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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理论基础及可行性路径选择

2015-02-26邹佰峰刘经纬

学术交流 2015年9期
关键词:当代人代际林区

邹佰峰,刘经纬

(东北林业大学 a.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b.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

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理论基础及可行性路径选择

邹佰峰a,刘经纬b

(东北林业大学 a.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b.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40)

近些年来,我国森林资源由于日益枯竭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越发突出。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如何保证代际公平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关键问题。代际补偿是解决森林资源枯竭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可行性途径:激活林区政府和企业的潜力;提高代际补偿的科学化水平;提高代际补偿的实效性;拓宽代际补偿资金来源渠道。从代际公平视角切入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理论基础,整合当前最先进的代际补偿理论,可以实现森林资源代际补偿途径的科学性和方向性。从系统的视角归纳总结制约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实践的各种因素,有机地将突出性和相关性相结合,保证森林资源代际补偿途径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可行性;路径

一、科学性与方向性: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理论基础

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是科学发展观、代际公平以及资源有偿使用理论的集合体现。这些理论不仅为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找到了合理性的支持,同时也为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现实推进提供了理论的指导。

1.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从根本意义上扭转了我国森林资源开发使用的传统理念,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具有划时代的指导意义,也为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第一,以人为本。首先,代际补偿应维护所有森林资源享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森林资源使用者并不是唯一的享有者,这就要求森林资源的使用者在利用和开发森林资源时,不能损害其他享有者的利益。这个利益不仅包括当代人的利益,也包括后代人的利益。其次,代际补偿应专注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森林资源的价值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复合体。森林资源代际补偿不是为了保护资源而保护资源,而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人的需要。因此,在代际补偿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森林资源价值的多样性,着眼于满足人的多样化需求,以改善和提高森林资源享有者生存和发展质量。第二,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实际上就是代际关系在资源使用领域的一种直接表达,即保证资源发展在代际间的可延续性。在森林资源由于过度开发而严重枯竭时,这种不可持续性会损害到当代人的利益,但受损害最大的还是后代人的利益。当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超越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并且森林资源利用现状被严重改变时,代际补偿就是必需的。因此,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在于:一方面,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足够的森林资源享有空间,以满足后代人的森林资源需求;另一方面,当代人要给后代人提供更高意义上的发展基础,而不是简单的等量重复。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意义在于,当代人在使用森林资源时,必须通过代际补偿来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而这一点是不可回避的。第三,统筹协调。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办法不是现成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渐摸索,这个探索的指导原则就是统筹协调。森林资源尽管是自然形成的产物,但是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却不是自然的过程,而是通过人为的干预和推动,实现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过程。从主体意义上来说,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必须要依靠最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最大限度的支持、认同和参与。公众和团体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目标实现的程度。从方法意义上来说,统筹协调原则对于资源代际补偿的意义在于,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推动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有序进行,即通过国家的意志和权威,以制度或者法律的形式作为标准,以社会各方力量作为主体,群策群力,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现代际补偿的目标。

2.代际公平理论。 森林资源日益枯竭而引起的代际矛盾问题,在西方工业文明比较发达的时期就已经显现,以至于西方学者比较早地就对代际公平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971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系统地研究了代际正义问题。1984年,美国国际法学者爱迪·B·维丝第一次明确提出代际公平理论。这之后,西方关于代际公平问题的研究,尤其是生态环境领域的代际公平问题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代际公平主要是描述当代人与下一代人之间公平关系的范畴,具体来说就是当代人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下一代人的利益,避免出现损害下一代人利益的行为和结果,保证资源使用上的代际公平。代际公平理论为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提供了非常明确的理论借鉴。第一,森林资源使用必须充分尊重后代人的权利。后代人对森林资源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使用权和选择权。由于后代人与当代人不同时存在,以至于后代人没有办法表达和诉诸自己的权利。“由于后代主体的缺位,其发展有可能被当代人剥夺。保护后代人的权利和财富就是代际公平理论最根本的出发点。”[1]因此,当代人在森林资源使用过程中,应该保护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多样性,既要尊重后代人在森林资源领域的选择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后代人充分具有等同于甚至超过当代人的森林资源使用权。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就是通过保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而使后代人的使用权和选择权得以维系。第二,应该为后代人保留足够的数量和质量的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存续的特点是数量有限并且再生周期长,这就导致森林资源一旦过度使用就很难在短期补足原有的量,甚至会导致永久性的资源损耗。即便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补偿,也很难达到甚至超出原有的质量。因此,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要求当代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保持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后代人使用森林资源时,享有与前代人同样数量和质量的资源。第三,应保证当代人公平享有前代人的森林资源遗留。当代人相对于后代人而言是前代人,但是相对前代人而言就是后代人。因此,当代人也享有后代人的资源使用权利。当代人公平享有前代人遗留资源的主要意义在于,当代人需要明确自己从前代人继承和享有的权利,从而通过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将这些权利传递给下一代人。也即是说,当代人既是森林资源使用的权利者,也是传承资源的义务者。

