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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赶考”

2015-12-23刘晶晶

经济视野 2015年18期
关键词:赶考巨灾财险

文∕本刊特约记者 刘晶晶

巨灾保险“赶考”

文∕本刊特约记者 刘晶晶

近年来,我国时有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中国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然而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机制,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天津“8.12”爆炸事故后,人们再一次把目光投向巨灾保险体系建设。

天津爆炸事故赔付金额超50亿元

近日,惠誉评级发布报告称,天津“8.12”爆炸事故险企承保损失将有可能超过10亿至15亿美元。

此次天津爆炸涉及车险、企财险、家财险、意外健康险、责任险、货运险等六大类险种,赔付金额预计在50亿至100亿元人民币左右,超过此前保险史上的海力士火灾案,创国内保险史上新高。其中,赔付重点是财产险,覆盖企业财产、设施、汽车等标的。

据介绍,此次爆炸中,天津汽车企业损失严重,包括现代、大众、雷诺、丰田等新车被损毁,预估直接经济损失达40亿元。虽然损失严重,但立马就有一种声音:对汽车业的影响并不会太大,真正损失惨重的是保险业。企业财产损失难以计数。有未经确认的消息称,天津港进口大众烧毁明细为:甲壳虫391辆,迈特威770辆,UP84辆,高旅114辆,腾28辆,SportsVan39辆,tiguan257辆,途锐1065辆,估计烧毁2748辆。雷诺汽车也有1000多辆汽车被烧毁,现代财产保险公司4000量车全损,大地财险1个车库,损失17亿元,苏黎世保险一个车库,损失22亿元。

事故发生后,平安、人保、太平洋、安邦等大型险企都开展了救援行动。据了解,中国平安,太平洋产、寿险天津分公司、人保财险天津分公司等险企均第一时间派出查勘小组,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查勘损失情况。平安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总分联动应急处理小组。一方面,及时启动理赔应急机制,开启理赔绿色通道;另一方面,简化意外身故理赔申请手续,根据政府正式公布的死伤人员名单,及时给予理赔,同时提供主动理赔和赔款预付等多项服务举措;太平洋保险除上述措施外,24小时全方位受理客户报案、咨询并尊重客户家属意愿,以客户接受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赔款,兑现保单承诺。人保财险在事故现场设立报案受理点,其他保险公司客户也可以在受理点报案,人保财险将协助这些客户向其他保险公司报案,并对受伤客户住院治疗提供医疗担保服务。

最新的情况是,前几日,滨海快速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收到了第一笔预付赔款100万元。

巨灾面前财险行业的风险

诚然,面对如此巨额的赔付,无论对哪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都是具有风险的。人保、平安等险企实力雄厚,但如果所有业务刚好是由一家小险企承保,还是有可能面临破产风险的。中国《保险法》虽然规定寿险公司不能解散,却并未限制财产保险公司的破产。尽管此前并无财产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

“当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利差损过大,准备金严重不足,就有可能导致财险公司在面临较多保险事故发生或巨灾时因无钱偿付而破产。”一位保险业专家如是表示。此前美国911事件和日本大地震等都有类似情况。目前国内没有出现这类情况,是因为中国保险业不发达,保险投保率太低。

因此,考虑到市场占有率因素,人保、太保、平安的赔付可能会较大,再保险将为保险公司分摊一定风险。“有些业务为单笔分保,也有整体分保的。不分保也是可以,不过要按照监管要求,让其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原本有个规定是二八分保,即20%分出去,近年按照资本金和偿付能力可以调控。”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

其实在天津,人保股份天津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险两家公司是当地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最高的两家险企,收入合计超过当地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50%。

天津保监局8月1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7月份天津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共计72.34亿元,其中人保股份天津分公司该项保费收入达到19.69亿元,平安财险天津分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7.38亿元,两家财险保费收入原保险保费收入占据天津当地财险原保险保费收入的51%。

