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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发展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2015-04-11冯晓青徐相昆

关键词:运行状况历史沿革对策分析

冯晓青 徐相昆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发展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100088)

摘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我国探索司法体制改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增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运行效果直接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考察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现状并提出改革对策是制定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和知识产权政策发展方向的前提和基础。文章试图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背景、架构设计和运行效果入手,总结经验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今后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 历史沿革; 运行状况; 对策分析

徐相昆(1989—),男,河南驻马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生。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历史沿革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成立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既是推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需要,也是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需要。同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制度的改革,也是对我国整体司法体制改革发展道路的探索和尝试。正如媒体报道的那样,知识产权法院是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先行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超出了司法保护本身,它运转的效果甚至会影响中国未来改革的走向[1]。

从国家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并进行前期筹备算起,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知识产权法院也正式运行了近一年,其运行效果究竟如何,实践中又出现了哪些新的问题,下一步改革方向又在哪里?要对这些问题做到有的放矢,给出一个全面且令人满意的答案,首先要从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背景、发展情况、现实问题等方面入手,做一番全面、系统的梳理,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现状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笔者认为这种梳理可以从理论探索、法院实践和国家推动三个方面展开。

(一)理论探索

理论相对于实践具有超前性,可以为实践提供指导,并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本身。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过程中,理论界主要为实践回答以下问题: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其必要性和意义体现在哪里?关于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理论设想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曾被提出来,只是由于条件不成熟而未能启动。通过检索发现,最早在官方层面要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由吴伯明委员在2001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2]。在这之后,学术界针对在中国研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行性、必要性展开了一场大辩论,各种文章开始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详细内容可参见罗书臻:“陈智伦委员建议成立知识产权法院”,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02月10日;梅术文,曹新明:“日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及其启示”,载《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12期;姚莉:“时代呼唤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9日;胡淑珠:“试论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建立——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载《知识产权》2010年04期;郑胜利:“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09月03日;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与使命”,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3日;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门法院属性与专属管辖职能”,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3日。。纵观国内理论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理论成果,学者多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专业性、技术性,“三审分立”的低效率,审判人员的高素质要求、统一审判标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等方面来论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需要提到的是近几年知识产权法院又被赋予了一个新的意义:将知识产权法院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角度进行必要性论证。

(二)法院实践

在理论研究和论辩不断推进的同时甚至更早时,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探索已经开始推进,这种探索主要围绕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和“三审合一”两条道路进行。

1.知识产权审判庭。199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3],将著作权案件与包括发明专利授权确权纠纷在内的各类工业产权纠纷案件集中到一个专门的审判庭审理。这种做法打破了过去知识产权案件一直由经济审判庭进行的惯例,迈出了知识产权案件由专门法院单独进行审理的第一步。不久,全国各地法院开始先后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截止到2012年12月底,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已达420个[4]。

2.三审合一。1996 年1 月,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归入民三庭审理,成为我国第一个实现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新模式的试点法院, 该模式被著名知识产权学者郑成思先生称为“浦东模式”,饱受赞誉[5]。受浦东法院的影响,其他法院也先后进行了类似实践活动,但略有不同,学者将其与浦东模式一起并称分为南海模式、西安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北京二中院审理模式、珠海模式等[6]。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战略高度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并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问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使得“三审合一”的探索走出司法系统,迈入国家战略的高度。在这个战略要求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逐步铺开。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已有7个高级法院、7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71个基层法院实行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7]。试点的效果表明,它对提高审判效率,统一裁判标准,避免裁判冲突具有积极意义,但无法有效化解知识产权审判的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内司委原委员戴玉忠在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次会议上提出,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能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12月25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报告时也提出积极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构想。201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对法官选任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各级法院经过20多年的审判实践探索,为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做好了前期的准备工作。

(三)国家推动

理论探索和法院实践为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期准备条件和实证基础,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最终决定权却掌握在党和国家手中,因此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注定离不开党和国家的支持。早在2008年,我国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战略高度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这是首次以官方文件的方式提出设立知识产权法院[8]。十八大以后知识产权法院更是被视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之一,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并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在党和国家的推动下全面展开。司法辅助人员、遴选委员会、法官员额制、办案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均在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理论界、实务界的有益探索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结合国家的积极推动,到2014年,彻底实现人才经验有保障、财力支撑有保障、案源有保障和法律体系较完善,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的出台使得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从政策文本走向法律文本。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三地法院的管辖分工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于同年11月6日、12月16日和12月28日揭牌成立,截止至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履行法定职责。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昭示着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探索之后,彻底完成了从前期理论探索、实践论证到现今正式运行的重大转变,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制度上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9]。

