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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社会组织的综合服务监管体制机制

2015-04-09凌燕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徐汇区监管管理

记者/凌燕

如何建立社会组织的综合服务监管体制机制

记者/凌燕

2013年,全国两会后公布了《国

直接登记放开后上海现有多少社会组织?

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提出了核心要求,即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同时也明确了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国已有近20个省份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上海作为社会组织发展较早、较成熟的地区,在推进直接登记放开工作中充分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为全面落实2014年上海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市政府工作重点,通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政策筹备,上海市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

随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放开后,过去困扰许多社会组织的“注册难”问题基本解决。登记“门槛”的降低,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数量的增加,必定会带来社会组织的生存和规范管理的问题。如何使社会组织规范运行,如何使社会组织顺利地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如何使社会组织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生存,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制度“红利”,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是对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能否落到实处的考验和挑战。

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徐汇区民政局、徐汇区社会建设办公室组织了对全市社会组织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并以徐汇区的实际情况为例,梳理分析出了目前全市各区县存在的社会组织登记放开后服务监管的共性问题,探索提出解决的建议。

张国光(上海市徐汇区公益组织支持中心):

根据调研,截至2014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12190家,其中社会团体389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8115家,基金会185家。徐汇区作为上海市中心城区,区域人口、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一直名列前茅,其社会组织发展也较为蓬勃。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底,经徐汇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有721家,其中社会团体14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74家(基金会目前只能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徐汇区社会组织总数占全市比重的5.9%,仅次于浦东新区和闵行区,居全市第三位。

自4月1日直接登记放开后,今年4—10月,全市共登记成立社会组织561家,其中直接登记431家,占新成立数的76.8% 。徐汇区自直接登记后,4—10月新成立社会组织33家,其中直接登记29家,占新成立数的87.9%,直接登记中26家属于公益慈善类,2家属于城乡社区服务类,1家属于科技类。与去年4—10月份同比来看,成立数量多出了15家,增幅达到83%;与今年1—3月相比,社会组织每月新成立数量增幅近31%,且增速提升趋势明显,显示出社会组织在直接登记放开后,有意愿成立社会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付诸行动的大大增加。

对这些社会组织的运行怎么监管?

黄琴(原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副局长,现上海市徐汇区社建办副主任):

在市级层面上,上海市民政局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副局级)是其管理的行政机构,具体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服务和其他相关工作。根据职责,内设综合处、登记处、社会团体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基金会管理处、社会组织服务处等6个处室,另有上海市社会团体监察总队作为直属机构,总编制近80人。

在区级层面上,以徐汇区为例,登记管理部门是徐汇区民政局,徐汇区社会团体管理局是其内设机构,非独立核定法人单位,有登记科和综合科两个科室,编制4人。另据了解,目前全市各区县社团管理部门平均在编工作人员只有2-3人,个别区县社团局常年仅1人。17个区县社团局的人员配备总数不及市社团局,且没有独立的执法队伍,市区管理体制形成倒三角格局。

目前上海市已成立了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区县也根据工作要求,加强直接登记管理的顶层设计,12个区县相继启动联席会议或召开专题会议,协同推进改革工作。浦东、徐汇、静安、松江等也根据工作要求,加强了相关配套制度的顶层设计。如徐汇区,成立了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33个委办局和13个街道镇组成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社团局)。在此基础上,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要求,制定了《徐汇区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以确保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区民政局健全并完善了多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如意见征询机制、安全防范机制、事前约谈机制和自律承诺机制等。

重点监管哪几个方面?

陈洪明(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研究室副主任):

上海市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执法监督、信息化管理、规范化建设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四个层面,具体如下: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方面。2004年全市正式启动建立社会组织四级预警网络,目前已经做到全市覆盖,基本形成市、区、街镇、居委会联动的四级体系。同时,由于区县执法力量较弱,市、区也建立了联合执法行动模式,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市社会团体监察总队可支援区县联合执法。

社会组织信息化管理方面。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于2005年投入开发社会组织业务信息系统,于2006年开始在全市正式启用,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等工作全部实现信息化,信息数据实现了全市联网,提高了对社会组织信息和数据的管理效率。

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方面。根据民政部文件精神,上海市2007年试点,2012年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等级评估工作,截至2014年7月,累计完成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1111家,其中社会团体39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91家,基金会21家。此项工作已成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抓手。

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份, 2013年全市正式启动推进。2014年初,全市登记管理部门启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目前处于内部试运转状态,为期两年,信息暂不对外公开。计划三年内初步建成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届时社会组织信用将与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数据挂钩,最终与全市征信系统联网。

目前的监管体系存在哪些不足?

