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洛克财产权思想的逻辑——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

2015-03-27叶良海

关键词:财产权

洛克财产权思想的逻辑——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

叶良海

(广西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摘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尽管是一个和平、自由、平等的状态,但由于存在各种不便,人们便同意放弃一部分权利进入社会状态,通过订立契约成立政府,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成立政府的目的。诚然,人民在成立政府时就赋予政府征税的权利,但政府的征税权必须以人们的同意为基础。

关键词: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同意;财产权

被誉为“自由主义之鼻祖”的洛克是英国古典时期伟大的思想家、理论家,他的关于政府及其起源以及财产权的理论开辟了自由主义关于政治权力的经典论述。和大多数现代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者一样,洛克将政治社会的起源和现代国家的正当性基础追溯到人的自然状态,从而借助自然法、自然权利、自然理性和社会契约等抽象概念,建立起了现代国家与政治社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洛克认为,个人拥有的基本权利是非常重要的,是任何政府,纵然是代表人民的政府和民选的政府也不能剥夺的。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财产权不是政府或法律赋予的,而是在政府建立之前人们就依据自然法取得的自然权利,并且是与生俱来的。为了便于理解洛克的财产权思想,我们需要弄清楚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过程中,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

一、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

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派和伊壁鸠鲁派的理论,17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家格劳秀斯也提出了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思想。但真正把自然状态作为几何公理式的论证却开始于英国早期现代政治哲学家霍布斯。霍布斯在其政治学巨著《利维坦》一书中,向人们清楚地描述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前国家或前政治的状态,都是为各自的契约学说服务的,因而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和卢梭等社会契约论者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却又是不一致的,甚至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与霍布斯主张的极端可怕的自然状态相比,洛克主张的自然状态则是一个和平的、自由的和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1](P5)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平等的,并且这种平等是自然的,因而人们也享有自然的自由。但自然状态不是那种为所欲为、没有任何法律和规则约束的放任状态。自然状态也拥有某些法律,但这些法律不是人为制定的,而是人类社会一诞生就存在的自然法则。自然法则的本质就是“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自己,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2](P483)这些自然法则规定了人们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是人们不能放弃的,人们也不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正如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诲着有意服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P6)

既然自然状态是一个如此美好的状态,为什么还需要政府呢?洛克认为,尽管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社会是一个美好的社会,但也存在着一些不方便的地方。因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人人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都有权惩罚不遵守自然法的人。当有人违反自然法时,人们会根据他们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对罪犯进行惩处。但人们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自私、偏袒、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等缺陷,在充当涉及自己的案件的裁判者,会过分地惩罚别人而保护自己的利益,其结果只会是引起社会更大的混乱和无秩序。正因为如此,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至少有三种不便:一是缺少一种大家所公认的法律;二是缺少一个公正的法官;三是缺少强制权力来保证法官判决的有效执行。因此,只有人们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权利,订立契约,组建一个政府,才能有效解决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的倾向。

为了便于理解自然状态这一抽象概念,洛克还详细论述了另一抽象概念——“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面临的一个危险的境地,便是有可能走向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其特点是:不安全、不自由、不平等。战争状态下的人们有权利毁灭那些以毁灭来威胁他们自身的人,这样做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基于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利保全自己。而自然法的另一个内容是每一个人都有义务保存全人类,基于这样的自然法则,每个人都可以消灭那些侵犯别人的生命安全甚至怀有敌意的人,“他这样做的理由就像他可以杀死一只豺狼或狮子一样。”[1](P12)战争状态是由于不正当地使用武力而产生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很容易走向战争状态的。其实,在和平、自由、平等的美好的自然状态的背后,其斗争是相当激烈、充满暴力的。洛克认为,避免人类社会陷入这种战争状态是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走进政治社会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自然状态在本质上不同于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却自然地倾向于战争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公认的法官,每个人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其结果却是每个人的权利都处在持续的危险当中。自然状态终止于战争状态,这就是洛克学说中的“霍布斯时刻”,即人们愿意离开从原则上可以保护他们的自然权利的状态。那么他们是如何离开原始状态走进社会状态的?洛克认为,离开自然状态的仅有途径是同意放弃本人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并创建一个政府,每个人在进入政治

社会前都必须同意服从大多数人所做的决策。我们可以看出,除非经过人们的同意,否则没有任何理由使人们受制于世俗的权力。那么,究竟如何才算取得人们的同意呢?根据洛克的解释,虽然我们当中很少有人有机会参加政治社会起源时的契约签订活动,但是我们的大多数政治义务仍然需要以我们的同意为前提。那么,到底怎么什么才算是一个人同意接受政府和法律的约束的充分表示?在这里,洛克区分了明示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两种不同的同意方式。人们的政治义务既可以来源于明确同意加入一个社会,成为社会的正式成员并愿意接受该社会中法律的约束,也可以来源于默认的同意,后者意味着一个人只要在一个政府管辖范围内享有任何财产和从事任何活动,都默认了他同意服从政府的法律,无论是长期居住在那里,还是暂时地在那里旅行。但通过同意而建立的政府和大多数人必须尊重公民的自然权利,我们在进入政府治理的时代,也没有放弃那些自然权利,这是人们愿意进入社会状态的前提条件。

