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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对策研究

2015-03-26凯,余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工作者

张 凯,余 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是指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社区服刑人员。200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重点。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从目前社区矫正执行状况来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较少。据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2013年12月的统计,全国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为2.05万人,约占我国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3%。尽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所占比例小,但其是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社区矫正机构将他们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区别对待,并根据其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采用易为其接受的监管手段、教育方法和帮助措施,才能实现预期的刑罚效果。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分析

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相比,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和行为等方面有显著差异。目前一些学者开始关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例如,吴宗宪认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特点:数量较少,可塑性强,控制力差,结群性强。〔1〕齐岩军从心理和行为两个方面分析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具体包括:动机的复杂性、情景性、易变性、斗争性和外罚性,认识水平极低,情感的反常性、激惹性、连动性,意志的两极性、盲目性,行为的模仿性、反复性、纠合性、盲动性。〔2〕结合上述研究和真实案例,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

(一)认知方面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低。未成年的本质是个过渡期,认知方面表现出幼稚性逐步向成熟性过渡,这一时期个体的身体、智力、情感及社会能力发生着迅速而剧烈的变化。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低,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错误的人生观。据有关学者对280名犯罪未成年人提出七个有关人生问题作问卷调查:①勇敢、英雄和亡命徒;②友谊和江湖义气;③自由和纪律;④诚实和谎言;⑤公和私,个人和集体;⑥理想和前途;⑦美和丑。他们回答这些问题时,认为英雄就是“胆子大”、“敢拼命”的约占92%;认为友谊就是“哥们儿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全扛不抬人”①“全扛不抬人”意思是指被抓后把罪责全揽起来,不供同伙。、根本否认有真正友谊的占92%;认为自由就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谁也管不着”、“能尽情玩乐”的占92%;认为“不撒谎办不成大事”、“老实人吃亏”的占98%;认为“人天生就是自私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占90%;认为“我不知道什么是理想和前途,只知道图钱”的占65%;认为美就是“长得漂亮”、“穿着时髦”、“招人看”的占80%。〔3〕第二,缺乏法治观念。缺乏法律知识是导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他们大多数缺乏法律知识,未形成法治观念,不会用法治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第三,不成熟的认知结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思维仍具有很大的片面性,认知不能控制情感、情绪的影响,激情与冲动等非理性常常占主要地位;普遍缺乏内省力、自觉性和适应性,特别是在认罪方面,往往把犯罪原因归结为客观环境,很少从主观找原因。

(二)情感方面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情感、情绪具有内隐、曲折、文饰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不稳定性。情感变化多端、难以自控、喜怒无常,愤怒时凶残粗暴,高兴时容易动情。第二,冲动性。一件“小事”能够引起未成年人产生冲动,斗殴斗狠,当情绪爆发时,甚至不计后果,铤而走险。但冲动过后冷静下来时,通常也会感到恐惧和后悔。案例1①本文所举案例均为笔者调查所得,为保护未成年人,在文中进行了适当处理。:未成年人甲是某校学生,与同学乙、丙在足球场踢足球时,因传球与同校学生丁某发生口角,于是,甲、乙、丙三人将丁某殴打致轻伤,由于甲殴打后果严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第三,浅薄性。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建立感情、进行人际沟通的基础是江湖义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以及追求感官刺激的享乐主义等错误的人生观;遇到复杂问题,不善于理智性思考,经不起他犯的挑逗和刺激,易怒、易暴躁。

(三)意志方面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意志具有明显的两极性。一方面,在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中,他们表现出意志的薄弱性,大多数是学习成绩、道德品质方面差的学生和贪图享乐、好逸恶劳的顽劣未成年人,经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升学就业无门,以及各种美好的愿望难以实现等等,但他们缺乏进步的信心和勇气,说明与其意志薄弱不无关系。另一方面,在实施反社会的活动方面表现出意志的顽强性。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却表现出“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顽强意志力。如为了满足欲望,可以以身试法;在审讯中,坚持“全扛不抬人”,拒不认罪悔错;在矫正中,服刑意识淡薄,甚至对抗监管。

(四)行为方面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模仿性。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好奇心强,喜欢模仿自己所崇拜人物的行为、表情及语言。因此,当网络、影视、书籍等大众传媒中出现了未成年人所崇拜的,反社会的色情、凶杀、淫秽、恐怖等不良内容时,容易诱发他们违法犯罪。第二,冲动性。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情绪不稳定和难以自控的特点,加之外界环境的刺激,决定了他们在进行某一项违法犯罪行为时行为的盲目性、偶发生和冲动性。第三,凶残性。由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缺乏法治观念和道德自律,加上情感的冲动和难以自控,因此,他们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手段凶残,不计后果。案例2:未成年人甲与朋友乙和丙等人去KTV娱乐,遇到被害人A等人,因被害人A与乙之前谈过朋友,被害人A等人纠缠甲、乙、丙等人,于是甲电话告知未成年人丁,称自己在某KTV遇到麻烦,于是未成年人丁随即携带两把刀前往KTV,双方发生冲突后,甲和丁持刀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犯故意伤害罪。由于二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

