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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需求视域下新疆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探索

2015-03-13张海兴叶芳芳

克拉玛依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新疆高校市场需求法学

张海兴 叶芳芳

摘 要: 由于新疆所处区域、民族构成以及使用语言的特殊性,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相对于内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新疆对“双语”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本土化法律人才需求量很大。新疆高校法学教学需结合本地人才市场需求特点,从专业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优化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

关键词: 市场需求;新疆高校;法学;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0—4;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5.01.08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然而目前法科毕业生却普遍就业困难,《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是2007—2009连续三届失业人数最多的专业,也是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这似乎是一个矛盾:一方面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还提出要加大法律人才培养开发力度;另一方面是数量庞大的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如何解释这个矛盾现象?关注法学教育的学者对此普遍存有共识,即目前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并非人才市场需要的法律人才,法科毕业生的能力、素质与市场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可见,法科毕业生供大于求是矛盾之表象,供求脱节才是其实质所在。如何才能解决这个矛盾?笔者以为,各高校应从人才市场需求角度出发,正确定位培养目标,认真分析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采取“订单式”人才培养形式,打造出真正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

由于所处区域、民族构成与使用的语言等问题,相对于内地来说,新疆需要的法律人才具有一定特殊性:即除了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外,还需掌握当地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民族习惯法、宗教信仰,懂得新疆周边国家语言与法律。然而目前,新疆高校采取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内地基本一致,即按法学人才普遍性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培养,这种统一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基本同质化,不能满足新疆对法律人才的独特需求,并同样存在法律人才缺乏与法科毕业生就业难并存的矛盾现象。笔者以为,新疆高校法学教育应立足本区域实际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着力培养适应本地区实际需求的法律人才。

一、市场需求视域下新疆法律人才需求类型化分析

近年来,新疆法学教育逐步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众多法律人才。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疆法律人才仍然十分欠缺。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乌鲁木齐、昌吉等地区尚且存在案件多法官少的现象;在经济欠发达的阿勒泰、和田等地区具备法官条件的人更是寥寥无几;在边远、贫穷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区法律人才更是严重匮乏。另外,新疆基层法院整体还存在着法官队伍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新疆法官35岁以下的占16.5%,36岁至45岁的占53.6%,46岁至55岁的占27.2%。[1]在新疆为数不多的法律人才中,有三类法律人才更是奇缺:一是“双语”法律人才,二是涉外法律人才,三是本土化法律人才。

(一)“双语”法律人才

新疆所需的“双语”法律人才,一类是民汉“双语”法律人才,即精通汉语以及至少掌握一门新疆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人才;另一类是中外“双语”法律人才,即精通汉语以及至少掌握一门新疆周边国家语言的法律人才。

第一,民汉“双语”法律人才。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新疆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多种语言和文字是其司法工作的一大特点,这就要求新疆司法工作人员中须有一定数量的民汉“双语”法律人才。但目前民汉“双语”法律人才严重不足,已成为影响新疆司法系统各项工作的瓶颈。如: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能用蒙语办案的法官,办理蒙语案件时须从基层法院借法官;新疆托里县法院自身无法审理维语、蒙语案件,而只能由其上一级法院(中级法院)指定法官到其他法院审理。[1]民汉“双语”法律人才在保障新疆各民族平等诉讼权利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新疆各族人民法律意识在逐步增强,通晓民汉“双语”的法律人才对少数民族事务的正确解决愈显重要。

第二,中外“双语”法律人才。新疆与八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接壤,与周边国家经贸合作具有明显区位、文化、语言等优势。近年来其对外经贸事业迅速发展,已与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关系,但所需的中外“双语”法律人员数量却未同步跟进;相反,目前中外“双语”法律人才在新疆极其缺乏,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为例,该地区仅有很少一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基本掌握新疆周边一些国家的语言(也仅限于俄语、哈萨克语、乌兹别克语),除此之外的其他语言,基本上无人能达到对外交流的水平。[2]113-117由于缺乏熟知对外经贸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专业外语人才,周边国家涉及经贸、投资的法律法规难以被译成中文,在当地从事经贸业务的中国公民、法人遇到困难时也很难及时得到法律救济,这严重阻碍了他们到当地进行投资和经营业务。[3]92-94

