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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时代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2016-02-06韩建勇

音乐传播 2016年4期
关键词:非遗古筝民间

■韩建勇

(卓韵文化艺术策划工作室,杭州,310000)

“非遗”时代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与传承

■韩建勇

(卓韵文化艺术策划工作室,杭州,310000)

传统古筝艺术宝库具有其不可再生性,对当下和今后的民族音乐创作仍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因此亟需保护。其不同流派因保护状况不同而显现出传播态势的不同,已有鲜活的例子。目前,很多地方的古筝演奏、制作技艺已经成功进入“非遗”目录,但具体的保护和传承依然任重道远。为尽量发挥“非遗”古筝项目的社会效益,应以古筝艺术传承人的抢救和教育为中心,在尊重其艺术个性的前提下树立其责任意识,并坚持挖掘、整理、出版、展示、研修多面工作并重,以活态传承和体验传承为高层次目标,积极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各自的优势展示传统古筝的魅力,提升其在古筝艺术界的话语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统古筝艺术 民间器乐 文化保护 传承

古筝艺术是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奇葩。她拥有悠久的历史,在近代演变、发展出不同的流派分支,从民间戏曲、曲艺、歌曲等各种艺术形式中逐渐独立,发展成别具一格的器乐文化,并以其鲜明的地域特色吸引着人们。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古筝艺术日益远离了过去生长、发展的原始环境,从而受到冲击。同时,随着国内对传统文化的日益重视,古筝艺术也正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身份再次走进大众视野。笔者作为古筝艺术从业者,愿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入手,对当今成功“申遗”的古筝项目进行盘点,并对当下传统古筝艺术保护、传承的必要性以及具体的保护途径和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以期梳理出有益于传统古筝艺术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一、保护和传承传统古筝艺术的必要性

古筝是我国民间音乐中具有典型特色的器乐种类之一,也是认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一个主要窗口。它从在战国时代的秦地伴奏“呜呜”歌,到清末民初作为重要的伴奏乐器,远流各地并逐渐脱颖而出,进而在不同的民间文化土壤中形成不同的艺术流派,都是按照自己的发展规律在民间生存延展的。这种民间艺术发源于民众生活,有其所产生和所依附的独特乡土环境,与人们的文化娱乐活动息息相关,没有或很少受到西方音乐文化的影响。但是,由民间艺人所传播、传承的传统古筝乐曲,在民间大量存活的同时,在都市的专业院校中却较少见闻,关注它们的往往只是传统音乐研究者和专业的演奏家。随着现代化进程向乡村的延伸,与农耕文化社会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观念受到冲击,一些优秀的乡土文化也因为孕育它的沃土环境改变而遭遇破坏和侵蚀,传统古筝艺术无法例外。优秀的民间古筝艺人相继老去,优秀的艺术品种无人继承、濒临失传等不容乐观的现象也步步紧逼,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传承,由此逐渐成为当今乐界关注的一个话题。

为此,我们就不能不谈到“申遗”。之所以对某个艺术项目进行申遗,在笔者看来无外乎两个根本的现实出发点:其一是这个项目是全体国人或某一特定部分的国人公认的优秀文化,有一定的历史,在公众或特定群落中具有其相应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其二是这个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快速发展,产生了某种式微的趋向。“申遗”有利于对特定的艺术文化项目进行挖掘整理,并通过政府职能的干预,对其发展的各个方面如表演、宣传等进行一定的引导,从而延缓其式微的进程。

