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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6亿天价罚单谈“避风港”原则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避风港

魏 鑫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从2.6亿天价罚单谈“避风港”原则

魏鑫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在日常享乐之余,逐渐开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加以重视。网络知识产权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固有属性,权利主体的智力成果可以在发表一瞬间迅速遍及整个互联网领域。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表现出了不同于以往的范围更广、时间更短、侵权人更不特定等新特点。现如今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频发,侵权手段层出不穷,侵权主体不仅局限于自然人,很多国际大公司也参与其中,若网络知识产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权利主体受到侵害,势必会成为网络发展的绊脚石,也是对知识产权有关立法很大的打击。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天价罚单;避风港原则

某播放器自横空出世以来,一直因网络侵权为人诟病,国家版权局也一直接收到以腾讯视频为首的视频公司对某播放器非法传播网络侵权作品的投诉。2013年,国家版权局首次对某播放器展开全方位调查。调查表明,某播放器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播放器软件,向公众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链接服务,直接定向搜索、链接到大量盗版网站,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已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国家版权局最终对某播放器公司处以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随即在2014年,某播放器因再次被开出2.6亿元天价罚单,被人民群众送上了风口浪尖(当然,于2015年某播放器又因涉黄被提起公诉)。

最近几年,随着对网络知识产权关注度持续发热,大多数视频网站已然走上购买版权的正规化道路,而某播放器仍然还在坚持其固有的经营模式,一直强调他们是在“做技术”,不是“做内容”,把所有责任都推到“盗版网站”的做法,就是在滥用“避风港”原则。某播放器虽然不同于主动直接生产盗版作品,但却为了网民观看、下载盗版作品提供便利条件。选择赚快钱铤而走险,终于导致被罚。

无论是互联网行业,还是其他各行各业,想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谋求发展,需要的是人才和创新。而不应该固守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加大力度遏制各种盗版和侵权是对创新的保障。国家版权局对某播放器开出“天价罚单”,不仅仅是对某播放器一家盗版公司的惩戒,其实也是向其他有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网络公司敲起了警钟。

一、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提出的一个概念。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之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对大量互联网络信息及时有效的审查。如果仍然以以往苛刻的规定苛责网络服务提供者难免会打击其开发与发展的积极性,因此选择建立一个“避风港”算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缓冲的平台。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建立这个避风港的适用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主观恶意,并且在接到权利主体通知之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者断开有关信息链接。对于权利主体的通知究竟以何种形式视为合法可被采用的通知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以没有明确的通知为由使网络侵权人借以“避风港”原则得以“避风”的案例并不罕见。同时,服务商不知道侵权的存在,或者没有意识到侵权活动的发生也是一个很难界定的因素。什么情况是“明知”,什么情况是“应知”,没有任何相关具体法律规定予以规制。把“明知”或“应知”的标准规定过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了过重的义务,势必会影响互联网的发展。而把“明知”或“应知”的标准规定过高,使侵权者通过不断援引“避风港”原则而规避法律,是对著作权人创作积极性的强烈打击。

因为“避风港”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定十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渐渐演变成了一项十足的擦边球原则。在著作权权利主体对网络著作权发出通知之前,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借助网络平台,可以以不营利为目的,毫无忌惮的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某播放器的天价罚单不知是否是“避风港”原则终结的预兆,但的确是中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开端。对于“避风港”原则在中国立法上的适用还需要很多方面磨合,现有的法律对其适用的规制心有余而力不足,借鉴国际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具体实际,无论是从立法方面,还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层面,都需要进行提升。只有对知识产权保护落实到位,才能激发出创造的火花。

[参考文献]

[1]吴学安.从某播放器被罚2.6亿看视频网站的侵权代价[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2015.

[2]国家版权局2013年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评析[Z].中国出版,2014.

[3]秦夕雅.某播放器被罚2.6亿背后侵权避风港或走向终结[N].第一财经日报,2014.

[4]颜燚.论网络视频盗版中的利益平衡-以百度影音、某播放器侵犯著作权案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

作者简介:魏鑫(1994-),女,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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