(二)涉外法律人才

随着新疆对外经贸事业的快速发展,涉外经贸纠纷也在日渐增多,其中有关边境贸易,尤其是二类口岸的边境贸易案件数量不断增多;[4]与此同时,涉外民商事纠纷也在不断增多,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广,不仅包括新疆周边各国,而且还涉及土耳其、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新加坡、泰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等。因此,新疆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尤其需要熟知新疆周边国家法律、风土人情、文化,同时又掌握国际经贸领域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涉外法律人才。[5]50-53

目前,上述所说涉外法律人才在新疆十分稀缺,特别是了解新疆周边各国文化、同时又懂得其法律以及掌握其语言的法律人才寥寥无几。多数情形是要么是懂得一门新疆周边国家语言,了解周边各国文化,但又不具备基本法律知识;要么就是了解周边各国文化,具备基本法律知识,但又不懂周边国家语言。总之,在新疆能够提供全面、优质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分散、零星,同时具备国内法律、国际贸易规则及专业外语知识的团队更是凤毛麟角。内地律师虽具备较高法律专业素养,但又因为新疆特殊的语言问题而难以胜任。面向新疆周边国家涉外法律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新疆与周边国家经贸发展的消极因素之一。

(三)本土化法律人才

在新疆,本土化法律人才是指通晓新疆当地民族风土人情、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的法律人才。新疆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的习惯法,与国家法一样发挥着社会规范和纠纷调解的功能。

熟悉当地风土人情、了解民族习惯的本土化法律人才,在无法严格适用法定的诉讼程序和庭审模式等情况下,能够基于本地社会生活实践,因地制宜地组织调解、审理、裁判活动,更灵活地运用民族习惯法调解和裁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但目前的情形是新疆各民族法科学生一般只对本民族的风土人情、习惯法以及宗教信仰有一定的了解,对其他民族的情况则知之甚少。

二、新疆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思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疆法律人才需求相较内地有所不同,按照法学普遍性培养目标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不能满足新疆法律人才市场的独特需求。新疆高校应结合本地实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法律人才,在专业与课程设置、教学内容优化等方面进行改革。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新鲜事物,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院——朝阳学院就采取此种人才培养模式,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效。该院的人才目标定位就是培养法官,它特别注重培养法官所需的能力和品行。朝阳学院的毕业生受到各级法院的欢迎,形成了民国时期“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独特现象。[6]34-362012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组织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亦提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律人才培养。该计划为解决目前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学生实践技能缺乏、应用型人才培养不足的问题,提倡对学生进行分类培养,侧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技能,力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够紧密衔接。该计划在各地已开始实施,如云南大学和云南民族大学接受云南司法系统下的人才需求“订单”,为云南8个民族自治州、20个民族自治县和其他贫困县定向培养培训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7]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作为我国近年来第一项专门针对法学人才培养的公共政策,无疑将会成为未来法学人才培养的“指挥棒”,对法学教育的目标指向、培养模式与机制改革,甚至法学教育资源配置等问题产生重大影响。[8]133-139新疆高校不能无视这一指挥棒,也应按照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类型对学生进行分类培养,以满足新疆社会现实的独特需求。

三、新疆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设置“双语”法学专业

如前所述,新疆对能流利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民汉“双语”法律人才需求量很大,应着力培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政法等重点行业人才‘双语培训,要依托区内高校加快培养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少数民族语言专业人才。”2014年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亦指出要积极推进“双语”教育,为支持新疆的“双语”教育,国家发改委还下达了5.3亿余元的专项资金。

