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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质量投诉的影响

2015-08-15

江西建材 2015年2期
关键词:交工监督机构建设工程

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快速增长,根据住建部的资料显示自2009年以来工程建设每年都保持了20%左右的增长速度,整体投资规模不断创造历史新高,随着城市化进程地深化,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会在高位运行。相比于高速增长的建设投资规模,高素质的建设从业人员严重不足,由于建设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工期要求短、工程造价低等因素的影响,建设工程整体质量连年徘徊,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在中央建设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国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以楼地面、屋面、门窗渗漏、墙体裂缝为代表的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以面层开裂、起砂、基层下沉为代表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率不断攀升。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受着越来越大的舆论压力,如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把好工程竣工验收关是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项迫在眉睫的重大课题。

1 现行的工程竣工验收过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主要是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2 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后果

工程完工后就可以启动相关验收程序,而没有时限要求,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根据现有的资料表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一般集中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半年至一年,其主要与质量问题产生的成因有关如季节性温度变化形成的收缩变形引起屋面、墙体产生裂缝;装修荷载和活动荷载形成的基础沉降及楼面变形引起墙体、楼面裂缝;季节性地下水位变化及活动荷载形成的沉降引起路面面层开裂、基层下沉;季节性温度变化形成的收缩变形引起路面面层开裂;车辆运行的摩擦作用和环境的侵蚀引起路面面层起砂等。

这些质量问题有的影响工程的使用功能,有的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有的甚至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质量投诉和质量纠纷因此屡有发生。在现有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下,政府的地位显得比较尴尬,其原因有:

(1)在现行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难以操作,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但事实上规模较大的工程每天都有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可操作性不强。然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日常监督的方法是抽查、抽测,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是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进行监督,这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有矛盾,如果施工单位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是否意味着监督人员必须到场监督检查,否则出现质量事故,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就应承担渎职带来的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规定。(2)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没有能充分考虑工程质量问题出现的时间效应,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发生。(3)由于相关部门宣传不力,群众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职责不了解,只要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就认为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没有尽到监督责任,要对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被告的例子已不鲜见。

3 解决问题的方法

(1)改变法规与规章制度不相配套的地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迅速增加,投资主体益发多元化,质量监督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不能满足“三部到位”、隐蔽工程验收等监督检查的需求,原有的监督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宜新的形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监督管理模式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也取得了成效,如差别化管理、抽查、抽测、飞行检查等等,实践证明这些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同时也能明确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属性,因此尽快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修订,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改为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就可以使得工程质量监督有法可依。(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建设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如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有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法方式以及质量问题的投诉机构及投诉方式,让广大群众清楚明白。(3)完善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笔者以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可以参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将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定为交工验收条件和程序,交工验收后试运行6~12个月,经公示,工程项目未出现新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开发)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房屋建筑交工验收后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工程交工验收预备案,已办理工程交工验收预备案的房屋就可申请办理临时产权登记,有临时产权登记证明的即可进行产权交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笔者认为,通过以上方法可以极大地减少质量投诉的数量,并且把质量监督机构从纷繁复杂的固定套路式的工作方式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抓好以抽查、抽测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执法,为我国的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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