二、现行知识产权法院构架设计及其效果总结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成立至今已有九个多月,各项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也都陆续在知识产权法院开始实施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作为整建制实施司法改革的专门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无论是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界还是在现今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都占有重要一席。在这种大背景下,探究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院的组织架构,对其运行效果做一番系统总结,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同时,这种总结也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法院下一阶段的工作方向。本部分主要围绕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架与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不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状况以及知识产权法院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等三个方面展开。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构架设计与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不同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管辖是当今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总趋势。因此,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先后设立了或者正在探索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泰国、韩国、瑞典、葡萄牙、土耳其、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巴西等。此处仅选择一些具有相对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从产生依据、设立目的、管辖范围、人员构架等角度进行简要介绍,并在此基础上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对比。

1.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依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革法”将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和索赔法院(Court of Claims)合并后成立的[10],主要是为了统一各联邦上诉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标准,解决当时上诉法院存在的“择地起诉”问题,具有维护区域司法统一的功能。虽然设立之初因避免受到“专门法院”的指责,适度扩大了案件管辖范围,但今天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依然是事实上的美国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具有专门管辖权的法院。法院主要对下列三类案件行使管辖权:(1)对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授权确权上诉案件;(2)专属管辖对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专利(专业性强)侵权诉讼判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3)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院相比有3点不同:(1)不具有初审管辖权;(2)以审查法律问题为主;(3)对其管辖第一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一方。在人员组成方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现共有18位法官,每个法官自设一个审判庭,审判庭由法官本人与几名法律职员组成,法律职员大多拥有理工科教育背景,每一个案件在被法院受理后会被随机分配给三位法官审理。

2.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根据《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立法》于2005年4月1日设立,性质上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并不是日本的第9个高等法院[11],但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监督。日本成立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是基于政府促进知识产权的创作、保护和运用的目的。成立后的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共有法官18名,案件审理由3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5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进行。法院主要由法官、司法研究人员、专家委员会、法庭书记员和法院秘书组成,司法研究人员在法官的允许下可以在口头答辩或其他场合向当事人提问以澄清案件事实,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技术调查官与之相类似。法庭书记员参加并记录诉讼过程,管理诉讼的进展,准备并保存案卷,协助法官研究相关法律和规章以及司法先例,并执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事务。法院秘书提供司法行政服务。法院内部设立专家委员会,成员大约有170名,专家委员会由最高法院任命的兼职官员组成,其中包括大学教授等专家和具有不同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可以协助法官对案件中专门技术知识进行解释。专家委员会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基于提高审判程序的质量和准确性的考虑而非加快案件审理。法院主要专属管辖以下两类案件:(1)对特许厅作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日本专利法第178条第1款);(2)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以及有关计算机程序著作的上诉案件(日本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3款)。另外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除外)、出版权、著作邻接权、基于植物品种登记发生的品种权以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利益的上诉案件则由日本八个高等法院管辖。

3.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1961年3月16日,德国国会在第12次修订的德国基本法中增订了第96条第1项,规定德国联邦就有关工业财产领域法律保护事项设置联邦法院。依据该规定,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于1962年在慕尼黑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专利行政诉讼和普通侵权诉讼分立的状况。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知识产权法院[12],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主要受理下列5类案件:(1)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起的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上诉;(2)当事人针对联邦植物品种局的决定提起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上诉;(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针对专利授权提出的异议;(4)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及德国境内的欧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5)当事人针对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之授予或撤销提起的诉讼, 以及要求调整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案件[13]。法院由院长、审判长、其他法官组成并由联邦总统任命[14]。法官分为法律法官和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德国法院系统中独有的设置,他们的地位与法律法官一样,有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内部设有29个委员会,分为上诉庭和无效庭两类,分别审理专利和商标局所做决定的上诉案件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其中,无效庭4个,上诉庭25个,25个上诉庭中有1个实用新型上诉庭、13个技术上诉庭、9个商标上诉庭、1个植物品种上诉庭和1个法律上诉庭[15]。

4.韩国专利法院

韩国专利法院(也称特许法院)是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院,1998年3月在首尔成立,与知识产权局下设的知识产权审判部(即知识产权裁判所,属于第一级审理机关)、普通民事法院形成审理专利案件的三级诉讼体系。主要管辖不服知识产权审判部裁判而提起上诉的下列三类案件:(1)审查员拒绝或撤销对工业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商标)授权;(2)请求宣告工业产权无效;(3)确认工业产权的范围。专利法院并不受理专利侵权案件(普通民事法院负责)及其上诉案件[16]。专利法院由院长、首席法官、法官、技术咨询员和秘书处组成。共有10名法官,分成三个组。法院设立技术审查官,人员由知识产权局派遣或自行雇佣,技术审查官参与审理程序,但不参与审判决定。对于不服韩国专利法院裁判的,上诉法院为最高法院。最后,由于知识产权审判部的决定是行政决定,专利法院对此只能维持或撤销,不能改判。在这一体系下,实际上知识产权审判部是司法审查的一审,专利法院是二审,而最高法院是三审。

