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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的婚制变革与“不可见”的女性解放
——“五四”女作家婚恋小说再解读

2015-02-22谭梅

关键词:可见女作家婚恋

谭梅

(成都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可见”的婚制变革与“不可见”的女性解放
——“五四”女作家婚恋小说再解读

谭梅

(成都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6)

冯沅君、庐隐、苏雪林等等“五四”女作家的婚恋小说常常被认为是“五四”爱情神话的范本。学界大都放大了它们与“五四”的紧密关系,而忽略了对文本中女性自身内在经验的细读,从而将文本所表现“自由恋爱”解读为“女性解放”,然后再把“女性解放”拔高成“个性解放”。学界做出如此演绎的依据可以说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婚制的变革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然而,婚制的变革不仅没有使“新女性”因此而欢欣鼓舞,相反却使她们全部都陷入了精神苦闷。“新女性”们以血泪般的亲身经历意识到了这种以“自由恋爱”为核心的新知识的冷酷以及男权社会启蒙话语的自我性质。“五四”女作家以她们特殊历史位置和敏感天赋展示了“新女性”在“可见”的婚制变革与“不可见”的女性解放之间的尴尬处境。

“五四”;女作家;婚恋小说;婚制变革

婚恋问题历来是文学创作中的一个重要主题。不仅男性作家从不放过解答探索的机会,每一位女性作家更是对此孜孜以求。在波澜壮阔的“五四”时期,中国第一批现代意义上女作家集体性地浮出历史地表。无论是最早出现在《新青年》上的陈衡哲,还是紧随其后在北京《晨报》、《创造季刊》上崭露头角的庐隐、凌叔华、冯沅君、苏雪林、丁玲等等,也都无一例外地将目光落在婚恋这个主题上。

一、将“自由恋爱”与“女性解放”、“个性解放”混为一谈

跟中国古典文学相比,在中国现当代文学人物长廊中多了一类崭新的人物形象:新女性。“五四”的女作家更是不遗余力地围绕“新女性”作了种种探讨。庐隐《海滨故人》,凌叔华的《吃茶》,《花之寺》,苏雪林《母亲的南归》,冯沅君《隔绝之后》、《春痕》、《误点》,沉樱《旧雨》,丁玲《莎菲女士的日记》等等都是这方面的佳作。“新女性”相对于“旧女性”而言的最大特点就是敢于冲破家庭牢笼去追求婚姻幸福的自主权利。恰如茅盾所曾形象指出过的那样:“就是发现恋爱!”[1]

冯沅君《旅行》描写了一对青年男女对真挚爱情的向往和大胆的追求。在纯洁无瑕的氛围中,小说绘尽了他们的苦闷与欢欣、顾忌与勇敢。因为他们“所要求的爱是绝对的无限的”,他们甚至做好了以身殉爱的思想准备:“万一各方面的压力过大了,我们不能抵抗时,就向无垠的海洋沉下去,在此时我们还是彼此拥抱着。”冯沅君系列小说《隔绝》、《隔绝之后》中的男女主人公就践行了为爱而牺牲的诺言。放眼“五四”女作家小说中主人公,琼芳(《胜利以后》)、兰田(《兰田忏悔录》)、沁珠(《象牙戒指》)、玲玉和宗莹(《海滨故人》)等等都以勇敢的斗争去争取婚恋自由。郁达夫曾总结说:“五四运动的最大成功,第一要算个人的发现。”[2]基于这种认识,很多学者这样评价庐隐们:“在这种‘人’的发现的大背景下,首先觉醒了的知识女性,从封闭式的传统意识中超越出来,发现了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和权利,于是,反叛传统,张扬个性,追求人性自由。”[3]她们“以恋爱小说反映了‘五四’时期觉醒了的青年女性的心声:敢于向束缚青年的封建礼教和封建婚姻制度挑战,大胆地、热烈地追求个性解放、婚姻自由和纯真的爱情。”[4]