从以往的现实情况来看,汉族法官的民族语言能力难以突破,文化融入和社会化的能力也弱于民族法官。针对这种情况,目前新疆高院“双语”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强化民族法官的汉语能力,但这种做法无助于突破现存的族际隔阂和藩篱,无法促进国家法的统一执行,更不能扩大和延伸国家法的影响。因为新疆受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审判组织“民族化”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这诱发了一些问题:一是产生了一种错误观念,即当事人是哪个民族,案件就应由哪个民族的法官审理;二是导致少数民族当事人认为:选择本民族法官、排斥其他民族法官审理案件就是行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加剧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民族身份求异意识,削弱了其公民身份意识。因此,笔者以为,目前需要做的不仅是要强化少数民族的汉语能力,更要加强对汉族生源的“双语”法学教育。具体而言,就是新疆高校针对市场需求,设置“双语”法学专业,在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上,极有必要设置“双语”法学专业,将“双语”法学作为法律人才(包括本科和硕士)的培养方向,即招收通晓汉语或至少一门少数民族语言的民汉高中生为法学本科生或本科为少数民族语言学专业的汉族学生为法律硕士。

(二)根据当地涉外法律人才市场需求,优化国际法方向课程内容

新疆高校法学教学与国内其他地区高校有共同点,教学改革也具有一定共性,但由于其涉外法律人才市场需求的独特性,还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改革措施。[9]112-115

新疆周边一些国家一直是新疆的重要经贸合作伙伴。但长期以来由于对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欠缺了解,贸易和投资失败的例子不胜枚举,[5]50-53个别企业甚至涉及刑事案件。若是有一批熟知新疆周边国家,特别是中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法律人才,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投资法律风险。随着“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逐步实现,新疆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将更加频繁,外向型经济实体对熟知周边各国法律制度的国际经贸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加大。新疆高校应结合新疆涉外法律人才市场的需求,优化国际法方向课程的设置,改革国际法方向课程的教学内容。除开设法学专业基本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新疆周边各国经贸、投资、海关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特色课程。

(三)设置“本土化”课程

除了乌鲁木齐个别高校外,新疆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多数都来自农村、牧区,囿于家庭出身、族别、语言、饮食等限制,绝大多数学生就业区域为新疆本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学生),且多为新疆边远的县、乡、农牧区基层单位。如前所述,工作地点和单位的基层性决定了这些法科毕业生需要掌握当地的风土人情、民族习惯法以及宗教信仰,如此才能适应当地现实需求,并且能很快融入新疆当地的法治环境。为此,新疆高校应明确市场需求,正确定位法学教育以及专业特色,实现法律人才“本土化”培养。这一改革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应有如下体现:即除了基础法律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新疆民族民俗学这类与当地风俗、宗教、习惯法相关的选修课程。学生通过修习此类课程,可以提高其跨族际、跨文化解决问题的能力。

结语

全国各地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观念和模式会导致法律人才培养同质化,并且不符合社会现实对法律人才的多元类型化需求。新疆高校法学教学应结合当地人才市场需求实情,从提高学生“双语”能力、拓宽国际法知识、了解新疆民族习惯法、风土人情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这样才能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参考文献:

[1]西部法院法官荒调查之新疆篇:我们这“有编制没人”[EB/OL].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7-11/22/content_745629.htm?node=9,2014-08-05.

[2]马幸荣,姜青克. 伊犁州中亚法律人才培养[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3]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事务部.新疆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与应对[J].中国司法,2006(3).

[4]王书林.新疆调研涉外审判促对外开放[N].人民法院报,2011-11-21.

[5]叶芳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律环境利弊分析[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6]侯欣一.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思考[J].同舟共进,2014(1).

[7]李寅.双语政法人才匮乏,订单式培养求缓解[N].中国民族报(电子版),2010-06-25.

[8]杜社会.国家法律人才计划与民族地区人才需求——试论民族地区卓越法律人才类型的培养[J].河北法

学,2014(8).

[9]叶芳芳.新疆高校国际法方向课程教学改革探讨——以伊犁师范学院为例[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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