5.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

根据2007年3月28日公布的“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法”,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于2008年7月1日正式设立,它打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二元化的法律制度,对涉及智慧财产权利诉讼相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实行“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17]。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智慧财产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及效率。法院下设审判部门和行政部门,其中审判部门下设第一庭、第二庭和技术审查官。审理除国际贸易案件以外的下列案件:(1)涉及智慧财产争议(含专利、商标、著作权、光碟管理、营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及种苗、公平交易)的民事诉讼第一审、第二审案件;(2)违反“刑法”中关于伪造、仿造商标商号,及泄漏工商秘密之犯罪、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平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据通常、简易审判或协商程序所作出的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或抗告的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除外。以上刑事案件之第一审,为确保缉查时效,仍由各级地方法院审理;(3)涉及智慧财产权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强制执行案件;(4)其他依“法律”规定或经“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的案件[18]。编制上,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由10名法官、10名技术调查官组成。技术审查官参与诉讼,仍系以意见提供为主,对案件的审判决定并不参与[19]。法院的另一特色是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行判断专利和商标的有效性,但与美国不同的是,台湾智慧法院的认定只是一种“个案认定”。

6.我国知识产权法院

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主要是希望以此培养专才,避免地方行政的过度干预,实现发挥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中国创新和推动司法改革的双重目的[20]。同时,作为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它的很多制度设计与创新都是20多年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的结果,凝结着社会各界的心血。因此,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尤为谨慎。为防止一哄而上、遍地开花,改革流于形式,简单地将知识产权审判庭翻牌知识产权法院等问题的出现,杜绝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形式主义[21],国家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上进行了严格把关,仅批准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进行先期试验。这些先期试验与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

人员、机构组成方面。最早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立案庭、审判一庭、审判二庭、审监庭4个业务庭,1个综合办公室和1个法警队。其中主审法官实行员额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有主审法官员额30人,首批选任法官22人,其中4人被任命为庭长(不设副庭长),另外18人则通过法官遴选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的考核选拔。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设置司法行政人员15名,司法辅助人员51人,首批选任法官助理39人,聘任制书记员29人,司法行政人员12人[22]。司法辅助人员中专门设置了法官助理和技术调查官,分别负责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和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上海、广州两地知识产权法院也实现了人员机构的大“瘦身”,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三中院合署办公,只设审判一庭和审判二庭,不再单设立案庭和执行庭,加上院庭长在内有法官14人[2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案庭、专利审判庭、著作权审判庭、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技术调查室、综合办公室(政治部)6个内设机构和司法警察支队1个直属行政单位,不再另设执行庭,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其执行法院。人员配备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包括院长在内共有主审法官13人,法官助理及行政人员33人[24]。人员、机构配置相对于普通法院做了较大精简。

管辖范围方面。根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对管辖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革新,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三,对于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25]。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了按照案件类型的跨区域管辖。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管辖广东全省的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26]。根据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广东省内除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已无专利纠纷和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27]。

通过前面的介绍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与域外其他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设立目的上,与域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仅为了统一审判标准,解决“择地起诉”,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及效率,实现与国际接轨等特定问题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还有另外一项使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知识产权法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先声和前奏。

第二,在法院级别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院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韩国专利法院等均属于高等法院,不服这些裁判时上诉法院是本国的最高法院。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法院裁判提起上诉的,由该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普通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在管辖权上,与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不具有民事案件初审管辖权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既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也是上诉法院。

第四,在案件审理上,我国知识产权法院是行政、民事案件“二合一”的专门法院,这一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较大差异。例如,德国联邦专利法院、韩国专利法院是单一行政确权的专门法院[28];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则实行的是审理民事、行政、刑事的“三审合一”模式,这也是大陆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第五,人员定位不同,如技术调查官在韩国由知识产权局派遣或者自行雇佣,而在我国技术调查官属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在编人员。另外,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法官分为法律法官和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德国法院系统中独有的设置,他们的地位与法律法官一样,有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没有技术专长法官,只有技术调查官,且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状况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改革的试验田,一经成立,各项顶层设计便开始全面启动。经过大半年的发展,知识产权法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项工作开始走向成熟。总的来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案件审理工作有序展开

知识产权法院挂牌以后,各项工作即按照之前的计划有序开展,收案量不断攀升。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截止至2015年4月14日,共受理案件3134件,一审案件2677件,二审案件457件,同期审结案件616件,预计年收案量将达10000件左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截止至3月25日,共受理案件282件,一审案件220件,二审案件62件,同期审结案件21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截止至2015年4月20日共受理案件1272件,其中一审案件874件,二审案件398件,同期审结案件199件,预计年收案量达4500到5000件,知识产权法院开局良好[29]。