众所周知,在“五四”时期,“爱情”是与“民主”、“科学”等启蒙话语同时出现的,主流话语对崇高爱情的讴歌,便使“自由恋爱”自然承载着反封建的意识形态功能。而冯沅君、庐隐、苏雪林等女作家的创作常常被认为是构筑“五四”爱情神话的较为典型的范本。然而,大多学者放大了她们与“五四”时代的紧密关系,而忽略了对女性自身内在经验的观照,从而将女性与男性视为同一精神主体,站在封建秩序的对立面。这样一种批评逻辑直接把自由恋爱等同于女性解放,然后把女性解放拔高成个性解放,更有甚者将之拔高到现代意识的高度。将“自由恋爱”等同于“女性解放”不仅窄化了“女性解放”的内涵。而且将作为社会问题而提出的婚恋问题渐渐演变为女性狭隘且唯一的专属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的批判中,学界不仅没有看到莎菲对两性关系的苦苦探索的价值,反而被简单地认为是“娇生惯养、自私自利、善于欺骗人、耍弄人”有着“残酷天性”的女性和极端个人主义者。因此,莎菲的悲剧被描叙为由于玩弄了别人,结果玩弄了自己。将“女性解放”拔高成“个性解放”,就会忽略“女性解放”中真正存在的种种问题,从而阻碍真正的女性的解放、社会的进步。因此,在这样一种错位的误读中,无论是自由恋爱还是妇女解放、个性解放在层层交错中变成一个空洞的能指。

除了文学评论之外,社会文化言说中也有一种与之类似的声音“自光绪二十年(民国前十七年)甲午之战以后,中国妇女生活,开始变动了,一直到民国四年,实算起来,足有二十年。这二十年中,由‘无才便是德’的生活标准改到‘贤妻良母’的生活标准化由闺门之内的生活改到学校读书的生活,进步不为不快。但妇女有独立人格的生活,实在是在新青年倡导之后。而‘五四’是一个重大之关键。”[5]也就是说,“五四”青年仅仅是爱情观念发生了变化,跟“女性解放”、“人格独立”、“自由意志”等等的实现相去甚远。

二、误读的依据:“可见”的婚制变革

为什么学界要做出如此的混淆或是说拔高的言论呢?很多学者已从社会革命、教育的发展、大众媒介的兴起等等方面作出了解释。我个人认为,婚制的变革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五四”前后,这种可见的变革一方面体现在法律条文不断的修改上面,另一方面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中国婚姻法的近代化变革始自清末修律,止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1930年正式的婚姻法颁布以前,婚姻法草案五易其稿。清末婚姻法草案虽然在内容上体现了对本国传统的极力强化,但也出现了几千年来十分难得的松动。《大清民律草案》亲属法第16条规定:成婚年龄,男满18岁,女满16岁。对我国历来的早婚习惯进行了强制性的抵制,客观上让女性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我发展;在离婚中采用过错主义,无过错方可以获得赔偿。并且还摒除了传统的定婚程序,直接规定成婚,简化了繁复的仪式,实施文明结婚。北洋政府时期1915年法律编查委员会草案基本沿袭清末婚姻法草案。1926年修订法律馆草案由于《妇女运动决议案》的通过而稍采男女平等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1928年国民政府法制局“三原则”草案和1930年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先决意见”草案因为社会形势的变化,又在某些制度上进行了根本性的应对和改变。“首先,不再坚持采家属主义而采个人主义,但设专章规定,承认家制的存在。其次,以男女平等原则分类亲属,将亲属分为血亲(分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配偶三种;婚姻以自由平等为原则,在法律限定范围内男女双方可以自由缔约。再次,不再明文规定同姓不得结婚。最后,规定夫妻财产制和在法律上不明文规定妾制存在。”[6]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8),由于当局对婚姻法修订的谨慎而造成立法的缺省,只能援用前清的法律。但是《临时大总统令》赋予了审判机关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进行变通适用的权力。因此,大理院作为新型司法机构除担任审判工作外还负有解释法律的职能。从大理院的判例来看,在订婚方面,“五四”前后期间仍将定婚作为成婚的要件。而主婚人虽为定婚构成的要件,但大理院判例渐渐趋向于重视男女结婚当事人本人的意思,定婚有主婚人者须得男女本人同意。在婚约方面,民国十一年上字第1009号大理院判例:“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所定婚约,子女成年后如不同意,则为贯彻尊重当事人意思之主旨,对于不同意之子女不能强其履行”。在财产方面,夫妻各可以有自己的财产。民国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统字909号解释:“夫私自利得,及承受之财产即为私产”。民国七年八月十二日上字665号判例:“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在离婚方面,大理院采用的协议离婚即是绝对自由离婚制度的一种,只要双方合意就能达成,不需要理由。

