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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再论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2015-03-27常凤亮

关键词:民主实践法治

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再论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常凤亮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200241)

摘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者并行不悖。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论证了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并从研究方法的角度对当前一些学者的教条主义错误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主;法治;人民民主专政;阶级斗争;实践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者并行不悖。但是我们必须强调的是,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

一、从理论上分析,人民民主专政需要法治做保障

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利益。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民主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才能保证法律法规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反过来,只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和落实。例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果没有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途径和形式做出科学的、具体的规定,没有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对人民的民主权利进行保障,那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成了一句空话,人民民主就无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就无从体现。

人民民主专政包括两个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在现阶段,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变革,中国大陆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另一方面“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在现阶段,人民的敌人是指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邓小平早在1979年3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在国内,“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因此,在现阶段,在国内,人民的敌人就是指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哪些人是违法犯罪分子?这必须靠法律去界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如果离开了法治,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就搞不清楚专政对象,甚至搞错了对象!

简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

二、从实践上分析,离开法治,人民民主专政就会走入误区

无论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还是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都必须依靠法治做保障,脱离了法治的轨道,人民民主专政就会走入误区。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沉痛教训的。最典型的是十年文革期间,“造反有理,革命无罪”、“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横扫一切牛鬼蛇神”、“偷有理,抢无罪,革命的强盗精神万万岁!”,脱离了法治轨道的“文化革命”导致天下大乱:多少所谓的“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五类分子”被抄家?多少书籍被焚毁?多少文物、遗迹被破坏?多少人被侮辱、揪斗、关押?多少人不堪凌辱愤而自杀?武斗死了多少人?多少青年失去了读书的机会?关于十年文革,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一九六六年五月至一九七六年十月的‘文化大革命’,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根本不是‘乱了敌人’而只是乱了自己,因而始终没有也不可能由‘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

脱离了法治的轨道,不但人民民主专政的“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方面受到破坏,人民民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名存实亡,人权受到践踏,而且“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方面同样受到严重破坏。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刘润为在《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也承认:“以往的错误不在于使用了专政手段,而在于错误地使用了专政手段。错误之一,是把本来可以运用纪律以至思想教育解决的问题武断地使用了‘暴力手段’……错误之二,是用专政手段‘专’了不少好同志的‘政’。”[1]用专政手段“专”好同志的“政”还是“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吗?那岂不变成了对人民自己专政?文化大革命的实践告诉我们,离开法治,就无法真正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就会走入误区。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是

否定人民民主专政,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三、从研究方法上分析,必须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近来,一些专家学者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其中有的学者特别强调要用“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去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例如他们强调“阶级在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标准。……阶级差别的基本标志,就是它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因而也就是它们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他们还强调“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2]按照他们的观点和逻辑往下推论,中国今天的私营企业主(民营企业家)等一大批改革开放后新出现的社会阶层不属于人民的范畴,而应该是人民的敌人,是专政的对象,因为它们是“剥削者”。按照马克思“剥夺剥夺者”的理论,就应该再一次剥夺私营企业主们的财产。这样的结论显然与党的十六大报告和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精神相违背。我们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目标和本质,两级分化不是社会主义,但是共同富裕的目标不可能通过剥夺富人实现,只能通过发展生产和完善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其它制度去实现。一句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还是要靠法治。

学术界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讨论、争鸣是好事情,因为真理是不怕争论的,真理越辩越明。但是笔者注意到,很多学者在争论和写文章的时候言必称马恩列毛邓,只见他们讲道理,不见他们摆事实。他们的论证方法,总是从理论到理论,从观点到观点。由这些学者的论证方法,我联想到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历史转折中的邓小平》(第38集)中的一个情节:谷牧、习仲勋、夏默等人在广东领导开展经济特区建设工作,夏默提出,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土地转让获得资金,但是反对派以他们要颠覆社会主义为由坚决不同意。习仲勋为了说服反对派,要求政策研究室全体工作人员连夜加班,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中寻找依据。经过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的努力,最后终于在《列宁全集》中成功找到了依据。看到这个地方我不禁感叹,一些人的思想何其僵化啊!为什么他们只会死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而对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视而不见呢?难道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没有讲过的,我们就一定不能做吗?如果做了就一定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吗?

不可否认,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话论证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也是一种论证方法,也能增强自己论点的说服力。但我们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断之所以有说服力是因为实践证明他们的论断是正确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过去的实践已经证明是正确的论断,如果条件变了,那么这一具体论断的正确性还要经受新的实践的检验。马克思、恩格斯的时代距今天一百多年了,列宁的时代距今天也近百年了,一百年来,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毛泽东思想产生、发展、成熟于革命和战争年代,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和发展。我们说马克思主义不会过时,是说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原则和方法不会过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论断有的会过时,这已经为发展着的实践所证明。试想,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如果像一些思想保守的学者一样固守前人的论断,怎么会有列宁的无产阶级革命“一国首先胜利论”突破马克思的“多国共同胜利论”、毛泽东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突破苏联的“城市中心论”、邓小平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突破“以阶级斗争为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破“计划经济”?

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要坚持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论断,而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的活的灵魂,那就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表现在认识论上,就是实践第一的观点,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邓小平的“猫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都是实践第一观点的具体体现。当然,实践证明仍然正确、仍然有效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论断我们也要坚持,但这和实践第一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我在思考,一些专家学者为什么思想保守僵化得厉害?原因就在于他们天天坐在书斋之中,只知道钻故纸堆,不知道调查研究,脱离了人民大众,脱离了无限精彩、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毛泽东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事实胜于雄辩。因此,我们在研究问题的时候,既要从经典著作中找答案,更要从实践中找答案,从经典著作中找到的答案是否正确,还需要到实践中去检验。1979年,邓小平在与胡耀邦谈平反冤假错案时讲到:“最近呐,有些风言风语,对中央的政策产生质疑,看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还没有结束,不少地方需要补课啊。……最重要的,还是要解放思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了,我看一些专家学者当年这一课没上好,现在仍然需要补课。

有学者写文章指出:争鸣有底线,不能玩“帽子戏法”,主张争鸣不能偷换概念、断章取义;争鸣不能随意上纲上线、乱扣“帽子”,不能对别人恶意谩骂、侮辱。[3]对此我是完全赞同的,但我不理解的是该文用了大量的贬义词指责别人,如“长袖善舞、蛊惑人心”等,难道指责别人“制造话语暴力、混淆民众视听、扰乱公序良俗”,指责别人“长袖善舞、蛊惑人心”不是扣帽子吗,难道这些词汇在他看来不是谩骂、侮辱性的词汇吗?这种批判性的文章让我想到了一句名言:对于意见不同者,持阶级思维的人眼里只有反动派没有反对派;持法治思维的人眼里只有发对派没有反动派。

参考文献:

[1]刘润为,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J].红旗文稿,2014,(19).

[2]夏夕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标签不能乱贴[J/OL].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zx/bwyc/201409/t20140929_1348157.shtml2014 /09/29,14:43.

[3]庄邦,争鸣有底线不能玩“帽子戏法”[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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