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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驻长沙领事制度述论

2016-02-13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长沙

翁 敏(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近代日本驻长沙领事制度述论

翁 敏
(湖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20世纪初,清政府在列强的胁迫下,开放长沙为通商口岸。各国为进一步攫取在湘特殊权益和条约特权,相继在长沙开设使馆。其中,始终充当急先锋的日本,率先设立领事馆和警察署等机构,构筑了相对完备的领事制度体系,搜集有关湘省经济、政治等在内的各种情报,为日本侵略长沙乃至整个湖南提供了方便。

关键词:长沙;日本领事馆;领事制度

近代以降,西方列强通过构建以领事裁判权为中心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将中国牢牢控制住并强行纳入以他们为主导的世界秩序中。他们强迫中国开放通商口岸,并借口中国司法制度的野蛮与落后,强制推行片面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此后,横行于华夏大地的外国领事,故意将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混同起来,藉此来庇护己国商民的种种不法之举。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不甘落伍于西方,奋起直追。不久便开始利用强权攫取在华特权和特殊利益。19世纪中后期,日本政府陆续在清朝通商各口岸设置领事馆,以此作为侵略周边地区的前沿阵地。长沙素为湖南的通衢都会和商业荟萃之地,更是全国四大米市之一,晚清以来一直被外国侵略势力所垂涎。在帝国主义的种种威逼利诱下,清政府无奈接受了长沙开埠设领的要求。长沙开港后,帝国主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了对长沙的侵略,并藉此为据点深入到湖南腹地。因此本文拟通过考察日本在长沙领事制度的兴废,揭露其领馆在日本侵略华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危害。

一、长沙开埠与日本在长沙领事制度的确立及发展

进入19世纪末,帝国主义已经将侵略矛头直接指向了号称“铁门之城”的湖南,长沙则成为他们觊觎的重要目标。纵使1899年岳州开埠通商的既定目标实现后,然而列强窥伺长沙的企图丝毫未减反而有所增强。1902年1月,英国外交特使马凯借助与清政府修改通商行船条约的机会,再度提出长沙开埠的要求。英国的举动,很快引起了日本方面的关注。随即日本政府委任驻华公使日置益为全权代表、驻上海总领事小困切为商税使,前来从事相同的使命。在英日两国的软硬兼施下,清廷被迫接受了他们的要求。清政府先后分别与英、日两国签订通商行船续约,其中都列入了辟长沙为通商口岸的内容。根据中日续约所定六个月后开埠的要求,湖南巡抚赵尔巽便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底,“电咨外务部,饬总税务司转饬岳州税务司夏立士来省履勘界址,拟定章程,先行布置。此次日本领事来湘商办界务已言明,凡租界内工程、巡捕一切管理事宜,悉由我自行办理。日领事并允即在税司所定界址之内,分段租认,不再另索专界。盖长沙总系约开口岸,而详译原约,工程、巡捕可由华官自办,必须布置得法,因应咸宜,使各国商人公愿就我范围,方足以保主权而敦睦谊”[1]。在中外反复的磋商与交涉后,制定、颁布了《长沙通商口岸租界章程》和《长沙通商租界设立巡捕总章程》,明确长沙作为特殊的“约开口岸”,中国政府在租界内享有完全主权,当地的行政管理权尽归湖南地方政府。不久,光绪三十年五月十八日(1904年7月1日)长沙正式开埠。长沙的如约开埠,纷至沓来的是,各国外交机构在长沙的次第建立,他们发展成帝国主义侵略长沙和整个湖南的桥头堡。

开港前后,日本商人和侨民逐渐涌入长沙,如何确保在长沙商民权益问题,成为日驻汉口总领事馆亟须解决的难题。因此,长沙开埠通商之初,日本捷足先登,率先设立领署和下属的警察署,并将其升格。1905年夏,日本长沙领事馆正式开馆,驻汉口副领事井原真澄出任首任领事官。与此同时,将岳州的领事业务移至长沙,由长沙领事兼任日本驻岳州领事,从而实现了日本在湘领事机构的统一。长沙领事馆起初设于西城黎家坡,后迁往北门平浪宫。从长沙开埠到日领馆的开设这一过程,也成了日本在长沙领事制度的初创与形成时期。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城的一声枪响,揭开了辛亥革命的序幕。湖南也卷入革命的旋涡,长沙日领事大河平隆则面对迅猛发展的革命形势,向内田外务大臣致电说,“清国地方官员既畏军队叛变,又惧商民骚扰,狼狈已极。一有危急情况发生,毫不足恃。故请急派警备舰艇前来,以应急需”[2],准备用武力干涉湖南革命,以确保日本在湘特殊利益。旋即因湘省革命派内部的分裂,加之政变后的军政府表现出来的“友好”态度,上述企图才得以放弃。即使在这危机四伏的战争时期,日本也丝毫未放松对湖南的利权侵夺,如逐渐把持湘省的内河航运权。据统计,1911年,日清公司在湖南已拥有船只12艘,总吨数为25 678吨,超过英国太古、怡和两公司的总吨数[3,p51]。民国成立之初,为获取帝国主义的承认与支持,孙中山、袁世凯先后发表宣言,确认清政府与各国所订条约、协约、公约有效。因此,日本在湘势力迅速扩张,领事机构也随之扩大,甚至设有警察数人。同时也使长沙日领的管辖区域发生变化,1913年为湖南省、江西省内袁州府,1926年前后调整为湖南全省,邻近湖南东部的江西萍乡、宜春、分宜及万载各县。正如1924年日本驻长沙领事清水八百一提及的那般,日本在长沙的政府雇员达到17人,而且在当地侨居的日本人数,曾经超过400人以上[4]。可想而知,民国建立后,日本在湘人员无论是商民群体还是领事群体都得以增强,日益发展为侵略湖南的外国势力中影响最大的力量。