鲁兵(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研究室):

我们调研下来,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从宏观方面来看,主要包括认识问题、法律制度问题以及监管体系问题。首先,对社会组织发展趋势的认识还不够。这包括两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社会组织的定位。目前部分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不到位,认为社会组织是可有可无的。由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还未深入触及部门核心利益,在以往工作经验和传统办法继续可以盛行的情况下,还存在着让社会组织干不如自己干的思想。第二方面,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中央提出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目标其根本实现途径是多元权力的参与,社会组织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参与主体,目前不少部门对多元概念的理解还不深刻。我们认为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应是通过多元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在权责分明的基础上,相互依赖,达到“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居民需求、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区发展”的目标。第三个方面是社会组织的功能。在目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动中,不少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认为社会组织是从属于或听命于政府,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殊不知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间应是合作伙伴关系,具有三大功能,即补充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沟通社情民意的功能,在重大应急事件中动员群众的功能。

第二,现行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法律法规滞后。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目前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管理条例》三个条例,颁布至今已超过15年,无法满足形势需要。在现有的法规条例下,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业务主管单位只能进行协助和配合。这就造成了前者疲于登记而对实际业务的监管“有心无力”,后者因不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而 “有力无心”。这种“两管两不管”的状态直接引发对社会组织监管的“乏力”。目前的监管工作基本上只限于每年一次的年检,由于监管工作也只有法规的授权,调查取证等执法措施有限,无法实现法治监管全覆盖,影响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工作的开展。

另外,缺少根本大法。社会组织的自律体系和信息公开的规范,需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建立和健全。由于缺少法律层面上真正的《社会组织法》,社会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当部分民事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法承担和追究,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作为社会的主体之一,社会组织需要明确的法律框架来界定组织运作的基本要素,譬如:组织治理的法律要求,项目运作的法律底线,社会公示的法律标准,不赢利的界限,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等等。同时,现行的不同部门制定的法规还存在“相互掐架”的情况,使基层开展工作无所适从。例如,《民非条例》中界定了非营利性,举办者不能取得合理回报,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对于“合理回报”的界定和范畴却没有明确定义,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第三,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不完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同有待提高。直接登记放开后,四类社会组织占了绝大多数,许多业务主管部门存在一些认识上的不到位,有些认为以后就可以撒手不管了,因为原先业务主管的权责是法规规定的,而业务指导的职能则没有法规约束;有些是舍不得放手,还想继续管,因为管理和审批的权力带来的是相应的资源控制和分配的利益。过去由于存在双重管理,登记管理部门实质上是“重登记轻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也没有与登记管理部门形成固定或者长效的联合沟通和处置机制,一些有执法职能的业务主管单位做出的行为甚至登记管理部门也不了解。虽然市里已经有了《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但还需要继续细化,制订操作细则,相关的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登记管理部门力量有待加强。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在为社会组织逐步“松绑”,对民政、社团部门来说,实际工作要求和压力大大增加,考验着各级登记管理部门的承压能力,目前区县的主要困难还是人员不足,市区呈现倒三角格局,如徐汇区平均每人得管近180家社会组织,仅年检一项工作实地抽查40家社会组织也要跑上近两个月时间。专业技术人才稀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日益复杂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目前社会组织数量多、涉及领域广、涵盖法律宽泛,都是前所未有的。监管需要有专门的财务审计人员、及时指导社会组织合理使用票据和经费;专门的执法人员,及时对非法组织进行取缔,对社会组织超出章程规定的不合法行为进行制止。同时,区县工作人员流动也较大,监管队伍的不够完善,无法适应新时期社会组织监管服务的要求。

对社会组织的监督途径有待创新和拓展。目前,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还是官方监督为主,而官方对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还只停留在基本信息的查询上。大部分社会组织自身的信息公开仅做到在其办公场所内部进行一些上墙规定内容的公示,只有极少部分社会组织有自身的媒体宣传和信息公开的途径,但是信息公开的质量不高,与社会组织向社会公开章程、事务、财务、资金筹集渠道、人员薪酬情况等信息“五公开”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由于缺乏对信息公开的统一平台、标准和要求,公众与第三方机构无法得知社会组织的活动运作、资金来源和组织规模等情况,造成了信息不对称,无法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环境。且监督方式只有电话或书信举报等单一方式,不便于社会公众使用和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限制了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

