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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重新审视与展望——渐入以司法公信力为评则的层次分析法初探

2016-01-04马运生

关键词:层次分析法

马运生,刘 阳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2)

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重新审视与展望
——渐入以司法公信力为评则的层次分析法初探

马运生,刘阳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2)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将执行监督纳入民事法律监督范围,民事法律监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因其规定较为原则,监督效果仍需加强。在具体监督过程中,以司法公信力为评价准则,运用层次分析方法制定最优结构的执行监督措施,有助于形成有效运行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体系,与此同时修复和提升处于流失状态的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司法公信力;层次分析法

根据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结构体系,人民法院是执行主体。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往往被赋予宽松的操作空间和自由度,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执行的力度和效果。由于缺乏合理的监督方式,这种一元制民事执行模式很容易形成以法院为权力中心主体的高度集权,引发了社会部分民众对司法信任度和满意度的下降。

从层次分析法决策原理出发,在选择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评价标准过程中合理渐入司法公信力,按照不同层级群体的思维与心理规律分析确定权重,整理各方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真实判断,形成以司法公信力为评则的执行法律监督评价层次结构模型,据此制定出最优结构的执行监督制度。

一、层次分析决策基本原理

层次分析法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汤姆斯·萨蒂提出的用来确定某一目标的各影响因素权值的综合分析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根据系统的具体性质和目标要求将所要分析的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所要达成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为不同的组成因素,并按照这些因素间的关联影响及其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次分析结构模型;最后对问题进行比较排序确定最优方案[1]。层次分析法自引入我国以其系统、灵活、简洁的优点,迅速在经济管理、环境科学、科研评价等领域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2],其对于制定标准、程序流程、操作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决策意义。层次分析法主要分为以下步骤:(1)对构成决策问题的各种要素建立多层递进的结构模型,简单的基本层级为三层,依次分别为目标决策层、评价准则层、因素层。(2)对同一层次的要素以上一级要素为准则进行比较,根据评定尺度确定其相对重要程度即权重,并据此建立判断矩阵。(3)通过计算确定各要素的相对重要度。(4)通过综合重要度的计算,对各种方案进行优劣比较确定最优层次[3]。

二、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渐入层次分析评价方法的原因

法律要有活力,则必须反映社会的灵魂。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必然最大程度追求多重社会主体对执行(包含执行程序与执行监督)制度司法公信力的满意度。作为反映社会群体各种微观感受累积效应的综合性指标,司法公信力的感知度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民事执行反映的多方的利益关系、方式体系等方面也都具有层次性,从二者互相契合的角度来看,有必要渐入以司法公信力为评价标准的层次分析法来综合优化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一)民事执行程序本身反映的利益关系具有层次性

作为审判机关司法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民事执行与社会各阶层发生的碰撞最为激烈,在这个领域涵盖了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的物上请求权人、评估机构、执行标的物买受人等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归纳起来,这些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主要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执行法院所维系的国家执行权的权威性,执行行为的可信赖性,公信力与其他利益主体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各执行关涉主体间的私人利益关系[4];三是执行制度整体的映射效应与尚未参与到具体执行过程的普通主体预期利益之间的关系。根据第一层次利益需求,由于法院的执行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事关公共利益,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搜查、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手段。因此第一层次的利益衡量实质上体现了公共利益与不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调整①实际上,由于第一层次中公共利益相对于私人利益具有优先性,因此执行法院在与被执行人、案外第三人等发生的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居于优越地位,这在我国这样一个司法权威总体评价不容乐观的情况下,仅凭执行法院无法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恰好为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协调执行程序中复杂的利益关系,与法院共同捍卫执行行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供又一个正当化理由。,而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所反映的利益关系是否和谐稳定,往往取决于第一层次的利益关系衡量是否合理、公正、高效。

(二)理想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方式体系具有层次性

监督方式是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内容。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性,但没有细化执行监督方式②目前各地既有的监督方式纷繁复杂,主要包括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要求说明理由通知、参与执行和解、查办职务犯罪九种,其中暂缓执行与现场监督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否定。。为避免监督方式纷繁复杂,理想的民事法律监督方式体系具备层次性,每一层次效力不同,刚性程度不同,但是各层次的监督方式所适用的对象(包括对执行行为违法严重程度的监督、对当事人权益侵害程度的监督、当事人需要执行监督救济的急迫程度等)则具有同质性。通过综合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方式,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应构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三位一体,每一层级监督方式的效力和对抗程度依次提升的监督体系。这种由柔至刚的监督体系,易于发挥对民事执行的各层级检察监督,同时也符合社会民众(包括执行法院)对于执行法律监督行为的参与预期,有利于推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有效发展。

(三)民事执行阶段司法公信力的判断评价具有层次性

科学全面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应包括司法机关的内部自我评价和外部社会的综合评价。如前文所述,民事执行阶段涉及的利益调整包括以执行法院为代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调整,也包括评判执行行为是否合理公正的一般社会主体预期。不同层次的利益群体对于执行阶段司法公信力的认知程度相异,但都最大限度追求执行阶段司法满意度。按照各层级感知司法公信力影响力所占的比例权重大小,执行阶段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可分为如下层次:律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执行活动参与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媒体、学者、公众等社会舆论评价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相关评价;国家机关如人大、 检察机关以及相关政府机关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审判机关对司法公信力的自我评价。

三、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层次结构模型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因其利益调整涉及法定性使其不同于一般经济生活中具体的目标决策事件。因此依据层次分析法原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层次结构模型需抽离其主要框架,积极代入不同层次监督方式及评价群体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满意度(也即司法公信力)的三级指标,通过模糊计算不同影响因素的权重比例,确定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最优监督体系。