根据上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特征,在教育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者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应当在原则、内容和方法上有所差异。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原则。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成熟,知识水平低,辨别能力差,依附心理极强。因此,在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者应当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榜样。这就要求矫正工作者身体力行,以身示范,落实“三像”政策,即像父母照顾孩子,像医生照顾病人,像教师教育学生一样去教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

在矫正过程中,矫正工作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正确对待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要给他们更多的关怀、鼓励和帮助,粗暴式、命令式的管理方法,特别是歧视他们,容易使其失去回归社会的信心,并产生对抗心理。其次,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善于发现他们自身的积极因素和潜在优势,培养其积极向上的自信心以及克服困难的意志力。再次,可以运用“移情换位”的方法,即矫正工作者设身处地,站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位置上,从他们的角度体会其内心感受,将心比心,进行说服教育;同时,可用亲身经历教育他们改正错误的认知结构。此外,对矫正过程中出现顽固、反复的情况时,矫正工作者切不可失去信心,只要找准问题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定会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精选教育内容,适应身心发展

矫正工作者应当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文化教育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都应当符合他们的个性特征。

思想教育以重塑价值观为主。偏差的价值观导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上述的错误认识。价值观是指社会成员用来评价行为、事物以及从各种可能的目标中选择自己合意目标的准则。个人的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个人判断是与非、好与坏、善与恶、美与丑的标准。〔4〕开展价值观教育是为了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进行恰当的价值评价,让他们在社会规范上识对错,在道德伦理上断善恶,在交往处事中明是非,在意识追求中分美丑。在进行人生观教育时,矫正工作者应当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育他们正确界定勇敢、友谊、自由与纪律、集体与个人、理想、美等核心价值判断的内涵。其次,矫正他们只讲个人价值、不讲社会价值的错误价值观念;矫正他们以个人需要、利益为核心的错误价值评价。再次,教育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实现人生价值才是根本。

法制教育以服刑意识教育为主。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因此,法制教育是教育矫正的核心。法制教育包括法制常识教育、权利义务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和在刑意识教育。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罪犯身份和服刑意识淡薄,自控性差和对抗性强的特点,矫正工作者可以通过带领他们参观监狱、少管所等监禁机构,让他们体验监禁矫正的痛苦,进而加强其在刑意识,促进其遵纪守法。

道德教育以提高道德修养为主。从因果关系上讲,多数罪犯的犯罪行为,是错误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败坏的结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知法、守法是最低要求,从更高层次来说,则应提高他们的道德观念、良知和道德修养。要教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掌握道德修养的正确方法:首先,要从点滴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其次,要敢于自我剖析,对自己的缺点、毛病进行毫不留情的自我批评;再次,要慎独,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在独自一人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要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不做任何缺德的事情。〔5〕

文化教育以义务教育为主。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文化基础差、缺乏法律知识是许多未成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因此,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文化教育主要依靠当地教育资源进行。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尚处在学龄阶段,要帮助他们复学,在适合的学校、年级中学习。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入学校接受文化教育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首先,学校不能歧视他们,在不公开他们罪犯身份的情况下开展矫正工作,为其营造良好的矫正环境。其次,加强适时的心理辅导和必要的法制教育。此外,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学校与司法所要规范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三位一体”的教育矫正体系。

职业技术教育以学习生产技能为主。职业技术教育是为了提高犯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水平而进行的教育,其目的是促进他们自食其力,预防重新犯罪。在开展职业技术教育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发挥当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势,将其纳入所在地区教育体系之中,也可以考虑“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出资聘请适合的职业教育机构专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三)加强个案矫正,落实亲情帮教

个性化矫正是提高矫正效果的重要方法。在社区矫正执行前,人民法院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并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等情况,考虑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禁止令。例如,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收容他人吸毒的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禁止与吸毒人员往来,禁止进入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禁止令。〔6〕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小组根据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点、现实表现、禁止令、矫正需要等情况,制订特殊的矫正计划,采取差异化的矫正方法,促进其再社会化进程。同时,矫正方案应当具有动态性特点。矫正工作者应当开展阶段性评估,评价矫正方案的有效性和矫正对象的变化性,进而调整矫正方案,以保证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亲情感化是促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有效手段。安全感和归属感是人的基本心理需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也不例外。家庭成员的感化、帮助和监督能够促使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在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充分利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环境资源,与其家庭成员及其他社会力量签订帮教协议,发挥其亲情优势,感化他们弃恶从善。

