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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与其他相关法规标准比较分析有关场所选址布局要求等技术性条款对比

2016-02-02

中国兽医杂志 2016年6期
关键词:号令饲养场场所

赵 婷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朝阳100125)

赵婷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朝阳100125)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七号令)施行已有5年.2015年农业部启动了七号令的修订工作,为了制订好相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提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笔者收集了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逐条对比七号令中的有关规定,从选址、布局、设施设备3方面寻找差异并进行分析.

1 资料整理情况

与动物防疫条件相关的资料分为3类,第一类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保、养殖的法规,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第二类是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各省制定的相关场所的管理办法,如《河北省动物饲养场防疫管理办法》、《浙江省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置技术导则(试行)》等.第三类是相关场所的防疫、建设、排污、管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2 相关场所选址规定方面的差异

2.1七号令的规定农业部在规定各类场所选址时,主要考虑到4点因素:第一,由于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和动物隔离场隔离的均可能是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的《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划定的疫区半径为3 000 m,所以依此界定这两类场所与其他相关场所的距离;第二,很多重大动物疫病均能通过飞沫或者粉尘传播,一般来说,其传播距离均在500 m左右,因此界定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距离500 m以上.规定饲养场、养殖小区与屠宰加工场所、集贸市场间的距离也在500 m以上;第三《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已经界定诊疗场所距饲养场200 m以上,七号令在相应条款处做了衔接.第四为避免周边场所发生疫情影响种畜禽场,对种畜禽场与相关场所的距离按照疫区的半径标准,界定为3 000 m,种畜禽场距离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的距离扩大为1 000 m.

2.2其他法规、标准的与七号令差异差异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其中在部分标准和地方的规定中,有关场所的选址条件高于七号令中的规定,提高动物防疫条件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是有利的,但是参考其他省份的规定和标准,绝大部分是维持七号令的规定,可见现阶段在全国范围内提高选址条件时机还不成熟,仅供有关单位参考.此外,部分标准和地方的规定一是考虑了实际情况,将关系到动物养殖健康但与动物疫病传播防控关系不大的因素加入到规定中.二是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引入其中关于选址的规定.这些都是有益的,农业部也在七号令的修定中就此征求各地意见.

2.2.1划定了禁建区域.七号令没有规定,但考虑到环保、地质条件等因素,其他法规、标准做出相关规定,具体如下.对于养殖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等规定下列区域不应建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受洪水或山洪威胁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和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对于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规定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对于隔离场,《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 2032-2007中规定,临时隔离场应避开水源保护区.对于无害化处理场,《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死亡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置技术导则》等规定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置设施不允许建设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2.2.2新增防护距离规定.例如《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规定远离风景旅游区2 000 m以上;《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规定距离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 000 m以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 m;《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规定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 000 m以上.《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中规定临时隔离场要远离野生动物保护区10 km以上.以上防护距离在七号令中都未做过规定,可作为修订的参考.

2.2.3提高已有的要求.对于养殖场,首先七号令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或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距离500 m以上.在《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GB/T 17823-2009、《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中,距离被提高到了2 000 m以上.养殖场之间的距离规定为1 000 m或2 000 m.其次七号令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 m以上.在《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中此距离被提升至1 000 m以上.《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中更将这些距离细化,规定场区距铁路、高速公路、交通干线不小于1 000 m;距一般道路不小于500 m;距居民区不小于3 000 m,并且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

对于隔离场,七号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 m以上.在《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中,临时隔离场与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居民区、主干道等的距离提高到3 000 m以上.

2.2.4增加了选址中需考虑的因素.主要体现在隔离场.七号令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 000 m以上.在《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中,除了上述的饲养场、屠宰厂、兽医院外还增加了陆生动物制革厂、畜牧兽医研究所、人工授精站、胚胎移植站四个场所.

2.2.5考虑相关场所地势、风向等自然因素.部分省关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养殖场地势高、平坦干燥、背风向阳,位于居民或农户聚集区、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区域未被污染、无疫病.《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GB50317-2009要求屠宰加工厂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中要求隔离场地势高燥,排水良好.

2.2.6考虑到相关场所环境因素.《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要求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2.2.7其他.要求相关场所符合本地区农牧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要求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排废方便,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3 相关场所布局、设施设备等规定方面的差异

相较于选址,七号令在布局、设施设备方面的规定较粗.由此,有关标准和地方规章主要是将七号令中相关规定细化.在此例举出具体情况,以便为基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提供参考.

3.1七号令第六条第(三)项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在《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中,详细规定了生产区和隔离区布局规划、内部布置、建设、使用等情况.

3.2七号令第七条第(五)项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明确提出对场区污水应采用暗管排放,集中处理,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的规定.《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规定同时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此外还有专门的一节,提出畜禽粪便的存储要求及注意事项.

3.3七号令第七条第(六)项要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北京市乳用、种用动物跨省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将隔离饲养场所分为饲养场内自备的和饲养场外临时的两类,从布局、设施设备、相关制度、记录等方面详细规定其防疫条件.

3.4七号令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进一步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更详细规定生产区内的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选址、间距要求,以及非清洁区内的设施布局等.

3.5七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除了这些制度《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施办法》中十二、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还规定建立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信息报送制度.

3.6七号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动物隔离场所,场区周围有围墙.《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详细规定,围墙高度不低于2.5 m,如临时隔离场具备有临水、临崖等较好的自然隔离条件的外围部分,可不建外围墙,但需加装围栏.此外临时隔离场内各区之间有不低于2 m的实心围墙分隔.

3.7对于隔离场所的分区七号令未详细规定,只是在第十六条第三项中提到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详细地规定了隔离场应设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区,其中隔离区内应设置下列小区:饲料储藏操作区、隔离饲养区、病畜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死畜和疫畜处理区等.

3.8七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在《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中,对上述处理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功用和需求达到的标准都做了规定.

4 思考与建议

4.1增加针对具体场所防疫条件的通用规定通过与相关法规、标准等资料的比对,我们发现,一是七号令中部分仅针对养殖场所的防疫条件要求,其实具有普遍性.例如要求地势高燥,有必要的供水、供电设施,水质符合GB5749的要求,场地布局中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等.二是七号令中没有提到的防疫条件要求在其他法规、标准中多次提到,也具有一定普遍性.例如在选址中列出禁止建场的区域等.建议将通用型规定抽提出来,单独成条.

4.2适当增加有关场所硬件设施、防疫管理等技术性的内容七号令对相关场所选址规定得较详细,相较而言,设施、管理方面就规定较宽泛.在实践中,选址是监管中最难整改的项目.相较于拆迁重建,企业更愿意被罚款.增加相关场所动物防疫的硬件设施配置规定,强化管理关键点,细化管理事项、内容,不仅是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做到的,而且能增加监督执法的技术性、科学性.对于选址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在进行处罚后,我们依然可以对其进行指导,帮助其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而不是以罚代管、一罚了事.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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