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传承已经迫在眉睫,而传统古筝音乐对当下的音乐创作、演奏形式仍具有很大的意义。首先,传统民间音乐是艺术家创作的主要灵感和风格来源,也是经典作品的来源之一。隐匿在乡野的民间音乐文化由此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传统古筝乐在民间艺人的演奏实践的磨砺中,逐渐演化为经典曲目,以一种源于民间却高于民间的姿态进入公众的审美视野,并被纳入专业院校的民族音乐教学大纲。当然,能进入专业院校的传统音乐内容毕竟是少数,是其中的佼佼者,相对于浩瀚的民间音乐海洋,这少数内容在专业院校的地位是遭遇了“弱化”的,也可以说,专业院校不可避免地对传统音乐在某种程度上有“寡语”现象乃至“失语症”。其次,传统的民间音乐往往保存着古老的演奏形式,而演奏家新创或复原某种演奏形式,必须有历史依据可循,于是,至今存活在民间的传统音乐为他们的创新提供了模板。比如,复原丝弦碰八板的演奏形式,再现琴书伴奏等艺术形式,就需要从老一辈古筝艺人那里吸取精要,反复探究摸索,而不是闭门造车,毫无根据地乱“创”一气。又比如,陕西榆林地区遗留、传承下来的古筝艺术,虽然在形貌和风格上与今天的陕派筝艺没有太多直接关联,但作为陕派筝曲的重要分支,仍然有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对后人认识陕西的古筝艺术颇有价值。至今,在榆林当地,仍然有榆林小曲的传唱者。而古筝作为其中的重要伴奏乐器,对人们了解和掌握当地古筝音乐文化如演奏形式、演奏技法以及古筝乐器的形制等都是有益处的。这些例子都显示出传统古筝乐在当下存活的现实意义。

另外,传统古筝艺亟须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的不可复制性。那些长期生活在乡间的古筝艺人,由于长时间的艺术实践以及乡土音乐文化的丰厚滋养,在演奏方面独具一格,具有一定的艺术个性。他们与学院派的重要不同在于更加“接地气”,深深植根于历久弥新的民族文化沃土。他们的创作往往就地取材,更多地保有了民间音乐的乡情乡韵、原汁原味,虽然在演奏技法方面可能不敌学院派演奏者,但对民间阵地的坚守以及乡土气息的保存却是不能否认的。他们的存在,也是古筝艺术流派纷呈、艺术风格多样化的因素之一。在民间音乐文化的传播、研习中,人的因素是必备的。个人的文化层次、领悟理解程度、审美情操、艺术修养等都会影响文化传承的效果。在古筝艺术的花园中,某个地域的艺人们在当地的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审美情趣以及艺术氛围中,逐渐形成独特之处,从而可以成为某个流派,而在同一流派中,作为师承关系的不同和艺人们各自后天努力的结果,又会有特殊的、多样性的艺术风格,这些现象都在为古筝艺苑亮丽的画卷着墨。在古筝乐曲中,包含着艺人们实践中的不断加工、磨砺,或为传世经典,或为一派佳话,都彰显出民间艺人不可替代的文化传承价值。