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矫正工作者应当积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矫治其不良心理,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实现再社会化的目标。

(一)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是指矫正工作者通过知识传授、行为训练和实践指导等方式,提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素质,促进其心理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心理学和矫治心理学的一般知识,不健康心理的自我调适方法,以及自卑、焦虑、逆反等不良心理的表现与防治。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是提高他们的情感智商,控制其冲动情绪,加强性知识教育等。

由于在矫正过程的不同阶段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教育也应当有所侧重。在矫正初期,心理健康教育以调整心态,适应环境为主;在矫正中期,心理健康教育以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塑造积极的心态为主;在矫正后期,心理健康教育以巩固积极成果,传授心理调适方法为主。矫正环境的开放性决定了心理健康教育方法的多样性。矫正工作者可以通过课堂教育,聘请专业人员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利用报纸、宣传册、微博、网络社区论坛等媒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是矫正工作者应用心理学方法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解释、启发和指导等帮助的活动。在心理咨询过程中,有资质的矫正工作者要运用心理学的原理与技术,协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发现其心理问题,挖掘其潜在能力,改变其原有的认知结构和行为模式,提高其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社区矫正开展以来,各地社区矫正机构重视并探索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帮助。心理咨询的模式主要有以下类型:(1)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自主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模式。(2)社会机构组织志愿团队、心理咨询师业余参与心理矫正工作模式。(3)政府建立工作室,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的模式。(4)政府规划、购买社会专业服务的模式。〔7〕

社区矫正机构通常聘请医院、高等院校等机构有心理矫正咨质的咨询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进行心理检测、评估、咨询和治疗等工作。例如,扬州市与江苏省五台山医院(神经专科医院)联合开设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室,组织五台山医院的心理专家对每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和检查,建立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心理矫治档案,针对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和治疗。

(三)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指利用心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消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的治疗方法与活动。心理治疗主要适用于严重心理问题或心理疾病。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治疗,主要适应以下心理障碍:品行障碍、神经症、严重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抑郁症、拘禁性精神障碍、网络成瘾。〔8〕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治疗方法主要有精神分析治疗、认知疗法、行为治疗等。

精神分析治疗把犯罪行为看成是一种病态过程,他们以不适当超我的形成和发展作为解释犯罪行为的核心。犯罪未成年人年龄小,童年时代刚刚过去,童年时代的创伤性经历记忆犹新;并且他们的戒备心理较弱,受暗示性较强,这些都有利于精神分析疗法的使用。良好的信任关系是开展精神分析治疗的前提。矫正工作者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建立良好的、互信的伙伴式关系后,他们愿意“暴露”内心世界,有利于矫正工作者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早期经历,特别是对其心理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以此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治方案,解决他们内心深处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并分析引起犯罪的未意识到的自我需要,改变其消极行为,从而使他们积极地适应社会生活。

认知疗法认为违法犯罪是认知、情绪、意志及行为等偏差共同作用的结果。矫正工作者可以通过改变错误认识的方法来矫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改变错误认知的过程是,首先要明确错误认知,内容包括:对诚实、自由、理想、美等方面的错误评价,以及无罪论、犯罪外因论、有错无罪论、被迫论等。矫正工作者分析他们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事件的后果及其他引起他们违法的原因,然后使他们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为了消除错误认知,可以在集体中反复强调否定的舆论,并用违法犯罪的后果,使他们体验到错误认知的危害性,进而引导他们停止犯罪行为。因此,改变认知过程中,矫正工作者既要注意提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观念及合理的思维;同时,也要重视行为训练,以增强他们的意志品质,锻炼他们克服、战胜困难的信心。

行为疗法强调学习能改善不良行为,矫正工作者可以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和学习条件,帮助他们逐步消除不良行为,实现矫正目标。常见的行为治疗技术包括操作性技术和反应性技术。操作性技术可分为:正增强法、负增强法、差别增强法、消除法等。目前各省市社区矫正管理中的计分式考核奖惩措施就是正负增强法的应用。反应性技术主要针对反映性行为和非自主性行为,例如内分泌、焦虑、性冲动等活动。反应性技术主要包括系统脱敏法、嫌恶疗法和休克疗法等。矫正工作者可以利用系统脱敏法解决恐惧、焦虑、强迫性行为以及抑郁等问题,利用厌恶疗法治疗网络成瘾行为。

〔1〕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58.

〔2〕齐岩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及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3〕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28.

〔4〕吴宗宪.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4-415.

〔5〕吴宗宪.刑事执行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5.

〔6〕尹华,钟丽君.重庆五中院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私人订制”〔N〕.人民法院报,2014-2-16(6).

〔7〕王文琤.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现状与思考〔J〕.犯罪研究,2007(4).

〔8〕吴宗宪.未成年犯矫正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8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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