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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选举问题及对策

2015-03-27李涛,刘畅

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村民

一、选题背景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人口大国,其中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7%,解决好“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长久治安。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关注自己在经济方面的利益,更开始关注自己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平台,在村民心中具有重大的权威性和合理性。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促进农村整体状况的改善离不开政治文明的引导,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基本内容和一个关键环节,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基本,民主监督是保证。 [1]因此,解决好农村中村委会的民主选举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背景。

(一)理论背景

1.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理论

马克思认为,管理新社会是公社人民的事情,新政权的实质是“代之以真正的自治”也就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 [2]列宁认为,推进革命就是自动实现自治,民主的增长不会妨碍自治,它会使我们的任务能够实现。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在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让农民群众依法自己管理好自己的事情。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最广泛的实践。

2.公民社会理论

自然法的观念将人的基本权利视为自然具有、不可被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因而是绝对的,任何对人的天赋权利的剥夺都是违反人性的。 [4]洛克认为,人们订立契约不仅仅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人的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同样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斯密认为,要增加一国财富,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给人们的经济活动以完全、充分的自由。 [5]公民社会的实质是“公民以组织化的形式进行自治性的政治行为和实践”, [6]参与性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监督制约国家权力。

3.熊彼特的民主理论

熊彼特认为,人民的统治、人民的管理、人民的权力在国家中是不现实的,即使把人民的统治解释为是人民批准的治理,避免了由人民直接统治的提法,但仍是不能接受的。熊彼特在1942年发表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提出的定义影响深远: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在古典民主理论中,选民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是第一位的,而选举代表是第二位的,是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熊彼特把它倒转过来了,“把选民决定政治问题放在第二位,把选举做出政治决定的人作为最初目标”。 [7]

(二)现实背景

自古以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尽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已经从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到今天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的经济、文化、风貌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农村民主政治问题依旧突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是一个两点,之前国家主要侧重于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研究,对民主政治建设的研究较少,农村的民主政治、经济、文化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状况和社会的稳定因素对我国整体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随着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希望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来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地位,实现村民的真正自治。村民自治是具有我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目的,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是当今村民自治的迫切需求。 [8]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980年2月,广西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出现了中国的第一个村委会,开创了村民自治的历程。村民自治包含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其中民主选举是前提和基础,也是村民自治活动最重要的环节。村民选举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村民自治。如今,民主法治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更多的国内外学者也加大了对农村问题研究的力度,主要包括选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完善选举措施和制度的研究、影响选举因素的研究等等。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影响民主选举因素的研究

徐勇(1999)对湖北月村选举进行个案研究得出:“利益和体制是影响选举的两个变数以及民主程序并不一定会产生预期的效果,民主的选举和机制也有缺陷。 [9]赵娣(2009)认为干预选举的现象非常多,诸如村民参选意识淡薄,基层政府对村级事务权力管理的错误认识,过分干预村级事务,不规范的选举程序,宗族势力的干预,使村民选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10]段小力(2009)由于司法程序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法规所出现的漏洞,并不能有效规范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对于民主选举村民私心过重,经济利益导向严重影响了选举的结果。 [11]胡国强与卢福营在《利益与村民选举》中指出:“利益是村民参加选举的决定性动机,利益关系影响着村民参加选举的形态,利益相关度则决定着村民参加选举的程度。 [12]

2.民主选举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

胡荣(2001)通过对福建的调查表明,在实行村级选举的村庄中,经济发展有利于竞争性的村委会选举的实施,经济越是发展,村委会选举搞得越好。 [13]郎友兴(2001)在民主选举的过程中,乡村新兴经济精英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和对农村未来发展的推动力,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村庄资源带领大家致富的能力和村级事务的管理能力前所未有的展现出来,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腾飞。 [14]马晓春(2006)则分析了农民政治参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功能和关键点,认为促进农民政治参与,首先必须建立政府与农民的二维互动关系,还需建立完善的参与机制。 [15]

虽然对同一个问题的研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内容、问题、措施、对策上,很少从理论的高度去进行研究,缺乏系统性、深入性。基于个案观察来做出结论,应该从整体性出发,从可行性和长远性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关于选举问题对策的研究

戴慕珍、爱波斯坦、劳伦斯和柯丹青等等为代表的国外专家,多次就中国农村的村委会选举等问题来我国进行“田野调查”,被誉为我国农村选举与治理研究的“海外学派”。这为当前我国农村的村委会选举研究提供了国际化的比较视角。 [16]斐敏欣、西尔维尔·陈等则指出,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是中国渐进民主的一部分,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增长点等。

2.民主选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欧博文认为,在拥有良好效益的村庄,提倡村民自治比较容易,更能关注自身的政治权利。奥破斯坦则认为经济发展处于中等水平且具有较强农业和工业的省份,在村级选举中走在前面。戴慕珍和罗泽尔则通过统计分析得出结论:至少在短期内我们可以观察到在收入与竞争性之间是一种负向的关系。 [17]史天健通过有关的实证调查进一步论证了爱泼斯坦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与村民选举呈凹形曲线关系,即经济发展增进了竞争性的可能,但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减弱。 [18]