3.资源有偿使用理论。 地球的资源一旦被使用,要么是不可恢复,要么恢复周期较长。资源的优先占有者在使用资源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未使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资源有偿使用本质上就是通过资源的有偿使用来维护资源未使用者的利益。这种原则主要通过法理原则、道德原则和经济学原则来具体实现。第一,法理原则。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畴,带有权威性。法在调整利益时运用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原则。法的公平原则体现在森林资源的使用领域,不仅表现为代内公平,也表现为代际公平。首先,公平原则意味着代际平等。森林资源作为自然的产物,不同空间和不同时间的其他人同样享有平等使用森林资源的权利。从法理意义而言,无论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拥有平等使用森林资源的权利,这种平等权利应该在代际补偿过程予以体现。其次,公平原则意味着代际损害补偿。当代人对于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会造成森林资源的减少,从而意味着对后代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基于法理公平原则,在森林资源使用的同时必须予以相应的补偿。法理原则的意义在于,国家要制定一些权威性的法律、制度规范,从而保证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有一个权威的依据,使得森林资源的使用主体承担代际补偿的义务。第二,道德原则。道德准则不同于法理准则,不具有强制性,要求当事人自觉主动地遵守。“对尚未出场的后代人利益的关心和保护,是人类理性力量的体现。只有追求代际公平,才能彰显人类道德的完整性。”[2]首先,道德准则强调自觉。在森林资源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一对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特点是当事人在时空上不同时在场,从而在森林资源使用问题上,后代人不具有主动的主体资格,完全处于一种被动态势。这种关系的特殊性给当代人的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就是当代人在道德层面上自觉地维护后代人的各种权利。其次,道德准则强调尊重。一方面,是尊重后代人的权利,表现为在森林资源使用的过程中,作为使用者的当代人要尊重同样作为未来使用者的后代人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是尊重自然,表现为尊重自然规律,不破坏和过度开发森林资源,保持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存续发展能力。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就是当代人在道德层面表达的对后代人的尊重。最后,道德准则强调义务。“我死后,哪管洪水滔天” 这种不顾后代利益的言行首先就应受到道德的批判。森林资源使用者要认识到自己在使用森林资源时对后代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意识地为后代人的森林资源长远利益考虑,甚至必要的时候可以牺牲作为当代人的部分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就是当代人在使用森林资源的同时所承担的道德义务。第三,经济学原则。经济学原则与法理和道德原则不同,主要强调量化指标。森林资源在利用和开发的过程中,贯彻“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需要明确的量化指标,作为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可遵循的具体标准。首先,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各项要求必须量化。在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过程中,要确定一个明确的可遵循的量化标准,从而保证代际补偿不流于原则性的形式化。其次,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效果必须高质量。森林资源代际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行为首先必须强调高质量,既表现为投入产出的高效率,同时也表现为管理的高效能。再次,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行为必须保持连续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不是偶然个别的存在,应该贯彻于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始终,而且作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有偿使用行为,更应该作为整个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行为的主要方面。

二、突出性与相关性:制约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因素

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我国开始得较晚,还带有探索性和实验性的特点。关于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还有限。

