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何以可能:哈贝马斯“理想言辞情境”理论的现实命运

2015-11-18孟祥斐

长江丛刊 2015年19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

孟祥斐

(东莞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东莞 523083)

何以可能:哈贝马斯“理想言辞情境”理论的现实命运

孟祥斐

(东莞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东莞 523083)

【摘 要】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辞情境”强调建立一个没有内外制约,通过“最佳论据力量”达致理解与共识的沟通情境,是实现交往理性与社会理性的逻辑前提与规范基础。本文通过对该理论的三个重要构件:没有制约的平等对话、共识与理解的达至、共识的合法性与被接受性进行考察,发现“理想言辞情境”理论在现实社会存在不可能性。

【关键词】哈贝马斯 理想言辞情境 现实命运 不可能性

尤根·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社会批判理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批判理论在近二十年来成为西方学术界的显学,引发学界广泛的争议。本文主要关注其“理想言辞情境”(IdealSpeechSituation)理论,该理论是哈贝马斯建构社会批判理论的起点,也是其构建交往理性与社会理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规范基础,其倡导建立一个没有内外制约,通过“最佳论据力量”达致理解与共识的言辞情境,试图为交往主体进行对话创造一个合理的话语平台。但是在一个技术理性占据统治地位、社会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时代里,这种“理想言辞情境”何以可能?

一、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辞情境”

“理想言辞情境”是哈贝马斯构建“普遍语用学”的根本目标,是其构建交往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所必须满足的客观条件和逻辑前提。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沟通是人性的本质,人际交往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语言交往达至相互理解[1],这是人存在的基本要求。但是现代社会被科技理性和权力垄断,人际间正常的语言沟通受到阻碍。哈贝马斯认为,这是因语言使用过程中主体之间缺少规范的对话情景所致,因此他要为交往行为建立一个规范基础,于是提出了“理想言辞情境”理论。

关于“理想言辞情境”,哈贝马斯具体规定为:“(1)每个有言说和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必须被允许参与对话。(2)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论断;每个人都被允许提出任何论断;每个人都被允许坚持其态度、愿望及需要。(3)不能以任何一种(内在的或外在的)方式强迫言说者放弃行使(1)和(2)中所包含的权利。”[2]

其中,规则(1)明确了参与对话者的范围,只要有能力参与对话、进行理性讨论的主体都包括在内。这是理想沟通的必要前提,即理想言辞情境必须要向所有人开放,任何人,不管他的出身、地位、资历如何,只要他有言说和行为能力、只要他愿意参与对话,都可以发表言论。规则(2)规定了每个参与者的机会与权利,即机会均等的参与论证,发挥自己论据的效力,以为对话有所贡献。规则(3)则规定了沟通的前提条件,即排斥一切特权和专制,除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证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压制、威迫或意识形态的蒙蔽,以确保进入讨论的主体都能机会均等地参与讨论的权利。规则(2)与(3)规定着“理想言辞情境”的民主与平等性,这是理想沟通的必然要求。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沟通行为才是真正、理性的沟通,也才能确保交往理性发挥作用。

同时,哈贝马斯指出在“理想言辞情境”中,人们的交往与对话还需要遵守三个有效宣称。第一个是真实性宣称:即沟通中的陈述必须能反映外在客观世界的事实和真相;第二个是合理性宣称:交往主体在沟通中必须遵守共同承认的社会规范和关系,即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必须是正确和恰当的;第三个是真诚性宣称:人们在进行言辞表达时,要真诚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想法和感觉。[3]这规定了“理想言辞情境”的规范性,是理想沟通与交往合理性的必要保证,也是通过沟通达成共识的唯一通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理想言辞情境”具体理解为,是指人们在交往沟通过程中,真诚和合理地使用语言,遇到意见分歧的时候,通过更有说服力的论证(依据更佳论据力量)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通过反复讨论达成共识,而不是倚靠权威或其他压制胁迫的手段去强制对方接受自己的见解。[4]“理想言辞情境”是哈贝马斯为人们交往沟通达至理解构建的规范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没有内在和外在制约,只由“更佳论据的力量”来指引的语言交往理想模型,这是主体间成功进行交往沟通的基础。