我们不妨以传统的山东古筝艺术为例。山东古筝艺术在传统上可分为一个大流派和一个小流派。前者指的是享誉全国的菏泽地区古筝,后者则是指聊城地区的古筝。山东古筝乐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受到人民政府的关注,许多民间艺人被调动、聘请到高校或专业演奏团体执教、执演,比如赵玉斋先生被聘到东北音专(现沈阳音乐学院)任教,高自成先生被先后聘到总政文工团、中央音乐学院、西安音乐专科学校(现西安音乐学院)等担任演奏员、教师,聊城临清的金灼南先生也被聘请到山东艺术专科学校(现山东艺术学院)任教,他们对传统古筝技艺的传播、发展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这些举措,使得深藏民间的古筝技艺走向了更多的舞台,促进了传统古筝艺术的良性发展。首先,民间艺人将民间古筝乐的“绝学”带入高校,学生对新知识、新技艺的吸收,为民间古筝乐的再度提炼、升华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许多古调、旧调在新的条件和环境下焕发了新的光彩,比如《高山流水》(山东筝曲,高自成编曲)、《四段锦》、《庆丰年》(赵玉斋编曲)等经典。同时,没有政府的扶助,就没有古筝的一系列革新,包括其第一次技术革命。而在高校任教的得力条件,又为艺人们的沉淀和积累乃至拔高创造了良好的平台,他们通过校际交流,不断拓展自身技艺的空间。一些原本流传于民间的古筝音乐,其形态可能仅是为声腔伴奏,或简单的技法的连缀,但民间艺人所处环境的变化,使得他们对原本的乐曲有了一种更高的审美期望,这也是传统经典乐曲产生的根源和动力所在。反之,十年动乱期间不重视甚至否定一些民间艺人、民间音乐文化,加剧了民间音乐阵地的萎缩,相关技术和艺术水平也停滞不前。其间,包括古筝在内的民族器乐被打入冷宫,赵玉斋、王巽之等优秀民间艺人身心遭受无妄之灾,其杰出作品也被诬为“流毒”,这提早终结了他们的艺术生命,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同属山东古筝乐的两个分支,菏泽地区的古筝艺术能在全国各地开花,诸多作品如大板套曲、琴书曲牌等被广为传奏,而聊城地区的古筝艺术却默默无闻,除了一首叫“穿花蜂”的传统小曲外,其他乐曲几乎都尘封于文字记载,这令人不得不深思其中的复杂原因,且恐非本文所能详细研讨。笔者想说,虽然古筝艺术在全国有数百万爱好者,从业者也为数众多,而且深入研习某一个筝艺流派的也不乏其人,但很多专业院校的专职学生的演奏,在文化意蕴、神韵和对各流派的全面了解方面都还不够。这要求我们在保护和传承工作中不但要注重活态传承,还要注意尽可能更全面地搜集与传播。

当然,到目前为止,从古筝的制作、演奏技艺,到艺人与名曲传播等方面,都已经有相关的项目成功“申遗”或立案“申遗”,这无疑是可喜的。兹将当今传统古筝艺术中已经成功“申遗”或被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主要项目整理如下表。

除此之外,还有与传统古筝艺术紧密关联的各种民间器乐乐种如榆林小曲、江南丝竹、山东琴书、板头曲、潮州音乐、广东汉乐等也成功“申遗”,其中很多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另外还有先后被国家6个有关部门和辽宁省文化厅授予“中国古筝新筝艺术成就第一市”称号的“中国筝岛”辽宁葫芦岛市的古筝艺术成就被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收录到其所编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荟萃》一书中。这些都是值得当今筝界自豪的事。不过,成绩显然只是继续努力的基石。

二、传统古筝艺术保护和传承的途径

传统古筝艺术能备受重视,被多地的各级政府列入“非遗”名录,值得庆幸。然而,在申遗成功的背后,以怎样的方式进行保护、传承却是当前关于传统古筝文化的后续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需要搞清楚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要的一个问题是:进行保护和传承的主体是谁?进行保护和传承的古筝项目是什么?先搞清楚这两项,才能谈及并落实具体的保护策略和传承途径。

在传统古筝文化的保护传承中,政府的作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在传承人保护和“非遗”项目的保护、发展问题上发挥自身的积极引导作用。

注:整理制作本表所用的主要参考资料来源有“非物质文化遗产”(http://www.ihchina.cn)、“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系统”(http://fy.folkw. com)、“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http://www.mcprc.gov.cn/essjq)。