2.专业化审判格局基本形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设立案庭、审判一庭、审判二庭和审监庭,四个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不同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明确了知识产权一庭、知识产权二庭的案件审理范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直接在机构设置时即对三个审判庭分别冠以专利审判庭、著作权审判庭、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的名称,实现案件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避免了两个法庭在案件审理上可能产生的法律使用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也更有利于审判人员各展所长,专业化审判格局初见端倪。

3.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得到了中央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极大支持和关注,加上媒体报道,使得它一经成立即受到广泛关注。另外,知识产权法院开展新闻宣传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自身的影响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挂牌当日,即同步开通了官方网站和微博[30],实现微博与官网之间的相互跳转,并于今年7月21日完成微信认证*详细信息来源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证详情,微信号:shzscqfy,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筹建了新闻中心,开通了官方微博,并与《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媒体建立了联系[3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推动法院门户网站上线,对原有网络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不断拓展法院门户网站的对外宣传、发布审判信息、资源共享等功能[32],并于今年5月27日完成微信认证*详细信息来源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证详情,微信号:gipc12368,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9月1日。,下一步还将筹建官方网站、微信、微博三者之间的互动。这些工作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关注和了解,结合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创新性顶层制度设计,使得其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方面获得了巨大声誉。

4.司法行政事务集约化管理

根据司法改革的总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综合办公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因与三中院合署办公,行政事务依旧走普通法院的管理思路),整体负责原由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行装科、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的工作。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50余项工作职能,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市政机关30多个机构对接,实践证明,“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照综合、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吃透改革精神,探索‘扁平化’、‘魔方化’管理模式,既强调严格的人员分工,又注重高度的协作配合,在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方面取得较好成效”[3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认为“综合办公室的设立有效减少了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杜绝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提高了办事效率”。接下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将探索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司法行政工作的可行性,通过专业知识技能、社会工作方法提供专业服务[34]。

5.建立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整建制实施司法改革的专业法院,院庭长办案成为一种新常态,积极探索,稳妥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成立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调研课题,谋划改革的措施与思路。如不设固定审判长,改为谁承办案件谁担任审判长;废除个案汇报制,建立咨询制;由一审一助一书组成相对固定的法官团队,探索助理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转变庭长和审委会职能,精简院庭长行政管理职能,使其定位于业务专家和行政管理服务角色,审委会以直接审理为原则讨论案件,确保法官主体地位;建立院、庭长两级法官会议制度,以法官会议实现法官自治[3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院长、副院长均编入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审判权运行上去行政化,完善办案责任制,突出主审法官的主体地位;严格界定行政管理事项和审判管理事项,院长审判长行使审判权均不得干预个案的实体裁判;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审判经验总结和业务研究[3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在立案登记、审判组织运行、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些措施为健全审判机制做出了有益尝试。

6.积极探索案例制度

案例制度在填补法律空白、指导法律适用、深入理解法律精神、及时推进法律解释和通过案例类型化研究实现“同案同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案例制度始终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占有一席之地,如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选编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37]。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便围绕案例制度展开积极探索。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鼓励法官创设高水平案例并公开裁判要旨、改革裁判文书说理模式、尊重上级法院裁判三个方面着手,努力探索常态化案例指导机制[38]。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大力培育和打造精品案例,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和知识产权审判的导向、指引作用,并以此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计划筹建“知识产权案例库”,计划将本院现行和全省、全国有示范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编撰,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累经验[39]。

(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定期总结工作成败得失对正确把握改革方向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积极总结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作为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从目前案件审判运行情况和整体司法环境来看,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法官员额基数缺口过大,无法满足案件需要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分别从2014年11月6日、2015年1月4日、2014年12月21日开始收案。受法院员额制下司法辅助人员不足、立案登记制改革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一经正式运行即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件压力持续增大的困境。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包括院庭长在内仅有主审法官25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则更少,包括院庭长在内有主审法官13人。与之相对应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计年收案量10000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计年收案量4500—5000件。根据法院人数和预期收案数量之间的比例,北京、广州两地知识产权法院主审法官人均年审案量分别为400件、380件,法官审案压力较大。

为摆脱“案多人少”的困境,知识产权法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挖掘外部资源提高司法服务能力。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实行一线审判与行政司法人员长期保持“5+2”“白加黑”“连轴转”的高强度工作模式,并组建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志愿服务队,由身穿蓝马甲的志愿者提供咨询、导诉、辅助等服务。同时与北京各大高校法学院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吸收优秀在校研究生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实现法院与高校之间的良性互动[40]。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的作用等方面探索新的制度设计,并启动第二批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多渠道、多举措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这些尝试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但这种缓解多是以主审法官牺牲业余时间,保持高强度工作的方式实现的,绝非长久之计。

2.人才引进困难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知识产权法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院却在人才引进上遭遇困境。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遴选首批主审法官时,全省法院仅有26人报考(经初审,还有14人不符合条件),其中知识产权审判人才较为集中的深圳法院无一人报名[41]。