二、“理想言辞情境”何以可能

哈贝马斯提出理想言辞情境,是希望为交往主体进行对话创造一个合理规范的公共话语场所,蕴涵着对主体之间正常交往的期待和对开放和自由社会的向往。但是,在一个资源稀缺、崇尚权力、科技理性至上、价值多元的社会里,创造一个不受任何强制性因素干扰的平等开放的对话平台何以可能?纯粹根据对话、商讨来达成理解与共识何以可能?我们怎么能保证交往主体间达成的理解与共识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不是权力制约下的产物?简单说,“理想言辞情境”何以可能?本部分即尝试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受制约的自由平等对话何以可能

关于“理想言辞情境”,哈贝马斯最重要的诉求就是创造一种不受任何因素制约的开放、自由、平等的交往与对话场所,在这里除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证不存在任何方式的压制、威迫或意识形态的蒙蔽,除了合作探求真理的动机,任何其他动机都被排斥在外。显然,哈贝马斯的这种想法充满了浪漫主义色彩,具有一种社会改良的乌托邦性质。这种诉求本身就内含着一个悖论:一方面,现实社会里的交往主体要想自由、平等地对话,就必须规范对话程序和规则来限制权力的使用,以消解话语霸权;但另一方面,需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主体间的交往并非仅仅建立在语言基础上,还会受到来自经济、权力结构的制约和限制,并且制定程序和规则的过程本身就是权力作用的过程。因此,在一个权力与功利大行其道的社会,希望对话参与者能够完全遵照真实性、真诚性与正当性的规则进行对话似乎只是一种憧憬与向往。事实上,在一个资源稀缺和利益至上的社会,“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家庭出身、贫富状况、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甚至地区、种族差异等等,无不构成了人际关系的基础。正因为如此,人与人的关系,以及涉及这种关系的一切,包括人际间的语言交往,处处渗透了不平等,充斥着权力的因素和权力的作用。”[5]

关于此,福柯的“权力”理论作出了有力的论证。福柯认为,在现代社会,语言已经和权力结盟,人们追求真理的过程就是真理话语的斗争过程,实质是在争夺制定话语规则和标准的权力。这里,福柯所谓的权力,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家暴力或者存在群体间的支配体系,而是特指“众多的关系,这些关系存在于它们发生作用的那个领域”[6]。由于人类社会是由众多不同的领域构成,而这些领域分别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系。因此,权力会充斥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每个角落,只要存在不均等的关系,就会存在权力。以福柯之所见,“关于存在着一种理想的交往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真理的游戏可以无障碍、无限制和无强制地循环往复的现象,在我看来纯属幻想的范畴……没有权力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存在”[7]。可见,权力已成为一切社会形态等级结构的粘合剂,没有权力的占有和运用,任何社会体系都不可能维系。即便存在着道德、规范和平等,这可能也是权力规训和压制的结果。因为语言实践与现实制度环境和权力体系不可分割,所以,不受制约、平等的交往与对话只能是一种理想的沟通情境。

(二)达至理解与共识何以可能

达至理解与共识是哈贝马斯“理想言辞情境”的最终诉求,也是交往理性的具体呈现。但这种理解与共识的达成何以可能?以哈贝马斯所言,在“理想言辞情境”中应当没有任何压迫性因素制约和阻挡理解和共识目标的达成,一旦出现类似的制约因素,就必须通过反复不断的商谈来消除,直至达成理解和共识。在这里,“理解意味着交往参与者对一种表达的适用性的赞同;意见一致(共识)意味着主体内部对发言者对一种表达适用性所提出的运用要求的认可。”[8]这里的“理解”与“共识”,不仅是对内容达成一致的认识,更强调交往主体之间言语行为的有效性。哈贝马斯认为,共识必须通过无强制和无扭曲的沟通与讨论才能达成,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三个有效性宣称。这一点,在前面我们论述“不受制约的自由平等对话何以可能”时已论证,这种理想的不受制约的平等的真诚的沟通条件在现实社会是很难实现的。