其一,政府部门要牵头成立专门的保护委员会、“非遗传承小组”等工作指导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规的引领下,指导对民间古筝艺术的大小流派、制作技艺、演奏技艺等方面的普查建档、记录整理、甄选申报和传承保护工作,尽可能避免优秀民间文化财产的流失。例如,民乐爱好者熟知的“中华第一古筝名曲”《渔舟唱晚》,原本出自20世纪初聊城地区临清的金灼南,其音乐原型来自临清当地的民间音调,到了20世纪30年代,在被不断改编后才成了今天我们熟悉的版本,而原曲署名也早已易人。年代久远加上保护措施的缺失,使得名曲亦终难寻古人之意。而从事金氏古筝传承工作的人,恢复原曲的原貌、意韵,也是面临着诸多困难。临清金氏古筝在古谱的搜集、整理,在对传统古筝技艺的探考等各项工作上,实乃任重道远。在民间,像这种由于保护措施的缺失、保护策略的不当所造成的艺术流失乃至灭绝的现象是不少的,很多优秀的古筝艺人往往被埋没于村野乡间。尤其是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时代,保护者需要一双明眸,善于发现并及时出台相关的文化策略,以保证优秀的民间艺术文化不至于流失消亡为“典故”、“文献”。

其二,政府搭台,传承人唱戏。即政府部门提供经济基础,为传承人唱好“非遗传承”这出戏做好铺垫。政府要选择那些有一定的保存价值的传统民间乐队或者身怀绝技的老艺人,给予重点保护,通过各种举措扶持传承人的各项传承活动,每年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并提供传承场所,做到对文化传承人的人格尊重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传承人的在手资源;对优秀的民间音乐如鲁西南弦索合奏乐,应该通过开展各种展示活动,为“非遗”项目的宣传做好文章,打好基石。

传承人的确立、传承场所的提供,可以让“非遗”文化项目实现社会性的传承。这种传承是有社会力量的干预、介入的,他们的支持给传承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传承人在生活有保障的前提下,才可以一门心思带徒授业或进行技艺的展演,从而让文化真正是“活态”的。

山东古筝乐的代表性传承人季玉玺先生虽与高自成、韩庭贵一样,古筝技艺均师于筝乐大师张为昭,然而却一直留居乡野。在乡居的六十年里,季先生仍不忘从事古筝演奏、挖掘整理究古谱,曾与人创办齐鲁古筝乐馆,整理记录了一大批传统筝曲,并尝试用古调创编现代筝曲,为民间古筝技艺的流传创造了一方沃土。在被确立为山东古筝乐的省级传承人后,他常被政府邀请出席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展会,以现场展示山东古筝技艺,并赴高校进行技艺交流、展演,对山东古筝技艺的传播有重要的贡献。

其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创造出更利于传统古筝文化传承的环境与氛围。这里自然包括积极组织编撰出版与“非遗”古筝项目相关的专著。读物可以分项目篇、传承人篇、传承作品篇、理论研讨篇及附录文件资料篇等,全面介绍各级名录项目的基本情况、生存现状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经历、艺术资历,同时立足理论研究的需要,收编相关史料和文论,从不同层面、角度对“非遗”古筝项目进行深入探索。当然,也要通过现代视听传播技术,将民间艺人的演出记录下来,以文化节目的形态进行电视、光盘等形式的传播,保证艺术资料不至于断代。此外,还应将民间艺人的演奏、制作过程等录音录像,留下第一手文化艺术资料。

其四,通过组织各类研修,促成传承人之间的交流,提升其素养。对技艺水平较高或资深从业者,可以组织具有全国性质的公开研修,扩大传统古筝非遗项目的影响力、知名度;对相关技艺的学徒、普通参与者则可以进行普及培训。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人所处的地域限制,有些传承人在技艺、文化素养等方面也需要提升,以保证传承项目在得到更多保护的前提下能够更有力地发展。这种相关的培训项目需要政府出头牵线,积极与当地的教育部门推行试点工作。