导致人才引进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大多数具备较高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水平的法官而言,知识产权法院相较于原岗位待遇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升甚至略有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等。此外,知识产权法院在进行法官遴选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不适当的硬性要求拟任职位与原有岗位行政职级相称,或升迁半级,这直接导致80后法官几乎无缘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岗位,而这批人一出生便生活在法治环境中,接受过法学院系统培养,法学功底扎实,法律信仰较高且思想开放、视野广阔、干劲十足,正是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迫切需要的新一代。最后,由于受到法官员额制下遴选以行政级别限定的影响,很多普通法院的法官如果进入知识产权法院后只能从法官助理干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吸引力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因此遭遇了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同的困境,“受到以行政职级为限制条件遴选法官的影响,全市范围内满足条件的候选人不多,无法选择出足够多的优秀法官,而真正从事一线审判业务的青年骨干,则因为不符合遴选条件而成为法官助理或者放弃知识产权法院,影响了年富力强的青年干警的积极性”[42]。如何提高知识产权法院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还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进行重点研究。

3.行政事务继续困扰法官

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肩负着50余项工作职能,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近20个职能部门以及北京市委、市纪委、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等10多个单位对接。行政事务性工作较为繁重,仅靠现有的12名司法行政人员很难完成,以至于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还不得不承担部分的行政事务,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又降低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效率[43]。知识产权法院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还需针对如何让法官真正彻底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要求进行探索和尝试。

4.技术调查官制度未落实

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法律问题常与复杂的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技术问题的判断往往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技术问题解决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审判质量的优劣[44]。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官制度之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技术问题主要靠咨询专家来解决,技术调查官的出现使得这类技术问题的解决从幕后走向前台,可以说咨询专家是技术调查官的前身。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调查官作为知识产权法院的配套制度,在我国应属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一部分[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也对此进行了确认,即明确技术调查官属于法院系统不具有审判权的在编人员。此外还对技术调查官的适用案件类型、人员指派、人事管理、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性质、裁判文书署名等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知识产权法院也对此展开了摸索。然而,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致使这一制度始终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①该规定尚有一些不完备之处,对此还需进一步明确,如技术调查官的人员选任条件和标准、任期等相关问题尚未得到解决;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尚没有设立对技术调查官进行日常管理、调配、考核的机构——技术调查室;③如何保证技术调查官出具的意见书对专业技术事实查明和案件审判起到积极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5.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备

这种建设主要体现在硬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

硬件设施建设的问题在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表现得较为突出。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在转入张江办公后,解决了前期人员分散多地办公的问题,但因是承租商务楼办公,相对仍难以满足案件审理和法院设施的基本建设要求[46]。此外,承租商务办公楼需要很大一笔开支,既不够经济也与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的要求不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地处城乡接合部,距离广州主城区较远,交通不便,不利于人才引进和当事人参与案件诉讼。

信息平台建设,即强化微信、微博、官方网站的建设力度。微信、微博、官方网站作为现代社会的三大宣传媒介,是知识产权法院展示自身形象的窗口。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2015年7月17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吴偕林主持召开三中院司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时便提出以信息化助推司法改革。然而,由于受到筹备时间较短、人员配备短缺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对外窗口的建设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例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没有开通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开通了微信公众号,但对这一平台的利用还有待提高,笔者7月27日添加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至今两公众号尚未发布任何实质性消息;在官方网站方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尚没有开通自己的官方网站,北京法院网上的辖区法院网站群下的知识产权法院显示无法链接,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官方网站已经上线,但很多栏目还无法打开或打开以后为空白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三个法院的微博建设相对较好,尤其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会有自身活动的文章发布,但与之相对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消息则多转载自《京法往事》,与自身工作的关联性也不是很高,文章内容还应做进一步的丰富。

6.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待遇不明且素质不高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做到让当事人心理更加踏实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电视台2015年7月9日。《新闻30分》栏目“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 提升司法民主”做了上述评论。。同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也是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然而,知识产权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现在使用的人民陪审员基本是从市一中院借用的人员,尚未选任本院的陪审员。此外还存在因陪审员待遇不明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不高,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素质不足以适应知识产权审判需要等问题[47]。

7.司法责任制落实困难

司法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核心。然而,这一制度的落实却存在很大的障碍:⑴法院事权有限,在很多方面依靠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处于弱势地位,这导致法院很难抵御行政机关的干预。⑵在待遇尚未得到大幅度提升、明确晋升途径之前,知识产权法院本身对法官的吸引力极其有限。加上繁重的工作量,此时再要求主审法官对案件承担终身责任并严格追责,导致一线审判人员权利义务不对等。⑶知识产权法院内部分工尚无法统一标准并严格精确界定各类人员的职责,严格责任也就无从谈起。⑷审判人员职权责的设定依赖于科学精确的工作数据基础,对此尚缺乏详细预测和科学设计能力[48]。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8.审判模式低效且不协调