但如果退一步,我们假设一种没有内外制约的平等对话环境可以保证,那么这种理解与共识是否就一定能达成?关于这一点,我们或许可以从《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过程中寻找到答案。《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制定的首部宪法,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和欧洲一体化的顺利推进。2001年12月欧盟首脑会议决议开始制定宪法,2002年2月开始制宪工作,2004年10月欧盟成员国陆续开始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欧盟宪法条约这一共识的有效性进行表决。可以说,《欧盟宪法条约》的制定过程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哈贝马斯理想言辞情境下的平等对话环境,也体现了欧盟各国对共识的追求。它的制定过程是公开、平等、民主的;制宪会议现场直接通过电视实况转播,并且还成立了一个由各国市民社会团体组成的影子论坛来讨论制宪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制宪会议过程与记录也同步公布在互联网上。法国和荷兰走得更远,相继启动了全民公决程序,使“共识”大张旗鼓地成为这部宪法在国内的“正当性”基础,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的公民却在公决中高票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9]。这一过程带来的最终结果是欧盟宪法的难产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重大倒退。

该事件揭示了哈贝马斯关于“共识”达成预设的局限,他忽视了现实中存在于个体、群体与社会中事关利益、文化及价值体系的差异性。科尔曼认为,社会行动者是“理性人”,行动者都有一定的利益偏好,并且都试图控制能满足自己利益的资源。[10]这必然会导致对话主体会存在政治或经济上的利益冲突,甚至会使得对话步履维艰。何况,在现实世界人的理性行动还深受到社会环境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文化差异、价值规范的制约。尤其是进入后工业社会,特殊性、差异性与多元性已构成我们生活内容和生活背景的实质,在此情境下,让对话主体放弃自己的特殊性、差异性和多元性去达成共识更加困难。

(三)“共识”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何以可能

假设理解与共识能够达成,但这种理解与共识,就一定是真实、正确和真诚的吗?它一定能被接受吗?显然,这里涉及一个“共识”的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的问题。

哈贝马斯所言的理想言辞情境及其交往理性都是强调以语言为媒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语言的作用是有限的,通过语言沟通所达成的共识也并不一定都符合真实、正确、真诚的合法性要求。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希特勒德国时代的“纳粹”话语和中国文化大革命时代的“文革”话语,它们也能达成某种共识,这并不是单纯权力和暴力使用的结果,但却不符合“理想言辞情境”的合法性要求。再比如,当今以民主和自由宣称的西方国家,通过舆论控制和意识形态灌输形成以西方中心主义偏见为基础的共识,虽然其形成是依照合法程序,并不是依仗权力和暴力,但这种共识是站在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上,本身就无法保证共识的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可见,共识在现实社会很多情况下,往往会变成语言与权力结盟的产物,成为“多数人话语的暴政”,导致少数人的话语权力和自由受到压制和践踏,使共识的形成缺乏合法性。所以,哈贝马斯的“理想的语言情境”极易成为乌托邦式的假想。

与共识的合法性密切相连的一个问题,即是它的可接受性问题。显然,共识这种无法确保的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会影响着它的可接受性。但如果退一步,假设通过对话能够达成共识,并且符合理想言辞情境的合法性要求,那么这种共识就一定能被接受和实现吗?我们以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看,这起近百年来世界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经济格局产生了巨大冲击,每个国家都知道只有通过对话、合作才能走出危机,但在实际对话中却都以照顾本国利益为首要原则,实行各种贸易保护主义,这其实是事实上的不合作。可见,“接受的问题才是对话问题的真正关键之所在。”[11]“对话无疑既包括发言又包括倾听,而且发言和倾听应该能够构成一个不断形成知识的帕累托改进的轮流和循环过程,否则就是没有效益的对话。其中的关键是倾听。”[12]显然,哈贝马斯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他忽视了人际交往中的某些重要问题特别是“接受”问题。如果不能保证共识被接受,人们就只能在理想言辞氛围里把对话永远继续下去。这无疑是对哈贝马斯理想沟通行为的最大打击。此外,哈贝马斯以西方中心主义为背景,提出“理想言辞情境”,其更多关注西方的现实和声音,鲜少认真考虑全球化背景下东西方文化之间的公平对话与交往问题。因此,在现实语境下,其提出的这种“对话哲学”本身也需要继续“对话”。

