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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2016-02-14黄爱学

知与行 2016年9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法治

黄爱学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银川 750021)



依法治国研究

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黄爱学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 银川 750021)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虽然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并未科学构建区分研究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差异性、层次性培养标准,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不相适应、培养方式与职业教育难以有效对接的情况,粗放式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和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有效措施。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和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目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要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就需要改革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主要措施包括加强法治理念教育、改革专业课程设置、深化联合培养机制、拓展教学实践环节、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

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人才;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法学是应用性、实践性和综合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学科。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不相适应、培养机制与法律职业难以有效对接的情况。也就是说,“高等院校未能在强调学科建设和构建学术体系的同时,全面重视和充分研究法律职业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1]。虽然近年来各高校在完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和探索,但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大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适应多样化法律人才的需要,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提出,要形成完善的课程体系,建设高素质专兼职教师队伍,“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在“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中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本文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现状与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针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背景

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教师比例有了很大提升,师资力量不断得到增强,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育,在培养方法上逐步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总体而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不均衡,存在人才培养标准设置不科学、办学特色不鲜明、学生实务技能培养不足、学生知识结构单一等状况。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并形成了一种固化的模式。这种模式化的教育在各个高校区别不大。主要包括如下环节:(1)案例教学。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通常结合案情或实例去讲授法律知识,以增强形象性和生动性,从而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2)庭审模拟。各高校一般都建设有标准化模拟法庭。庭审模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法课程教师将庭审模拟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和考评依据;二是法律诊所课堂中由学生扮演某一具体案件的不同角色来模拟参与审判。(3)庭审观摩。一般而言,庭审观摩主要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庭审现场观摩审判;二是基于课程需要集中组织学生旁听典型的案件审理;三是法院安排巡回法庭到模拟法庭审理案件。(4)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在重要的节假日,如3·15国际消费者权利日、12·4宪法日、国庆节等,学生通常在教师组织下到社区、广场、集市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另外,部分高校还设立有法律援助中心。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直接参与案件办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5)诊所教育,亦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法学教育方法。从2000年开始,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诊所、立法诊所、刑事诊所等,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法律诊所克服了以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的不足,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办理案件的实务技能和技巧,因而广泛受到学生的欢迎。(6)毕业实习。各高校一般都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建立了实习基地。本科生通常在大四的第一学期到实习基地实习。

虽然我国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并未科学构建区分研究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差异化培养标准,粗放式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1)课程设置存在不足。各高校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核心课程即16门法学主干课程,以及其他由学生选择的任选课和限选课。这些课程设置主要是以理论教学和传授知识为主,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务操作和应用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较少,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吻合。(2)教学方法存在不足。长期以来,教学过程中的灌输式、单向性和封闭性较为突出。专职教师的角色主要是采用演绎方法来介绍概念和特征、解析法律条文、阐述基本理论、灌输学术观点,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难以发挥。学生一般都是根据教材资料和教师讲授去应付考试。而且学生成绩的评价也主要依据学生的卷面考试成绩。由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有效实施,因而学生很难批判性的思考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也很难创造性的形成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并阐述其理由,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能力不强。而且,一些专职教师本身的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也存在不足,并直接影响教学效果。(3)与实务部门合作存在不足。虽然一些高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性实习基地,但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机制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主要表现在:其一,一些高校聘请授课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人员并不太多,没有形成常态化的授课机制和体系化的授课内容;其二,部分专职教师与实务部门的接触较少,对于实践中的法律资源没有形成相应的分享机制;其三,课堂教学中的案例一般都是比较陈旧的案例或者一些虚拟的情节,不能充分利用实务中的一些重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进行教学。(4)实践活动存在不足。一方面,常规化的实践教学如毕业实习存在形式化现象,实习效果受到影响。无论是分散实习还是集中实习,都存在对实习的过程和效果缺少必要的监督的情形。另一方面,课外实践活动的覆盖面不大。一般只有部分学生参与法律服务活动。

