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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汉语词类从何而来
——驳“根据语法功能”划分词类说

2015-02-13邵霭吉

关键词:方位词词类助词

邵霭吉

(盐城师范学院 文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2)

略说汉语词类从何而来
——驳“根据语法功能”划分词类说

邵霭吉

(盐城师范学院 文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2)

汉语的词类不是凭“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类是范畴化的产物,是人们综合考虑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并基于语法分析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范畴,作为一种范畴,它是语法学家的主观愿望与语言客观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语言学家的主观因素使得各自所建词类系统有些差异,但汉语客观实际又使各系统差不太多。

汉语;词类;功能标准;分类;建类

汉语词类从何而来,一般认为是凭某种标准划分出来的。王力(1956)《关于词类的划分》指出:“一般说来,可以有三个标准:(一)概念标准;(二)句法标准;(三)形态标准。”[1]也就是说词类的划分有意义、功能和形态三种标准。但我们知道,汉语缺少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没法用它来划分汉语词类;汉语词的意义复杂多样,也不能用来划分汉语词类。只有功能标准,大家还比较认同。陈望道(1978)《文法简论》说:“词类区分的准据是功能。”[2]朱德熙(1982)《语法讲义》说:“我们划分词类的时候,却只能根据功能。”[3]陆俭明(1994)《关于词的兼类问题》说:“汉语的词类的划分应以词的语法功能为依据,这是划分词类最本质的依据。”[4]现在大多数人认为,汉语的词类就是“根据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但我觉得不是这样。本文先论证汉语词类不是“根据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然后再对汉语词类从何而来提出自己的看法。

根据语法功能来划分汉语词类的观点,在汉语语法发展的各个时期,曾有过不同的说法,不过,这些说法和做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限,都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释汉语的词类问题。

一是“依句辨品”说。即依据一个词在一个具体的句子中所充当的句子成分来确定词类。马建忠(1898)《马氏文通》就有这种意思,黎锦熙(1924)《新著国语文法》更说得清楚:“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5]充当句子成分是词的语法功能,在一个具体的句子中,每一个词充当什么句子成分,在语法学家看来都是可以确定的。如果进一步规定:作主语、宾语的词是名词,作述语、带宾语的词是动词,作定语(形容性附加语)的词是形容词,作状语(副词性附加语)的词是副词,如此等等,那么依据句子成分来确定句中词的品(词类),就是十分方便的了。

不过,汉语的词类并不是跟句子成分一一对应的,有些动词、形容词也可以作主语、宾语,有些名词也可以作谓语、定语,有些名词、动词、形容词也可以作状语,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大多数词会因为在不同的句子中作不同的成分而划到不同的词类中去,这等于说“词无定类”。朱德熙(1985)《语法答问》指出:“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以做主宾语,能够做定语的名词百分比更高,这就等于说大部分实词的词类都可以转化,因此只能得出词无定类的结论。”[6]如果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都可以转成名词,更多的名词可以转成形容词,那么划分词类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二是“广义形态”说。方光焘(1939)《体系与方法》指出:“词与词的互相关系,词与词的结合,也不外是一种广义的形态。”[7]这种“广义的形态”,实质上就是词的“功能”。20世纪50年代汉语词类问题大讨论中,胡附、文炼(1954)《词的分类》指出:“广义的形态,除了单个词儿的形态变化外,还包括词和词的相互关系,词与词的结合,语词的先后次序等等。”[8]可以看出,“广义形态”说是通过考察某个词在一系列句法结构(词与词的结合)中所能充当的句法成分来确定它的类的。

但“广义形态”标准不易操作。自方光焘1939年提出“广义的形态”至今,70多年了,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个完全根据词的“广义形态”来划分词类的具体操作程序。汉语的词总共有多少种“广义的形态”,数以万计的词(《现代汉语词典》收词69000多个)的“广义形态”又各自如何,至今也没有谁逐一提供过。设想一下,如果不知道汉语中词的“广义形态”有多少种,不知道汉语中每一个词的“广义形态”怎样,怎能开展下一步的工作——给词分类?因此70多年来,依据“广义形态”来给词分类,还只是停留在嘴上说说,谁也没有实际操作过。