根据《决定》和《规定》,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的是民事和行政“二合一”的审判模式,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则依旧放在原有的普通法院进行审理。近一年的实践表明,这种“二合一”的审判模式至少带来了四个方面的不足:⑴开庭时间上,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其他案件由各基层法院“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49],这种模式导致非技术性较强的商标案件(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在审理过程中一审由基层法院合并审理,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却要分别向两家法院上诉、由两家法院分别审理。为避免两上诉法院在开庭时间上存在交叉冲突,保证当事人能正常参加每一次开庭审理,法院不得不做大量的工作协调开庭时间,凭空增加了司法系统的行政工作量,给知识产权法院本就繁重的行政事务雪上加霜。尤其是案件在遭遇多次开庭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⑵案件定性上,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和行政案件由两家不同的法院分开审理,就同一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不同法院对该行为的定性可能会有所不同,甚至存在冲突。在此情形下,在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应独立认定案件事实,还是中止在后案件的审理,是法官所面临的困惑[50]。同时,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分开审理的格局亦不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⑶改革方向上,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三审合一”便已在全国普通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铺开,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时再推动“二合一”的审理模式有逆时代潮流之嫌,是一种改革上的退步。这种退步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上海早在1996年起就开始试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对这一模式早已习惯和适应。截止到目前,上海基层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已全部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原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在案件转向知识产权法院之前实行的也是“三审合一”的模式,从实际实施的效果来看,“三审合一”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明显的作用。在本地其他法院均实行“三审合一”模式的前提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的“二合一”模式,无疑是一个另类,反而不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对接和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对策研究

(一)完善司法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完善需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明确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提高法官待遇,实现权责相统一。有多大权力就担多大责任,有多少压力就有多少待遇,这是保证主审法官安心留在一线审判岗位的关键,不能既让马儿跑得快,又不让马儿吃得饱。其次,强化司法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完善司法责任制必须强化司法监督,重点解决内部监督不力、外部监督失范的问题”[51]。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监督不应只是针对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法官的监督,还应包括对行政机关和法院领导干预主审法官案件正常审理的监督。再次,按照司法权的特性和运行规律,给法官自主权,避免管得太多,监督太死以致形成不当监督。对此,可以从以下各方面做起:⑴突出主审法官地位,让审者裁判由判者负责,改变以往案件需层层上报审批体制,让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既是案件的审理者也是案件结果的决定者;⑵杜绝官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发生,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52]。司法改革为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进行了“负面清单”“全程留痕”等制度设计,但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官员过问案件具有“手法隐蔽难发现、行为举止难定性”等特点,为保证这些设计落到实处,还需强化对官员干预司法的监督,一旦查实立即严厉惩处。最后,科学把握审判责任概念和范围,处理好司法追责与司法豁免的关系。即对法官的追责也要依法进行,对于错案要区分法官人为因素还是举证责任等法律本身的问题,完善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充分保障法官申辩、申诉等救济权利[53]。

(二)增加司法辅助人员

法官员额制是实现法官精英化、专业化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也是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的改革事项和战略性举措。对于解决我国法院内部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界限不清,提高法官素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法官人数急剧减少,而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却在逐年增加,以致出现“案多人少”的困境。笔者认为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的不是因为法官人数少,更不是员额制本身出了问题,而是审判资源配置混乱,法官承担了过多的行政事务,无法高效参与案件审判工作。即“案多人少”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让法官承担了过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本应由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负责的工作。为此,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增加司法辅助人员使法官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了法官工作效率,在不增加法官人数的前提下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我国法院员额制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减少了法官数额,但他们的结案总数非但没下降,反而有所上升。一个法官在司法辅助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年结案近千件,且不占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54]。即使对此打个对折,在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充足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5名法官也能结案近万件,基本与收案量持平。

(三)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

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对于消除办案技术障碍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现阶段知识产权法院存在的技术调查官难以落实的问题,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首先对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配置数量、管理模式等作进一步明确,并适时总结在实践探索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推动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发挥该制度对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提升的作用[55]。今年7月21日湖北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库,聘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等18名专家,更早一些时候福建、黑龙江、重庆也进行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建设的尝试。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大胆借鉴,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与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并行模式。最后,知识产权法院还应利用自身地处北、上、广高校云集、科技人才密布的地理优势,积极探索建立外部智库支持机制,与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交流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专家库和咨询专家库[56]。

可喜的是,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进行了部分尝试,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组建之后,立即聘请了18 位各技术领域的专家作为技术咨询专家。下一步, 法院还将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明确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资格、程序和工作流程[57]。

