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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宗教场所治理的经验与问题

2015-05-30潘宏纹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宗教

潘宏纹

摘 要:宗教活动场所是当代宗教信仰的发生地,是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场域,也是宗教问题和宗教矛盾的多发地。做好宗教场所治理,影响社会治理大局,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总结研究我国宗教场所治理重点难点,是坚持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现有和谐政教关系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水平与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当前,宗教场所治理重点应集中在权属保障、教职人员齐整、财务有序、商业开发、佛道场所的仪式仪轨文明等方面。

关键词: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场所治理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5.04.016

[中图分类号]D6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339(2015)04-0082-04

宗教活动场所是当代宗教信仰的发生地,是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场域,也是宗教问题和宗教矛盾的多发地。截至2013年,我国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4万处[1]。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理,是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治理理念、运行模式、时代变迁痕迹等方面特点突显,组织结构的运行较以往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产生了新的变化。研究当代中国宗教活动场所新生态,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新问题,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团结信教群众,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经验与成就

从1994年国家出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单行条例到2005年颁布实施宗教第一部综合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始终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全局中的核心与关键。近年来,我国宗教在场所治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以场所为基础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成效非常显著,实现了以下三大方面的重大突破。

(一)注重宗教法制体系完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取得成效

1982年是国家在宗教工作指导方针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态度》文件,其中,就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相关问题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要求各级党委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宗教界合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强调“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二是确立了“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的基本原则。《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态度》宏观把握住了我国宗教活动场所中产权与管理主体两个重点问题。以此文件为指导,我国宗教界的场所产权、场所活动有了法律支撑,各地宗教界的场所权益得到保障。此后,中共中央将宗教活动场所治理进一步精准化,专门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先后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教职人员备案、财务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审批”等系列要求和做法。目前,从全国宗教工作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建成了由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四级法阶构成的法制体系,从根本法到普通法,再到部门条例和地方规章,较为充分地保障了依法治教的司法需要。

与政府主导的“他治”同步发展的是宗教界内部的自我管理,我国宗教界非常重视自身组织管理,积极完善“自治”制度化建设。各大宗教团体结合自身实际,均制定了本宗教的管理办法和组织章程,建立健全了人员、财务、会计、安全、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等管理制度,如中国佛教协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道教协会的《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的《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和基督教全国“两会”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规章制度共计80多个[2]。从现代管理学和管理实践来看,这些团体性自治条文都应该作为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注重治理模式创新,工作方法丰富灵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宗教的现代化进程也给宗教场所的治理带来了深远的影响。首先,现有宗教较传统宗教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迁。传统宗教更多是源起乡村社会,在农耕文明条件下出现的山林宗教、乡村宗教、庙堂宗教,但21世纪是一个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的智慧化、网络化、城镇化的社会,现代宗教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全新的变化,宗教演进为城市宗教、网络宗教。其中,城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剧增、乡村宗教的区域性复兴与整体性式微,城乡宗教活动场所的“贫富差异”、“人才失衡”等显而易见的问题成为逆推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模式与理念创新的内生动力。其次,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也外在地为我国的宗教活动场所治理在工作方法上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从管理者到服务者,从意识形态论到民生论,从文化论到结构论,我国的宗教管理行政主体理念上也有了前所未有的前行性探索,回溯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轨迹,可以明显看到,权力主体的治国理政思路已经从单一的行政管理、集权管理到集合了服务、参与、引导、团结等多重特征的立体化模式的突破,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的“三不”宗教工作畏难心理得到扭转。再次,从宗教界内部的自我管理来看,民主管理氛围也在宗教内部日益浓郁,教职人员的民主意识与自我管理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这些年社会各界也在多视角、多方法探及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各个领域。第一,关于宗教场所建设,有学者指出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增长过快过多过滥问题,建议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加强正面引导服务,狠抓队伍建设等[3]。有学者认为,宗教活动场所在特色化建设方面应该从独特性、整体性、相对性、优质性等四个方面着手,突出建筑特色、增强视觉印象的吸引力、突出活动特色、增强内心体验的感染力,突出管理特色、增强结构优化的凝聚力[4]。第二,关于人财物管理,学者普遍认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相对滞后,规范化程度较低,存在问题突出,对宗教公信力及形象维护危害大,建议完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5]。第三,关于行政管理经验,个别省份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上先行先试,通过制定考评机制与细则,对本省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动态化评比与监管,开展星级宗教活动场所认定等。这些实证研究或工作介绍都是我国宗教场所治理在治理模式与治理理念上的突破与创新,是当前宗教工作理论研究者、工作者和宗教管理参与者对于宗教问题的一大贡献。