三是“分布”说。“分布”是词的语法功能论者最后提出的说法。朱德熙(1985)《语法答问》指出:“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它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要是用现代语言学的术语来说,就是指词的(语法)分布(distribution)。”[8]袁毓林(2000)《一个汉语词类的准公理系统》说:“这‘(语法)功能’是一种很抽象的说法,美国的描写语言学派有一个与之等价的、但技术性很强的术语,那就是‘分布’(distribution)。……站在分布主义的立场上看,词类是根据词的全部分布(total distribution)而划出来的类,词类就是分布类。”[9]

“分布”说也跟“广义形态”标准一样,说起来很有道理,做起来则无法操作。如果要以“分布”来划分词类,我想应该先明确下面三点:一是要知道汉语中每一个词(数以万计的词)的各自的分布,二是要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汉语的词拢共有多少种(几十种?几百种?上千种?)不同的分布形式,三是要在明确了前二项的基础上规定具有什么样分布的词划入什么类。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只有郭锐(2002)《现代汉语词类研究》[10]中有一个《现代汉语60词分布表》,还没有看到一个比60词更多的词的“分布表”或其详细分布情况。这离上述三项要求还相距甚远,因而无法见到依据分布划分词类的可行性。

以上是对功能标准的三种有影响的说法的考察和分析,从中可以初步看出,汉语的词类不会是根据功能划分出来的。

目前大家所说的汉语词类,大致是由名词、动词、形容词、代词、数词、量词、副词、介词、连词、助词、拟声词、叹词等词类构成的系统。这些词类果真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吗?答案是否定的。现在来看几个例子。

(一)代词。代词不是依据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类。吕叔湘(1979)《汉语语法分析问题》曾经指出:“代词不是按照句法功能分出来的类。”[11]朱德熙(1982)《语法讲义》指出:“就语法功能说,有的代词是体词性的(我,你,他,什么),有的是谓词性的(这么样,怎么样)。我们把它归为一类,是因为代词跟一般的体词和谓词不同,都有替代作用。”[3]可见,代词之所以成为一类,不是因为具有相同的语法功能,而是因为“我,你,他,什么,这么样,怎么样”这些词“都有替代作用”,而“替代作用”并不是语法功能。如果根据语法功能分类,代词就要被分别划到名词、动词、形容词、数词、副词中去。邵敬敏(2001)《现代汉语通论》也指出:“代词实际上并不是按照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类,只是在‘指代’这一点上有共同点。有的代词相当于名词,例如:谁、我、你、他、这、那、什么、哪儿;有的代词相当于动词或形容词,例如:这样、那样、怎样;有的代词相当于副词,例如:这么、那么、怎么;也有的代词相当于数词,例如:几、多少。”[12]可见,“代词不是依据功能划分出来的”,已经成为学界的一种共识。

(二)助词。助词有三类,三类助词的语法功能不同,却被归入同一个类,这跟代词的情形有几分相像。动态助词“着、了、过”用在动词和部分形容词之后,结构助词“的、地、得、之、所”等却用在词组当中,语气助词“啊、呢、吧、吗”一般用在句末,有时也出现在句中某些成分之后,可以说三类助词的语法功能迥然不同,但一般著作都把这三者合成一类,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也是如此。根据吕叔湘、孙德宣(1956)《助词说略》的分析,助词实际上是“一个收容‘编余’的杂类”[13]。现在一些《现代汉语》教材把语气助词独立出去,称作“语气词”,不过,剩下的“着、了、过”跟“的、地、得、之、所”在语法功能上仍然不同。有的《现代汉语》教材还把用在动词前面的“给、连、被”等词归入助词(其中“连”又可用在形容词、名词前面),它们的语法功能跟“着、了、过”、“的、地、得”相去更远。有些《现代汉语》教材还把用在数词、量词之后的“余、把、许、多、左右”归入助词,有些《现代汉语》教材还把用在名词之后的“们”归入助词,这使得助词的语法功能更加繁杂,更证明了助词不是依据统一的“语法功能”分出的类。