国外学者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经济学分析方面较少,仅从少数的个例中提炼观点和结论,缺乏系统性,而且也缺乏详细的数据支撑,观点缺乏代表性,应从全局性、不同角度、不同理论依据出发来分析论证问题。

三、村民自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对待选举冷漠、没有热情

由于我国的教育体制不完善以及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匀,广大农村地区教育水平十分低下,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对民主政治权利观念不强,法律观念淡薄,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村民利益分化,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同,逐渐减少了自己的政治热情。在每次选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贿选、腐败、圈钱交易的黑幕,很多村民认为选举就是走形式,自己的投票权利没有人会尊重,不会影响投票的结果,投票结果还是领导说了算,严重挫伤了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许多文化程度高、年富力强的村民都外出务工,留守的都是一些老弱病残,他们只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很少重视自己的政治利益,只关注自己的短期利益,很少管住自己的长期利益。

(二)家族势力干预

农村村落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各聚居地村民对此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和宗族纽带关系。由于农村地区,整体教育水平不高,封建思想比较严重,宗族内的成员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对外则具有很强的抵抗和排斥性。在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村民的选举往往具有盲目性、片面性,往往选举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同姓或姻亲关系的代表人。当前村委会选举中,许多村民对候选人的姓氏、亲疏关系来进行选择,认为“自家人”当选村干部总比“外姓人”好,这样日后办事较方便。 [19]

(三)少数基层干部过度干预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乡政府和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发生了偏离。由于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很多民众都认为村委会是乡政府的“下属机构”,一些乡政府干部在村委会选举的过程中进行指导、宣传和干预,对很多民众产生了误导。有些干部强硬地干涉和控制选举,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不经选举直接任命甚至撤换村委会成员,现阶段,乡政府主要是以间接手段来实现对村委会选举的控制。

(四)法律制度欠缺

在1988年我国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该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关于选举资格,离退休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回原籍居住是否享有选举权?因国家建设需要,农转非的农民是否享有选举权?农民外出打工两年且与本村无职务无着落找不到本人以及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是否有选举权?在参选程序方面,对于选举流程的法律过于流程化、简单化,很多规定不利于民主选举的进行。同时,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仅就选举的基本步骤做了规定,而没有针对上述问题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四、完善村民选举的对策

(一)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

对广大村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自身的觉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村委会作为代表村民意志的管理机构,主要承担着本村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与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村民要公正、客观的形式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活动,同时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鼓励更广泛的村民参与政治选举活动,提高自身的政治使命感,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村民的真正自治。

(二)规范选举资格制度

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完善,挑选一只素质高、作风硬、能力强、威望高的领导干部队伍。要遵循以下几个条件:(1)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政策,在村民中起前锋模范作用;(2)办事公道、一视同仁、廉洁奉公;(3)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4)具有一定的威望和人格魅力。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村委会干部队伍的培训、教育、使他们始终与人民为伍,始终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作风和过硬的专业知识本领,保持村民自治的独立性,防止乡政府的过度干预,从法律制度中落实到实处。

(三)完善监督机制,严惩贿选

村委会的公正选举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体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具体体现,政府应保证选举的公正进行,保证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确保选举流程公平、公正、公开。防止走过场、贿选和乡政府的过度干预,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黑幕交易,加大对违法、违规选举中的惩罚力度,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每个选民一人一票,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

(四)明确乡政府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角色定位

由于农村思想比较落后,整体素质水平低下,完全脱离党委、政府的领导会导致农村选举的混乱和不和谐。乡政府要明确村委会的性质,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要明确自己对选举进行干预的目标,是为了帮助村民选举出优秀的村干部,带领大家共同致富。乡政府与村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而是协调、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政府想保证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明,保证以维护村民的集体利益为宗旨,来进行适度干预,村委会遇到相关问题可以与乡政府商量、沟通,更好、更快的促进村中各种矛盾的解决,以实现村民的真正自治。

五、结语

只有实现真正的民主,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当家作主。尽管民主发展的历程,在我国并不长远,但凭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广大民众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奋斗,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许多成就。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民主选举作为我国最基层的选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只有提高农村的民主化进程,我国才能在整体上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化,与此同时,这是一条很漫长的路,在完善选举制度和内容的过程中,仍旧会遇到很多困难和挫折,由于所处历史时期不同,应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本文针对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选举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没有村民参与选举,基层民主就不复存在,同时也无法实现村民自治,但农村社会的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民主选举,它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基层民主的选举地位,发挥村民的广大积极性和能动性,完善选举方式,把基层民主落实到实处,才能实现中国民主的“腾飞”。

(注: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职业价值观、职业兴趣与职业发展:以民族地区大学生的视角”,项目编号:71263009;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家庭风险视角下南宁市边缘化失独家庭扶助对策研究”,项目编号:gxun-chx201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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