王茵:(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研究室):

从社会组织的发展层面来看,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个是发展环境尚需优化。目前政府与社会组织间新型合作伙伴关系还未构建。政府部门将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交给有关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精细化服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目前,缺乏统一的资源、信息和服务平台,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缺少分类管理的对策研究。上海市民政局从2009年起通过福彩公益金对社会组织进行项目支持,但是用途仅限扶贫、济困、助老、妇幼、助残等民政领域,支持领域还不够广泛。对社会组织的运营评估机制和购买服务的考评机制还不规范,在筹资、运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社会组织的空间还不够,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强。

在人财物配套政策上还有缺陷。目前还没有社会组织配套的相关职业进入国家职业大典,如募款师、社工师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受到限制;财税政策方面有不完善的地方,如大部分社团和民非都无法取得捐赠性票据;在免税的范围和领域方面还太窄,如养老院可以免所得税,但是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助老类机构就无法免所得税。

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还不放心。社会组织的宣传还不够,社会民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也有差距,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属初级阶段,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对社会组织也是带着有色眼镜进行观察,认为社会组织是不正规、不稳定的,与对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认知有较大差距。

第二个是,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还需加强。首先社会组织规范运行情况有待加强。我国的社会组织距离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尚有差距,一些社会团体还存在政社不分的情况,自治功能较差,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责任追究和资金管理等制度不完善,章程规定形同虚设。

其次,社会组织自身造血能力还较弱。目前的大部分公益类社会组织还是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来生存,为企业和社会直接服务的较少,但是由于政府项目和资金是有限的,社会组织“僧多粥少”,如果接不到项目,组织自身募款能力又较差,也就无法供养高水平人员,人员流动增大,导致组织服务水平愈发低下,形成恶性循环。

还有社会组织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许多基层对社会组织的评价有三多三少,一是活动较多,服务较少;二是短期项目较多,长期项目较少;三是探索项目较多,成熟项目较少。这“三多三少”形象地说明了目前很多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与政府和社会的期望还有相当距离,社会组织专业化、多样化、民间化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有什么改革的方案或建议?

方士雄(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研究室主任):

第一,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从国际城市化发展历程看,社会组织作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第三部门,是最基本、最活跃的一支社会力量,是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协同力量。社会组织的多寡兴衰及其功能作用发挥的好坏,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在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全面加强社会建设背景下,只有正确认识形势变化,适应形势变化,才能努力推动社会变化。认同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不能将其视为敌对势力或“洪水猛兽”。正确地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作用,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管理社会组织,才能建立良好的政社合作互动局面。

社会组织是协调国家与社会、民众的重要渠道。社会组织能广泛联系各个社会阶层,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可以反映社会各阶层的需求和呼声;也可以及时传递国家意志、党的方针、政府的政策,是国家、党和政府与社会、民众联系和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社会组织可以在城乡基层选举中,承担起公民教育、选举观察、协助过程设计等方面的工作,直接将党的声音传递给人民群众,把群众的呼声反映给政府部门,可以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社会组织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是承接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可以从四个方面予以体现:一是社会组织弥补了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一些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社区共治,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调解协会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000~4000起,成功率达99%。二是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订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三是社会组织的发展疏缓了就业压力。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岗位已经超过1000万个,徐汇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有近16000人。四是直接服务于民生领域的社会组织涌现。在近年的抗灾救灾和重大活动中,全国各类社会组织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声势站在了第一线,累计募集款物超过1000亿元,动员社会志愿者突破2000万人次,推进了公益事业、弘扬了慈善精神。

第二,要积极完善监管配套的法律体系,推进社会组织法治建设。首先要充分认识成文法法律体系的特征。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法律体系国家。由于法律法规的制订总是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所以法律法规的滞后是一种普遍现象,也可以说是成文法法律体系的一种特征。为弥补这个不足,成文法的法律体系还有另一个特征,对很多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允许行政部门和地方立法制订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补充。

其次要用创新的意识加强对现行法律体系的研究,要充分认识到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权和责任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缺少实际操作性,但同时也给具体执法部门留出了制订实施细则的空间。相关部门应当发挥开拓创新的积极性,组织力量加强对现有法律资源的研究,譬如:社会组织分类登记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的配套规定,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社会组织人才引进的管理办法,公益性社会组织财税的管理办法,行业性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竞争的规则,社会组织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细则。抓住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契机,积极探索建立起一个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再次,要积极实践,及时总结,推动修法和立法。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以科学态度,积极调研,积极实践,及时总结。在现行的法规规章和配套的制度基础上,推动出台本市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为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启动《社会组织法》《行业协会法》《公益慈善法》等专项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第三,要加强和完善政府监管力量,创建新的监管模式。一个是创新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在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的同时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适应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要进一步明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职责,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察。相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范围内,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管,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建构合作问责、依法监管的体制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 真正实现“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目标。探索对离岸社团、网络社团的监管措施。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以免出现“放则乱,管则死”情形。