(四)法官遴选去行政化

知识产权法院在首批法官遴选过程中执行的是法官遴选与行政职级挂钩的遴选标准,这一标准限制了年轻血液进入知识产权法院,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例,10名主审法官无一人属于80后*详细情况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主审法官简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10名主审法官也看不到80后的身影*详细情况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官网主审法官简介。。在这种限制下淘掉的是审判队伍中经过专业化法学院系统培训、法学功底扎实、年富力强、充满活力的80后法官,彰显的是官本位的不正之风,也是造成法院人才引进困难的最主要原因。同时,法官遴选简单地以行政级别为限也与知识产权法院自身发展和改革目标相违背。因此在下一阶段的法官遴选过程中应尝试去行政化改革。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中央在法官遴选上应大胆放权,知识产权法院应大胆尝试,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在增强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岗位吸引力、注入年轻血液、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同时,为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知识产权法院还应采取措施解决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待遇不明且素质不高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

1.完善人民陪审员法律法规。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案件机制、参审案件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为知识产权法院解决陪审员问题,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但对此方案还需做进一步的研究细化和完善。

2.高标准选任人民陪审员。即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应当高于普通法院,如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理工科背景、对知识产权本身有一个浅显的认识等。这是由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强的特殊性决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我国普通人的思维中往往很难理解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另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该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的比例从2009年的近25%跃升至2013年的近73%,且每年同比增幅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但与陪审制广泛适用形成背离的是,近五年来上(抗)诉案件数的变化却呈现出一个“V”字形的走势。上(抗)诉案件数由降转升的年份,与一审案件陪审率上扬幅度最大的年份相重合,同为2011—2012年度[58]。这种案件吸收陪审员率与案件的审理质量成反比的数据,对中国当前全面展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了很大挑战,尤其是对于技术性很强的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因此,知识产权法院还应当以谨慎的心态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两江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专家陪审员和普通陪审员共同运行的“陪审”双轨制[59]或许为知识产权法院人民陪审员改革指明了方向。

3.学习普通法院的先进经验。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实行与普通法院相区别的陪审员任职条件和种类,但并不等同于两者截然分离。知识产权法院在完善自身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还需学习普通法院的一些先进经验。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布局,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批准了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十省市法院、司法厅(局)作为人民陪审员司法改革试点省市。这些地区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改革,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重点在建设人民陪审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和适用大陪审合议庭模式审理案件两方面进行了探索,将在近期实现人民陪审员从选任、参审到考核、监督全程信息化*详细情况可参见中原区人民法院官网:http://zzzy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561。。对此,知识产权法院既要结合知识产权案件自身的实际情况,也要注意学习吸收普通法院的实践经验。

(六)提高法官待遇

在英美法系制度中,常用“孤独的贵族,带枷的舞者”来形容法官。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在历史文化环境、法治道路进程上有较大差异,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遭遇法律规则缺失时,允许法官依靠法律原则及自身良知对案件进行必要的自由裁量,以平衡双方利益却是各国通行的,最多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法官不受外界过度干预,则是保证这种自由裁量和平衡实现的首要前提。因此,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除了司法独立外,还要尊重法官,信任法官,让法官孤独、高贵,活的有尊严。

现阶段,我国的法官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缺失,这一问题面临“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时显得更为突出,以至于近年频发“法官离职潮”。当一个法官在收入尚不足以养家糊口之时,是注定孤独不起来也高贵不起来的,此时正义就很难得到彰显。因此,国家应当大幅度提升审判人员的待遇,让法官活的有尊严,不为五斗米折腰,为了公平正义宁愿做一个孤独的贵族,坚守心中的信仰。

提升法官福利待遇和职业保障机制是促进法官秉公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的物质保障。建立与法官员额制相配套的薪酬制度,可以保证法官队伍稳定,保证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薪酬制度,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主审法官要享受中层负责人待遇。法学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也认为“法官的待遇不能和一般公务员一样对待,应当高出普通公务员一大截,让他们不再为生活发愁,以保证法官职业的尊严和成就感”。然而,截止至目前,试点法院的法官待遇尚未提高[60]。

对面临人才引进困难,“案多人少”压力大的知识产权法院而言,提高审判人员待遇则更为迫切。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实行进入高门槛,遴选条件除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外,还往往有审判经验、办案数量、任职年龄等多方面的要求。让一群高学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精英从事高强度工作,就必须要给其高待遇,这既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也是人才市场流动的必然要求。同时,知识产权法院还应注重从法官助理中选调法官、选拔人才,让在本院长期扎实办好案的法官助理有盼头,使他们“引得进、留得住、安下心”。