(三)拟声词、叹词。把语法功能相同的拟声词和叹词人为地分为两类,这也不是依据了语法功能。拟声词又叫象声词,它和叹词的语法功能几乎完全相同。邢福义(2004)《拟音词内部的一致性》论述了拟声词(象声词)、叹词的“分布”即语法功能的一致性。“分布”包括“独用”和“入句”两方面。拟声词、叹词都可以“独用”(“句首独用”、“句中独用”、“句末独用”),并都可以“入句”(“充当定语”、“充当状语”、“充当谓语中心语”、“充当宾语中心语”),甚至“叹词也可以跟象声词在某个句子成分的位置上同现”。该文章认为:“‘独用’和‘入句’,这是句法配置上形成对立的两种基本分布状态。从这一角度,看不到叹词和象声词有什么不同。”“无法证明二者是汉语词类系统中两个不同的类别”[14]。大家知道,拟声词和叹词的区别在其意义:拟声词只模拟声音而不表示声音发出者的感情,叹词则既模拟声音又表示声音发出者的感叹、惊讶等感情。

(四)方位词、处所词、时间词。一般认为,方位词、处所词和时间词都是名词的小类,它们和名词一样,表示“名称”,且具有作主语、宾语、定语、中心语的语法功能,但不少著作却把它们划分为跟名词并列的类,如朱德熙《语法讲义》、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袁毓林《汉语词类划分手册》等。不过,我们却发现,方位词、处所词、时间词三者的语法功能基本相同,而且几乎所有的方位词又同时是处所词,有些方位词又同时是时间词,有些时间词又同时是处所词。以朱德熙《语法讲义》为例,该书共列举方位词52个,其中38个是合成方位词,14个是单纯方位词。该书明确指出,其“合成方位词”是“处所词”的第三小类[3],而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则不但认为“合成方位词(该书称之为“双音节的位置词”)是处所词,而且单纯方位词(该书称之为“单音节的位置词”[15])中的“上、下、前、后、内、外、左、右、东、西、南、北”等12个也是处所词。这样,《语法讲义》的52个方位词,就有50个同时也是方位词了。其实,剩下的2个单纯方位词“中”“里”也都可以是处所词。因为“中”“里”两个方位词也有《汉语口语语法》里要求的处所词可以“后面跟一个动词”的用法,比如“满院花阴,楼影沉沉,中有伤春一片心。”(朱藻《采桑子》)“我给他一个包,里有他给我的那本书”。这样一来,52个方位词也就同时都是处所词了。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还明确指出:“复杂的方位词同时是处所词或时间词”。既然三类词常常你也是我,你也是他,那么前引诸书是凭什么语法功能把它们“划分”成相互并列的三类词呢?

总之,我们所见到的汉语的词类系统,肯定不是依据“功能标准”划分出来的。用“功能标准”绝划分不出语法书上的这些词类。

汉语的词类不是凭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是那些坚持“功能标准”的语法著作,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词类不能根据语法功能划分的证据。

(一)朱德熙《语法讲义》。朱德熙积极提倡凭语法功能划分词类。他在《语法讲义》第37页上说:“给汉语的词分类不能根据形态,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功能。”其中“只能”二字排除了给词分类的其他一切标准,也就是说,他认为词类都应该是凭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可是我们发现,该书中也有并不是凭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代词”一类。该书第80页解释说:“就语法功能说,有的代词是体词性的(我,你,他,什么),有的是谓词性的(这么样,怎么样)。我们把它归为一类,是因为代词跟一般的体词和谓词不同,都有替代作用。”[3]这就又明白告诉我们:代词不是凭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是凭其语法意义(表示“替代”)而归为一类的。这就造成了该书自相矛盾的地方:如果划分词类“只”根据语法功能,那就不可能划出“代词”一类;如果划出了“代词”一类,那就说明划分词类不能“只”根据词的语法功能。

