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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开工、延误和暂停条款在突尼斯硫磺制酸工程中的应用

2015-02-11王庆喜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230024

云南科技管理 2015年4期
关键词:突尼斯工期承包商

王庆喜(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24)

FIDIC合同开工、延误和暂停条款在突尼斯硫磺制酸工程中的应用

王庆喜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24)

FIDIC合同通用条件中有关开工、延误和暂停条款既保持雇主的正当利益,又维护了承包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有的相关权益,取得了恰当的平衡。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突尼斯硫酸制酸工程建设中对开工、延误和暂停条款的执行和法律实践为例,探索雇主和承包商责任的合理分配,以规避或减轻承包商(工程公司)在执行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承受的进度索赔风险。

开工;延误;暂停;雇主;承包商

1 工程概况

突尼斯硫磺制酸工程位于突尼斯加夫萨地区,工程规模为日产1 800吨硫酸(折100%硫酸计算),业主单位为突尼斯化工集团(Groupe Chimique Tunisien,简称GCT)。合同签订于201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于2010年11月15日。合同总金额由3种货币构成:14 671 701 欧元 + 68 997 476美元 + 29 807 318第纳尔,合同工期为26个月(2010年11月15日~2013年1月31日)。

业主突尼斯化工集团创建于1947 年,系突尼斯国内最大的国有公司,为突尼斯磷矿最大的加工、出口企业,是突尼斯最大的出口创汇企业,在突尼斯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合同生效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2010年12月17日突尼斯开始爆发革命,整个社会局势非常动荡,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少量常驻人员也在发生动乱后全部及时撤离。到2011年5月,随着社会局势有所缓和,项目组织现场开工,但在之后实施过程中仍然时常发生了罢工和社会动荡,至今项目累计发生18次罢工等不可抗力事件,罢工最长时间达4个月之久,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工程至今未能建成投产。

本工程合同遵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其中,第八章详述了有关工程开工、延误和暂停条款的适用建议。在实际工程实践中,这些内容较易产生法律纠纷,涉及仲裁等法律事务,工程承包企业不得不重视这些条款及其执行。

文章借助FIDIC有关条款,说明公司(本工程中的“承包商”)在各条款具体运用中的一些法律实践。

2 工程的开工

本项目合同未对工程开工进行相关说明,承包商依据FIDIC条款在签订合同2010年10月21日之后的28天内(实际是在第20天即2010年11月10日)发出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然后业主在2010年11月15日支付预付款,宣布合同正式生效。业主于2010年11月21日发出于12月5日至12月10日召开项目开工会的通知,也满足FIDIC条款中规定的雇主在不少于拟要求开工日期的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通知(含开工日期)和开工日期应在合同中规定的全面实施和生效日期后42天内的要求。

承包商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和FIDIC条款中的要求,力求在开工日期后尽早开始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为此合同签订之后,承包商立即成立项目组,明确所有的开工准备工作,为开工会的顺利召开创造条件,具体主要包括:

1)在当地注册项目公司,以保证业主能支付预付款中的当地币部分,保证项目合同尽早生效、项目尽早开工;

2)整理设计基础和各专业设计方案;

3)整理合同装置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4)编制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包含临时设施等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5)编制长周期等关键设备数据表和技术规格书;

6)整理界区条件,文件发表计划;

7)编制满足合同要求的项目一级、二级和三级进度计划。

这些事前的有效准备工作非常关键,为本项目开工会取得很好的效果创造了必要条件。

3 延长竣工时间

本工程所在国突尼斯于2011年12月17日开始发生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社会骚乱,2011年1月14日原总统离开突尼斯,茉莉花革命成功。

承包商按照合同条款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于2011年1月18日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邮戳)向业主递交不可抗力书,陈述承包商将向业主提交革命对项目执行造成的工期及费用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业主于2011年1月21日回复从2011年1月7日起中止施工工期。同时按照合同规定双方必须在收到带回执的挂号信15天内(除无法进行外),商谈能够继续进行的条件的要求。但鉴于当时突尼斯局势依然不稳和中国春节的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15天内召开会议,双方商定在3月下旬召开不可抗力会议,商谈合同继续执行的条件。此会议实际于2011年3月25日在业主办公室召开,双方高层参加此次会议。