二、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目标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作了明确规定,即“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我国新时期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基本指南,必将对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的开展和法律人才培养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有700多所,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分为两类,即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但对于大多数高校而言,法学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具体来说,就是为立法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实务部门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系统掌握法律专业必须具备的学科知识、思维方法、实务技巧以及实践技能,同时具备其他学科的基础知识和社会知识,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应对和处理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革新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化法律职业教育。强化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形成共识。学者指出:“法学教育固有属性要求它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制度建设的出发点。”[2]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在传统教育中,学生处于一个虚拟的环境里,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的、简单的事实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3]。其结果是,学生缺乏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的途径,只能被动地获取抽象的法律理念与基本的法律知识。这种被动单向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显然难以适应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这种改革就是突出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实践性,满足人才培养的职业技能要求,以此实现现代大学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法律人才的培养应由过去注重学历教育和知识传授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养方面转变。而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技巧,如文书撰写、庭审实务、合同书起草、法律解释、证据审核、谈判技巧、辩论方法、法律思维、纠纷解决等,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

(二)构建联合培养机制。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举措。具体而言,就是该计划中提出的“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要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就必须建立切实有效的联合培养机制。职业教育具有开放性特征。单纯依靠高校的师资力量来进行实践教学具有封闭性和局限性。其教学资源和实践效果难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只有理论与实践、培养与使用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互动和双赢。为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各高校一般都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建立了常规化教学基地。为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2年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批准,58所高校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基地。另有部分高校分别被批准为“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两种不同类型人才的教育培养基地,由此初步形成了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机制。

三、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路径

(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并深入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基本要素和本质要求。法治理念是有关法治宗旨的意识、观念和信念体系,是法治的灵魂和精神,体现了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指南,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其内涵可归纳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以及党的领导”。这五个要素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培养社会主义法律人才不仅要进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而且特别要加强法律意识、职业意识、职业伦理等理念教育。这是培育法律信仰和法治情感的前提和基础。

(二)改革专业课程设置。课程体系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为此需要适时修订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相应的调整。立足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应通过广泛调研听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其他实务部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强调教学以社会实践和实用训练为主,突出法学课程内容的实务性和实践性。在教学计划中相对减少理论课教学时数,增加实践教学时数和实务课学分的比例。对于法律方法、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课程的教学应进一步加强。同时,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程比重,如公益、涉外、民族事务等。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方案还应要求学生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和通识课程。

(三)深化联合培养机制。通过双师授课、双师指导,进一步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一方面,认真落实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即“选聘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由此,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共同组成专兼职教学团队。另一方面,法学院系可以与司法机关达成教学合作协议,将司法案例变为教学资源。在专职教师、司法人员主持下,学生参与讨论实务中的疑难案例和法律问题,由司法人员讲授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具体操作实务,并与专职教师共同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评析。

(四)拓展实践教学环节。法学教育应根据分类培养需要积极拓展实践教学方式、不断丰富实践教学内容,突出实践能力培养。除了加强对学生的实习指导和监督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其一,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教师可以根据地方立法机构的立法规划,引导学生根据立法规划和立法草案参与立法论证和实地调研,并提出分析论证报告。其二,鼓励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性实践项目。法学专业学生可以组成不同的小组,就实践项目进行调研,撰写研究报告。项目选题可以根据区域性的社会发展问题加以确定,如环境与资源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传统文化保护、纠纷解决机制、涉外法律服务等。其三,强化公益法律服务意识,探索公益法律服务新模式,吸引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形成公益法律服务的人才培养机制。

(五)建立合理的评价机制。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有助于素质教育的具体落实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评价机制改革的侧重点主要包括:其一,改革教学方式的评价。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学生的文化基础和个性特征,摈弃满堂灌式、填鸭式的单纯理论知识传授,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提高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问题导入、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学生直接参与法律知识、实践问题的讲解和实务案例的分析。教师通过点评和启发,及时诊断问题,以此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训练。其二,改革学生成绩的评定。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离不开考核制度的转变。主要是改变传统的一次性考试的考核制度,把着眼点放在全面测评学生学习过程中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同时提升实践能力的考核分值。

四、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和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的有效措施。当然,法学教育的改革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而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总结和探索的过程。高等法学教育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精神和要求,以提升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深化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培养符合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多样化法律人才,特别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0.

[2]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2008,(6):20.

[3]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

〔责任编辑:张毫黄琦〕

2016-07-16

黄爱学(1969-),男(土家族),湖北建始人,博士,副教授,从事法学研究。

G642.4

A

1000-8284(2016)09-00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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