在政府部门的大力倡导、扶持下,筝界或具体的古筝项目传承人应该配合做好哪些工作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对相关实物文化进行陈列展示,即让具体的文化载体、艺术传播器物、工具进驻博物馆。这需要收集、整理和保存那些承载了一定历史、文化含义的相关物质载体,如从民间回收具有一定历史的实物。至今仍保存于郓城陈坡乡黎同庄村的明代洪武年间的十六弦筝,以及在21弦S型通用古筝研制成功以前的各色传统小筝,像传统的浙江筝、潮州十六弦钢丝筝、“七老八少”配置的传统山东筝等,都是我国古筝艺术发展的历史见证。这方面已经有典型的例子:2006年11月,扬州的琴筝研制专家田步高先生出资筹办了“华夏琴筝艺术博物馆”,这是中国民间首家这类主题的博物馆,在中国琴筝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该馆总建筑面积1 500平方米,分三层,一层为接待大厅,二、三层分别为古琴艺术博物馆和古筝艺术博物馆,收藏有琴、筝、瑟等民族乐器百余件。该馆以“知音文化”为主题,从琴的斫制、名家名曲、艺术流派、故事传说、诗词歌赋等多个角度展现了中国琴筝文化的精粹。该馆一度负债运作,但其社会影响有目共睹,对当今古筝艺术的传承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第二,活态展演和研讨整理。在传统古筝文化得以传承的基础上,要适时做传承活动总结,对传承成果进行阶段性汇报。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可以对老辈艺术家的艺术品格、艺术风格、作品特色等进行深入研讨探究,及时挖掘和整理资料,更好地继承并发扬古筝的文化精神。例如2013年在扬州举办的第七次古筝艺术学术交流会,主题正是“新时期传统筝艺的传承与发展”,主办方要求与会者从乐器演奏、教学实践和理论研究、古筝制作等诸多方面探讨这一主题,从中可以看出筝界对传统古筝艺术保护和传承的重视。

传统音乐工作者、专业演奏家、古筝从业者赴民间采风,从民间艺人手中抢救整理民间乐调、古谱等,并结集成册出版,可保证民间的优秀乐曲、音调有谱可依。例如由阎黎雯编成的《中国古筝名曲荟萃(上)》(上海音乐出版社1993年版)到2006年4月已是第8次印刷,收录了各大流派的古筝乐曲共130首,其中收录的蒙古筝、朝鲜伽倻琴的一些曲目,是研究蒙古族、朝鲜族筝曲及相关民间文化的重要资料。又如筝家李萌编选的《中国传统古筝曲大全(上、中、下)》(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年版),专门集录了汉族各大古筝流派的传统乐曲,包括河南、山东、潮州、客家、浙江、陕西与福建七个重要派别以及弦索十三套曲谱,对每个流派都有相关的文化背景、知识介绍以及对演奏家所用演奏符号的说明,每册最后还收录了一些名家传记,是难得的研究古筝流派、传人的参考用书。当然,以上两书并非传统古筝艺术挖掘和整理的终极出版物,这方面依然需要更多的业内人士努力。

对当今已经成功立项的“非遗”古筝项目,可以围绕传承人这个核心,在文献与活态并重的原则指导下,对现有相关实物、文谱、工艺制作流程等进行立体化、多层次的搜集,使人们更加了解这门艺术发展的来龙去脉。通过史料的丰富积累,从宏观上把握一个艺术流派的发展过程,对不同时期作品的特点、创作风格、演奏技法等方面做对比研究,可望对古筝艺术的今后发展有指导价值。

第三,与当地教育挂钩,培养接班人。具体地,可以鼓励成立传统古筝传承小组,以传承人为核心,将“非遗”项目传承活动纳入教育活动,比如将当地的古筝传统纳入当地乡土教材,并定期开展活态展示和技艺培训。流行于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聚居地的雅托噶(蒙古筝)在这方面是一个很好的案例。雅托噶在2010年成为锡林郭勒盟非物质文化遗产,2012年又成功申报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尼特右旗政府每年投入数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雅托噶交流、学习和展演,同时对雅托噶爱好者进行免费培训。雅托噶的自治区级传承人哈斯近年来培养了百余名学员,让雅托噶在独奏、弹唱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雅托噶就这样摆脱了濒临失传的境地,逐渐成了锡林郭勒草原上的主要乐器之一,令人欣慰。应该看到,让本土的传统艺术与学校教育挂钩,成为素质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或公众的文化娱乐项目,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大众对“非遗”项目的认知,还有可能由此发现真正热爱民间艺术的人才,可谓一举两得。