纵观“五四”前后历次婚姻法草案以及北洋时期的司法实践,都对传统法律对婚姻的规定及实践作出了非常难得的突破。然而,无论是法律条文有限的修改,还是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限的现实应对,都是婚姻法变革的表象特征。其表象背后的实质才让人觉得意味深长。“中国法律近代化,最终体现为由国家最高统治者发动、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程序推行的全方位法律改革。”[7]因而,从根本上而言,自清末以来婚姻法的修定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就是说,政府历次修律的直接目的是追求富国强兵,即当时当局者所理解的现代化。至于具体的“自由”和“平等”或抽象的“正义”以及对于弱者的保护,原本就不是当时的立法者所追求的理念。因此,历次修律虽然效仿各国新法,但是无论是法律条文修改还是变通的司法实践对外国法律都是舍其神而取其形,而纠缠在本国实力派之间的较量,远离西方法典平等、正义、自由等核心要义。

三、再解读:梦幻的破灭与“不可见”的女性解放

婚制的变革、教育的惠施以及社会革命等等不仅没有使“新女性”因此而欢欣鼓舞,相反却使她们全部都陷入了精神苦闷,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深思的文学现象。“新女性”在经历了时代“自由恋爱”的狂欢之后,开始对于自身行为进行深刻反省。

回顾历史,从《诗经》开始到《西厢记》、《牡丹亭》、《红楼梦》,都对封建婚姻观念进行了剧烈冲击,但最终都没有超出妇女人身依附的范围。“问题的焦点按照封建家长从门第、宗族关系、仕途前程等等方面来选择,还是更多的从外貌、性情修养、兴趣志向等等方面来设计自己的情侣。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以为妇女寻找人身依附作为共同的目标。”[8]返观“五四”,这种以人身依附为婚姻最终目标的情况是否得到了改善呢?“我叛逆了我的家,自以为是获得了新生”(梅娘《鱼》),换来的却是“什么解放,什么奋斗,好像恋爱自由,便是唯一目的,结婚以后,便什么理想也没有了”(沉樱《旧雨》)。更让她们意想不到的是,男人们近来正在向别的女性追求着自由恋爱的无穷乐趣,却让妻子独守空房。“新女性”继而沦为怨妇,也不可避免再次沦为弃妇,深深感受到了解放的“虚伪”与荆棘人生的悲凉。并且还不得不渐渐退出社会舞台重回家庭继续亘古不变辛苦的家务操持,重回依附的角色之中。梦幻破灭之后,甚至坠入比传统女子更苍凉的境地,“我吐血的病,三年以来,时好时坏,但我不怕死,死了就完了”(庐隐的《丽石的日记》)。所以我们不得不质疑,所谓现代自由婚恋与传统相比只不过多了张“新派的外壳”(梅娘《蟹》)。

