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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2015-03-11

中国总会计师 2014年9期
关键词:收汇国家税务总局省市

9月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布《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自印发之日起,已完成基金上缴任务的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五省市)取消基金。取消基金后,五省市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或利用腾出来的空间理顺上下游环节水价。五省市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河北省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

9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通知对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退税的计算和办理、有关定义等方面做了规定。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8月28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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