第四,充分利用现代媒介手段如互联网传播渠道,结合软件工程系统,建立大型数据库。应在以传承人为核心的前提下,将其生平、艺术简历、文字文献、影像视频等搜集罗列,纳入数据库,同时完善资料检索系统,将资料放在更广阔的空间里进行传播,以满足初学者、研究者、演奏家等不同类型用户的多种应用需求,实现网上的文化集成共享。

同时,电视渠道也不能放松。这里来看伽倻琴的一个例子。伽倻琴是我国朝鲜族特有的筝艺术,2011年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让大众更形象地了解这门艺术,摄制组特意以纪录片的形式拍摄了伽倻琴的制作工艺,在中央电视台第七套节目中播映。流传于汉族地区的各大古筝艺术流派、“非遗”古筝项目亦不妨以此为范本,进行节目录制,并定期在电视上推出,让观众更方便地对古筝艺术文化加深了解。

另外,“中国古筝网”虽然是网站,但也是古筝行业唯一以较多资金进行集团化运作并拥有专业古筝电视频道的团队。该团队在这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贡献。该网站曾先后邀请古筝界知名专家如赵登山、何宝泉、孙文妍、张弓等担任顾问,为网站内容的专业性、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团队也为这些专家顾问专门摄制了相关古筝节目,留下了珍贵的影像资料。如今,在这个专家顾问团中,很多老辈古筝家已成为国家、省级的“非遗”古筝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他们在古筝乐的传承、发展中,仍积极发挥着余热。

第五,积极借鉴相关姊妹艺术传承保护的策略和成功经验,做到有据可依,少走弯路。昆曲、古琴作为世界级“非遗”项目,其传承、保护的实践经验,为传统古筝艺术的保护、传承乃至发展提供了范本,筝界要对成功的经验加以借鉴,对劳力伤财的举措加以摒弃,尽量不要重蹈覆辙。

至此,可以总结出一条最根本的保护、传承思路——“多留遗产,少留遗憾”。要先对“非遗”项目进行普查,再实施保护,进而管理所掌握的资源,最后是合理利用这些资源。上述各项举措,归根到底还是强调对“传承人”的保护,这也是整个保护、传承链条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传承人是“传统文化”的“守望者”,所奏的曲目、所掌握的工艺、所进行的展演往往不受大众审美观念变化的影响。在当今戏曲界,我们常常听到“保护好一个人,等于保留了一台戏”这样的说法,从中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戏曲保护现状的担忧,以及对传承人的高度珍视,这句话也同样适用于目前的传统古筝艺术。当今,国内各项赛事积极推出新人是民间文化艺术发展的重要生长点,而对老辈艺人的保护可以说是对文化艺术乃至历史的尊重。

三、保护和传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古筝艺术的不少流派、制作工艺等目前已经“申遗”成功,很多优秀的民间艺人也被确立为传承人,但我们需要明确一个观念,即“传承人”不能仅仅作为一个名号,他们肩负着“传”和“承”的使命,任重道远。在成功“申遗”后,更需要关注后续进展。作为“非遗”的古筝艺术,跟其他许多项目一样,是某个城市或地区对外形象的一张名片,而如何用它争取到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或交流平台,就要看项目后续的工作进展,特别是落实的情况。这需要我们考虑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活态”文化要达到有效保护之目的,只能走“弘扬、传承、振兴”的路子。要想让它“活”,就必须有传承的人。被政府确认为“非遗”项目传承人的民间艺人,在拥有荣誉的同时,还肩负文化传承的重责,要珍视“传承人”的称号,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传承工作搞活。而我们在保护传承人时,也要注意对其个性的尊重,在搜集整理曲谱时,需要将艺人们个性化的演绎予以记录、整理。每个艺人都有自身的艺术体验、生活经验以及艺术个性,这也是民间音乐多样化的重要来源。同一首乐曲,因为不同艺人的师承关系、审美体验,会具有不同的演奏谱。传承人们在遵循某一个艺术流派风格的基础上,保持着自己的理解、造句乃至作韵习惯,从而成就了独特的演奏风格。比如,同样是一首山东古筝乐《汉宫秋月》,在同属山东音乐风格的基础上,很多前辈的演绎中都具有自己明显的个性化处理,在保护工作中,我们要尊重实际情况,“求同存异”。

