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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与展望——以亳州市蒙城县为例

2015-11-05刘青马怀礼

安徽农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蒙城县企业化经营

刘青,马怀礼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萌芽、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城乡居民消费不断升级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深入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已经成为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1 发展条件日益改善 近年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增加,农业产业结构深入调整,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育和成长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而这在安徽表现得尤为明显。近年来,随着安徽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省内土地流转持续活跃[1]。2009~2013年全国、安徽以及蒙城县的土地流转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的流转土地面积都是呈现增长的趋势,占比不断上升,这为新型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其有力的保障。

1.2 对应政策相继出台 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目标,我国也不例外。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例如,2014年2月24日,农业部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该《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明确工作指导要求,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引导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强化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完善家庭农场人才支撑政策,引导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加强组织领导。这不仅为我国农业的发展指明了道路,还为农业发展的迈进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3 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从全国到安徽省再到蒙城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在以不同的速度发展、壮大。

1.3.1 全国的新型农业主体发展速度惊人。

(1)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将会长期存在。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家庭承包经营户中有约4 000万户流转出承包地,流转耕地占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 左右,2008~2012年每年以2.1个百分点的增幅加速流转。总体上看,传统家庭承包经营户还占大头。

(2)专业种养大户正在逐渐发展壮大。专业种养大户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优势,未来可能会成为现代农业生产的中坚力量。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约1 733.33万hm2,其中约68%流向大户。

(3)专业合作社正在快速兴起。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全国快速兴起,并已成为社会化服务的主要力量,未来还可能会成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8.9万余家,比2011年增长约35%,实有入社农户超过5 3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0%。

(4)龙头企业发展迅速。近年来全国农业产业化企业快速发展,全国各类龙头企业近12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达到30多万个,带动农户1亿多户,由于资金实力相对较强,已成为社会投资现代农业的主体,对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

1.3.2 安徽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良好。2013年安徽省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启动农民合作社“553”行动计划,新培育省级示范社100家,在10个县开展示范县创建活动。全省农民合作社达4.18万个,同上年相比增长42.7%[3]。与此同时,安徽省还全面实施培育家庭农场、扶持龙头企业等政策。到2013年底,安徽省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7 305家,全年新增农业龙头企业36家。

1.3.3 蒙城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为顺应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的潮流,近年来,作为养牛大县的蒙城通过大力实施“一招三化”(招商引资、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战略,有效促进了全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发展也取得了重大进步。截至2012年底,该县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68家,成员总数达到6.8万,带动农户6.05万户,粮食生产面积100亩(6.67 hm2)以上的种植大户173户,50亩以上的瓜果蔬菜、中药材种植大户96户。规模养殖户4 073家[4]。蒙城县作为皖北农业发展的一个典型代表,其农业的发展脉络也展示了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的发展前景。2011~2013年蒙城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见图1。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这对农业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何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满足亿万人的温饱需要,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在对蒙城县农业经营主体的考察中发现,一系列的问题正在制约着当地农业的发展。

2.1 政策难以得到落实,支持力度不大 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农业政策的颁布和实施自然就是历代统治者、国家管理阶层分外重视的一个方面。但就目前而言,政策“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现象比比皆是。就蒙城县而言,在其2012年7月发布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升级农业,发展现代化农业,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包括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但笔者从蒙城恒鑫蔬菜专业合作社、宏健食品有限公司、东升食品有限公司等经营机构的负责人那里了解到,他们从政府方面得到的支持主要局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指导,很少涉及到具体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而这两方面恰是目前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问题。政策实施不到位,缺乏专员管理监督,信息不对等则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

2.2 资金融通困难,小型企业发展举步维艰 截至2012年12月,全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为62.99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2.73万亿元,仅占4.3%。近年来,尽管政府各个部门对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取得了共识,但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难度大,监管部门担心出现系统性风险,在政策上采取了严格的准入政策,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于农业农村发展的需求。大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中小型农业企业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加上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很难从正规金融获得信贷支持,而小额信贷等扶持性贷款规模又较小,远不能满足其资金需求,严重限制了其发展壮大[5]。