惠誉评级的一项报告称,如果承保损失达到之前预计的10-15亿美元,那么此类损失将占天津直接承保保费总额的88%左右,即占6家最为活跃的险企股东资本总额(2014年底)的大约5.4%。

惠誉同时估计,天津地区业务活跃的主要非寿险公司的整体风险分保率在10%-15%之间。爆炸索赔可以由当地和国际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可以缓解本次事故对保险行业的直接影响。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50-100亿的财险赔付数额对于每年7000多亿财险保费收入(2014年数据)而言,对险企的盈利不构成太大的影响。

不过,国金证券研报也提到,此次事件赔付对于财产险行业影响有限,2015年上半年,财产险公司赔付金额为1834亿元,预计天津港赔付金额占全年财险赔付的比例约为1.4%,占比较小;同时,今年保险行业盈利大幅增长,上半年实现利润总额2298亿元,同比大增203.91%,对于今年的盈利影响也有限。

“互联网+巨灾保险”样本

目前,中国巨灾保险有两个模式,分别是深圳模式和宁波模式。

深圳是创新活力较强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的创新基地。2014年6月1日,巨灾保险率先在深圳落地。深圳巨灾救助保险作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各界对深圳巨灾保险试点充满期待,这一试点更是被称为巨灾保险的“中国样本”。

深圳市探索建立“保险交易所”、再保险中心。交易所成立后,可做政府保险采购,挂牌招标,也可以做大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平台交易。另外,也可以做中小微企业的保险服务,使其找到更匹配个性化需求的保险产品,甚至可以为个人量身定做保险提供数据化支持与服务。

深圳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政府救助、巨灾基金和商业保险三个部分。其中,深圳市政府每年出资3600万元向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用于15种常见自然巨大灾害,覆盖灾害发生时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应急转移救助。对于救助范围的15种灾害,救助项目为因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残疾救助金、身故救助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每人每次灾害人身伤亡救助最高额度为10万元,每次灾害总限额为20亿元。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深圳此次的巨灾保险模式看,解决了巨灾风险的核心问题——资金,解决资金来源用了三种途径,即政府财政、社会筹资和个人投保。从目前情况看,这种“三位一体”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过要真正解决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还需进一步创新支持巨灾保险的金融手段。从国际经验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巨灾保险资金不足的有效手段,主要形式包括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我国也可以“拿来”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比如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

但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深圳的这种模式并不可复制,原因是,深圳的试点由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与经济较为发达的深圳相比,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很难做到。再者,深圳的试点是保人,虽说人的生命无价,但是从目前来看,大量的巨灾损失还是在财产或是建筑物上。

2014年11月,浙江宁波继深圳、云南之后,第三个以地方财政为支撑,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为市民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宁波市政府将每年出资数千万元投保巨灾保险,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如因灾发生人身伤亡,市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如因灾产生损失,均可获得救助。

“7月,国内“第一只巨灾债券”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发起人在境外市场正式发行,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在风险转嫁上迈向国际资本市场”

此外,宁波市还借助第三方平台搭建“互联网+巨灾保险”体系中的互联网巨灾保险交易平台,宁波市民可以用它来补充巨灾保险保障。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第三方平台搭建好支持巨灾保险网上交易的系统平台。第二步:政府出面,预先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好市民补充购买巨灾保险的费率。第三步:政府出台惠民政策,并通过巨灾保险交易平台如向每位补充购买市民补贴50%保费,鼓励市民自行补充商业巨灾保险。

如果按当前的市场情况估算,宁波市民只需出资100元,通过网上购买,即可补充50万元家财保障以及50万元人身保障。

今年第9号强台风“灿鸿”7月11日在浙江登陆后,宁波有89个乡镇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已达19.8亿元。这是宁波巨灾保险体系面临的首次“大考”,也为国家巨灾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份有参考意义的样本。

宁波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此次“灿鸿”之后巨灾保险发挥了作用,不仅提升了救助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它实现了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公共救助体系的建立,发挥了保险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的作用。