第二,要深层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的实质,从多角度、全方位对“非遗”项目进行保护,不能片面、浅层将其理解为对艺术表演及艺术品的保护。我们目前所展示的,往往是一些可以眼观目测的技艺,其文化内涵、文化特质和魅力则需要人们用心体悟,甚至需要参与到“非遗”项目的技艺学习、工艺制作过程中才能切实体验。同时,“活态”的文化有一个具体的传播、传承的过程,它依附于特定的区域、空间而存在。所以,不能轻视活态展示,要给人们呈现一个“手艺活态”,与历史遗物的集聚陈列并行,方为佳策。

第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要权衡经济和社会两个效益。不能单讲究经济效益,失却社会效益,要让“保护”策略落实到位。政府的出面,为传承人解决了经济来源问题,解决了传承场所问题,而且某一项目可能确实会给某地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作为旅游环节的文化展演项目,需要考虑好是为了迎合大众而改变“非遗”项目原有的面貌,还是坚持原本民间的素养。既然是“保护”,那就应该尽量照顾民间音乐的原汁原味。不少学者在对“原生态民歌”进行论述时,都提到当“原生态民歌”被搬到充盈着华丽灯光的现代化舞台上的时候,是否还是“原生态”的问题。我们的传统古筝艺术也需要认清这一点。当脱离了其原生的文化背景、生根发展的沃土而被置于“襁褓”之中,是否还具有民间的属性?实际上,民间音乐的风格特征是在其原生环境中生成的,如若脱离“民间”这个原生环境而用于其他环境,已经属于移植性的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民间音乐”了,从而只能被称为“民间音乐作品”。对“非遗”中的传统古筝艺术项目而言,所保护的正是这些具有“原生性”的“民间音乐”。那些仅仅考虑到某些市场之需,凭借现代化传播手段将优秀民族文化进行庸俗化演绎甚至追求经济效益的泡沫作风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因为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只知迎合大众的审美现状,忘乎民间古筝原本的乡土风韵,从而造成其音乐风格、特色的流失,那就不是民族音乐文化阵地的福音,而是遗憾乃至悲哀了。也就是说,“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注意其合理程度。跻身演出舞台上的传承人,也不能将“筝艺”、“筝文化”工具化、技术化,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艺”,而是要尽量着力于其文化内涵的深刻挖掘。

在当代古筝艺术突飞猛进发展之时,传统古筝艺术需要“发言权”。为了古筝艺术长足、有序的发展,古筝艺术从业者、爱好者,理应通过自身努力,还原传统古筝艺术的历史地位、学术价值,在保护的前提下谈传承,在传承的前提下谈发展。我们相信,随着“非遗”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包括传统古筝艺术在内的优秀传统民间音乐文化,必然会拥有属于自己的春天。

[1]薛良编《民族民间音乐工作指南》,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4年版。

[2]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编《民族音乐概论》,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年版。

[3]薛艺兵著《在音乐表象的背后》,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4]宋生贵著《传承与超越:当代民族艺术之路》,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阎黎雯编《中国古筝名曲荟萃》(上),上海音乐出版社1993年版。

[6]李萌编选《中国传统古筝曲大全》,人民音乐出版社2004年版。

(责任编辑:魏晓凡)

韩建勇,清平乐古筝馆馆长,杭州市传统文化促进会国乐委员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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