二是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监管和培育是社会组织管理的两个方面,社会组织分布的领域广泛、类型各不相同,有各自的特点,在加强监管和培育时应当注意差异化,注意分类指导,加强“底线意识”。一是重点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化科技类、协同管理等类型社会组织等。二是要注意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坚决依法取缔敌对势力、国际上从事反华活动组织、非法政治组织、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利用社会组织名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策动国家和民族分裂等活动。

三是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区县和基层社区在目前工作人员紧缺,力量不足的现实下,应加强基层的监管力量,配置符合工作要求的管理队伍。但在目前来看,配置完成适当的监管力量还需时间,基层单位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也要注重发挥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在辅助登记管理部门上的积极作用。如徐汇区社团局通过区社会组织促进会为100余家社会组织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通过区社会组织评估中心指导社会组织参与规范化登记评估工作,通过区社会工作协会指导、督导、引导区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行业发展,通过区社会组织公益支持中心培训和指导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招投标项目,通过各街镇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做好区级公益组织孵化园和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四,健全社会组织服务体系,及时出台和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可制订中长期规划,将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发挥工商联、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社科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其作为相关社会组织的龙头带动和组织者的角色。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要和政府对社会治理的重点与民生需求的热点相结合,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治理方面急需的基层社会组织,研究制订促进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区矛盾调解类社会组织。

优化社会组织外部环境。从国外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来看,社会组织发展及其作用发挥的程度大小与外部环境的优劣有着密切关联。在社会组织培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都拥有着较为自主、宽松、优厚的外部环境。我国也应着力优化社会组织的外部环境,要在社会上加大对社会组织知识和作用的宣传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营造鼓励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氛围。

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党管人才”范畴,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代表人士纳入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适当增加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和数量。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各地各行业人才培养统一规划,加强社会组织亟需的专业和职业人才的培养,完善职业阶梯制度建设,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增加社会组织财税支持。政府应注重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区级甚至街镇级的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更多地向社会组织开放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逐步建立统一、合理、普惠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同时积极支持社会组织拓展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渠道,完善相关对捐赠者和捐助者的优惠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第五,建立和健全社会组织运行的自律和制约机制。依法自治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目标取向。依法自治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社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的治理结构独立运作,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发展。只有依法自治,社会组织才会有公信力。

因此,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由于历史原因,部分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导致社会组织丧失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必须理清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真正确立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

要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登记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机制和方式,社会组织须向社会公开章程规定、业务活动、财务收支、人员机构和薪酬管理等情况,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诚信建设。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和建立“网格化”管理,鼓励社会各界群众投诉,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建立社会组织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信息公开、服务承诺等自律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社会组织信用成果,对社会组织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加大披露,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外部监督,为有效实现组织自律保驾护航。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组织的正面典型,加强社会组织文化建设,培育现代社会组织精神。

探索建立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立资源应用和资产处置的审计制度。探索制订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建立和规范志愿者的服务补助和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尝试内部管理过程中建立与专业机构的伙伴关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社会组织资金的阳光运作,提升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社会组织在进行公益项目和社会服务项目,同时开展的增值服务工作予以鼓励和进行监管。建立完整责任追究惩罚制度,追究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责任,对违规者终生追责。

第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持续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正当其时,凸显了中央高层对于政府职能转变规律性的把握。而且,随着近年社会组织的发展,如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时机已趋于成熟。

继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空间。在推进过程中,要研究确定三方面内容,一是政府职能转移的目录,明晰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二是适合承接的社会组织评价规范,对服务能力强、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可以提供优先机会;三是购买服务内容的清单,要明确具体的购买服务领域、内容、定价和规格。

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尤其是财政资金如何使用、购买服务如何长效执行、资金使用如何监管、项目如何评估等。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信息,让社会组织及时了解政府职能转移的目标、途径和时间表,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项目指向和购买形式。

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现代社会治理的新形势要求下,信息化技术手段是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通过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加强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运用,宣传弘扬社会组织的正能量。

(本文由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及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徐汇区社会建设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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