具体说来,宁波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保障模式可概括为“三险、两补、一金”。

“三险”即市财政每年出资3800万元向中国人保购买巨灾险,为全市1000万城乡居民及外来人口因台风、暴雨和洪水三类宁波最易发、多发的灾害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赔偿。居民住宅因巨灾导致进水或受损,每套住房年度累计最高可获得2000元的救助赔偿。因巨灾发生人员伤亡的,每人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抚恤费。

“两补”是指保险补偿范围包括家庭财产损失救助和人身伤亡抚恤两项费用,涵盖居民的人、财、物,其中台风洪涝导致居民房屋进水超过20厘米,房屋倒塌一间以上或屋顶被掀1/2以上,即可获赔。居民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保险责任总限额3亿元,居民人身伤亡抚恤保险责任总限额3亿元。

“一金”即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当年经营若有结余,则全额提取巨灾风险专项准备金,每年累计滚存,以提高抗风险能力。

专家认为,宁波的巨灾保险制度经过“灿鸿”大考,在以下三方面实现了其样本意义:

第一,实现更专业、更系统的防灾减损及风险预警。巨灾保险制度启动以来,宁波市有关部门即指导保险公司着手开展巨灾保险理赔的各项准备工作。民政系统和保险公司建立县、镇、村三级巨灾保险联络员体系,统一安排巨灾保险培训。

第二,调动各方资源,实现多方参与。台风发生后,保险公司改变以往“挨家挨户”查勘模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委托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先行登记受灾情况,再由保险公司按10%比例抽样审核,快速定损。

第三,确保公开透明,实现公平正义。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完成后,在各个社区、乡村张榜公示,“晒一晒”各户居民的损失、理赔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假报、虚报等现象。

“尽管补偿力度还有限,但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得到了初步体现。”宁波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制度缺失之痛

近年来,中国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相比近年来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不断凸显。这些灾害给人们造成的伤害刻骨铭心,但是保险对巨灾风险损失的覆盖比例可以说是杯水车薪,与国际差距巨大:南方雪灾损失1500亿元,汶川地震损失8400亿元,玉树地震直接经济损失260亿元。然而这些灾害背后的保险赔付只有少得可怜的几十亿、几亿甚至几百万。这都深深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

专家认为,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涉及法规、财政、税收、民政、减灾委等众多部门,政府平行部门之间协调与多头管理增加了巨灾保险建立和发展的难度;应该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才能有效推进。

“新国十条”的发布就是顶层设计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目前我国的灾害补偿多借助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整个保险业的巨灾保险赔款不到灾害损失的1%,而国际上一般占比则为30%-40%,我国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财政负担将明显减轻。

目前的现状是,现阶段我国灾后补偿仍采用政府财政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灾后融资形式,这在灾后重建的快捷性与成效性方面都受到影响。而这种国家财政承担灾后救助和救济任务的模式,造成社会普遍存在过分依赖政府救济的心态。同时降低了人们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增加了巨灾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后果,最终也会增加灾害的社会成本。

对于巨灾险设立的重要意义,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张楠楠表示,巨灾险对于我国而言是重要的损失融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提高损失补偿的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实现巨灾风险的整体性管理,更好地实现风险分散,同时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水平。同时,巨灾保险是灾后恢复力的有效工具之一,能够做到有限的预算,放大的赔款效应。政府发展巨灾保险,等于向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有助于被保险人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配置,可以化解政府财政压力,有助于提高灾后恢复力,促进灾后重建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提升国家风险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所以巨灾保险外在利益十分明显。

巨灾险制度逐步“现身”

尽管全社会呼声不断高涨,但我国巨灾险却“千呼万唤难出来”。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机制。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巨灾保险本身的特性跟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如果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保险价格会很高,群众买不起;但是如果价格过低,地震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巨额保费从何而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仍面临矛盾,但如果只从技术的角度或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借鉴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初步具备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