(一)设置以司法公信力为标准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评价指标及结构模型

民事执行阶段普通大众的司法满意度关系到民事案件执行权的基础。因此司法公信力指数可以成为构建民事执行监督层次结构模型的第一层次指标,即目标层A。按此思路,根据不同层次群体对司法公信力评价的实际影响设定第二层次指标,即评价层B,分别为执行活动参与人评价指数、社会普通大众评价指数、国家机关评价指数、审判机关自我评价指数。第三层次则是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执行监督的不同适用对象(包括执行裁决错误、执行作为形式违法、执行不作为形式违法、执行人员违法)③具体情形可参照《湖北省民事诉讼监督规程征求意见稿》。而对应的具体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方式,包括抗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即因素层C。其评价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层次评价结构示意图

(二)模糊确定评价(判断)矩阵并相应赋值

通常来说,司法公信力满意度评价本身、不同层次评价主体以及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主体在适用不同监督措施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仍取决于自身心证,主要通过自身感受以及外界影响得出主观认识。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执行监督效果的公正性是否与不同层次评价主体自身感受互相契合)易受干扰,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分析整个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层次评价结构模型、确定评价矩阵规则过程中无法精确赋值,需要通过模糊判断理论综合考虑影响因素,应用层次分析法[2]进行综合评价。

我们采取的方法是:首先参考现有不同分析评价方法的思想主张,在形成判断矩阵前期分别向不同层次评价群体进行问卷调查,针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不同适用对象应该采取何种监督方式能最大、最高限度获取司法公信力统计出初级印象结果体系,此项工作结果可以作为参考项常态化使用,再向专家询问,并结合当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经过归纳和修改,最终形成针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评价(判断)矩阵的准则,其中两个因素两两比较哪个重要,重要多少,对重要性程度按1-5赋值(重要性标度值见表1)。

重要性标度含义1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具有同等重要性3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前者比后者明显重要5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前者比后者极端重要2,4,表示上述判断的中间值倒数若因素I与因素j的重要性之比为aij,则因素j与因素I的重要性之比为aji=1/aij

表1民事执行监督方式重要性标度含义表

经过事先调查分析的工作结果,征求统计专家和审判及检察专家意见设置分项权重,依照不同层次评价因素各自的重要程度赋值后,对专家填写的评价矩阵结果进行同一化计算并数学排序(因论证目的及篇幅所限,本文将略去层次单排序的权重计算、总排序过程),最后制定出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不同层次指标指向的最优监督体系结构。在此过程中,必须时刻以司法公信力为评价准则。具体而言,参照表1设填写后的判断矩阵为A=(aij)n×n,(其中n表示影响主体评价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对象不同情形的因素数)同时参考不同层次主体对司法公信力评价的直观影响大小,将执行活动参与人评价指数设置为40%、社会普通大众评价指数为20%、国家机关评价指数为15%、审判机关自我评价指数为25%。通过比较分析形成模糊评价矩阵,如表2所示。

AB1B2B3B4C11/51/31/31C21/31/511/5C311/41/21/3

表2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评价矩阵表

排列结果很明显,以司法公信力为评价准则,上述群体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不同情形适用何种监督方式反应并不一致,其实质在于每一层次主体追求的司法公信力评价指标存在差异。解决问题的方案,是通过对排序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及检验修正,确定最佳决策方案,即最优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体系。

(三)案例实现与完善

我院曾办理吴某申请执行监督一案。2011年7月,法院冻结了吴某所在银行的62万元存款,吴某多次向法院申请异议无果后到我院申请监督。我院经审查发现,该案已时隔多年且案情复杂,很多关键证据已经无法调取,且通过审查执行卷,发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有违反法定送达程序的行为,而被执行人吴某虽然愿意与权利人和解,但是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监督情形及该案所涉不同层次群体对司法公信力的合理期待,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综合考虑监督效果,我们将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三种监督方式分别代入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评价矩阵表,经过适当排序显示:适用三种监督方式经过两两相比,其各自的重要性满意度指数分别为1、1/4、1/2、1/3,结果明显与不同主体取得利益程度密切相关。以司法公信力为评价准则,综合考虑监督效果,我们得出的决策结果为居中,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该案的执行不当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同时协调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运用层次分析法及模糊理论对执行监督措施进行综合评判,能够最大限度避免主观心智影响决策过程,使最终选择的监督方式更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有利于修复日益流失的司法公信力。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司法公信力的综合评价指标主要有:标的执行到位、执行强制措施恰当、执行及时高效、执行公开透明、执行法官业务修养、认真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等。具体到个案执行监督措施的决策,其中评价因素的选择、判断指标及权重的确定都将影响到最终结果。当然这需要更多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案例予以应用,所得出的最优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体系统计结果才能更加科学可靠,对此本文仅作初探,以期以司法公信力为评价准则,渐入层次分析法的民事执行监督法律体系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徐俊,刘娜.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想与实际应用[J].情报探索,2008,(12).

[2]郭金玉,等.层次分析法的研究与应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5).

[3]许树柏.层次分析法原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88:87.

[4]肖建国.民事执行中的法检关系问题[J].法学,2009,(3).

[责任编辑:王泽宇]

中图分类号:D915.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5)05-0100-03

收稿日期:2015-04-18

作者简介:马运生(1968-),男,河北秦皇岛人,副检察长;刘阳(1985-),女,河北秦皇岛人,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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