就蒙城县而言,虽然其各个经营主体的规模、资金周转情况各不相同,但对于资金的大量需求让他们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融资。以启动资金为例,中、小规模的合作社、企业多为自有资本,附加一些民间借贷;大规模的合作社,除去政府支持的部分,剩下的大都来源于银行贷款。至于周转资金的获取,不同规模的经营形式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笔者在对蒙城县恒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访谈中了解到,对于中小型的合作社而言,从银行机构贷款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中小型合作社资金规模较小,信誉能力较差,信用社多不愿意贷款给他们,所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他们大多采取向政府贷款或是向亲朋好友借款的方式解决。大型的合作社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但不同的是,银行不给予他们足额贷款,原因是他们缺少可抵押的固定资产,而大量以流转形式存在的土地又不能被抵押。蒙城县的凯利源专业合作社如今就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另一方面,龙头企业的贷款就显得容易多了,他们有大量的厂房设备,且市场信誉能力较好。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在融资方面就是十分顺畅的,对于规模较小一点的企业来说,银行贷款利率高就是他们的一大心病,高成本的资金来源对于他们的竞争显然是不利的。当地银行不懂得因地制宜、灵活变通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一大原因。

2.3 组织制度不健全,管理效率低下 关于管理制度,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来探讨。资产规模小,管理不规范,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低是近年来合作社发展方面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民间合作团体,运作上还不是很规范,缺少规范的章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为农民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普遍存在规模不大、制度不健全、解体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等问题。目前运转正常的合作社,多是在牵头人盈利、成员受益的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大多存在发起人一人独大情况,管理较松散,没有形成一整套严密的管理体系,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挑战[6]。蒙城县的合作社就是这样,虽已具雏形,但还有待完善。其主要原因在于发展引导的缺乏以及相应支持的不足。

2.4 市场开发意识缺乏,难以利润最大化 总体来说,蒙城县农业经营重点在生产,而对于盈利的重要方面——销售缺乏投入,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这类农产品的初级生产商。拿蒙城县恒鑫蔬菜专业合作社来说,他们拥有固定资产200万元,拥有现代高效节能日光温室生产基地26.67 hm2,年生产优质反季节蔬菜2 000 t以上,年产值1 200万元以上。如此大的产量,却只是被简单地以批发的方式处理掉了,利润的流失可想而知。在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中,劳动力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或者说超额利润主要被加工商和销售商所吸收,如果把握好销售环节,该合作社的收入将比现在多出至少50%。缺乏市场意识,不利于他们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也不利于他们的长期发展。另外,他们还可以通过自己深加工部分产品延长产业链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出现这类问题,可能与当地市场经济不够发达、交易环节不通畅等有关。

2.5 专业人才不足,农民兼业化现象严重 农村、农业,向来是一个不被人才看中的领域,无论是就工资还是发展前途而言,都缺乏吸引力。美国著名农业经济学家舒尔茨就曾批判过这种轻视农业的现象,他在其《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称“并不存在使任何一个国家的农业部门不能对经济增长做出重大贡献的基本原因”,但对农业发展的“歧视”现象在当今仍然屡见不鲜。人才、科技是一个部门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在农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从蒙城县来看,蒙城每年有43万青壮年劳动力在本地和外地就业,30%是技术工人(包含15%的高级技工人),70%是粗壮体力工,大量劳动力亟需培训来提升职业技能。据蒙城职教中心介绍,职教中心每年能够完成培训8 000人左右,而2011年蒙城现有规模以上企业就达86家,技术工人和部分高级工需求缺口很大,人才缺乏的问题相当严重。而造成其人才缺乏的原因除了农业对外的吸引力弱之外,还与其内部劳动力外流有关。2001~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由37.3%提高到51.3%,城镇化水平的快速推进加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计算,2006年全国种植业劳动力中,50岁以上的占约32.6%,小学以下教育程度的占77.2%。到2011年,50岁以上的劳动力占比超过50%,农业副业化、农民兼业化现象愈演愈烈,经验性粗犷生产普遍。就蒙城县而言,据蒙城县恒鑫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说,他们的员工中大部分都是“兼职”的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他们虽然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而且每到农忙季节,他们就回到了自己的田地里,给合作社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政策的引导不够,不能为新型农业的发展吸引人才;另一方面,这与当代青年,尤其是大学生的就业观息息相关。

3 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建议

3.1 落实政策支持,加强组织的协作与领导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的农业方针政策和目标,涵盖了“三农”发展的各个方面,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提供了保障。这些意见对全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很有指导意义。但对蒙城县来说,还应当设计合乎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政策。对于重点项目和薄弱领域,蒙城县应该设立专门的组织进行专项负责,用好中央拨款,“点对点”进行扶持,另外,还应该加强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力度,切实保障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而言,还需要农业、金融、税务、工商、国土、质检、保险、科研院所等各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可将其纳入到“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个体系中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7]。

