入黑名单甚至取消食品经营资格。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很少有经营者敢以职业前途为代价铤而走险。香港食品企业安全保障措施的严谨程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在这种制度下,食品生产成本和监管成本在大陆看来近乎天文数字,但香港市民对这方面的巨额投资毫无怨言。近年来大陆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但供港食品合格率却达99%,令人羡慕不已。这就是社会参与、巨额投入与严打重罚默契配合的神奇功效。[19]

四、我国食品安全检查乏力的破解路径

基于以上我国食品安全检查现状、存在问题及其根源的分析,结合美、日、香港在这方面颇有成效的做法,笔者认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查实效的路径在于:

(一)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1. 加强对食品行政安检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为防止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应加强民众对政府的监督。为拓宽民众监督的渠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风险评估结果(第21条)、风险警示(第22条)、食品安全标准(第28条)的公开公示制度,第118条规定了国家食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多部门食品信息共享制度,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过于狭窄,尚需进一步拓宽。

此外,为规范食品安检行为,应当完善食品安检启动程序及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修订各相关法律,增添这部分内容;也可以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规则》。前者牵扯面广,操作不易;后者相对容易,且已经有类似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可以参照。⑧明确食品检查的启动程序和行政责任,就能有效规范检查者的检查行为,约束其自由裁量权,并缓和检查对象的抵触情绪。

2. 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民众参与食品安检工作,不是越俎代庖,分担行政主体的任务,而是要配合食品安检部门,在初级食品环节构建经营者自律制度,监督、举报不法行为等,以弥补行政安检力量之不足。首先,在食品风险评估和预警方面,要面向社会,依法组成常设、独立的专家组,独立开展工作、提出建议,并发布权威信息。其次,推行经营者会员资格制,初级食品经营者组建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行业的声誉事关经营者切身利益,因此行业协会有做好管理的动力和积极性。行业协会熟悉行业情况,有利于发挥内部人约束效应,降低管理成本,消除对立情绪。再次,要拓宽民众参与的途径,及时处理和回复民众反应的问题,并给予相关参与者适当奖励。严厉制裁报复行为,消除民众的后顾之忧。

对于我国食品痼疾“三黑”问题的根除更要依赖民众参与。“三黑”窝点庞杂、分散、隐蔽,逃避检查能力强,查处难度大。除加大财政投入外,还要加强基层安检力量,提升人员专业素养和仪器配备水准,增强其对 “三黑”的排查能力。要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投诉、举报,形成对食品不法行为人人喊打之势。借鉴美国的“直接农场市场”制度,扶持市场督导员、农业协会等民间力量,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学习日本的食品“身份证编码”制度,将食品的来源、生产、销售、原料等重要信息编入标签上的条形码,消费者一扫便知,出现问题也便于追溯责任。另外要完善食品信息登记和诚信档案制度,使没登记、无身份的食品无法进入市场。

(二)加大财政投入

1. 加大食品检查环节的资金投入

在民众健康和经济发展的价值平衡中,前者一定高于后者。“金钱成本的付出无法与个体的健康相提并论——健康永远比金钱更重要,而且通过损害健康获取金钱永远是得不偿失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逻辑,更是一个基本的生活逻辑。”[7]要加大政府对食品安检部门的资金投入,加强基层安检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安检设备的更新,并着力改善基层安检人员的待遇和工作环境。

加大食品科研方面的投入。食品安全风险的预测和评估,检测标准的更新,检测数据的采集,新食品、添加剂、饲料的安全与否,都需要科研机构的专业研究。诸多食品潜在性危害尚需大量细致、扎实的科研来把关。专业人才的吸纳、实验室的建设、研究团队的组建以及科研计划的实施都需要庞大的科研经费来保障。

2. 增加食品检查环节的岗位设置

当前基层食品安全检查乏力的关键是人员紧张,安检人员工作繁重,疲于奔命。食品市场各种违法行为花招百出,从生产、培育到仓储、销售环节,各种添加剂、催熟剂、保鲜剂随时有可能被添加进来,因此食品安检任务繁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揭示仅靠记者卧底、偷拍偷录,而职能部门仍守株待兔,习惯于既定模式的检查,是无法安抚消费者的恐慌情绪的。以城市菜市场为例,以前还有工商部门放置的“放心秤”,现在完全是“自由”市场。而各种化学药剂对人的伤害远甚于短斤少两。设若每个大型市场配置一个药剂测试岗,并辅之以严厉的惩处制度,无疑是对非法商贩一种有力的威慑。即使有些药剂测试复杂,也可由测试岗随机采集样本,及时送达检测中心。和菜市场一样,稍具规模的食品加工店或者销售点,都应设置固定岗,并配备检测流动人员,编织起一张食品安检大网。