(七)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作为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第一步,我国目前仅在北、上、广三地设立知识产权中级法院,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实践证明管辖集中所带来的司法资源和审判力量的集中,有利于有效查明技术事实,积累审判经验,发挥专业优势,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61]。因此,为了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统一裁判标准,必须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在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适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62]。同时,由于欧美、日本、韩国、德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法院,基本采用“层级高、以终身为主”的模式,一旦我国与国际接轨,设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法院层级对等的情况下,也更有利于域外交流和互动。因此,我国也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在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还需适当确定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辖区。笔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管辖范围上应当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合理划分。作为中级法院的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已经是一省(市)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这决定了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必然是跨省级行政区划的。这也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是突破省份地域相邻的限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求划分。将经济发展较快,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划在一起,将其他沿海省份划在一起,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中部省份划在一起,将西部省份划在一起。这样的好处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能更好地契合各省的发展水平,不足在于高级人民法院与部分省份相距可能过远,不利于上下级法院交流互动和当事人诉讼。另一种方法是根据地理区划并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设置几个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分别管辖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几省的知识产权案件,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一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需求也相当,易于形成统一标准。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相对而言更具有可行性。

(八)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因此,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赋予司法变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商标)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3年的数据,在该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41件案件中,就有11件在专利复审委针对同一当事人及同一专利权重新作出决定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66]。另外,在现行法律下,即使法院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断,行政机关的专利授权行政决定也不自动撤销,专利权人仍可以依其专利权向其他主体提起侵权诉讼[67]。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过渡冗长,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理论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决本质上属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效力判断,法院审理的核心也是民事权益争议,因此根据司法终局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68]。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专利无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对待,专利行政复审机关不作为诉讼被告[69]。因此,赋予法院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司法变更权和最终决定权是具备法理依据的,且这种变更对“两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针对“个案适用”。

这种变更权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参照国外的做法直接改变案件的性质,将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视为民事诉讼处理,实现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对抗,“两委”不再是被告,只是在必要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另一种是在不改变案件性质的前提下,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即在认同案件属于行政案件性质的前提下,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确认法院可以对专利、商标授权确权是否有效在裁判中给出明确判断,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和循环诉讼。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案更为可行。虽然在这种方案下,“两委”依旧以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但这是由解决“两委”不做被告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行政案件定性本身存在的巨大矛盾和逻辑缺陷决定的,因为在行政程序中总不能将身为民事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同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的行政案件性质在我国推行了很多年,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即使要往民事案件定性上改,也要一步步来,改革的步伐不宜迈得太快。方案二正是实现这种过渡的一个必要阶段。

2.改变审级

在现行的授权确权程序中,解决是否应当获得授权问题的专利(商标)授权涉及专利(商标)局、专利(商标)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四道程序;解决获得的权利是否有效问题的专利(商标)确权涉及专利(商标)复审委和两级法院三道程序。在这些程序中,专利(商标)复审委发挥的是准司法性质,涉及的事实上是三个审级,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略显不协调[70]。另外,因为走的是行政诉讼程序,“两委”恒定作为被告,导致真正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失衡,真正的权利人可能仅仅因为两委的不作为而败诉。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调研课题报告》认为应当明确“两委”的准司法机构性质,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纠纷,当事人不服“两委”裁决的,直接向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如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更进一步直接撤销“两委”,当事人不服专利(商标)局决定的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现彻底的二审。

(九)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目的之一,是解决现行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下刑民交叉案件存在的冲突问题,消除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定性不同的弊端。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院“二合一”审理模式存在着上下级法院对接不顺畅、同一案件定性不统一、当事人参与诉讼不便利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阻碍了标准统一,背离了保证公正司法的改革目标,亦造成了案件处理的低效率。与之相对应,普通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三审合一”审理模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优越性。同时,在知识产权法院内推行“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可以更大程度上集中司法资源,对于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整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在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实现民事、行政“二合一”审判模式的前提下尽快将刑事案件也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这样做将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协调。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协调司法救济体系,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对侵权行为起到抑制作用的同时,实现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71],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对于我国树立知识产权保护大国形象, 不断提升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国际舞台上的参与权、话语权和主动权,争做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专门法院,只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这一大命题的第一步,离实现保证公正司法,通过提高司法公信力来树立法律权威的司法体制改革根本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知识产权法院在运行过程中凸显出很多问题,一些制度设计尚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还有待深化。然而,问题也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相信在党和国家的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指导和省(市)各单位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下一阶段的工作将更加顺利的展开,“案多人少”的矛盾,人员待遇等问题将早日得到解决,“三审合一”和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等亦能很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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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Current Situation and Upgrad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in China

FENG Xiao-qing, XU Xiang-kun

(Civil, 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IP courts is of great importance in exploring the reform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 impleme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strengthen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uilding an innovative country and enhancing international vo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establishment of IP courts has obtain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community, and the operating results thereof directly affect the reform of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impetu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The exploration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of IP courts is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next judicial reform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henc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probe into the background, the structure and operating results of IP courts in order to make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P courts on the basis of the experience and the deficiency.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history; operation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11AZD047)

收稿日期:2015-10-08

中图分类号:D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12(2015)06—0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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