1923年2月《妇女杂志》刊登了一篇名为《我自己的婚姻史》纪实文章。郑先生《我自己的婚姻史》一文并非是偶然地获选刊登的文章,而是具有相当大的普遍性。文章主要叙述了他与一位半新半旧的时代女性从缔结良缘到离婚的经过,以及他作为时代的“新青年”在具体处理婚恋问题时的感受和态度。一方面我们感受到了青年男性渴求知己爱情式的婚姻的迫切心理,他希望心爱的知识女性与妻子两种身分能合二为一。但是,另一方面当婚姻生活出现问题的时候,他要求妻子完全地顺从。在这里,我们从男性的现身说法中切实的感受到“丈夫在家庭内对妻子行使家父长的威权在男性的观念中还未发生根本的动摇,虽然部分男性和受教育的女性当中已经有人强烈质疑它的合理性,并加以反抗。不过男性在家庭内对妻子行使威权,依然是当时的主流观念。”[9]曾经反对传统婚恋最有力的新男性,在面对实际的婚姻难题时,又不自觉地又回到了传统的价值观。“新女性”在被孤立地推向攻击传统的婚恋家庭制度的历史前台,完成了对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颠覆性的冲击之后,又悄无声息地被打回到人身依附的原点。五四时期的女作家不遗余力地为我们展示了一个个奔腾着热血又伤痕累累的倾斜了的内心世界。这可以说是第一代现代意义上的女作家在婚恋小说创作上的一大特色。

既然现代婚姻最终成了枷锁,那么“自由恋爱”就开始让“新女性”望而却步。在渴望“爱情”而又恐惧“爱情”的矛盾对立中反思“自由恋爱”究竟为何物?这是“五四”女作家婚恋小说文学创作的又一大特色。毋庸置疑,对自由恋爱的要求本是女性解放历程上伟大的里程碑。“新女性”也首先将“自由恋爱”、“婚姻自主”作为体现自我存在的不可绕行的必经之路。她们怀着人生梦想,背井离乡来到城市读书、谋求发展,寻求人生的变量。然而当她们勇敢地为了爱情“牺牲了一切”时(沉樱《爱情开始的时候》),却发现如梦珂一样,她们自己及自己纯洁的感情只不过是纨绔子弟们情场角逐游戏中的一个筹码。她们视为重生的“自由恋爱”也不过是一场闹剧。那到底什么是自由恋爱呢?男性揭露了最终的谜底“自由恋爱就是吊膀子,扎姘头”。当洞察到这一切的时候,“新女性”昔日的梦想变成了绝望的哭泣,“一次痛苦已经够受了,何堪二次”(冯沅君《春痕》)。进而怀疑人生,坠入虚无之中。新女性们以她们血泪般的亲身经历意识到了这种以“恋爱自由”与“婚姻自主”为核心的新知识、新话语的冷酷,极为深刻地意识到了男权社会启蒙话语的自我性质。自由恋爱演变成了自由乱爱、随性恋爱,“新女性”仅仅获得了身体解放,而远远没有实现人格独立的自我解放。

“女性解放”是由男性社会所提出的启蒙话语,“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尊重女性人格的时代精神。”[10]然而,表面的宣称和真实的实践悬殊过大,从陈衡哲、庐隐们的叙述中,我们看到的是传统家父的权威体制在两性关系中依然存在,丈夫对于妻子的威权从未瓦解。这些顽固的因素潜入时代的新标准中仍然为新式的恋爱结婚的理想继续服务,从而与新时代的思想潮流结合在一起,构成新的性别压迫关系。“五四”女作家以她们特殊历史位置和敏感天赋展示了“新女性”在“可见”的婚制变革与“不可见”的女性解放之间的尴尬处境。

[1]沈雁冰.解放与恋爱[N].民国日报·妇女评论.1922-3-29.

[2]郁达夫.散文二集·导言[A].赵家壁.中国新文学大系[M].上海:上海良友图书公司.1935.1.

[3]周淑蓉.论庐隐小说的现代意识[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2):20-22.

[4]闫顺玲.冰心、庐隐、冯沅君、丁玲比较论[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5-12.

[5]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1984:365.

[6]台湾“司法行政部”印行.《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下)[Z].1976:641-643.

[7]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6-7.

[8]孙绍先.文学创作中妇女地位问题的反思[J].当代文艺思潮,1986(4).

[9]周叙黎.民国初年新旧冲突下的婚姻难题[A].王政.百年女权思想研究[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88.

[10]宋剑华.错位的对话:论“娜拉”现象的中国言说[J].文学评论,2011(1):122-129.

I207.42

A

1004-342(2015)02-75-04

2014-12-06

谭梅(1979-),女,成都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讲师,文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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