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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贸企业贸易利差套利模式的会计处理浅析

2015-03-19杭州永盛控股有限公司张启韩冬斌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抵销美金银行存款

杭州永盛控股有限公司 张启 韩冬斌

一、贸易型套利商业模式

外贸企业贸易型套利商业模式,是一种综合传统“背靠背”交易,转口贸易,远期国际信用证,和货币掉期等贸易手段综合运用,所制定的一整套商业套利模式。

(一)贸易概念简介

1、背靠背交易

也称为背靠背合同,就是A与B签订合同,B与C签订合同,但是合同所涉及的标的是同一物品,A与C之间是不见面的,就是背靠背。一般而言,背靠背交易B企业承担了中介商或者做市商的功能。

2、转口贸易

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转口贸易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

3、国际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4、货币掉期

又称“货币互换”,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以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早期的“平行贷款”、“背对背贷款”就具有类似的功能。

(二)商业模式流程

贸易企业以外币信用证方式向境外供货商购买一批货物,同时以大致相同的货物价格确认好境外以现金外币支付的客户,然后对收到的外汇在同一家开证银行做一个货币掉期业务,从而锁定利润的过程。该过程由于使用了国际信用证,有属于转口贸易,其货权一般以单据形式流转。

二、实例分析

A企业是境内一家大型金属贸易中间商,注册资本为20亿元,年销售额200亿以上,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

B企业是境外一家金属生产商,能够在境外获得很优惠的国际信用证贴现利率。

C企业是境外一家小型的金属贸易商,与金属需求企业有直接联系,但是由于其规模较小,很难获得银行信用证额度。

H银行是一家国际性大银行。

一般而言,金属贸易的协商公允价格为伦敦相关金属主力合约的期货价格。假设参与交易的各方遵循上述规则。

以此为背景,以一单业务为实例分析其采用上述模式所运行。

A企业获益分析:A企业以H银行作为开证行,开立1年期信用证向境外B企业按照伦敦铜即时期货价格6000美元/吨购买铜500吨,因为以信用方式购买另外在购买价格上给予总价2.5%的利息升水,合计信用证金额307.5万美金,同时按照盘面价格即时期货价格6000美元/吨贴水5美金的价格向境外C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并且C企业以现金支付,即时收到美金外汇299.75万元,然后将该笔美元与信用证开证行(H行)做一个货币掉期,按照6.20的汇率换入299.75万元人民币,将人民币做一个一年期利率为3.0%的定期存款,同时约定一年将该笔人民币存款以及利息按照6.21的汇率换回308.24万元美元(预期人民币远期有升值)。比计划一年后以该笔掉期美金向H行支付信用证开证金额。A相关开证费用为0.3万美金。综合计算,该贸易买卖锁定利润为0.45万美金万元。

B企业效益分析:因为B企业能够在境外获得很优惠的国际信用证贴现利率,其福费廷价格为2.0%。其通过该贸易可以获得收证价差0.5%,相比较收取A企业现金外币,可以超额获得1.35万美金的利差。

C企业效益分析:因为C企业以现金支付,A企业给予了销售贴水每吨5美金,即使C企业以国际大宗贸易的一般价格销售给下家,企业可以稳定获利0.15万美金。

H银行:首先可以获得开证费用0.3万美金,同时由于A公司在其公司做了货币掉期业务,一方面大大减小了A公司到期后违约付汇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可以平衡其外汇敞口。

综上,上述贸易是一种四方盈利的贸易模式。

三、传统会计处理方式

假定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信用证合同和掉期合同是在同一天(2015年1月1日)签订,且以人民币为记账货币,当日汇率为6.2。一年后(2015年12月31日)实际汇率为6.22,与约定掉期汇率存在一定差异

2015年1月1日销售和购货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1906.50万元

贷:应付票据-信用证-H银行(美元)1906.50万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 1858.4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58.45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6.50万元