二、战前日本驻长沙领事机构的职责权限及活动

领事是一国根据有关协议,派驻他国城市,在一定区域内,保护本国政府和商民权利及利益的代表[5]。根据国际习惯一般将领事分为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两类。明治维新期间,日本汲取近代英、美等西方国家实行商人领事制下的混乱状态的教训,所以在向海外设领的过程始终坚持实施职业领事制度,藉此建立相对高效、完备的领事制度。一般地说,领事之职分,依条约、习惯及国内法而有差殊,通常可分为:一是商工业利益的照顾;二是航务监督;三是侨民保护;四是公证职务的执行[6]。事实上,外国在华领事所涵盖的职务却不仅仅局限于前述四项,他们往往会利用手中掌握的特权去摄取更多的额外职权,以增强本国在华的影响力与控制力。近代日本在华设领,比西方在华设领晚整整近30年,但日本不甘落后,扩张异常迅速,领事馆遍布沿海、沿江和内陆的主要通商口岸,构筑起一个完整而又庞大的领事馆网络。下面,笔者拟以日本驻长沙领事机构为例,考察日领的正常工作及其衍生的种种不法行为。

(一)行使本职

根据1879年颁发的《日本领事官训令》规定,在海外设置领事官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张日本人民在海外航海、贸易、工业方面的诸项权益,领事官应将驻在地法律、条约、特别是地方商法、惯例等详细上报[7,p82]。从中可以得知,日领的一个重要职责是提交领事贸易报告,以方便及时把握设领地区的贸易状况。所以,向外务省提交领事贸易报告也成了长沙日领的一项主要工作。有论者指出,驻华日本领事报告以近代中国经济情报为主体,但除了大量的通商报告之外,还包括一些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和风俗情报。特别是在明治后期,为配合日本对华侵略,满足多层次、多角度的信息需求,进一步全方位地了解中国,在报告频度和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内容也日趋广泛。围绕着经济报告为中心的政治、社会报告不断出现[7,p137]。实际上,真实情况也确实如此。前述的日驻长领事清水八百一于大正十三年(1924)提交给日外务省的报告,共计16章,其中绝大部分是关于经济类的调查报告,涉及贸易、商业及市场、农业、林业及畜牧业、渔业及打猎业、交通及通信等各行各业的情况,其内容之详实、调查之细致,远超西方在华领事所撰写的有关本馆辖区内的报告。从清水八百一的领事报告则可以略窥一斑,日本对华情报搜集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不仅限于经济报告,象社会、政治类报告也占有相对篇幅。清水八百一负责的领事报告,对长沙开埠至20世纪20年代湖南全省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作了一次系统的概述,有助于日本政府了解湖南地区的实际贸易状况,长沙日领的表现堪称“尽职尽责”。但从历史长河中反观,日驻长沙领事的做法实则包藏祸心,搜集的众多情报更多是为发动战争服务,日驻长领事机构成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长沙和湘省的工具。

近代中日领事关系经历了从互等到片面不对等的过程,所以日本在华领事机构所行使的领事职责,往往会偏离正常轨道,而衍生出与国际法关于领事职分规定大相径庭的不法行为,并演化为种种特权,通过条约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条约权益”逼迫中国政府永久遵守。因此,前面提及的领事四项基本职分,在近代中国社会所展现出来的,外国在华领事不是将其看成是职责与义务,而是把其当作权利或是特权。他们借助于片面独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保护己国侨民利益、维护商业和航运等方面,往往一方面恃强凌弱、偏袒己国,另一方面变本加厉地残酷剥削和压榨中国人民。日本驻长沙领事也不例外,在行使“本职”过程中往往包庇和纵容己国商民,不惜严重损害湘省主权和湘人权益。