1.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压力过大。 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森林资源枯竭所积累的问题也非常多,这就导致代际补偿的压力十分巨大。第一,森林资源本身损耗过大,需要进行代际补偿的量过大。建国之后,经过几十年的过度开发,加之自然灾害、火灾等因素的破坏,森林资源损失过大,森林资源保有量严重下降,已经出现无木可采的窘境。“我国林地生产力低,森林每公顷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131立方米的69%,人工林每公顷蓄积量只有52.76立方米。林木平均胸径只有13.6厘米。龄组结构依然不合理,中幼龄林面积比例高达65%。”问卷调查显示,选择“当前森林资源最严重的问题是‘没有可供采伐的林木’”的占到了91%。(注:该问卷调查数据来源于课题组调研问卷统计数据,下同)通过数据不难看出,森林资源恢复到正常指标将是一个十分艰巨而漫长的任务,而这又是代际补偿的最为直接的目标。第二,林区企业经济基础薄弱,缺乏自我补偿的能力。“森林有效供给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矛盾依然突出。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接近50%,木材安全形势严峻;现有用材林中可采面积仅占13%,可采蓄积仅占23%,可利用资源少,大径材林木和珍贵用材树种更少,木材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作为林区管理和生产的主体,林区企业理应成为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主体。但是限于自身经济基础,林区的代际补偿主要依赖外部的努力。以补偿资金为例,从目前来看,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这部分资金限于各级政府财力,明显不能满足代际补偿的需要。第三,依赖森林资源利用作为生存手段的人口基数大。林区本就薄弱的经济基础却承载着大量的人口。以最大的两个林区为例,“大兴安岭拥有511 564人口,伊春市拥有1 148 126人口。”不仅如此,依赖林区经济的就业人口比例也很高,“2010年,神农架林区从业人员总计46 803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8.40%”[3]。林区承载过高的人口不仅会加重森林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负担,同时也会加大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负担。这些人口由于以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作为主要的生存手段,仍会对资源消耗构成较大压力,这种压力带有持续性的特点,短期内很难予以消除。问卷调查显示,选择“‘林区人口的生存方式’是破坏森林资源的重要原因”占到了47%。森林资源代际补偿不只是单纯针对森林资源本身,林区人口也是补偿的对象,也会产生数额巨大的财政开支,必然会挤占有限的代际补偿资金。

2.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制度建设滞后。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在代际补偿机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一些规章条例颁布出台并且指导代际补偿实践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但是,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机制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在资金使用、人员安置、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仍然不够完善。这些不足,极大地阻碍了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第一,缺乏系统性。一方面,代际补偿主体缺乏系统性,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政策、法规、法令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政出多门、条块分割,不能适应林区代际补偿形势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代际补偿机制自身缺乏系统性。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渠道等方面没有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乏系统性。另外,对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和把握不够充分,同样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第二,缺乏具体针对性。我国探索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理论和实践起步较晚,而且代际补偿机制的建立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来牵头完成。当前建立的一些代际补偿机制还带着十分浓厚的宏观指导性,缺乏具体操作的针对性。而且这些代际补偿制度往往忽视各个林区的自身特点,指导和管理带有一刀切的特点。第三,体制改革的难题难以破解。林业企业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企不分的困境,政企合一的问题依然严重,林业企业经营效率问题得不到根本扭转。体制的束缚严重制约了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有序开展,在无形中消解了代际补偿的效率和成效。明晰而高效经营管理体制是成功推进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关键,政企不分的困境直接影响代际补偿的结果。第四,代际补偿机制缺乏自身特色。目前的森林资源代际补偿主要以实验性的探索为主,主要是学习西方一些国家在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理论和实践的有价值的成果,尚未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成体系的代际补偿理论和实践做法。从代际补偿理论来说,学者对于代际补偿机制研究主要集中在代际补偿价值、原则、方式、途径等一般意义的探讨,而对于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具体领域的专项研究不足,尤其是与我国森林资源对接研究上,缺乏自身独有的特色。

3.对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没有形成普遍的规律性认识。 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实践开始较晚,并且学术界对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理论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还难以形成普遍的比较明确清晰的规律性认识。第一,对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认识更多停留在政策指导层面。我国对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认知带有自上而下的特点,往往都是党和国家发布重要的文件精神或者出台某些指导性的文件后,才会引起较大范围的关注。另外,理论界关于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制度的研究还带有政策指导的特点,理论研究的侧重点受国家大政方针导向的影响,大多围绕政策文件展开研究,还没有形成全方位系统的理论研究格局。第二,林区的很多干部群众仍然缺乏充分的代际补偿观念和意识。在调研走访过程中,无论是林区的政府、企业的干部职工,还是林区的群众,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对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理论还比较陌生。调查问卷显示,选择“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就是森林保护”占到65%,选择“代际补偿是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与个人无关”的占到73%。代际补偿意识的缺乏直接影响就是林区干部群众被动色彩浓厚,缺乏主动参与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实践的积极性。第三,对森林资源及其附属资源的利用缺乏科学的理念,以至于难以形成有效的保护性的利用和开发。20世纪,在森林资源开发历史上,森林资源的开发更多地表现为破坏性地利用开发,这是导致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压力巨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森林资源早期开发利用阶段,由于对木材的利用缺乏科学认识,表现为过度开发,导致木材资源迅速枯竭。现阶段,对林下资源的开发同样缺乏科学理念,仍然带有破坏性的色彩。在项目调研过程中,据林区企业工作人员介绍,近些年来,一些林区群众为追求林下资源利用的效率,使用对林下资源具有极大破坏性的生产工具,以至于造成天然林下资源产量逐年下降。第四,代际补偿理论滞后于实践。目前来看,代际补偿主要局限在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仍然有限。代际补偿理论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对代际补偿的内涵、作用、意义认识不深刻,对不同领域、人群、地域与森林资源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缺乏深入研究。代际补偿理论研究不足产生的影响是代际补偿的理论无法对代际补偿的实践形成有效的指导。代际补偿的理论认识与实践脱节,表现为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探索。