(三)引入活动治理机制,场所治理取得了政治、社会双重实效

宗教的场所治理贵在施之有法,用之有度,束之有据,着重于导向性的治理。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广泛,数量规模庞大,各大寺观堂点呈现弥散性与个体性的特征,并且考虑到我国在宗教管理方面具有特殊的国情[6],所以宗教活动场所监管的难度较大,统筹做一盘棋式的管理不易实现。近年来,我国宗教工作的一大创新亮点在于在完善宗教法律法规政策之外,全国各省区市在宗教活动场所治理中引入了活动治理机制,先后推出了“五好宗教活动场所”、“文明宗教活动场所”、“平安寺院”、“模范清真寺”、“和谐寺观教堂”、“宗教慈善活动周”以及“宗教法规政策学习月”等系列主题活动,通过创先争优、表彰激励、参与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搭建了政府介入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渠道和平台,很好地发挥了政府在宗教活动场所治理中的政策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实现了我国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直接有效治理。同时,通过倡导各种正面向上、积极利世的活动,最大范围地教育了广大信众,激发了宗教界群众遵纪守法、崇善爱国、服务社会、参与公益慈善的热情,最大程度地凝聚了宗教界的民心民力,为进一步推动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朝着更加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积累了良好的经验。

二、当前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治理需要研究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我国五大宗教文化传统差异大,组织结缔模式宗法不一,自我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或统一集权实行圣统制,或广纳十方高德实行丛林制,或依循法系子孙相承,当然有些宗教也可能由信众民主管理,可谓各成一体。但应该看到,我国各大宗教在场所治理方面存在如下的共性问题,也是当前宗教活动场所治理需要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属保障问题

场地是宗教界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物质基础,维护和保障宗教在场所意义上的空间权是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先决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恢复和为宗教界争取合理、合法田产、地产、房产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繁杂的工作,最大程度地对宗教界房地产权益给予维护。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权属变更、土地增值等原因,仍有部分宗教界场所用地的产权悬而未决,成为遗留给地方政府和宗教团体的“老问题”。

除了“老问题”,时下我国城市发展、经济建设中也催生了一些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新问题。有的地区在旧城改造、道路基础设施扩建过程中简单地“以补代建”、“以远换近”,不能充分兼顾信教群众的场所需要实际,一定程度损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有的新城规划基于经济效益、土地指标等因素考虑,挤压了合理的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导致了大量私设聚会点的出现,增加了宗教事务管理风险与成本。即使从现有宗教活动场所来看,尤其是基层地区、宗教人文久远的寺观堂点,普遍存在维护、修缮投入不足,消防、噪音、危房等安全隐患。此外,宗教活动场所中的“民房公用”(即在一些基层地区,鉴于宗教活动场所审批难,一些宗教生活需要较为迫切的信众集体出资,将房产落在某一负责人名下的做法)现象也应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特别是由此带来的产权不清、征补受益人不明、信众意见大等问题,值得相关部门加以研究,制定对策。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齐整问题

佛教素有形容僧众井然有序的“丛林”之喻,场所内的人事管理是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关键所在。神教职人员教风清正,队伍齐整,宗教活动场所才能造福一方信众,服务好当地的信教、非信教群众,成为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理想的降落点。但在神教职人员的管理上,我国五大宗教的教内法规普遍缺乏有力的惩戒手段和措施,一些“违教不违法”的失范人员,宗教界往往也只能“一逐了之”,缺乏后续的追责、惩治,难以在教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针对社会上对个别神教职人员道风不正、持戒松弛、贪奢利妄等违背教理教规的争议和批评,政府和宗教界自身都有义务采取措施,着力于教职人员的整肃、教育和惩戒。作为当事人,宗教界要自查自省,虚心接受,在组织内部也应行“整风”之举,鉴别真伪,去粗取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能简单“一逐了之”,以增强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人事组织生机与活力。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有序问题

