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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出台的问题研究
——结合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精神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法治社会

姚 昌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我国民法典编纂出台的问题研究
——结合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精神

姚昌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20

摘要:编纂民法典,在我国法律学界由来已久,缺少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大缺陷。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再一次将民法典编纂摆到了新的历史舞台上。在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带来的会是社会关系的丰富多彩,若有相对完善的民法典出台,也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文将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为出发点,分析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法治社会;民事立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指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一系列政策。不过,中国民法典的编纂,的确处在充满挑战的时代。

在1999年新出台的合同法的法律思潮引领下,21世纪初,中国民事法规的立法迈出了新的一步。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法律学界,都希望2010年中国民法典可以出台。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起草的民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设立开始了立法上的渐进程序。由于诸多因素,包括在审议时众多委员对一系列法律名词和法律概念非常陌生,立法过程被一再搁浅。有学者提出,十余年的民事立法,曾经采取“分步走”的法典计划最终却沦为了“碎步走”。虽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设完成,但是对于我国复杂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形态来说,还只是一个雏形,内外制度的设计和层次的分割依然存在着大量的不科学和自相矛盾。

不过,《物权法》的出台,被誉为“向中国民法典迈出的关键一步”。虽然立法过程曲折,但那些“物权平等保护”或者“权利平等”的原则,更多的可以在宪法层面得到表现。这是中国法治理念的一大进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权利的保护并不来自于所谓平等原则的落实,而是取决于救济手段是否多样化。这就使法治的作用被大大减少,其根本原因,还是法律尚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和说服力。

所以,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长的时代,法律同样需要与时俱进。由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及时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样一个政治主题,是对时代情势的正确解读,也是对法治进步的重要决定。

一、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出现

2011年11月2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到2010年底……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学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经济下的重要保障。既然法律体系已经在2011年就宣告完成,那么民法内部的体系建设是否也已经完成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民法体系,是指民法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不过需要明确的是,体系化与系统化是当代民法典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系统的法律体系建设完成,也只不过是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适用体系,并非是法律内部的体系化已经完成。

二、民法立法体系中的问题和缺陷

——《德国民法典》带来的影响和启发

众所周知,于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世界民法史上最为辉煌的民法典之一。其以完整的体系、科学的理念和准确的文字,对20世纪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制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考了《德国民法典》。

改革开放后,我国曾有过两次《民法典》具体的编纂行动。第一次是在1982年,由大量的立法委员和学者参与,完成了一部“民法草案”,共计465条。相对于如今的民法通则,那时的民法草案略显简单,内容也并不丰富,但却体系完整,体现了大量的权利义务,着实是一次非常严肃的立法行动。第二次则是在中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的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了大量民法专家共同讨论关于民法典出台一事,再次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民法研究的轩然大波,但2002年“民法典草案”的颁布却让许多人大失所望,被称之为“将原本已经存在的各类部门法,用民法典的形式,生硬的照搬和组合”。

2002年距今已经有十余年,在这十余年中,法律学界对于民法典编纂的谈论愈加热烈。现阶段,立法能力和条件已经愈发成熟,有关人才也是层出不穷,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又更加显出民法典出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终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政策,虽然只是简单一句话,却是我国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巨大进步。

但说到立法我国民法体系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缺陷和问题,对于民法典的出台来说,这是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民事法律的体系性缺失

首先,我国已经先后颁布了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若干民事法领域中的单行法,越来越多的法律开始涉及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使得人民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这些法律,更多的只有单行法的特征,实质上则是缺失了最为重要的体系性。最明显的,就是仍然欠缺《民法总则》。这就使得整个民事立法缺失了其作为法律最根本的逻辑性。缺乏总则精神的指导,也就使得各个分则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候难免出现前后矛盾的问题。有人说《民法通则》起到了总则的作用,作者则认为《民法通则》相对而言有一种不合格的民法典缩影。也就是《民法通则》更多地重视了民事权利和法律适用,而非总的指导。

《德国民法典》主要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中,总体上较为轻视债权规则,也没有债法总则。债法是在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门,我国立法的轻视不仅会阻碍法律的学习,也会妨害司法的落实。而《德国民法典》的体系中,总则的指导性作用自然不用多说,但有关债务关系法的制定则是可以成为我国民事立法借鉴的不二选择。我国民法体系中,并无债权法或债务关系法,仅有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

(二)民法内容繁简不一

且不说《民法通则》中有关权利义务内容之广与具体规定之简的反差,像《合同法》、《物权法》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失调问题也非常严重。国际上,相对先进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仅仅只有十多个条文,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却规定了12章92个条文,虽然规定具体会提高适用效率,但法律冗长带来的理解和宣传问题,却会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看不懂”或者“有法不会用”。

对比《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关系法,或许我国合同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与其相提并论,但《德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行为只是在债务关系法的最后部分以一个章节来表述有关规定,这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冗长复杂体系大相径庭。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并没有积极落实意思自治的原则。《德国民法典》中只是对侵权行为做出相关定义、对侵权行为人做出分类讨论以及侵权责任的轻重分析,相对于我国的法律,只是做了初步的指导性规范。或许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建设会是重要的讨论环节。

(三)仍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

法律条文中出现的有关政治色彩的词汇也比较多。除了到2009年才删去的“计划原则”以外,哪怕第80条“土地不可买卖”都没有被废止,这与现实社会有太多的出入。另外《民法通则》中有关“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也被极端的压制着,究其原因,则来源于“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的模糊。“民事法律行为”来源于前苏联法律,本意是为了压制“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法律将“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并行讨论,但“行政法律行为”本身并不是“意思自治”得来的,这也就导致了“民事法律行为”有关意思自治受到了极大的压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和平等早已成为了人权的话题,意思自治被广泛使用,但我国民事法律理念在这个问题上还是相对落后的。

我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也一定是将会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但现阶段地方性法规较多,在地方政府的频繁干预下,大量的民事关系将被转变为行政关系,诸如房地产买卖登记、机动车买卖登记等,这就需要我国在民事立法过程中注意相关的政府干预问题,并运用行政法的职能发挥规制政府行为。同时,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方式,我国民事立法也应当摆脱普通法的舒束缚,更多地考虑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问题,克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残留的计划经济影响、维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全面继承我国政策的有关指导,将民法典的制定更多的赋予社会责任。

三、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制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编纂民法典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法治理念的落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法制意义。虽然我国民事法律还未成体系,但这不能成为拖延民法典编纂的借口。

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日新月异,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法律若不能及时更新,采取更为先进的法治理念,那么最终法治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民事法律中,民法典是绕不过去的。因为,民法典不仅是一部法律,它还包括很多价值取向、基本社会理念、基本法律精神和基本原则等,对整个民族和国家起到指引和教育的作用。”

民法典的编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治中国落实的必由之路,是全民守法的法律保障。开始民法典的编纂,出台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法典,使我国民法制度体系化制度化,有利于充分贯彻实施法律。在编纂的过程中,需要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遵循基本的法理,更要在制度建设上充分吸收国庆因素。

虽然我国民法体系中存在诸多问题,只要我们敢于担当,有所作为,但相信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指示和党的正确领导,从2002年就开始搁置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兴起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王利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的民事立法”[J].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

[2]梁慧星.决不能放弃制定民法典的目标[EB/OL].法制网,2011.

作者简介:姚昌(1988-),男,安徽阜阳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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