三、针对性与实效性: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可行性途径

1.激活林区政府和企业的潜力。 单纯依靠外力的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困境和压力。因此,必须激发林区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提升林区政府和企业的活力,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第一,提升林区全体人员的代际补偿意识,形成积极主动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良好意识,增强全社会维护代际公平的良好氛围。代际补偿,意识先行。必须在全社会尤其是林区加大代际补偿理论的宣传教育,要让代际补偿深入人心,使每一个人都形成自觉的代际补偿意识。只有形成了良好的代际补偿意识,才能做到群策群力,不仅避免对森林资源人为的破坏,而且为进一步推进代际补偿贡献自身的力量。问卷调查显示,选择“‘培养良好的代际补偿意识’是推动代际补偿制度建设的有效方式”的占到67%。第二,实现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林区企业在代际补偿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理应成为代际补偿的中坚力量。在国外代际补偿实践中,补偿效果比较好的几乎都是企业承担主要的代际补偿义务和责任。而我国代际补偿实践,政府是主体,企业是补偿和扶助的对象,实际上是代际补偿的负担。问卷调查显示,选择“‘政企分开’是推动代际补偿制度建设的有效方式”的占到71%。因此,在现阶段,必须大力推动改革的进程,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林区企业只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才能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法人,获得自主发展的权利。针对市场化要素的缺失应推进经营者的职业化和市场化进程。[4]只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才能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一个充满活力的林业企业,不仅不会成为代际补偿的负担,反而会成为代际补偿的主体。以我国著名的林区神农架为例,告别“木头经济”,神农架林区转型发展,后续产业及时跟上。其中2009年全区共接待海内外游客166万多人次,实现旅游经济总收入5.5亿元。神农架非但没有消失,而且林区森林面积由天保工程实施前的357.49万亩增加到现在的423.41万亩。第三,给予林区政府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目的不是给予林区政府和企业补偿,而是通过一定的补偿方式激活林区政府和企业的活力,从而实现林区真正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代际补偿的最终目标。林区政府和企业是最了解林区发展实际的。从感情上,他们希望林区变得更加美好,从行动上,他们能做出符合林区发展实际的科学举措。因此,给予林区政府和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鼓励他们发展和革新,真正实现林区代际补偿的良性发展。

2.提高代际补偿的科学化水平。 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必须要遵循科学原则,既要坚持公平正义,同时也要追求代际补偿的效率,在维护代际之间动态平衡过程中,推动代际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现。第一,由短期个别补偿向建立长效立法代际补偿转变。在代际补偿制度建立初期,制度建设可以以个别规章条例为主。这些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实验性的特点,有效范围会限定在一定的时间、领域或者人群。在经过实践的检验后,如具有科学的可行性,则转为一般性的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并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代际补偿的长期性,为代际补偿制度提供法律依据。第二,由虚补偿向实补偿转换。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制度必须克服形式化的缺陷,将代际补偿政策落实到位。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避免补偿的形式化,降低成本和防止浪费。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做到过罚功奖,激发代际补偿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保障机制,为代际补偿能够真正落实提供巨大的现实支撑。第三,由单一补偿向多样化补偿转变。代际补偿资金来源实现多样化,不应只是由公共财政负担,应形成以市场运行机制为基础的多样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代际补偿手段实现多样化,不应只局限在资金的补偿,而应该是政策、就业、经济转型等多方面的补偿。补偿标准实现多样化,代际补偿标准不应该全国一个样,应该根据地区行业人员发展的实际确定多样化的代际补偿标准。