(三)加大处罚力度

1. 加大实体处罚力度

首先,要强化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食品安检启动程序和安检者的问责机制,对安检者懈怠、滥用权力和不作为,以及寻租、腐败等行为均应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防止以罚代刑。行政责任也要落到实处,避免流于形式,促使食品安检部门恪尽职守、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加大对食品违法者的震慑力度。其次,要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使行政处罚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可以借鉴美国最佳处罚额计算方法,考量非法牟利额和被查处的平均机率,准确计算处罚额,使非法商贩为食品违法付出惨重的代价,使行为人或有同样违法企图的人不敢再犯。对于累犯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为人,要罚得其倾家荡产,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把食品安全打造成一条人人敬畏、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方能满足广大民众食品安全的诉求。

2. 建设声誉罚系统

对食品不法行为的处罚,除了实体处罚,还应当包括声誉罚和资格罚,在某些情势下,后者收效更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18条规定,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但只是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并未将食品不法行为者信息公布纳入其中,这是一大遗憾。要完善该平台建设,增加食品经营者诚信和违法记录功能,并将该信息全国联网,每个消费者均可上网查看,使丧失职业底线的食品经营者成为过街之鼠。“在市场产业与产业链意识日益得到强调的今天”,[20]随着平台的进一步完善,当经营者的声誉和不良记录对其利润和效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时候,他们会惜誉如金,守法诚信经营。这些诚信记录也可作为食品安检部门对经营者处罚的确凿证据。当经营者在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超过特定次数时,或者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主管机关可以撤销其营业证,永久剥夺其食品经营资格。

注释:

①与食品安全检查相关的单行法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颁布)等。

②即生产许可检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企业要生产食品,其技术、设备、环境要通过监管部门的检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再将产品样品送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获得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是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或者销售过程中需要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企业自选样品送检。出厂检验是企业自检,一般都不会检出问题。

③2011年10月,国务院《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检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终止了自1999年实施的“省级以下工商、质检垂直管理”制度。省级以下工商、质检部门实施属地化管理,上级部门仅保留“业务指导”权。2012年6月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仍然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制,对地方保护主义未加防范。

④该法第四条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职责规定为:“负责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开展与风险评估相关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和指导。” 关于专家委员会工作开展机制,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卫生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订应急评估方案。”对于风险评估的交流,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卫生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⑤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七条规定:“……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

⑥B代表侵权人预防事故发生的负担(burden),P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probability),L代表该事故给社会造成的损害(lost)。如果行为人预防事故发生的成本小于事故发生的概率乘以事故造成的损害,即B

⑦该法规定,国家食品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保障实施;各类社会团体承担与其宗旨、纲领相适应的检查任务,以促使与其所在地的自然、经济、社会诸条件相适应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实施;食品从业者的主要责任为:1.食品安全责任;2.信息披露责任;3.配合食品安全检查的责任;4.消费者的义务是学习、了解食品安全知识,依法参与各项食品安全维护活动。

⑧比如:民航局的《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沈阳市政府2011年出台的《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还有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发布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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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月芽)

Pathways of Solving the Lack of Strength in Food Safety Inspection

YANG Fuxue

(CollegeofLawandPoliticalScience,ZhejiangNormalUniversity,Jinhua321004,China)

Abstract:The lack of strength in food safety inspection has seriously weakened the effectiveness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To fundamentally improve the severe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international concepts and systems for food safety inspection by taking the following measures: increase the state financial input, and strengthen the basic-level food safety inspection power; adopt reasonable and scientific calculation methods of penalty, and set up systems of food ID and credit archives for food marketers so as to promote the elabor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punishment, and to maintain its deterrent against wrongdoing.

Key words:food safety; safety inspection; safety risk; inspection standards

收稿日期:2015-09-01

作者简介:杨福学(1971-),男,甘肃灵台人,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基金科研项目“BIT中NPM条款对能源投资安全的功能研究”(ZC304014063)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35(2016)04-0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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