(二)斑斑劣迹

第一表现为谋求扩大领事裁判权及维护他项特权。长沙开埠时,通过公布前述的两项章程,对列强在湘行使领事裁判权作了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华洋诉讼案件,都交由湖南洋务局制定规程办理。针对这些限制之举,日本领事一直伺机而动,要求进一步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1915年4月,日本领事因湖南日本洋行、会社日益增多,在湘日本人渐多,与华人“交际日繁”,诉讼不便,要求湖南地方当局在各县一律设立华洋诉讼裁判处。日领联合其他各国驻长沙领事,共同施压,迫使湖南地方当局拟定《湖南各县华洋诉讼裁判处简章》40则颁布施行,并在外人较多、商务繁盛的地方迅速成立诉讼处,接受处理华洋交涉案件。此举使日本和西方各国享有的领判权向湖南内地扩展,湘省的司法主权进一步遭到损害。另外,日领也一直想方设法保住租借地及其享有的条约特权。

第二是包庇在湘不法日商和日侨。由于中日不对等的领事关系,导致日本人在华享有众多特殊待遇,其中就包括与华民发生冲突与纠纷,常常受到日领的偏袒和包庇,反而吃亏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往往是中国人。1919年7月4日,日商戴生昌轮船局船主指使流氓,将在金家码头进行爱国宣传的学生符契扭入该公司毒打。此事引起爱国群众的强烈愤慨,要求长沙日本领事馆严惩凶手,日本方面反而倒打一耙,诬陷其为反日事件,公然要求北京政府取缔长沙的反日运动。更有甚者,长沙日本领事赤裸裸地勾结在湘不法日侨,共同欺压中国官民。1923年6月22日,长沙广益小学13岁学生钟振翮随同学二人至河边游玩,被日人诬其解脱日轮缆绳,将其扭住殴打,并扭入日领事馆内。省交涉署科长前往交涉,被无理扣押。日领事唆使其侨民强迫该学生和科长签字,迟至第二日早上,才将两人放出领馆[3,p41]。事后,长沙人民群情激愤,集会游行表示强烈不满。日领事却要求湘省政府取缔各地排日运动。日本领事的种种不法之举,竟至民怨沸腾。

第三是压制湖南革命运动。在湖南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运动中,长沙日领成为镇压湘省革命的侩子手。1919年“五·四”运动发生后,长沙人民也掀起了新的反帝反封建革命高潮,日本帝国主义更是千方百计进行破坏和镇压。同年5月28日,湖南教育会、商会等在全国抵制日货运动的影响下,成立“国货维持会”,由其组织领导发动的抵制日货运动在湘省各地普遍开展。爱国反日运动的迅猛发展,让日本长沙领事终究按捺不住,联合湖南军阀张敬尧以武力向群众进行威胁和迫害,查禁和制止了“抵制日货”的革命运动。随后发生的“六·一”惨案,更是把日领的狰狞面目暴露无遗。1923年6月1日上午,日轮“武陵丸”号由汉口载客抵达长沙,遭到湘省外交后援会调查员的检查,双方发生对峙。下午,日“金陵丸”号抵埠时,与市民游行队伍又发生冲突。这时停泊在湘江中的日舰“伏见”号即派水兵20余人荷枪实弹上岸进行残酷镇压、开枪射击,当场刺死2人,重伤7人,轻伤30余人。该事件发生后,湘省群众义愤填膺,逼迫赵恒惕政府向日方交涉要求惩凶,提出5项折中交涉条件。但日领署以“事权不在己”和“事件原因还需调查”为由,竟不予理睬。反而以武力相威胁,请求从汉口调来军舰以示强硬,压迫湖南人民屈服。并且反诬“六·一”事件责任全在中方。此案最终因中方的妥协退让和日方的拖延、不了了之[8]。日本驻长沙领事的上述种种卑劣行径及不法之举,令人发指。

三、战时日本长沙领事馆的运作与领事制度的撤废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中日关系受到巨大冲击。国人的反日情绪与日俱增,而日本也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步伐。不过,由于当时的国民政府并没有对日宣战,因此中日两国的关系没有完全破裂,日本在华领事机构依旧运作着,并未中断。但是,日本在华领事的角色却发生了很大转变,由主要处理商民事务的使馆工作人员演化为彻彻底底的间谍人员,在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1931年,中日间局部战争的爆发,两国领事关系虽受战事影响,但长沙日本领事馆照常开设和运转。这既反映出国民政府外交的软弱性,也反映出当时中日两国非正常的敌对关系,处于一种十分暧昧的状态。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前,日驻长沙领事的职责除了继续搜集湘省的各方面情报外,主要工作是联合反动的国民政府及湖南地方当局镇压日益高涨的反日怒潮,企图扼杀汹涌澎湃的湘省群众抗日救国运动。尤其是事变发生后湘省群众厉行对日经济绝交的主张,沉重打击了日本侵略者,使得日商在湘创办的十余家企业陷入瘫痪状态。尽管日领出面干预,但反日爱国运动的洪流使其努力收效甚微,湖南当局也不敢逆潮而动,因此日商在这次运动中损失惨重,日戴生昌轮船公司于一年后被迫倒闭,并在声势浩大的反日货运动影响下于1934年完全停运。不过,湘省群众发动的抗日救国运动更多是在日领与反动当局的相互勾结下被镇压了。可是,湖南的抗日热潮并没有偃旗息鼓,而是在等待新的高潮到来,一举推翻日本驻长沙领事机构,废除日本在湘享有的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一切不平等条约特权。