业主于2011年3月29日发函单方面宣布2011 年3月28日结束暂缓工期,要求 承包商立即恢复工程。承包商于2011年4月4日正式回函不同意结束暂缓工期的通知,现场仍然不具备复工条件。项目实际于2011年4月29日开始尝试性复工。

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当地持续存在的社会形势影响,当地居民和非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累计造成项目罢工和停工等不可抗力事件多达18起,最长持续时间达4个月之久。每次事件发生之后,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和FIDIC条款的要求,及时向业主提交索赔报告,对费用和工期提出明确的索赔要求。本项目目前向业主提交的总索赔工期为1110天,即目前延迟竣工时间至2016年1月30日。

4 项目所在国权力机关造成的延误

承包商已努力遵守了突尼斯有关公共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程序,但这些权力机关在革命期间和革命之后临时过渡政府执政期间,人员和制度更迭严重,为承包商相关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延误和困扰,且此种延误承包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递交投标书时无法合理预见,因此承包商按照FIDIC条款的要求,将此类延误或中断被视为根据上述第3条[延长竣工时间]第2项规定的延误原因,并向业主提交工期索赔,业主对此也予以接受。

5 误期损害赔偿费

FIDIC条款说明,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竣工时间]条款的要求,根据 [雇主的索赔]条款的规定,承包商为其违约行为向雇主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但按本款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特殊条件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有),所以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时争取写明对其有利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以控制误期索赔风险。因此承包商在合同签订时与业主就此条款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沟通,将误期损害赔偿的条款从工程合同总金额的0.08%比例按延误的整天进行计算罚款、罚款金额在工程的合同金额8%时封顶调整到工程合同总金额的0.05%比例按延误的整天进行计算罚款、罚款金额在工程的合同金额5%时封顶。在报价阶段,在项目管理费用上也考虑了进度风险费。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地做好了业主索赔。从项目进展和未完后续工程来看,项目误期索赔风险控制很好,项目基本不存在来自业主方面的误期索赔风险。

6 暂时停工及其后果

本项目雇主受当地时常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对承包商发出过多次暂时停工通知。承包商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执行业主的指示,并与雇主及时进行沟通,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包括做好现场设备材料的保护、调遣相关人员回国等措施,以减少雇主和承包商的损失,承包商并根据以上规定发出的指示,向雇主提出或因复工而遭受延误的费用索赔。雇主收到此通知后,应按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

7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按照FIDIC条款说明,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得到相当于尚未运到现场的生产设备、材料(从暂停开始日期算起)价值的付款:

1)设备的生产、或设备材料的交付被暂停达到28天以上;

2)承包商已按雇主指示,标明上述设备、材料为雇主财产。

本项目因突尼斯茉莉花革命发生在现场施工开始之前,承包商未形成有效的设备材料供货合同,而且在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与业主就已采购的设备材料进展状态进行沟通,做好供货商生产进度的控制,力求设备材料及时交货。至今本项目还没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没有出现项目在暂停时要对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付款。

8 拖长的暂停

按照FIDIC条款说明,如果以上第6条[暂时停工及其后果]所述的暂停已持续超过84天,承包商可以要求雇主允许复工。如在提出复工要求后28天内,雇主仍然没有许可,承包商则可通知雇主,将工程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根据[变更和调整]条款规定的删减内容。若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有权根据 [由承包商终止]条款的规定通知雇主终止合同。

同时本项目合同规定如果不可抗力自发生后持续超过3个月不能工作,双方应再次讨论合同继续的条件;如果技术上不可能或者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双方同意下,合同可友好终止。因此业主从革命开始之日2010年12月17日开始算起后的3个月左右,要求召开项目不可抗力专题会议,讨论合同继续的条件,最终于2011年3月25日召开此会议。业主随即于3月29日宣布项目暂停于3月28日结束,要求项目复工。承包商于2011年4月4日正式回函不同意结束暂缓工期的通知,现场仍然不具备复工条件。项目实际于2011年4月29日开始尝试性复工。

9 结语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和费用增加,加之雇主甚或要求项目暂停,由此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要求承包商事先、事中及事后积极谋划或应对,消除或减轻项目进度、费用等方面的风险,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我公司在项目实践中对FIDIC通用条件的遵照执行充分说明了该条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1]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61-68.

D923.6

A

1004-1168(2015)04-0067-03

2015-07-07

王庆喜(1969-),男,安徽合肥人,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注册PMP,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从事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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