贷:库存商品(美元) 1906.50万元

2015年1月1日支付开证费用

借:财务费用 1.8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86万元

2015年1月1日掉期合同开始

美金换入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H银行(美金) 1858.45万元

贷:银行存款-H银行 1858.45万元

人民币一年期定存

借:银行存款-H银行 1858.45万元

贷:其他货币资金-H银行 1858.45万元

2015年12月31日掉期结束

汇率调整

借:财务费用 3.07万元

贷:应付票据-信用证-H银行(美元) 3.07万元

1年期定存到期

借:银行存款-H银行 1914.20万元

贷:财务费用 55.75万元

其他货币资金-H银行 1858.45万元

按约定完成人民币换美金

借:银行存款-H银行(美金) 1917.28万元

贷:财务费用 3.08万元

银行存款-H银行 1914.20万元

支付信用证金额

借:应付票据-信用证-H银行(美元) 1912.65万元

贷:银行存款-H银行(美金) 1912.65万元

通过认真分析传统会计处理的,发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将导致对于该笔业务的在会计核算上的繁琐与对A企业财务报表评价的失真:

实际在2016年做的应付票据汇率调整分录与银行存款购汇的汇差是完全会抵消的,如果在一个会计期间过程中需要多次调整应付票据汇率,而且汇率有变动巨大将会,导致阶段性报表出现本来没有的利润波动。

根据实质分析,会计处理中的在一年内存在应付票据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导致资产负债表人为的资产与负债虚增,而且向这种外贸企业这种模式的量是极其巨大的,以A企业金属铜贸易为例一年销售额大约可以达到至少2000000万元,如果按照以上方式做账,对A企业而言资产负债率达到90.91%,而A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是基本没有负债敞口,风险完全可控完全评价失真。如果以这样的报表给银行,上述一种有利于多方的贸易模式将应为银行无法给出授信而运行不了。

四、基于《金融工具列报准》抵消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根据2014版《金融工具列报准》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根据上述准则描述,如果A企业在与H银行签订货币掉期合同时,明确取得了以其在H银行的1年期定期存单随时偿付A企业在H银行的应付票据的权利,则A企业完全可以在会计处理中引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消的会计处理方式。

实质上讲A企业本质上也是想做出如上商业安排,亦即其准备将这样一笔银行存款作为备付信用证的资产,关键是其需要与H银行取得这样的抵销权条款。

假设A企业与H银行已经取得了相关抵消权条款的一致意见,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1月1日,将应付票据与相关掉期安排做出如下分录。

借:应付票据-信用证-H银行(美元) 1906.50万元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48.05万元

其他货币资金-H银行 1858.45万元

之后每一个会计期末按照汇率和应计利息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可。这样处理完全就避免了传统会计处理的会计记录的与商业实质失真的问题。

四、商业模型与抵消处理的再思考

(一)商业模型的再思考

在上述分析中,还缺少了一块堆信用证开设前提条件的分析一般而言,开立信用证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因为A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因此其一般预交保证金为10-15%,并且保证金一般也可以获得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上数据基本也与A企业贸易额和注册资本金相符合。此时A企业在与H银行的谈判中也应考虑将该部分利益一本协商。

同时在实践中A企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安排,如果均为以上方案安排业务,虽然收益较为稳定大约净资产收益率为6%左右,但是总体对于股东来讲其效益偏低,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贸易模式。

比如考虑不需要银行首先的100%存单质押信用证开立,这样可以更大的扩大贸易额和套利空间,但是正是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抵消权形式的条件。

(二)抵消权的再思考

依然根据2014版《金融工具列报准》准则规定: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签署的协议明确表示债务人拥有该抵销权,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抵销权应当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而且在企业和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或在出现违约、无力偿债或破产等各种情形下,企业均可执行该法定权利。在确定抵销权是否可执行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等各方面因素。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互相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在与H银行的合同协议中不能A以其存单作为信用证质押开证方式,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如果是存单质押模式就不符合相关规定了。但是,进一步从法理上论述,应为再次过程中是A企业主动提出抵消权,其流质的法理缺乏依据,但这就是需要在讨论的问题了。同时A企业也不能在将该存单为其他业务做担保,否则也不满足相关抵消权使用条件。

综上,分析可以对于任何会计准则的使用,都必须基于对于商业模式以及运行条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于报表呈现的总体把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2]陈彬,黄冬萍.对IASB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消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1

[3]葛家澎.财务会计理论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4]阮鹏熙.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新变革及其影响[J].财会月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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