1937年卢沟桥事变发生之后,全国人民一致要求南京政府立即实行抗战,驱逐日寇,收复国土。在国际国内舆论的压力下,国民政府确定实行抗战的方针,并与共产党达成合作抗日的协议,组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行全民族抗战。随着战事的升级,日本外务省陆续向驻华各地领事馆发出了撤退的指示,日本驻长沙领事机构也到了寿终正寝的地步。根据驻华使领馆及日本侨民最后撤退时间的规定,长沙领事馆于同年8月5日正式关闭。但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在长领事机构的终结,只能算是因战事波及、两国关系趋于紧张情况下所做的人员撤离活动,领事机构运作被迫暂时中断而已。至少在日本方面看来,应是如此。长沙日领事馆关闭当天,日驻湘领事高井未彦及“势多”舰长吉见信一率日侨70余人离湘返国。行前,要求省政府印具封条将日领事馆、同仁医院及小西门一带商店封存[9]。日方后来的举动,更是印证了这点。7日,日领来函称:所有向贵国人民方面租赁之房屋,离长期间,租金照付,待后来长一次付给。但不知中国方面是出于遵守国际法的考量,抑或是坚信中日关系能峰回路转,那时的湖南省政府竟然于同日颁发布告,明令保护日侨遗留财产[10]。从日方撤领、湘省政府的反应来看,日本全面侵华是早有预谋的,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仍是举棋不定、态度犹疑,反映了蒋介石政府寻求“和平解决”的企图。

在日益残酷的现实面前,“和平解决”已毫无希望。蒋政府对日态度渐趋强硬,开始着手收回日本在华租界、使领馆,以及废除其在华所享有的种种特权。为此,1938年国民政府颁布《敌国财产处理条例》,湖南省处理敌产委员会依照条例通过处理敌产办法,分别对敌产实行清点、拍卖、拨交。次年,日本驻湘领事馆处理完毕。至此,湖南恢复了对日本租借地的主权行使,也解除了日人对湘人关系的不平等。不过,日本领事始终没有放弃再次进驻长沙的野心。自长沙领事馆关闭后,其领事业务虽移交给驻汉口总领事馆代理,但长沙日本领事一职并未立即撤销,直到中日双方正式宣战之后,该职务才被裁撤。可是,随着1944年长沙的沦陷,日本侵略者又在长沙新设“领事馆”,从事间谍活动和占领地宣抚工作,继续为日本侵华战争服务。迨至1945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才彻底废除了日本在长领事制度,真正终结了日本在湖南的所有特权。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晚清长沙开设租界档案[J].历史档案,2012(4):34-48.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主编.日本外交文书选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9.

[3]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南省志第4卷政务志外事[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6.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沙市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编.长沙文史第15辑[M].1998:226.

[5] 曹大臣.近代日本在华领事制度研究——以华中地区为中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

[6] 周鲠生.国际法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02.

[7] 王力.近代驻华日本领事贸易报告研究(1881-1943)[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8] 李斌恺,总编.夏海清,主编.长沙市志第14卷[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383.

[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湖南文史资料第26辑[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174-175.

[10] 钟启河,刘松茂.湖南抗日战争日志[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6.

(责任编辑、校对:郭 静)

On Modern Japanese Consular System in Changsha

WENG Min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1, China)

Abstract:The Qing government forced to Changsha as Treaty Port under the stress of powers finally in the early 20th century. Various countries subsequently opened the consulate in Changsha, for the sake of seeking special interests in Hunan and seized a package of unequal treaty privileges. In this process, Japan always acted as daring vanguards, taken the lead in setting up the consulate and the police force etc, construct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consular system, and collected relevant various intelligences about Hunan province, such a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so on. It provides convenience for the Japanese invasion of Changsha and the whole Hunan.

Key Words:Changsha; Japanese consulate; consular system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3-0101-04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3.026

收稿日期:2015-10-04

作者简介:翁敏(1993-),男,江西赣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近代中外政治制度与条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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