3.提高代际补偿的实效性。 现阶段,森林资源代际补偿制度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提高代际补偿制度的实效性就显得刻不容缓。第一,提高代际补偿制度的现实针对性。我国森林资源是一个庞大的整体,但是不同的组成部分也有着自己与众不同的特点。很显然,同样的代际补偿机制在不同的地区效果也不一样。森林资源代际补偿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不应该是一刀切,应该根据不同林区的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代际补偿制度。问卷调查显示,选择“‘现实针对性’是科学的代际补偿制度的要素”的占到84%。对于森林资源种类丰富,底蕴丰富的发展潜力比较大的地区,要多给政策,激发自身的发展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对资源耗费比较严重,资源蓄积量较少,自身经济基础又比较薄弱的林区,代际补偿资金扶持方面要给予更多的倾斜。第二,提高代际补偿制度的有序性。我国森林资源普遍破坏比较严重,代际补偿的压力特别大。因此,在补偿资金十分有限的前提下,应该明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资源补偿的轻重缓急,确定好补偿顺序,实现补偿效果的最大化。例如,森林资源的价值在不同地区是不一样的,河流上游的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就格外重要,对于涵养水源和防洪意义十分重大。而野生动植物物种特别丰富或者濒临灭绝的地区,森林资源补偿的意义也格外重大。这样的地区,在代际补偿时就应该首先给予重点考虑,力争有限补偿。第三,提高代际补偿制度的前瞻性,减少盲目性。提高代际补偿制度前瞻性的途径有很多,主要包括:加大理论研究的力度,提高代际补偿制度的前瞻性,为代际补偿提供科学的指导;加强实地调查研究,掌握最为准确真实的资料,为代际补偿提供坚实的基础;扩大试点的范围,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形成更为科学的代际补偿做法,提高代际补偿的实效性。

4.拓宽代际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资金来源渠道不能完全依赖国家的财政拨款,应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使代际补偿能得到持续而充足的资金支持。第一,必须保证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森林资源的代际补偿中的财政资金的主导地位不能变。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代际补偿资金仍然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相对其他资金来源而言,这部分资金数量较大,而且比较稳定。需要指出的是,财政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执行,主要以投入为主,能够更好地体现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另外,随着国民经济发展,这部分财政资金会逐渐增加。因此,这笔资金必须用在最为亟须解决的领域,保证森林资源代际补偿的核心利益。第二,征收森林资源使用补偿费。在世界各国代际补偿实践中,征收资源使用费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这一做法贯彻的是“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也就是说,当某一行业或某一部分人利用森林资源获得一定的收益时,通过规章制度或者立法的形式,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由森林资源使用者提供资源补偿资金,从而直接或间接弥补使用资源造成的损失。例如,森林旅游业,在使用森林资源作为旅游资源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森林资源的损失。从开发环节来说,修建旅游区公共设施,建设旅游设施所引起的森林资源占地和破坏需要补偿等,从使用环节来说,各种旅游设施的使用以及游客进入林区游玩所引起的污染和破坏也需要补偿。第三,允许民营资本进入补偿体系。在调研过程中,林区干部介绍说,国家尽管下拨了大量的资源补偿款项,但是对于庞大的资源补偿需求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因此,为了缓解代际补偿资金的紧张局面,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入林区就成了林区干部的一项重点工作。带有民营性质的补偿资金与公共财政补偿资金不同,支付主体不是政府和国有企业,而是带有民营性质的组织和个人。民营资本有着财政资金无法比拟的优势,这部分资本的流向可以反映市场配置的实际,应用起来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盘活林区各种资源,更加符合林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民营资本的引入无疑会极大改善代际补偿资金的数量和结构。

[1]白瑞雪.生态经济学中的代际公平研究前沿进展[J].社会科学研究,2012,(6):12.

[2]杨成湘.实现代际公平的可能性路径[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4.

[3]高一华.林区人口结构特征分析——以湖北省神农架为例[J].商情,2014,(18):167.

[4]黄小彤,曾慧华.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去行政化改革的路径构建——规范行政者行为还是解除公务员身份[J].理论探讨,2015,(2):99.

〔责任编辑:刘阳〕

2015-05-2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价值评价及代际补偿制度研究” (2572014CC07)

邹佰峰(1975-),男,黑龙江呼兰人,研究人员,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研究。

F062.9;F3

A

1000-8284(2015)09-01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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