鉴于独立自主自办宗教基本原则,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是一个独立、封闭的运行体系。自国家《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宗教活动场所的收支透明度大幅提高,报表上墙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教务预算公开制度等做法基本解决了普通信众对场所收入使用去向的了解和掌握,消解了因财务秩序混乱而产生的大量纷争和矛盾。在确保公开透明之外,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目前存在的最大制约因素是财务专职人员的匮乏。从全国情况来看,我国的大部分寺观堂点无法做到配备专职的会计、出纳,科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尚待完善。其原因有二,一是财力有限,无法提供相应的工资待遇来吸引社会人力资源;二是教内专业技术型人才不足,难以物色到具有一定财务管理胜任力的专业人士。尤其是一些边远山区、场所收入微薄的场点,面对的困难更为突出。在今后的常规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中,除了做好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外,党委和政府应有意识地对广大教职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类的专项培训。宗教界也应在注重教务、牧养类骨干培训的同时,培养自己的财务管理专项人才。从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趋势来看,财务人才培养将是宗教在未来发展的刚性所需。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商业开发问题

宗教活动场所富含自然、人文韵致,常常是一方名胜,其商业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上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评出的4A级旅游重点景区中,与宗教有关的占了绝大部分,达到数百个[7]。借宗教文化之名,大兴土木建设,规划开放宗教名胜旅游文化景区,成为一些地区发展区域旅游经济的一个有效手段。 宗教人文资源的过度商业化操作,致使“宗教世俗化”、“宗教功利化”等一些有违宗教本旨精神的现象在公众视野中饱受争议,事实上这类事件也常常另有隐情。由于权能与决策的不对等性,存在个别宗教活动场所在缺乏话语权和主动权的情况下,被利益绑架,无奈成为牟利揽客的招牌,但这种行为从宗教方来说并非宗教活动场所初衷。因此,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商业开发不仅没有给宗教界自身扩大影响,增加收益,反之,因为门票的制约而影响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众人数。更有甚者,由于景区的统一管理,在道路通行、车辆管理、水电使用等方面出现“受制于人”的情况,造成双方摩擦。关于旅游名胜风景区与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矛盾冲突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关注,相关研究也在进行。如何引导商业资本摆脱“宗教经济唱双簧”怪圈,有节、有度、“如法如律”的开发利用宗教活动场所的商业价值,在地方利益与宗教活动场所利益之间寻求最大的平衡,着实考量着我国政府的宗教工作治理能力。

(五)佛道场所的仪式仪轨文明问题

佛道两教历来就有敬香祈愿、福慧双修的仪式、仪轨传统,加之二者在我国文脉深植,有广泛的信众基础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场所内的宗教活动较为活跃和开放。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特别是宗教旅游场所的文明燃香问题也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一是“头炷香效应”。经各方人为炒作、渲染,新落成寺观、传统重大宗教节日特别是新年的头炷香成为众多香客甘愿用重金执着追捧的新宠,一些知名寺观屡屡创造天价头炷香的记录。二是敬香过度的问题。逢庙就烧香,香多显心诚,心诚必灵验成为众香客普遍的心理。敬“高”香、“旺”香、“贵”香等行为成为大众群体的无意识行为,给寺观燃香造成超负荷的影响。此外,敬香过度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对寺观内外的环境造成污染,给场所公共安全埋下隐患。虽然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曾就此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但佛道场所的仪式、仪轨文明问题涉及亿万社会普通大众,参与者人数众多,范围也极其广泛,因此文明习惯的养成非一日之功。今后,国家仍要加大对普通信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的信仰文明问题进行观念教育和行为规范,使佛道场所内的宗教仪式、仪轨趋于理性和文明,更好地维护寺观场所的清净本质。(下转第92页)

(上接第85页)

三、结语

宗教活动场所治理既是社会治理,也是民生工程。妥善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治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共性问题,是坚持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现有和谐政教关系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水平与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有关部门和宗教团体要积极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原因,分步有序地加以解决,进一步提高宗教活动场所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宗教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EB/OL].(2013-05-14)[2015-05-1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5/14/c_115758619.htm.

[2]国家宗教局政法司.以法治方式开创宗教工作新局面 《条例》实施十年成效显著[J].中国宗教,2014(6).

[3]杨天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及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6).

[4]吴涛,方玲.宗教活动场所特色化建设的思考——宗教活动场所内涵式发展道路探索[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4).

[5]李国华.以星级认定推进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J].中国宗教,2014(8).

[6]杨玉辉.宗教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1.

[7]黄夏年.宗教胜地与现代社会[G]//马建钊,印顺,李大华.宗教的现代社会角色.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7.

责任编辑:何文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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