3.2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拓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 一是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体系。蒙城县应该改变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方面的结构性错位,把重点放到培育农村“内生”的金融组织上来,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发展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建立政策激励与监管强制并重的办法,特别是加强指标考核,强化县域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改变农村资金外流的不利局面。二是创新农村信贷担保方式。蒙城县的各大金融机构应重新确定和规范规模经营主体的准入标准和条件,因地制宜推广各类法人规模经营主体,提高金融支持规模经营的可行性。在深入了解该县资金市场运转的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如鼓励提高种养大户小额信贷标准,探索“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等。鼓励金融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的应收账款和农副产品的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机械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房屋、厂房、汽车等财产纳入抵(质)押范围[8]

3.3 加强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 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需求强烈,针对蒙城县而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使之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县政府及相关机构应把人才强农作为重大战略,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为抓手,深入实施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主要针对返乡第一代农民工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能人,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农村发展致富带头人。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并扩大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组织多种形式农业技术培训,培养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制定中长期培养规划,针对不同类型农民,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方式、内容,完善培训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健全农业技能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逐渐缓解该县的农民兼业化现象。二是引进外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等扎根农村、投身农业,鼓励大学生返乡工作,逐渐建立起与大中专等院校的对接工作。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8]。

3.4 加强产业链建设,推动农业企业化 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他们虽然作为不同的经营形式,但在生产运作上却有着密切的联系,历史证明,“单打独斗”有害无益,合作是他们最终的趋势。但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实践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定位不同[9]。蒙城县要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就应该针对各类主体的不同特点,结合本地地理、气候、人文、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努力形成各类主体间合作与联合的组织形态。家庭农场作为一个经营性质较为综合的经济体,出于效率和效益考虑,可能将一些生产性服务外包给特定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随着合作的深入,一些家庭农场可能成为合作社成员;类似地,龙头企业为了降低与农户的交易成本,也可能加入某个合作社或直接领办合作社,这在各地都有经验可循。即使不加入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之间也可能由于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而产生经济合作关系,努力通过合作加强产业链建设,实现利益的最大化[10]。另外,要把传统农业改造成现代化的农业,企业化是一个明智之举[11]。要发展农业企业化,需要大力发展企业化经营农户,促进企业化经营农户向准农业企业、准农业企业向农业企业转变;发展产品农业企业化,促进产品农业企业化向产业或行业农业企业化转变;发展区域农业企业化,促进区域内某些产品或产业的企业化经营向区域整体企业化经营转变;促进行业农业企业化、区域农业企业化向全国农业企业化转变。

3.5 创新运作形式,促进农地流转 在促进土地承包流转方面,蒙城县可以通过组建土地信托机构,借由信托管理,实现多方共赢。通过县政府出资成立国有信托公司及其配套服务机构,主动介入土地流转,并通过确认颁证,确保农民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民承包权不变、农用地属性不变,使农业大户安心经营,做到流转规范有序。信托公司对农户托管的土地利用国家涉农项目资金进行开发,以提升地力。另外,要以控制防范风险、确保农民收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力方面的天然优势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相结合,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生产经营者,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产业提高耕地的产出水平。农户可以获得地租收入,有的甚至可以转化为基地的产业工人,还可以获得工资收入;企业或农业大户租赁土地后,通过开展规模农业经营,获得较高收益。

[1]宋真真,高明芳,史向群,等.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33):16411-16413.

[2]钱克明,彭廷军.关于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调研报告[J].于是论参考,2013(8):60-61.

[3]曹飞翔.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比增四成[N].安徽日报,2012-10-27.

[4]蒙城县统计局.蒙城县2013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2014-04-11)http://www.mengcheng.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3473d06951c788f666393ec.html.

[5]张照新,赵海.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8-87.

[6]黄胜忠,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分析[J].商业研究,2009(10).

[8]舒立凡.积极创新“三农”金融服务[N].湖南日报,2014-01-03(002).

[7]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区域经济,2013(2):65-77.

[9]孙中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

[10]张晓山.创新农业基本经营制度发展现代农业[J].农业经济问题,2006(8):4-9.

[11]李铜山,刘清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研究评述[J].中州学刊,2013,3(3):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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