三、结论而非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辞情境”理论给我们的交往提供了一个非常美好的理想方式,但由于其脱离现实情境,致使其具有无法消解的内在缺陷。首先,哈贝马斯关于理想言辞情境的诉求很难突破其自身的悖论:既想借助语言消解权力,却又无力回避语言与权力的结盟,致其难以摆脱权力实践和权力游戏对交往与对话过程的控制与影响。其次,因为缺乏平等的没有制约的交流平台,进而引发了一个问题,“共识”与“理解”难以达至;同时,哈贝马斯忽视了存在于现实社会与主体内部的差异,也注定使他的这种“共识”论深陷囹圄。最后,缺乏理想的话语情境,直接使“共识”的合法性与被接受性备受质疑,我们无法判断对话主体间达

成的共识是否符合“理想言辞情境”的合法性要求,也无法保证对话主体间达成的“共识”是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强制因素制约下的产物,同时哈贝马斯无法解决“接受”的问题。这三个问题是关联哈贝马斯“理想言辞情境”实现的重要构件,他们的无法实现,注定“理想言辞情境”理论的现实命运是指向不可能性。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尽管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辞情境有其理论局限,也会受到一定的质疑,但是这并不表示我们要摈弃它的理念与构想。虽然“理想言辞情境”在现实上很难实现,但它可以被视为一个普遍地潜藏于人的行为中的道德规范与取向,可作为人们分析社会现象以及批判构成扭曲沟通的社会情景及其制度规范的基础和普遍的标准。同时,哈贝马斯的“理想言辞情境”蕴含着一种更深层次的理想追求,那就是,它尝试透过真诚的人际关系在现世的日常生活里建立终极关怀的道德信念。也就是说,它所致力的真诚沟通,不仅是达至人类相互理解的方法而且它本身也构成了一种“共享的美善生活”,使参与对话者分享了相互依赖和信任的存在意义和喜悦,显示出对追求真理及开放和自由社会的向往,为开辟未来提供了精神动力。

参考文献:

[1][3]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1卷)[M].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p364-374;p141。

[2]哈贝马斯.道德共识与交往行为[M].MIT出版社,1993.

[4]阮新邦等.批判诠释学与社会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5][7]哈贝马斯,米夏埃尔·哈勒.作为未来的过去——与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对话[M].章国锋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6]杜小真.福柯集编选[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3年,p345。

[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p167。

[9]齐鹏飞:《法国、荷兰全民公决否决“欧盟宪法条约”》,http://www.okhere.net/news-yspd-mfydsbscs-06zzxsyzc-disanbufenzdssjll-145421391/。

[10]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12]赵汀阳.理解与接受[EB/OL].http://www. doc88.com/p-90925379692.html。

作者简介:孟祥斐(1979-),女,山东潍坊人,东莞行政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学与社会政策理论。

猜你喜欢

哈贝马斯
牺牲内向化的多维度解析——基于哈贝马斯对《启蒙辩证法》的解读
规则与有效——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的规范性
哈贝马斯科学技术批判的深层逻辑
“知识分子如果有一件事情不能容许, 那就是变得犬儒”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视角下传统媒体到新媒体的转型研究
On the Phubbing Phenomen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heory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论“科技理性”下现代社会的出路
关于构建中国公共领域的可能性探究
意义的“内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