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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探析

2015-03-26方金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个案法学全过程

方金华

(福建农林大学 文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002)

在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是一个业内公认的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如何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满足社会上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急迫需求,是我们法学界一直探索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指采用教师自身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区分一审、二审或再审等不同阶段将个案的相关证据逐步交给学生,让学生根据不同阶段的证据材料,去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研究相关法律规范,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模拟法庭辩论以及教师点评等活动,具有强烈实践性的教学模式。〔1〕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产生的背景及其教学目标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实务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性教学的开展,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教学模式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现当代对法学实践教学颇具影响的案例教学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诊所教育”。二者之所以有别,是因为两国对法律人才培养存在不同的理念: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故其培养模式以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相结合;而德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官为导向,故其学生基本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而法律职业培训则由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承担。〔2〕但我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模式与美国、德国有别:我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实务人才,同时还要一体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且分配更多教学课时以达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之目的,此种模式自然导致法律实务人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社会自然对当前法学教育脱离实践产生强烈不满,呼唤和倒逼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创新。全国范围内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在各个专业中排名倒数,已为其实践教学改革吹响了号角:“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便是近一两年兴起的探索法学实践教学的新路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打破了原有法学教育中将法律分门别类进行教学的人为藩篱,使课堂更具有真实性和实战性,使学生可以主动学到法学理论知识以外的实践知识、能力和技巧。①笔者在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选择了2012级法学本科学生104人作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实践对象。实践教学结束,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在提升法学实践能力一栏,选择选项“A.较大”的学生有69人,占66.99%,选择选项“B.一般”的学生有29人,占28.15%,选择选项“C.有一点”的学生有6人,占4.86%,选择选项“D.完全没有”的学生为0人,占0%。该调查结果至少可以证明:学生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提升法学实践能力基本上是首肯的。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以下重要法律职业(实践)技能为教学目标:

1.通过掌握的相关证据、资料和信息构筑案件事实的训练,培养学生发现并确认案件事实的能力;

2.通过起草委托合同、法律意见、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的训练,培养学生撰写各种法律文书的能力;

3.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律师”、“证人”、“法官”、“检察官”进行观点互动的训练,培养学生与他人有效沟通的能力;

4.通过如何巧妙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如何有效缓解对立双方激烈冲突的训练,培养学生解决疑难案件和复杂纠纷的能力;

5.通过如何设计案件法律策略、如何实施案件操作方案的训练,培养学生设计法律对策及统揽全局的能力;

6.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参加“调解”和“谈判”、解决“纠纷”的训练,培养学生组织、参加相关法律活动的能力等。〔3〕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对比

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授课中常见的所谓“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当教师阐释某一法律制度时,为便于学生理解和记忆,对现实或教学参考资料中出现的典型法律案件进行讲解和剖析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并不涉及证据的调查和获取,没有与当事人的任何沟通,更不涉及任何法律程序问题,教学的主导仍然是教师,其不足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

1.案例阐释以教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缺乏不同观点的争论,也没有深入的法理剖析,无法涉及诉讼过程,实为纸上谈兵,脱离实际。至于不同审级的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更是鲜有涉及。这种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仅为案例的单纯列举,缺乏丰满案件所需的真实情景,教师也只是重复着“案情介绍到提示和分析,再到得出验证相关法律制度的结论”的千篇一律的教学公式。这种枯燥的案例①这种情况下的所谓案例,几乎都来源于教学参考书或其他案例选编。列举的方法,早已让学生麻木,根本起不到锻炼学生分析处理案件的实践能力。

2.即使偶尔有课堂辩论,这种辩论也是毫无准备的仓促应战,是即席发言,因为没有课前的消化吸收和资料准备,学生已经习惯教师公布最后的标准答案,根本就用不着学生的分析论证,这样的案例教学连学生口头表达的训练都没有,更不要提达到其他更高要求的实践教学的目的。

3.若欲培养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最有效的方法是给学生真实的情景刺激。但案例教学所选案例均是经过筛选并存在着标准的所谓正确答案,不容学生质疑和否定,学生在教师引导、提示或提醒的思路影响下,对该案例所印证的法律理论进行理解和记忆。这种所谓的案例教学的方法,根本无法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

总之,我国的案例分析实践性教学无法达到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目的,实践性教学必须变革和创新。

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学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的不足,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征:

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超越各个部门法的狭小视域,关注对各个部门法的综合运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突破了部门法划分的壁垒,使实体法与程序法水乳交融,使学生从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的视角审视各个部门法的知识,经过一段时间和一定数量案例的培训,学生能够形成对法学知识进行整合运用的能力,并达到以融会贯通的系统观对个案进行全方位之法律审视。

2.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力图把纠纷和案件处理的全部程序都展现在学生面前,尽量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案件环境。虽然无法使众多学生像律师那样参加案件处理的所有细节,但教师仍需要将从当事人处采集、自己搜集以及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收集到的相关证据,区分一审、二审和再审,分阶段分发给学生,使学生能够以案件的发展为主线,逐步培养学生的案件全局观念和诉讼策略规划能力。

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着重培养学生发现并确认案件事实能力、辩论和说理能力、沟通和交流能力、设计法律策略及规划操作方案能力等〔4〕,在此过程中,并不追求唯一正确答案,有利于学生掌握各种法律实践技能,从实践教学中获取法学学生应该具备的实务能力。

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价值

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符合对实践能力认知和培养的规律,有利于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同步发展。传统案例教学模式下的学生实践与理论相背离,所谓实践教学也是纸上谈兵,无法解决现实中面临的真正问题。而以真实情景呈现为特点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最大限度刺激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法律正当性进行思考并可能产生质疑,在好奇和质疑的驱使下,学生主动去搜集相关资料,研究相关法条,在经过重新思考和论证后,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并常常主动与其他同学的观点进行交锋和碰撞,当被其他同学或老师批驳后,大部分学生能够主动进一步搜寻更深层次的资料和法律法规,补充完善自己的观点,如此循环,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自然会得到同步发展。这种教学模式符合掌握实践能力的内在规律,有助于学生掌握专业理论并形成初步的职业能力。

2.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作为典型的情景教学模式,以现实中真实发生的案件为素材,模拟收集、调查证据,真正进行辩论和反驳,模拟法院审理和判决,故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能力。该教学模式展现给学生一个开放、可伸缩的发展空间。学生必须在深刻理解案件所有证据的基础上,主动探索如何去查找、如何去分析和研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如何准备、参加与对手的辩论,这些大量的准备工作都需要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如此,必将使学生经历并真切感知科学研究具体而生动的过程。

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现了师生、生生的充分互动与交流。学生活跃的发散性思维,能打破教师固有的思维模式,激活教师的研究潜能,改变过去“教研相克”的错误思想观念,实现“教研相长”的理想状态。〔5〕学生之间的互动,又可以激发相互之间的竞争,发现各自的缺点和不足,对辩论及交锋的双方学生而言无疑是双赢。

4.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符合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特殊国情。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一般采大班上课方式,多则150人,少则120人左右。资源密集型和小班教学的法律诊所课程成本高,与我国经济基础薄弱的大环境相冲突。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不仅具备较好的实践效果,也能够基本满足大班教学的要求。每学期可以将8个左右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分阶段完整地呈现给学生。学生可以根据案件的进展,深刻体会律师办案的全过程,并根据案件的进展,分别撰写相应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和判决书等。

四、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1.由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需要能够灵活地、综合地运用各个部门法的相关法学知识,故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宜在法学理论学习初期展开,对一般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应在各个部门法均已接触后,才适宜教师、学生开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实践教学。

2.由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一个学期只能探讨八个左右案例,故应注意在案件的选择、资料的准备以及教学环节的设计等方面作一定的因应变化,应兼顾学科的实践性、学术性、前瞻性、兼容性和专业性,以最大程度兼顾每一位学生的需求,并充分调动起对案例研究的兴趣和积极性。〔6〕

3.如何将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等以一定的方式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实践中,这将挑战教师对法律实务的熟练运用和深刻理解,故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任课教师必须有较为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且该案件原则上应是该教师自己实务中遇到的真实案件,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对该案件的具体进展、相关细节、重点、难点及发展脉络了如指掌,也只有如此,该案例教学才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

〔1〕章武生,杜宇,杨严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初探〔J〕.中国律师,2013(1):78-80.

〔2〕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3(4):40-41.

〔3〕〔4〕王晨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J〕.法学,2013(4):49,47.

〔5〕〔6〕方金华.论案例与siminar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结合〔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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