(二)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吕叔湘(1979)《汉语语法分析问题》指出,汉语词的分类“主要依靠句法功能”,这句话成了一些人认为吕先生主张依据句法功能划分词类的证据。其实这“主要……”跟朱德熙“只能……”有明显区别。吕叔湘提倡的是以句法功能为“主要”标准、意义为“重要的参考项”、形态“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的“多重标准”[11]。不过,“多重标准”不符合逻辑划分的要求。已有学者指出,作词类划分,不能用多重标准。陈望道(1978)《文法简论》就说过:“多标准意味着无标准,多标准是不可能合理地区分词类的。”[2]陈光磊(2001)《汉语词法论》指出:“从逻辑上讲,多标准也就是无标准。”[16]范晓(2005)《关于汉语词类的研究》也指出:“分类要讲究逻辑,逻辑分类只能采取一个标准,多标准等于没有标准。”[17]可以看出,不管是用“功能”单一标准,还是用“功能”为主的多重标准,都是行不通的。

(三)袁毓林《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袁毓林(1995)《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指出:“词类是反映词的语法功能的类,所以只能根据词的语法分布来划分词类。”[18]这说明他是坚持“功能”标准的。后来郭锐提出“词类是表述功能类”时,他专门写了《对“词类是表述功能类”的质疑》予以辩驳,再次强调“词类是分布(语法功能)类”的观点。但他的《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也指出:“由于同一词类的词不一定共有一项/组为其他词类所无的分布特征,因而无法用几项分布特征之间的合取/析取关系作为标准来给所有的词分类”,“我们做了各种尝试,结果是:不管你选用什么分布特征作为分类标准,都很难做到真正地把属于同一类的词都划进来,把属于不同类的词都划出去。”[18]这些话,其实已经从根本上否定了“根据词的分布”即“语法功能”来划分词类的可能。说得再不好听一点,这等于明确宣判了凭“功能”划分词类说的死刑。

(四)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郭锐曾经提出“词类是表述功能类”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他是不赞成根据语法功能划分词类的,但他的(2002)《现代汉语词类研究》最后一章《结语》的最后一句话是:“虽然本书认为词类从本质上说不是分布类,但在划类中可能比坚持分布本质词类观的学者更倚重分布。”[10]可知他也是一位“倚重分布”划分词类的学者。该书曾经给出一个《现代汉语60词分布表》和由此衍生出来的《60词分布相似度》表,从这两个表我们起码可以看出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以“分布相同”来划分词类。《现代汉语60词分布表》中60个词有56种不同的分布,如果分布相同便是一类,分布不同便是另一类,那么这60个词就得分成56种词类。没有人赞同这样的分类,由此可知,“分布相同”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表只是考察了60个词的分布情况,如果考察600个词,6 000个词,60 000个词的分布情况,那就不止是56种不同的分布,而是几百、甚至上千种不同的分布。袁毓林(2009)《汉语词类划分手册·前言》指出:“如果完全彻底地根据用法(按即语法功能,又称为分布)的异同来划分词类,那么就会分出几百、甚至上千种词类。”[19]而现在大家所说的词类不是由几百、上千种词类组成的。

二是也不能以“分布相似”来划分词类。以“酷热”为例,在《60词分布相似度》表中跟“酷热”分布最相似的是“举动”和“岁数”,相似度都是75%,可是“酷热”是形容词,“举动”“岁数”是名词,它们并不同类;排在“举动”和“岁数”之后的是“晴天、人、桶、操场、姐妹、人民、以前、电话、中国、钢笔、今天、野外”等,它们跟“酷热”的相似度在70%-50%之间,相似度也不低,可它们跟“酷热”也不同类。相反,那些相似度不高的词倒可以跟“酷热”同为一类,如“野生”“干净”“花白”,跟“酷热”相似度仅为30%,却跟“酷热”一样为形容词;“滂沱”跟“酷热”相似度仅13%,也跟“酷热”一样是形容词。在60词分布表中,相似度高的两词不是同一类,而相似度不高的两词却是同一类的还有不少。

总之,既不能以“语法功能相同”来分类,也不能以“语法功能相似”来分类。

上文论证了汉语词类不是凭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还附带说到汉语词类也不是凭意义、形态、多重标准划分出来的。总之,我们的看法就是,汉语词类根本不是用什么标准“划分”出来的,应该彻底否定“分类”说。

那么,汉语词类是从何而来的呢?

