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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2015-09-14

妇女生活 2015年9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序良第三者

问:王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因工作原因,王某一直居住在外地。2013年11月王某在其居住地结识了赵女,两人一见钟情,之后便一直租房住在一起。2015年初,王某与他人同居的事情被家人知道了,王某为了顾及家庭和孩子,便决定结束与赵女的关系。赵女觉得在双方同居期间,自己付出了很多,要求王某对自己进行补偿。为尽早解决问题,王某答应了赵女的要求,2015年4月与赵女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双方约定:一、从即日起,双方断绝一切关系,以后互不往来,不干涉对方的家庭,不追究以前的任何责任;二、王某一次性支付给赵女8万元作为补偿,双方断绝一切经济往来。但协议签订后王某却未将8万元支付给赵女。索要未果,赵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8万元补偿金。

请问,法院会支持赵女的诉讼请求吗?

答: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与赵女的同居行为,因王某已有配偶,其两人的同居关系为非法人身关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其次,《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王某婚外与赵女发生的两性关系和同居关系有悖于社会公德,所以两人签订的《分手协议》也是有悖于社会公德的。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王某与赵女同居的行为系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双方同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所约定的8万元补偿款,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此,对于赵女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律师  姚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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