二、劳动创造财产

洛克认为,人们走出自然状态而进入一个社会状态的非常重要的保留就是政府要保护他们的财产,因为财产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容侵犯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P(77)相应地,如果政府本身不能对人们的财产进行保护,并对侵犯人们财产权的人进行惩罚,那么政府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洛克在这里所说的“财产”,便是私有财产,不过他有时也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统称为“所有权”(property)。[3]洛克阐述了他的堪称经典的财产权理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P29)人们从树上摘下来的果子和依然长在树上的果子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增加了人类的劳动,通过人的劳动发生了转化,是个人将果子与劳动联系在一起。每个人都对自己拥有所有权,因而也对他的劳动拥有所有权,经过他的劳动之后原本属于大家共有的财产就成了个人的所有物。这与自由主义一贯的思路很相似:我属于我自己,我是自己的主人。这就是自由主义的自我拥有的基本道义事实。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建立在两个重要的假设之上:一是财产权先于社会制度而存在,独立于政治和法律的规定,财产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习俗的;二是劳动影响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天生是占有性和劳动性的动物,占有是因为他劳动,劳动是为了占有。[4]由此可见,劳动创造财产是理解洛克财产权思想的关键,劳动能创造人造物,而人造物理所当然属于劳动者所有。

三、政府征税权的限定

政府的运行需要一定的资源,但这些资源来源于它的委托者——授权于其的人们,“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有庇护的人都应当从他的财产中拿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1](P88)换句话说,政府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职能,保证公民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就必须运用一定的形式收集社会资源,向公民征税即为主要途径。从这个意义说,纳税便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价格。因此,“税收在本质上是一个关于公共产品的契约……但是公民作为公共产品享用的主体,有权决定与选择公共产品,也有权选择与决定税种与税额。”[5]洛克指出,政府向公民征税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这样的同意既可以是他们直接做出,也可以在代议制民主的宪政框架下通过他们的代表机关做出。总之,如果政府凭着自己的强制力向人们征课赋税而没有经得人们的同意,这样的政府便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并且破坏了政府需要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目的。虽然政府有征税的权力,但如果政府未经全体人们或人民的代表的同意,就不能征税。政府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征得人民的同意行使征税的权力。而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只要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有的人都要受到它的约束。但立法权有以下四个限制:第一,对于国民的生命和财产的权利不能是绝对独断的;第二,立法机关不能通过暂时的独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通过公开颁发的持久起作用的法律来统治,并且这些法律必须由有资格的法官来执行;第三,立法机关未经人民的同意,不能取走任何人的财产;第四,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因为立法权是一种经过人民委托而取得的权力,如果拥有这种权力的人把立法权转让出去,先前的委托便不再起作用,人民可以重新组建立法机关。[1](P86)以上对立法权的限制在不仅可以防止立法机关不能沦为行政权力的附庸,还可以制约政府通过议会制定征税措施时的肆意妄为。同时,不征得人民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要求税收立法权掌握在人民和其代表手中,这就要求有关税收的法律要经过人民的代表机关颁布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不能授权给行政机关,否则失去了民意的代表性,因而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人们的尽管放弃了一些自然权利,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并没有消失,相反因为社会状态的存在使得这三种权利变得更加真实。自由主义的自我所有权能够导出财产所有权,因而经过个人劳动而产生的合法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不能肆意剥夺,政府征税必须经过人们的同意。这便是洛克的财产权思想的内在逻辑。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由普通公民组成并代表着民意的议会与代表国家利益的国王之间的斗争,大多数可以追溯为征税权的争夺。像在法国大革命中,国王路易十六召开三级会议,企图向第三等级征收新税,但第三等级拒绝了国王路易十六的要求,这直接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导火索。在英国,更是存在着贵族与国王争夺征税权的悠久历史,并以此来限制王权。由此可见,公民保护私有财产权在其与国家权力的抗衡中伴随着重要作用。事实上,“国家权力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以国家为象征的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的财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6]政府有权利向人民征税,并且有义务向人民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这是政府与人民之间所有关系的核心。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无疑占据了洛克政治思想的重要部分。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创始人,洛克开创了政府的目的以及有限政府等经典政治理论,其目的不外乎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企图将人类从一切形式的绝对任意的权力中解脱出来”。[2](P509)

参考文献:

[1]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列奥·施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第三版.李洪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梅雪芹.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1):100-107.

[4]皮埃尔·莫内.自由主义思想文化史[M],曹海军,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55.

[5]王守如.中国税收立法的宪政思考——从税收法定主义谈起[J].政法论坛,2009,(1):102-108.

[6]蒋永甫.财产权与有限政府——洛克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1(2):232-236.

猜你喜欢

财产权
论财产权及其关联的道德义务
财产权: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证券期货行情信息保护的数据财产权视角初探
浅谈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受保护的财产,才是财产
著作财产权的宪法基础——基于宪法解释学立场的辨析
1949年以前商务印书馆股东财产权分析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范围
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农民财产权制度
宪法规范与财产权利的保护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