袁毓林提出了“聚集成类”说。他在(1995)《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提要”中指出:“汉语词类是一种原型范畴,是人们根据词与词之间在分布上的家族相似性而聚集成类的。”[18]他的“聚集成类”说比传统的“分类”说更接近词类的本质,它可以使人们知道,汉语词类不是逻辑划分的产物。但把“分布上的家族相似性”视为“聚集成类”的唯一依据,我们还不能苟同,因为这又回到“分布”说了。

邢福义提出“语法学家构拟”说。他在(1996)《汉语语法学》指出:“现有的词类系统,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也不管是哪个版本的,无一不带有先验性。它们都不是对客观存在的词进行全面分析和全面归纳的产物,而是先由语法学家所构拟然后又由语法学家加以解说的框架。”[20]我们赞同邢福义的“语法学家构拟”说,只是在如何“构拟”方面他没有作出说明。

詹卫东持“聚类”说。他在(2009)《“词类”三问:一个汉语词类知识学习者和使用者的反思》指出:“词类并不一定是针对全部词汇对象的‘分类’,可以只针对部分词语的‘聚类’”。“人们对一类具有某种共性的词感兴趣(比如‘谓宾动词’),把这些词搜集到一起,观察它们的共性。这种做法,是从词的全体集合中,抽取了某些对象,属于‘聚类’的做法。”“从逻辑角度讲,‘分类’的要求比较高,比较严格,是针对全体对象的操作;‘聚类’的要求则相对较低,通常是针对部分对象的操作(当然也可以针对全体对象)。”[21]他的这一说法发人深思。

笔者持“建类”说。我们(2009)《现代汉语概论》指出:“各种语法书上的词类系统都是综合考虑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并基于语法分析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22]我们认为,词类是范畴化的产物,是人们基于语法分析的需要,并考虑词的语法功能和语法意义的同异而建立起来的范畴,作为一种范畴,它是语法学家的主观愿望与语言客观实际结合的产物。

我们认为,词类范畴的建立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主观因素是“语法分析的需要”,语法分析需要词类范畴,西方语法学已经建立了这种范畴并成功地应用于语法分析,我们的语法学家觉得也需要建立与之差不多的范畴来分析汉语。客观因素是语言客观实际中确实存在着许多因为“功能”或者“意义”相同或相近而形成的词的“聚合”,这种聚合可以说有数十种甚至成百上千种,这些大大小小的词的聚合是语法学家建立词类的基础。语法学家面对数量繁多的基础性的聚合,需要“基于语法分析的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合理归并升华,建成数量不多(一般为十几类)的语法学上所需要的“词类”。

我们特别指出,词类范畴的建立有其主观因素——“语法分析的需要”,而不同的语法学家可以有不尽相同的“语法分析的需要”。在词类总数方面,有人追求简约,觉得有现行的12类就够用了,甚至还可以合并掉一些,例如把叹词合于拟声词,把形容词合于动词;有人追求精细,觉得还要在12类以外再建立方位词、处所词、时间词、区别词、状态词、语气词等才行。这样,在不同的语法著作中,就会有不太一样的词类系统,有同名不同质的词类。这是不言而喻的。

语言学家的主观因素使得各人所建词类系统有些差异,但汉语客观实际又使各系统差不太多。

以往所建立的每一种词类都是可以解释的。下面仅以本文第二部分说到的7种词类为例,说一说它们被单独建成一类或被合于他类的理由:

(一)代词

“我、你、他、谁、什么”的语法功能基本同于名词,可以因功能相同聚合成一个小类,“这样、那样、这么样、那么样、怎么样”的语法功能基本同于动词、形容词,可以因功能相同聚合成另一个小类,两小类的语法功能虽然不同,但语法学家认为它们有共同的语法意义——替代,出于语法分析简约性的需要,把它们合建为一类,名为代词。