目前,我国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分歧并未得到解决——政府在巨灾保险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做些什么工作,相关政府机构部门间如何协调,政府和保险公司间保险责任如何划分,巨灾保险金的运作和经营采取什么模式,都还不确定。

对于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教授张楠楠介绍,目前行业内对巨灾保险实践存在的共识是,政府需要更多地做好制度设计者以及最后融资者的角色,即在前期的制度安排上组织各方力量进行协作,并在后期的损失补偿方面做好最后的经济保障。在“政府之手”的有力引导和呵护下,“市场之手”的力量同样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保险公司本身在巨灾保险制度中所担的职责,保险公司需要更多地在技术上进行准备,对于巨灾风险规律及消费者心理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力求从合同设计、定价以及运作机制上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政府从‘一手包揽’到‘有限兜底’的职能转变不能一蹴而就,巨灾保险制度匆匆上马是不可行的,一项关系民生的重大制度的落地实施是轰动的,但是轰动过后如何保证长久地服务民生才是有意义的。”张楠楠认为。

此前,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透露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路线图”:第一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第二步,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在201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从顶层规划走向地方试点,一直处于“只闻其声”状态的巨灾险制度终于要逐步“现身”。

巨灾保险实践情况是:

2014年,深圳、云南、宁波试点地方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今年4月,45家公司联合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7月,保监会向业内下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初稿)》,开始征集意见。根据该方案,地震巨灾险制度运行初期,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7月,国内“第一只巨灾债券”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发起人在境外市场正式发行,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在风险转嫁上迈向国际资本市场。

国外巨灾保险的经营经验

一组与此相关的数字是,据瑞士再保险Sigma数据初步估计,2015年上半年,全球因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370亿美元。保险业承保了近45%的损失(165亿美元),远高于过去10年27%的平均承保率。其中,人为灾难造成了36亿美元的保险损失。

实际上,巨灾保险的建立有其独有的路径,巨灾保险的经营也有其内在的规律。目前,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极大地支持。

据了解,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则不能遵循,巨灾风险具有突发性强、风险结构复杂和损失程度大的特点,一场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决定了任何单一的灾害补偿形式都不可能真正解决巨灾的补偿问题,而是客观上需要一种混合型的灾害补偿机制,即由多层次巨灾补偿方式共同构成社会化的巨灾补偿机制。

因此,保险公司单独运作巨灾保险是不可能的。在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国家财税的扶持。

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代表。首先是以美国为代表国家的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比如在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中美国的《全国洪水保险法》和《洪水灾害防御法》,在内容上围绕着洪水保险计划的整个实施过程,从风险识别减灾和保险这三个方面确立了美国洪水保险计划的框架内容,明确了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和私营保险业的任务和实施细节。

其中,保险公司只是政府出售洪水保险的代理人,其并不向投保人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而只是通过一定的销售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巨灾保险最终的赔付责任完全由美国政府来承担。

其次,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比如英国的洪水保险就是完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其保单的销售和服务均是通过直接保险公司的分销网络完成,专业化的分工及协作,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洪水保险的销售。作为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资金来源完全依赖于保费收入、投资所得以及再保险的赔付,政府并不提供任何方式的帮助,而充足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洪水保险持续提供的保证,因此无论是在保单设计、核保理赔还是保险精算上,保险公司都必须做到游刃有余。由于英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很早且十分完善,因此,私人保险公司有能力将巨灾保险划归到一般的标准保单承保范围,并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可以看出,此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是在保险发展水平相当成熟、负债能力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实施的。

最后是以日本地震保险为代表的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令逐步建立起来的。

1966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初步建立了日本地震保险制度。此后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施行令》等配套政令,以及《地震保险相关法律的实施规则》。其中,对于家庭财产明确规定:首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保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组成的全国地震再保险公司,全国地震再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自留一部分,剩余部分按照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以及政府。这样,地震风险最终是由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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