(二)助词

助词是一个收容“编余”的杂类。“着、了、过”主要用在动词后边,“的、地、之”主要用在中心语之前,“得、得个、个”用在补语之前,“吧、吗、啊、呢”主要用在句末,“被、给”用在动词之前,“似的、似地、般、一般”用在比喻之后,“余、把、许、左右”用在数词之后。语法学家把它们编在一起,建成一类,并且抽象出“附着”这个语法意义,名之曰助词,是出于语法分析的需要(给它一个名分)。

(三)叹词、拟声词

叹词跟拟声词的语法功能、浅层语法意义(表示声音)相同,但深层语法意义有别,叹词既表示声音又表示声音发出者的感叹、惊讶等意义,拟声词只表示声音而不表示感叹、惊讶等意义。一些语法学家出于语法分析细密性的需要,既考虑其语法功能相同又考虑其深层语法意义有区别,所以把它们建成两类;另一些语法学家出于语法分析简约性的需要,考虑它们的语法功能相同,浅层语法意义“表示声音”也相同,则建议把它们合建为一类。

(四)方位词、处所词、时间词

方位词、处所词、时间词跟名词的语法功能基本相同,都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中心语。它们的浅层语法意义也跟名词一样,表示事物的名称。所以把它们放在名词里面是可以的。但也有一些语法学家出于语法分析细密性的需要,考虑到它们语法功能、浅层语法意义虽同,但深层语法意义有区别:方位词表示方向,处所词表示处所,时间词表示时间,把它们独立建成方位词、处所词、时间词三类也是可以的。《语法讲义》中的52个方位词既表示方向又表示处所,在被认为表示方向时是方位词,在被认为表示处所时是处所词。

至于如何建立汉语词类系统,笔者另写《三论汉语词类从何而来——汉语词类的“建类”说》加以讨论。

[1] 王力.关于词类的划分[M]//语法和语法教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7:80.

[2] 陈望道.文法简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40.

[3] 朱德熙.语法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8.

[4] 陆俭明.关于词的兼类问题[J].中国语文,1994(1):28-34.

[5]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9.

[6] 朱德熙.语法答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7,14.

[7] 方光焘.体系与方法[M]//中国文法革新论丛.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7-52.

[8] 胡附,文炼.词的分类[M]//现代汉语语法探索.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74.

[9] 袁毓林.一个汉语词类的准公理系统[J].语言研究,2000(4):1-28.

[10] 郭锐.现代汉语词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99.

[11] 吕叔湘.汉语语法分析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42.

[12] 邵敬敏.现代汉语通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181.

[13] 吕叔湘,孙德宣.助词说略[J].中国语文,1956(6):33-39.

[14] 邢福义.拟音词内部的一致性[J].中国语文,2004(5):417-429.

[15] 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M].吕叔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79.

[16] 陈光磊.汉语词法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73.

[17] 范晓.关于汉语词类的研究[J].汉语学习,2005(6):3-12.

[18] 袁毓林.词类范畴的家族相似性[J].中国社会科学,1995(1):154-170.

[19] 袁毓林.汉语词类划分手册[M].北京: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2009:前言IV.

[20] 邢福义.汉语语法学[M].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94.

[21] 詹卫东.“词类”三问:一个汉语词类知识学习者和使用者的反思[M]//语言学论丛:第40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66-74.

[22] 邵霭吉,冯寿忠.现代汉语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28.

〔责任编辑:朱莉莉〕

The Motivation for the Parts of Speech of Chinese Words:an Arguement against Grammatical Function Motivation Theory

SHAO Ai-ji

(School of Liberal Arts, 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 Yancheng, Jiangsu 224002, China)

The parts of speech of Chinese words is not motivated by grammatical functions. Parts of speech is the result of categorization, which is invented by people for the need of grammatical anaylis while observing the grammatical function and semantic meaning of words. It i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heoretical porjection of the grammarians and linguistic reality. The subjective factors make the parts of speech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while the reality makes the parts not so varied.

Chinese language; parts of speech; functional standard; category; grammar; form

H042

A

1003-6873(2015)02-0064-06

2014-12-02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汉语句子结构通式及其应用研究”(11YYD018)。

邵霭吉(1947-- ),男,江苏东台人,盐城师范学院文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汉语语法学研究。

10.16401/j.cnki.ysxb.1003-6873.2015.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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